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五大基本制度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公司法是指为规范和管理公司组织和行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公司的类型、组织形式、设立手续、股权结构、经营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
下面将对公司法的基本制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公司的类型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类型主要有以下两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出资,自愿组成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承担其出资额的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就公司财产进行追偿。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不得超过50人。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五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的,股份可以自由转移的法人组织。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就公司财产进行追偿。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数没有限制。
二、组织形式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单一经营结构和双重经营结构。
单一经营结构:指公司设有董事会或经理层,由其领导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双重经营结构:指公司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中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而监事会则负责对董事会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三、设立手续在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下,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设立公司。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手续是相似的。
1. 名称审批:公司成立前,需向当地管理机关递交公司名称预审申请,待名称通过审批后,方可进行后续的工商登记手续。
2. 股东出资:股东需按规定的比例出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而言,出资款项应按比例缴纳,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所有股东共同缴纳的总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3.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法律文件,需明确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手续、运营管理、财务管理、股东权利等方面的规定,从而为公司的各项运营活动提供指导。
4. 工商登记:公司成立后,按照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递交、开立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组织代码证等相关手续。
公司法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有哪些?

公司法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有哪些?1、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制度,2、有关公司财务的管理制度;3、有关公司业务合同的管理制度;4、有关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5、有关公司的投融资制度;6、公司保密制度;7、档案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等。
公司法是我国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公司法对一家公司的行为、组织、活动有着重要的规范作用,由于立法的主体是国家,管理制度却由公司制定,因此不同行业对公司法的管理制度有着不同的看法,下面由小编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管理中的基本制度。
▲公司法管理的基本制度▲1. 什么是公司法?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2.“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制度这个说法存在两个问题:(1)立法主体问题。
众所周知,《公司法》的立法主体是国家,公司《章程》的立法主体是股东会/股东大会,而“基本管理制度”是由董事会“制定”。
对于“制定”,按照笔者对《公司法》的理解,应当是“最终决定”的意思,其理由是:——如果做为“拟定、起草”的意思,必然应当在股东会的职权中明确“审议批准(基本管理制度)”,如同“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般;——按照《公司法》的立意,所有权与经营权应当分离,因此董事会应当履行经营的职责,对公司起到经营管理的责任,因此应当有权限在《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范围内“最终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制度内容问题。
既然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已经明确了的内容,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再制定个“基本管理制度”?由此可见,“基本管理制度”应当是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内容有所不同的制度。
▲3.关于“具体规章制度”的理解总经理负责制定的“具体规章制度”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的细化,一般包括基本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部门规章、业务流程管理、岗位管理、物资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理等日常事务性管理。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1. 引言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法规,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内部管理、股权转让等方面,对公司法的基本制度进行细化介绍。
2. 公司设立2.1 公司设立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 有合法的设立目的和经营范围; - 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 公司名称符合法律要求,并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
2.2 公司设立的程序公司设立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提出公司设立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予以核准;3. 签订公司章程,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注册资本缴纳;4.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发营业执照手续;5. 公司设立完成后,根据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统计登记等其他必要手续。
3. 公司的组织形式3.1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目前我国最为常见的公司组织形式之一,其特点包括: - 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 - 组织灵活,股东可以根据经营需要灵活调整公司的组织结构; - 公司存续期限可以长达30年以上; - 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转让股权。
3.2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另一种常见的公司组织形式,其特点包括:- 以股东持有的股数来确定其权益和责任; - 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不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 公司的股份可以公开转让,便于股东变动和股权流通; - 公司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
3.3 其他组织形式除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公司组织形式,如个人独资公司、合伙企业等。
这些公司组织形式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根据具体的经营需要选择适合的组织形式。
4. 公司的内部管理4.1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规,规定了公司的经营范围、组织结构、权利义务等重要内容。
公司章程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和通过。
《公司法》中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法》中的基本管理制度首先,《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程序和组织形式。
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司必须依法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才能开始运营。
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机构来进行内部管理。
其次,《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活动。
公司应当依法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同时,公司需要向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遵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履行相关的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三,《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当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可以选择不设立)。
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的监督,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代表职工利益。
此外,公司还可以设立其他机构,如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第四,《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财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应当制定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程序,保证财务独立性和真实性。
公司还需要定期向股东和投资者公开财务信息,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五,《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公司应当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股东利益。
