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之欧阳家百创编
国际私法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有关制度

第二节
反
致
一 反致的形式及其产生的条件 ( 一 ) 反致的形式 广义上的反致包括反致 、 转致 、 间 接反致 、 包含转致的 反致 、 双重反致等几种形式 。 1. 反致 这里的反致是特指狭义上的反致 , 为 了 与广 义上的 反致相 区 别 , 有时又称为 “ 一级反致 ”。 2. 转致 转致又称为 “ 二级反致 ”, 是指甲国法院在 处理某一国 际民事案件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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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反致理论的分歧与立法实践 ( 一 ) 反致的理论分歧 关于反致制度 , 在国际私法理论上存在赞成与 反对两种对立的观点 。 1. 赞成反致的主要理由 赞成反致制度的学者 , 主要提出了以下几方面 的理由 : 首先 , 适用反致制度 , 是尊重外国法律完整 性的表现 。 其次 , 采用反致符合尊重国 家主权的 原则 。 再次 , 采用反致可使各国 法律对同一国际民事 案件做出 相 同 判决 , 是保证国际民事关系稳定性 的重要手段 。 14
( 二 ) 反致产生的条件 反致的产生 , 是下述三个条件相互作用的结 果: ( 1 ) 有关的国际民事关系依法院地国冲突 规范应当适用 外国 法律 。 ( 2 ) 法院地国将本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外 国法理解为实体法和冲突法的总和 , 并且法院在 实践中避开该外国的实体法而适用了该外国 的冲 突规范 。 ( 3 ) 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与其指向的外国 法中的冲突规范对同一国际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 “ 系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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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识别的意义 在国际私法实践中 , 识别具有以下意义 : ( 1 ) 识别决定所应适用的冲突规范 。任何 一种国际民事关系都是由一系列具体的事实构成的 , 而在国际私法的立法上 , 冲突规范的 “ 范围 ” 却 表述为 一个较为抽象的法律概念 , 如 “ 权 利能力 ”“ 行为能力 ”“ 侵权行为 ”“ 合同之 债 ”“ 动产 ” “ 不动产 ”, 等等 。 ( 2 ) 识别决定所应适用 的准据法 。 准据 法是经冲突规范 “ 系 属 ” 的 指引 , 用来确定 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主要知识点掌握程度在本章中我们要学习国际私法特有的一些制度: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通过学习,帮助我们建立起国际私法的思维模式,明确适用外国法的基本制度,并学会理论分析的方法。
本章内容重在理解,不能满足于死记硬背基本概念。
◆知识点整理第一节先决问题的解决一、先决问题的含义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为“附随问题”,是相对于冲突法中的“主要问题”而言的。
它是指确定涉外民事案件中主要争议或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时,必须首先解决的独立的从属性争议。
二、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确定目前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没有一致的作法,在理论上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主张。
一种主张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当依据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另一种主张则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当依据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
第二节识别一、识别的含义和作用国际私法上的识别(Qualification),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
识别的过程包括两个相互制约和影响的内容:其一,对有关的法律事实或问题进行识别,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
其二,是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识别,即对冲突规范“范围”和“连接点”中的有关法律概念进行解释。
识别制度的基本作用在于保障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过程中正确地适用冲突规范,正确地确定适用于特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识别在客观上还具有另一个作用,即识别实际上具有限制和解释内国冲突规范,从而限制或排除有关外国法适用的作用。
二、识别的依据识别的依据指依何国法律或何种法律观念进行识别的问题,是识别问题的关键所在。
概括起来有下列不同主张:1、依法院地法;2、依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3、依准据法;4、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依据进行识别。
国际私法五法律冲突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 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
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 住所。
2020/4/2
国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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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 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法院 经审理查明:中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 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依照我国有关法 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 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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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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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以下冲突规范的类型:
②《民法通则》第145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 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③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 ④拍卖,依拍卖举行地法 ⑤银行业务,适用银行设有特定常设营业所国家的法律 ⑥继承关系依照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国法律确定 ⑦对在德国有住所的外国人,德国法院依德国法为宣告禁止产
规范 有条 145:“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
件适 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
用 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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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最国私密法是切法律联冲突系解决国法。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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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试题:2003-21
❖ 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 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该条款属于下列选项中哪一 类型的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第五章 适用冲突规范中的几种制度

(Commentary on Classic Cases)
Schwebel v. Ungar (1963) 42 DLR (2d) 622
A Jewish husband and wife, domiciled in Hungary, decided to settle in Israel. When they were in Italy, en route to Israel, the husband divorced his wife by “gett”. Under Hungarian law, the law of their domicile, and under Italian law this divorce was invalid, but it was effective according to Israeli law. They then acquired an Israeli domicile and while so domiciled the wife later visited Ontario and married a second husband who ultimately petitioned the Ontario court for a decree of nullity on the ground of his wife’s bigamy.
