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基本三原则具体是什么

合集下载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10月27号,十届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新修订的《公司法》总结了我们《公司法》实行十年来的一些经验,借鉴了国外公司管理制度这些年来的最新成果,《公司法》的修订和颁布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今天我就《公司法》的修改以及《公司法》修改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做个介绍,大致分为几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修改的简单过程;第二部分向大家介绍一下这次《公司法》修改的几项主要制度,包括公司的设立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债权人的保护,还有《公司法》新修订加入的司法介入机制等等。

第一章《公司法》的修改第一节修改的背景下面我讲解第一个问题,先给大家介绍这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

《公司法》93年颁布,94年实施以后,经过了10年,现在我们认识到《公司法》在制订之初有一些先天的不足性。

主要是当时我们国家严格的讲没有比较成形的、公司现代化的法人治理结构、治理模式,所以说当时《公司法》的起草和制订基本上是我们对于国外一些现成模式的借鉴和学习。

《公司法》起草之初就缺了一条腿,这条腿就是现代公司运行的模式,通过这十几年的研究,我们感觉《公司法》的理论在当时还是比较粗浅的。

这十几年来我们有了一套完整的公司运作实践,而且国外公司制度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特别是近些年来,美国安然事件出现以后,各国公司制度都在进行一些创新和改造,所以说这十年来,我们对公司制度,国外的公司制度进行了比较和研究.同时,在十年前起草《公司法》的时候,我们对于企业改革目标、任务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局限性,还有,十年前企业主体立法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晰。

现在企业主体整体立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是比较混乱的,我们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条例》等等,大多是以所有权作为划分企业的形式,《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第一次确立了以责任形式划分企业的理念。

法律法规:公司法立法原则内容是什么?

法律法规:公司法立法原则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立法原则内容是什么?
小编希望公司法立法原则内容是什么?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公司法是我国用来规定公司设立,经营的相关法案,是对我国公司运营的一种基本规范的法律,那么公司法立法原则内容是什么?一般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有6种,不过我国在公司法中未有明确说明基本原则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来为您总结一下。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具体种类包括:利益均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自治原则、股东股权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公司设立的原则实际上是指准许公司法人设立所依据的原则;我国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核准主义,即对公司设立做实质审查,以行政许可为成立要件;我国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准则主义,即对公司设立做形式审查,以登记备案为成立要件。

(一)利益均衡原则
利益均衡原则是指公司制度的安排及实现,是基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影响公司及社会发展的多种利益关系进行分析、均衡的原则。

利益均衡意味着对某一利益过度保护的否定。

坚持利益均衡原则,就要较好研究围绕公司所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及诸多关系可能对公司经济、社会目标的实现、并进而对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确定各种利益的地位通过制度化的安排,使公司这一企业法律形态发。

公司法_名词解释(全)

公司法_名词解释(全)

1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性质:①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②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③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④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其特征:①合法性;②营利性;③独立性。

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

3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①经营范围的限制;②转投资的限制;③作保证人的限制。

4 构成公司侵权行为应具备的条件:①这种行为须是公司负责人所为;②负责人的行为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③这种负责人的行为,须具备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要件。

5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区别:①成立的基础不同。

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定的合伙协议;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

②法律地位不同。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企业,而公司是法人,这是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

③法律性质不同。

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在合伙协议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各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具有平等的分享权。

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以其持股数分享权利。

④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公司股东的责任与合伙人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负有限责任。

6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①责任有限原则;②股权保护原则;③管理科学原则;④交易安全原则;⑤利益分享原则;9 公司设立的原则:从历史上看,公司设立的原则大致有:①自由设立主义;②特许主义;③核准主义;④准则主义。

我国实行的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10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公司成立是指设立中的公司经发起人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了所有设立行为并得到登记主管机关的核准,取得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经营的特定状态。

论公司资本三原则缺陷及适用

论公司资本三原则缺陷及适用

论公司资本三原则缺陷及适用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资本制度的经典原则,这些原则作为各国立法的指导思想,体现在各国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中,曾在改善公司运行,保障债权人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近现代商业活动的迅速发展,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等制度的引进和改良,资产结构的复杂化,资本三原则所赖以生存的社会历史条件和学理基础已不复存在,其自身所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暴露。

因此有必要对资本三原则理论进行批判和改良,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现行公司法资本制度进行反思。

标签:资本三原则;债权人利益保护;资本信用;公司法资本三原则制度作为一项曾经为大陆法系广泛所遵循的制度,对我国的立法活动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形成了一系列极具特色的公司法制度,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资本三原则的缺陷也日益暴露,如何对其进行制度更新成为了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资本三原则理论基础1.平衡公司债权人及股东风险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赋予了公司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是以自身的独立的财产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作为股东只需就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超出出资的公司债务若非滥用股东权利则一概免责,这使得公司股东投资的风险大大降低,极大的鼓励了和刺激了投资者设立公司的热情,但是另外这一制度也加重了债权人的风险,将公司投资经营失败的风险转移给了公司债权人。

在有限责任的制度框架之下,当公司发生债务违约、破产清算等情况時,公司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作为债权人不能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其债权极有可能难以获得清偿。

因此要求公司保持一个较为稳定的资本来保证债权人的债务可以得到合理清偿。

“资本确定原则确定资本水准,资本维持原则确保此水准得以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力,资本不变原则在债权人权益获得确切保障前,禁止此水准之变动。