同时,公司应当保证股东有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的权力,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和表决权。
最后,《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风险防控制度。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合理评估和控制风险,确保公司的持续经营。
公司还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公司内部运作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内部欺诈和不当行为。
总的来说,《公司法》中的基本管理制度涵盖了公司的设立程序和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和经营活动、公司治理结构、财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股东权益保护制度以及风险防控制度。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助于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公司法的体系结构

公司法的体系结构一、引言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组织、运营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董事会、监事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法律基础,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司法的基本原则1. 自由原则:在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企业自主决定其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方式。
2. 法人独立原则:公司作为一种独立的法人实体,有其独立的财产权利和责任义务。
3. 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在享有权益时应平等对待,不得因种族、性别、地域等因素而受到歧视。
4. 信息公开原则:企业应及时公开其财务情况和经营状况,保证投资者知情权。
5. 责任追究原则:对于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企业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三、公司设立1. 公司名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命名规则,不得冒用他人名称或违反社会公德的名称。
2. 注册资本:企业应根据其经营规模和实际情况确定注册资本,并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比例缴纳注册资本。
3. 股东:企业应根据其组织形式确定股东,股东应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4. 公司章程:企业应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的管理机构、运营方式、股东权益等方面的规定。
四、公司组织形式1. 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即只对其投资额度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于中小型企业。
2. 股份有限公司:指股东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但其投资额度不受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大型企业。
3. 国有企业:指由国家所有或控制的企业,具有国家意义和重要性。
4. 集体所有制企业:指由集体所有或控制的企业,具有群众性质和地方性特点。
五、董事会1. 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由股东选举产生。
2. 董事会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决策程序和决策结果。
3. 董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企业经营情况报告,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六、监事会1. 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构,其成员由股东选举产生。
公司法中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法中的基本管理制度首先,公司法的基本管理制度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架构。
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代表股东行使公司的决策权、监督权和试验权。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代表公司行使日常经营权。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制约。
其次,公司法的基本管理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权利义务的分配。
公司的内部权利义务是指在公司内部的各种权力和责任。
例如,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包括参与公司事务决策的权利、分享公司收益的权利等。
同时,公司法也规定了董事的责任义务,包括忠实和审慎经营的责任、保护公司利益的责任等。
这些权利义务的分配,旨在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司的稳定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再次,公司法的基本管理制度规定了公司的决策程序。
公司的决策程序是指决策的流程、程序和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重大事项需要经股东大会决策,例如公司章程的修改、大额合同的签订等。
而一般经营事项则由董事会决策,例如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投资决策等。
在决策过程中,公司法还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要求,使得决策能够更加公正透明。
最后,公司法的基本管理制度还规定了公司的治理审计制度。
治理审计制度是指公司对内部决策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公司法规定了监事的职责,主要包括对董事会的决策和执行进行监督,以及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等。
监事通过定期的审计、检查和报告,确保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公司法中的基本管理制度在公司组织结构、内部权利义务、决策程序和治理审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这些制度和规范的建立和实施,旨在维护公司的良好运营和管理,保护各方利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这些制度不仅有助于确保公司内部的权力平衡和监督制约,还有助于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提供保障。
公司法的五大基本制度

公司法的五大基本制度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与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股东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公司法通常包括五大基本制度,分别是公司组织形式、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决策制度和公司信息制度。
1.公司组织形式制度公司组织形式制度是公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规定了公司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组织结构和权责关系等重要问题。
首先,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法人地位。
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在法律上独立于公司的股东和董事等个人。
公司具备诉讼能力和财产权利,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
公司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两种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有所不同。
最后,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权责关系。
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它们分别负责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
公司法明确了各个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以及它们之间的协调关系,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2.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公司的资本规模、构成和使用方式等相关问题。
首先,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应当在注册成立时明确规定其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公司吸收股东投资的基础,也是公司经营活动的保障。
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的业务规模和经济发展需求,确保公司能够正常运营。
其次,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益和责任。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享有股权,参与公司的决策和分红。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益和责任,确保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也要求股东承担起合理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资本增减和退出机制。
公司资本可以通过增资或减资的方式进行调整,以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清算和破产等问题,以确保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3.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治理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公司内部的权力结构、权责分配和决策机制等相关规则。
公司法 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法基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管理行为,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基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体股东,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依法经营、独立经营、公正合理、诚实守信的原则,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履行职责、信息披露等内容。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对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公司董事会第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等组成,董事会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具有以下职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选举和罢免经理、审议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等。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遵循独立自主、公正合理的原则,服务于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为董事过半数出席,出席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实行任期制,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三章公司监事会第十二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公司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等组成,监事会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十四条公司监事会具有以下职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审计公司财务报告、监督公司合规运营等。