四、结 论(Conclusions)
1.原则: 依据法院地法进行识别。
2. 变通: (1)如果应依法院地法识别,而法院地法没有关
于该法律关系的概念,就应按照与该法律关系有 关的外国法确定它的概念;
(2)如果有关冲突规范是由条约规定的,应该依 该条约作为识别的依据;
(3)特殊的或专门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如动 产或不动产的识别,应根据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法 律规定来确定。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作用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作用篇一: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冲突规范是指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规范。
经冲突规范指定,被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特定实体法,称为调整该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冲突规范既只具有选择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功能,所以它又被称为法律选择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具有如下特点: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实体法规范。
一般的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冲突规范却是间接规范。
冲突规范是间接规范,指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故必须与被其指定的那一国家的实体法律规范结合起来,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完成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任务。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程序法规范。
3、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
它不包括一般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的“制裁”或“法律后果”部分。
冲突规范在结构上只包括两个部分,即“范围”和“准据法”。
“范围”又称“指定原因”、“连结对象”或“问题的归类”,它是指该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准据法”则是对“范围”中所指的涉外民事关系规定的应适用的法律。
“准据法”主要是通过连结点来指定的。
连结点又称为“连结因素”,是它把要解决的问题“分配给”或“系属于”不同国家的立法管辖权之下。
(准据法即系属)冲突规范的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它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抽象地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至于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结点在内国还是某外国。
单边冲突规范与双边冲突规范的区别是:双边冲突规范解决的是普遍性的问题,而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特殊问题应以什么法律为准据法。
二者的联系是:任何一个双边冲突规范在适用的过程中都可以分解为两条相对应的独立的单边冲突规范,而单边冲突规范通过有关机关的解释,也可以推导出与之相对应的另一个单边冲突规范,并可将两者结合成一个双边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第二章 冲突规范(一)

必读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
我国“无极号”轮与希腊“太虚 号”轮在新加坡附近公海海域发生碰 撞,造成对方480万英 镑、我方50万的 损失。两船现停 靠于新加坡港维 修。
方案一:协商
分担—— 各自50%
方案二:按过错程度分担—— 对方70%,我方30%
方案三:适用新加坡法 :船东限制责任条款 结果:我方赔偿32万
1、从实际上讲,有些情况下,适用外国法较适用国 内法更有利。 2、在某种场合下,只有适用外国法,有关的问题才 能解决。如中国人在美国购买两片森林。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地法律,应适用外国法才能解 决,而中国法规定不准买卖土地。 3、有时适用外国法律是考虑到该外国也适用本国法 律。 4、在不违背国家主权情况下,可直接运用外国法, 有利于促进国家交往。根据本国的冲突范行事。
我国《民法通则》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 用中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 所在地的法律。”请问 〔1〕这是一条什么类别的冲突规范? 〔2〕这一冲突规范的范围、系属、连接点 是什么? (94年律考题)
第三节 几种主要的系属公式
属人法 物之所在地法
系 属 公 式
行为地法
法院地法 旗国法 当事人合意选择法 最密切联系地法
双边冲突规范指系属并不直接指出适用本国法 或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标志,即只是规定 一个抽象的待推定的连结点,只有依据某一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事实,将该连结点 明确化之后,才能确立该民事法律关系应适 用某一国的法律。 例如,《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律。”
重叠性冲突规范指对某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 调整在系属中规定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 以上国家的法律适用规范。 选择性冲突规范指它的系属指向两个或两个以 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仅选择其中一个加以适 用的法律适用规范。 根据选择的方式,可进一步将这类冲突规范 再分为两种: (1)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如《法律适 用法》第22条关于结婚手续的规定。 (2)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如《法律适 用法》第21条结婚条法;如无 父时,依母之本国法”。这是一条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型冲突规范 D.选择性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一)一、识别(一)识别的概念: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何种冲突规范适用何种事实或问题的过程由德国卡恩和法国巴丹同时发现(二)识别的依据1、依法院地法识别说:由德国卡恩和法国巴丹倡导2、依准据法识别说:法国德帕涅和德国沃尔夫倡导。
难自圆其说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德国拉贝乐与英国贝克特提出。
