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论文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范文(2)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范文(2)商法基本原则论文范文【二】摘要:商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商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然而,目前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观点众多,可以说说各持己见。
因此,我国商法的基础理论研究需要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商法;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商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商法始终的根本规则,是对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商事领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构建商法统一规范体系的基础。
一直以来,我国商法学界对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极为重视,并涌现出了大量相关研究成果。
然而,纵观目前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各种观点,可以说是各持己见,莫衷一是。
这一方面昭示了近年来我国商法研究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商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不成熟。
本文试图在检讨既有观点的基础上,通过“营业”范畴的引入,对商法基本原则进行重构,以期对我国商法基础理论的建设有所助益。
一、界定商法基本原则的几个问题1.商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问题。
民法是一般私法,商法是特别私法,民商两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法律价值、立法技术等方面存在着若干差异。
因此,商法基本原则应当是商法所特有的原则,应当是商法独特性质的标志,将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商法基本原则实际上混淆了民法与商法的各自特质,是对商法独立性的无视与损害。
因此,在确定商法基本原则时,我们不应将民法基本原则包含其中,虽然某些作为一般私法之表征的民法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也适用于商法规范。
2.商法基本原则与商法具体规则的关系问题。
商法的具体规则是仅存在于商法的某一制度或领域的准则,如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等。
商法的具体规则仅作用于商事关系的某些类型或某些方面,而不作用于商事关系的所有种类或所有方面。
因此,商法具体规则与商法基本原则不能等而视之,我们既不能将商法的具体规则人为地拔高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也不能将商法的基本原则人为地贬低为商法的具体规则。
3.商法基本原则的效力贯彻始终性问题。
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 论文

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论文论文摘要:本文在对国内学者关于商法基本原则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上,指出了其存在的理论缺陷,并尝试性地提出了作者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见解,即商法的基本原则应为规范、保障、促进营利。
论文关键词:商法;基本原则;规范营利;保障营利;促进营利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商法理论的建构及商法的实际运作均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民商法学界的学者们对此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故而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概况与反思国内学者对商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二原则说。
该学说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体现其特色的基本原则有两个:(1)保障交易简捷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
2.三原则说。
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1)尊重私有权和服从国家权力原则;人格平等与自己责任原则;(3)生产商品化与契约自由原则2。
3.四原则说。
该学说认为,商法基本原则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演进的。
近代商法以契约自由、方式自由和诚实信用为原则。
现代商法则有四大基本原则:(1)强化企业组织原则;提高经济效益原则;(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4)保障交易安全原则3。
4.五原则说。
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规制商主体因素和规制商行为因素这两种类型,具体来讲,商法有以下五个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3)保障交易迅捷原则;(4)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5)维护交易安全原则4。
综观上述诸观点对商法基本原则的表述,笔者认为大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理论缺陷,这主要反映在: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生产商品化原则”。
生产商品化是指社会生产按商品经济的要求来进行,它并未反映出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地说,将其作为法律原则纳入商法范畴,有失妥当。
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作为商法特有的原则,如“尊重私有权与服从国家权力原则”。
浅谈商法的基本原则