第十五条公司监事会应当遵循独立自主、公正合理的原则,服务于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
第十六条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为监事过半数出席,出席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公司监事会实行任期制,监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四章公司经理履行职责第十八条公司设立经理,经理是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应当遵循依法经营、保障公司整体利益的原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公司经理负责制定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执行公司董事会决议、编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组织管理公司生产经营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经理对公司经营管理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公司信息披露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定期、不定期公开公司相关信息,保障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法的五大基本制度(一)公司资本1、公司注册资本的涵义(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3)股份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股东出资(1)出资限额①最低限额:3万(普通有限公司)—10万(一人公司)—500万(股份公司)—3000万(上市公司)。
②首次出资额:a.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20%≥最低限额。
b.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③发起人认购股份比例: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出资内容①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②不允许出资的内容: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业信誉、特许经营权、设置担保的财产。
③货币出资最低限额: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出资期限①分期缴纳:一般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
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分批缴纳。
首次出资外,其余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法律例外规定除外。
②一次缴清的情况:一人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
3、资本变动①增资与减资在公司中是特别决议事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
②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实行股东自治。
③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则实行严格的限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f178):a.必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
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b.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c.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d.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办理减资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减资生效。
4、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第1种情况:不出资或出资不足①公司成立之前——补足+违约?有限公司:股东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按规定出资是指: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f28?股份公司:股东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按规定出资是指: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f84②公司成立后——违约+补足+连带(此时违约责任是在公司成立之前产生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f94 1 2 3 4第2种情况:虚假出资——违约+补足+连带责任(此时违约责任是在公司成立之前产生的)①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f31②股份公司成立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f94第3种情况:股东间替代出资的法律责任①股东间替代(垫付、代缴等等)出资的,相应的权利和责任都由“被替代人”承担,股东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②权利由被替代人承担:甲乙二人设立公司,分别认缴70万、30万,但乙请求甲代为出资,甲代乙出资后,甲的出资额度仍然是70万,甲代出的30万构成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③责任由被替代人承担:甲乙二人设立公司,分别认缴70万、30万,但乙请求甲代为出资,甲代乙出资后,后发现甲代出的30万汽车仅仅价值10万,则因甲的虚假出资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实即欠缴20万的责任由乙承担。
此时,甲乙在10万范围内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20万欠缴资本由乙补缴,甲承担连带责任。
第4种情况:抽逃出资——追回?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f201?追回是一种形象的概括,它的特殊意义在于:当公司对外偿债或者清算、破产时,抽逃出资者必须在抽逃资金额度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比如甲乙丙三人各出资20万设立一个有限公司,甲在公司成立后不久即暗中将20万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其后公司经营不善,清算后尚有80万债务不能偿还。
则(1)乙丙在各自出资范围内、以公司的现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2)而对于甲来说,应当将甲的20万出资追回,其实也就是要求甲在20万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5种情况:出资责任与公司对外偿债的资产范围①股东都完成出资的,公司偿债范围为公司资产现状;②股东没有完成出资的,公司偿债范围为资产现状+未出资额。
(二)股东权利及其保护1、收益分配权、优先认购权、参与管理权2、知情权:①有限公司股东查阅权、复制权:章程、三会决议、财会报告。
和书面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公司可在提出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拒绝,股东则可向法院请求);②股份公司股东查阅权: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三会决议、财会报告。
3、股东诉权(1)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注意起诉名义、两大公司的不同)a.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2 3 4b.监事(会)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a.拒绝提起诉讼,或者b.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c.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依照前述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撤销决议诉讼a.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b.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只有这一种诉权可能引发股东担保)(4)其他诉权:司法强制解散公司之诉、股权回购请求之诉、会计帐簿查阅请求之诉、公司人格否认之诉。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1.(消极)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f147)(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f148、149、150)(1)董事、监事、高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合并、分立1.公司合并与分立的方式(f173)(1)吸收合并:a+b=a;(2)新设合并:a+b=c;(3)派生分立(存续分立):a=a+b;(4)新设分立:a=b+c;《1》《2》《3》《4》2.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程序:(f174、176)(1)公司合并,应当①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②股东(大)会决议,③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④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⑤办理登记。
(2)公司分立:①由股东会决议,②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③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④办理登记。
3.公司合并与分立的债权、债务承担(f175、177)(1)公司合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公司解散和清算1.公司解散(1)一般情况下公司解散的原因(f181、182):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③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⑤因股东提起强制解散之诉而解散。
(2)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司法解散制度(f183),公司僵局解散公司的条件: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法院提出请求;②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2.公司的清算:除公司合并、分立豁免清算外,其他公司解散的情形都需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