并不现实4、个案识别说:德国克格尔主张5、二级识别说我国尚无规定二、反致(一)反致的类型1、直接反致(一级反致):A<——————>B2、转致(二级反致):A———>B———>C,最后:A———>C3、间接反致:A———>B———>C———>A,最后A适用本国法4、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A———>B———>C———>B,最后:A———>B5、完全反致(双重反致):外国法院理论(二)反致问题的产生条件:A.反致问题为“系属冲突”B.包括冲突规范在内的全部法律C.法院地法律接受反致制度我国不采用反致制度国际私法复习资料: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二)三、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一)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二)查明方法A.当事人举证证明B.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C.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亦负有举证义务我国规定: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亦负有举证义务(三)无法查明外国法的解决办法A、以内国法取而代之B.驳回当事人诉讼请示或抗辩C.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或类似的法律D.适用一般法理(四)外国法的错误适用A.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一般允许当事人依法上诉B.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其一允许,其二不允许对以上两种情况我国均可对之提起上诉。
四、公共秩序保留我国在立法上比较完备,不仅包括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法律,还包括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国际惯例五、法律规避(一)概念: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有关冲突规范的几个法律制度

第五章:有关冲突规范的几个法律制度第一节:识别一、识别的概念在国际私法上识别也叫定性或归类,是指法院受理某一民商事案件后,依照一定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概念对有关案件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的范围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其目的主要旨在准确选择所应适用的冲突规范,合理公正解决该涉外民商事案件。
对一个涉外民商事案件,确定其是属于合同违约还是侵权问题、是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是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都关系到正确选择冲突规范的问题。
法院在受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首先应该确定其中的事实情况属于哪一类民事关系,才能正确地适用某一条冲突规范。
识别制度产生于19世纪,由德国学者康恩和法国学者巴丹首先提出。
他们认为,即使两国的冲突规范相同,但只要两国法律赋予同一法律概念以不同的涵义,也会出现对同一事实的法律性质作出不同的分类,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的结果。
典型的识别制度的判例起始于1889年法国最高法院对一起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即安东夫人诉巴特罗案。
该案的主要情况是:安东夫妇均为马耳他人,安东夫人在丈夫死后要求取得其丈夫所遗土地的收益。
安东夫妇结婚时住所地是马耳他,婚后移居当时的法国殖民地——阿尔及利亚,在那里购买了地产。
安东夫人在阿尔及利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马耳他法律,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以及死去丈夫地产的1/4用益权。
当时的马耳他法律规定:未亡配偶以配偶身分可以取得已亡配偶的遗产;未亡配偶可以取得已亡配偶1/4的地产用益权。
而当时的法国法规定:未亡配偶可以以继承人身份取得已亡配偶的遗产,但是未亡配偶不得取得已亡配偶地产的用益权。
如果根据马耳他的法律观点,安东夫人的请求的性质应定为配偶权利,那么根据法国关于解决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应适用马耳他法律,即配偶权利依结婚时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其结果是安东夫人依法可以取得土地收益的四分之一;如果根据法国法的观点,将其性质定为不动产继承,则应该适用法国法,结果依据法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不动产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即法国法,安东夫人则不能取得土地的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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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欧阳家百(2021.03.07)五大制度主要包括: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制度。
五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限制外国法适用扩大本国法适用的作用。
反致通常是通过直接反致、间接反致来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识别则通过将法律关系定性归人能够适用本国法而不适用外国的法律关系范畴,来达到排除或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外国法的查明通常伴之以“如果查明不了就适用法院地法”的规则,从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至于利用公共秩序保留、宣告法律规避行为无效则更是直接限制、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手段。
当然这些制度本身的存在并不完全就只这一个目的,但以此为线索将其串起来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些制度。
(一)反致反致包括三种:1.直接反致(A→B)(1)指对某一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外法域法,而该外国法或外法域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种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地法,结果法院使用了法院地法。
(2)直接反致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法院地法承认其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包括冲突规范。
如果该被援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不包括冲突规范,仅指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话,则不会发生反致。
2.转致(A→B→C)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
这种法律适用程序即构成转致。
[例]甲国公民A(男)与乙国公民B(女)在乙国结婚,因工作关系移居丙国,数年后,A在丙国死亡,其前妻之子女在丙国法院提起了要求继承A在丙国遗产的诉讼,并认为A与B之间的夫妻关系不成立,否认B的继承权,关于A与B之间夫妻关系的成立,依丙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应适用乙国法律,但是依乙国法律应适用丈夫本国法的甲国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丙国法院适用甲国法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1999年卷一25题)A.反致B.间接反致C.转致D.双重反致[答案]C.3.间接反致(A→B→C)又称“大反致”,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即法院地法),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本国或本地区的实体法对该案件做了处理,即构成间接反致。
[例]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