”2.保障公司正常运作和市场交易安全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资本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公司的良好运转需要雄厚的资本支撑,一旦缺乏稳定充足的资本将会导致公司周转困难。

资本三原则

资本三原则

资本三原则传统大陆法系的公司法奉行法定资本制,与该制度相联系存在着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该资本三原则理论起源于德国。

资本三原则实际上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禁止反言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

资本三原则,对于奠定公司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均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资本三原则在当代的局限性日益显现:(1)债权人的信赖基础正在发生变化。

资本确定原则意在使公司资本具有担保功能。

实际上法律只能规制反映在公司章程中的抽象的资本,对于公司实际运营中的亏损无法随时监控。

但是公司真正能担保债权人债权的不是抽象的资本,而是公司的实际财产。

(2)融资工具的多样性使资本三原则的实现变得日益困难。

金融创新导致传统的资本范畴被突破,并使资本水准的波动成为常态,公司资本变得难以确定。

(3)股票发行价格与票面价格的分离,客观上导致公司资本确定原则在现实中的实施难度增加。

因此,大陆法系公司法“资本三原则”整体都在经历着变革,资本三原则规制正在走向缓和,以符合金融创新发展趋势。

我国公司法条文中虽然没有直接表述资本三原则,但我国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制,资本制度基本上是按照资本三原则来设计的,许多规定体现了资本三原则。

一、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由股东负责缴足。

资本确定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要求公司资本总额必须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使它成为一个具体确定的数额;二是要求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必须分解落实到人,即全体股东对该资本额应负缴足的责任。

资本确定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可以有宽严不一的做法。

资本确定原则是关于公司资本形成的基本原则。

按这一原则,公司资本既要确定,又须认足,这正是资本形成制度中法定资本制的内容,因此,通常又把资本确定原则等同于或称之为法定资本制,实质上,法定资本制是体现了资本确定原则的资本形成制度。

自考“公司法”复习资料

自考“公司法”复习资料

总论第一章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旧版的公司法第一节是(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一、公司法的定义所谓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旧版的是(狭义的公司法和广义的公司法)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

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旧版的是(广义上的公司法)二、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三、公司法的精髓公司法具有非常丰富的内容,其中最有价值也是最核心的内容是: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一、公司的定义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关于社团法人的定义,教材上没有写明。

为了让大家更仔细了解社团法人的概念,大林把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相关知识点在这里写写。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这一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它规定了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知识点。

那什么是机关法人呢?机关法人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

机关法人是代表国家从事管理的组织。

它们从事管理活动时。

是受国家的委托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其行为直接体现着国家的意志。

公司法三公原则

公司法三公原则

公司法三公原则
公司法的“三公原则”是指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要求公司所有与利益相关者有关的信息必须及时、真实、全面地公开,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等信息。

公平原则要求公司对待所有利益相关者要公平,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要保证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公正原则要求公司在处理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时,要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方式,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的“三公原则”是为了保证公司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同时,这些原则也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础,对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完整word版)公司法重点知识总结

(完整word版)公司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公司法(一)公司法总论1、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公司的特征有以下三方面:(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

但凡法人均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①依法设立(F6、7)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②独立财产(F3)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③独立责任即股东有限责任(F3)※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F20)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b、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

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d、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

e、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f、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从“公司”一词的语源即可看出(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2、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的起始与终止(F7、189)(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①经营范围—“目的范围”(F12)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②投资能力和担保能力(F15、16)F15: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F16: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法的基本三原则具体是什么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公司法的基本三原则具体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公司法的基本三原则具体是指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

这三个原则被视为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保证公司独立、完整,保证法定资本制得以实现。

资本维持原则,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公司法的基本三原则具体是什么
所谓资本三原则,是指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

这三个原则被视为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保证公司独立、完整,保证法定资本制得以实现。

资本维持原则,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这一原则要求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一致,如果不一致,也要保证公司维持一个和注册资本相当的实缴资本。

其具体制度包括:
(1)有限公司初始股东对现金之外的出资负有价值保证责任,而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公司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份;
(3)除非依照特别规定的目的和程序,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
(5)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分配利润;
(6)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7)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之间的转换受到严格限制;
(8)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等。

资本不变原则,意味着公司的注册资本确定以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

不过不允许增加或减少资本的公司法是不可想象的,因此这一原则实际上意味着资本变动的公告。

其具体制度包括:
(1)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修改章程,办理变更登记,并应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2)登记(合并、分立)的事项变动,以及资本变动,应当进行登记。

围绕着法定资本而构建的资本三原则,其核心是保证公司存在着一个固定的、可能理论上会不断增加的数额。

法律规制的关注点就在于能够确保这个法定资本在公司内的存在,如果股东以各种方式取回了资本或出资,就会导致这一数额的下降,被称为资本弱化。

公司法是对公司的成立或者是公司的破产等一些规定,不符合公司法,是不可以成立公司或者是宣布破产的。

公司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颁布的,国家会根据社会的发展,由人代代表进行更改更适合当今社会的公司法。

摘要:公司法的基本三原则具体是指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

这三个原则被视为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保证公司独立、完整,保证法定资本制得以实现。

资本维持原则,也称资本充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