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
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2002年卷一21题)A.直接反致B.间接反致C.转致D.双重反致[答案]B.[例]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因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诉。
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运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
采用国际私法中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2000年卷一28题)A.直接反致B.转致C.间接反致D.完全反致[答案]C.4.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A→B→C假设日本为法院地国,根据日本冲突法指引应当适用英国法,而根据英国冲突法指引应当适用法国法,根据法国冲突法指引应当适用英国法,日本法院最后适用了英国的实体法,即为“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5.完全反致(双重反致)这是英国独特的反致理论。
其基本含义是:美国法院的法官在处理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英国冲突法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冲突法的规定应适用英国法。
此时,如果该外国冲突法中有反致的规定(即该外国承认反致),那么,根据该外国冲突法所指定的英国法应包括英国的实体法、冲突法在内的所有法律。
此时英国法官假定自己在该外国,像该外国法官通常的做法那样审理该案:根据该外国的冲突法的指定适用英国法,又接受英国法的反致,最后决定适用该外国实体法来审理本案。
[总结]主要要掌握前四种反致类型。
另外,我国司法实践对待反致的基本态度是:不接受。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这些规定都表明我国目前在通过《民法通则》中的冲突规范接引适用外国法时,只适用外国的实体法,不适用外国的冲突法,从而不可能发生反致。
(二)识别识别又叫“定性”或“归类”,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何种冲突规范适用何种事实或问题的过程。
[例]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
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2002年卷一20题)A.二级识别B.识别C.法律适用D.先决问题[答案]B.(三)外国法的查明1.概念所谓外国法的查明,又称“外国法内容的确定”。
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又称为“外国法内容的证明”。
它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为了适用该外国法,通过某种方式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的行为。
2.各国查明外国法的一般方法(1)当事人举证;(2)审案法官依职权查明;(3)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有协助义务;3.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途径的规定《民通意见》第193条的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例]人民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会碰到依据我国法律中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外国法的情况。
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下列哪些途径查明?()(2003年卷一61题)A.由当事人提供B.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C.由我国驻该外国使领馆提供D.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答案]A、B、C、D.4.无法查明时怎么办(1)多数国家以法院地法(内国法)取代应适用的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请求。
(3)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4)适用一般法理。
关键是我国的做法:无法查明时适用我国法。
[例]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什么?()(1999年卷一11题)A.驳回起诉B.适用我国法律C.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D.适用一般法理[答案]B.5.外国法错误适用时怎么办将外国法视为事实问题的国家通常不允许上诉,将外国法视为法律问题的国家通常允许上诉,我国允许上诉(无论是适用我国冲突规范本身的错误还是外国实体法的错误)。
(四)公共秩序保留1.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冲突规范的规定本应适用外国法,但如果适用该外国法将会违反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则内国法院可以依据此理由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这种对外国法适用加以限制或排除的制度就是公共秩序保留。
所谓公共秩序,又称为“公共政策”、“善良风俗”、“公共利益”等,不同国家叫法不一。
其基本含义是:关系一国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
基本政策的重大利益或法律与道德的基本原则。
这是一个极富弹性的概念,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含义。
2.我国的规定(1)《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对于外国法院要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判决,我国法院只有在查明该判决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五)法律规避1.法律规避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2.构成要件有四个(1)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目的在于逃避对其不利的法律的适用。
(2)规避的对象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
(3)必须是通过人为改变构成冲突规范的连结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
在法律规避中,当事人改变的并不是连结点的种类,而是构成连结点的具体事实,如改变国籍、住所等。
(4)“既遂”,即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
在上述四个要件中,第三个要件反映了法律规避行为的基本特征。
3.我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民通意见》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例]下列关于法律规避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2002年卷一61题)A.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故意B.当事人是通过变更静态连接点而实现规避法律的C.当事人规避我国强行法的行为无效D.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滥用冲突规范的结果[答案]A、C、D、B项静态连接点应为动态连接点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