务的法制 原则 。维 护商事活动公平 必须要遵守平 等互利诚 实信 用 的原则 ,平等不仅仅 体现在法律地位 上 ,权利 与义务方 面也 样要追求平 等 。诚 实信 用是指在 交易和商事活 动中必须遵 守 诚 实和信 用理念 ,维护交易公平 。
一
须要注意 国际商贸对商事法 规的影 响。 3现代 商法 的基本 原则 内容 3 . 1 商 事 主体 规 范 化 商事 主体 规范化原 则主要表 现在对商事 主体 的严 格法律界 发 展 。 定上 ,商法 中对商 事主体 的设 立以及具体 事宜有着 强行性 的规
3 . 5 保障交易安全原则 保 护交易安 全是为 了减 少和消除商 事交易活动 中的不安全 因素 ,以保 障交易活动 的安全。商法对 商事活动 中的重要文件 都规 定 了统一 的格式 ,避免出现疏漏 问题 。商事活动 双方必须 告知 对方关 于对方利益 的客观事实 ,以减少损害 。同时 ,商法 对商 事活动 的交易人规定 了严格的义务 和责任 ,负责人 必须严 格履行所承担 的义务与责任 。 4结语 商法 的基本原 则是 由一个 系统化体 系构 成 ,各项原则 相互 联系相互 补充 ,缺一不可 。我们 在商事 活动中应坚持这些 基本 原则 ,发挥 商法 在 市场 的真 正作 用 ,维 护商 事活 动 的正 常秩 序 ,广泛 学习借鉴 外国商法 的长 处 ,促进商法 的进一步完 善和
2 0 1 4 年3 月下半 月刊
浅 谈 商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蔡要通
( 西北民族 大学法学院 甘 肃兰 州 7 3 0 0 3 0 )
[ 摘 要】 商事法规 的立法准则和商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就是 商法的基本原 则,也是 商事纠纷的裁判标准 ,因此研究探讨 商法 的基本原 则 对 于完善商 法的立法 、实施 以及指 导交 易行为有着 重要 意义 。本文从 商法基本原 则的研 究价值 ,研 究概 况等不 同方 面浅谈现 代商 法一应具备 的基本原 则 【 关 键词】 商法 界 定标 准 基 本原 则
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关系社会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维护。
因此,现代各国一般都制定有大量的强制性法规对商主体的资格予以严格控制,形成了商主体法定原则。
它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方面的要求。
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商主体的创设或变更只能严格依照法律预定的主体类型和标准进行,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任意创设非典型的商主体。
例如, 在多数西方国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以及合作社等亦均可成为商主体,而在中国,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属于商主体的范畴,应在商法典中予以明确地规定。
因为,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商事立法必须对商主体作出合理、准确而严格的类型划分,必须预先规定商主体的资本构成、责任性质、组织机构等重大问题。
在一国立法中,对商事主体的规定不能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商主体类型上存在着分类标准不一,类型相互交叉、种类过于繁杂等诸多问题,如既有以所有制划分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又有以资本构成、责任性质等标准划分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立法上甚至还存在互相交叉、适用规则又不统一等问题;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市场所迫切需求的诸如两合公司或隐名合伙等商主体类型却始终未能得到法律的确认。
这样,一方面,存在着商主体类型上制度供给的混乱,另一方面又存在着严重的制度供给的不足。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因此, 以市场标准重新构建统一、协调的商事主体制度,扭转现行立法体系及商事主体纷乱庞杂又明显不足的局面,是我国商事立法所面临的迫切任务。
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的商主体。
依各国商法规定,同一类型的商主体设立后,将具有相同性质的财产归属关系、利润分配关系、财产责任关系、注册资本规模、商业税收标准以及内部组织关系等,任何商主体想改变其内部关系性质,非经变更登记不生效力。
营利性原则作为商法基本原则法理论文

营利性原则作为商法基本原则的法理思考摘要:营利性原则秉承着营利是商主体追求的最高目标价值,符合商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因素与标准,应当看做商法的基本原则,并且是首要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营利性原则基本原则一、商法基本原则研究的必要性,与理念、价值的关系我国虽没有制定商法典,但不意味着我国没有实质意义的商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的成熟与完善,我国立法机关相继颁布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等一系列单行商事法。
这些单行法律的出台,为我国商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据独立部门法的法律地位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因此,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
商法之所以能以部门法的形式独立存在,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商法具有与其它部门法相区别的基本原则。
在实质商法中,由于商法的价值和理念仍然是一种极为抽象的存在,因此商法的理念和价值需要以商法的原则为载体,并通过商法的原则表现出来。
商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实质商法中理念的体现,应当成为全部商法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的所在。
【1】并且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立法的准则,也是商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商事纠纷的裁判准则。
学界正是认识到了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商法的理念、价值之间如此密切的关系,及基本原则在商法立法中至关重要的地位,广大的商法学者一直把”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当做研究的热点问题。
二、商法的营利性原则符合商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因素与标准如何确定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这就涉及到了界定商法的标准问题。
商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主观的杜撰,而是商法在其发展中所形成的独特的观念、规则、制度的总和,体现的是商法所具有的精神。
【2】如何考量是不是商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觉得可以综合考虑以下的因素:1、是否能体现商法的独立性,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是否紧紧围绕商法的调整对象和商法存在的目的:目的就是营利,或者追求利益的最大化;2、是否是对商事行为规则最抽象、最凝练的概括;3、是否能具备同时规制商主体和商行为的因素;4、能否作为商法理念的集中体现,效力贯彻商法的始终;这个标准说起来容易,但是具体衡量起来比较难,但是显然商法所调整的营利性生产关系,因此营利性的价值追求首先应当是商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营利性原则应当是商法的首要原则。
浅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2、自愿原则的体现
自愿原则是指在商事交往中,商人可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方 式等,不受非法干预。例如,《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双 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合同,不强制要求合同签订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或遵守特 定程序。
3、公平原则的体现
公平原则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应当公正合理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一 方。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在商业竞争中采用欺骗、误导等手段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商业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4、强调意思自治
商法的基本原则强调意思自治,即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可以自主决定 自己的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商法的许多法律规范都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而 制定的。例如,商法中的合同法和票据法等都强调了意思自治的原则。而民法虽 然也强调了平等和自愿等原则,但并未将意思自治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
5、强调风险控制
一、商法基本原则概述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交往中的基本准则,是商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 是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的基础。这些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等。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体现
1、平等原则的体现
在商法中,平等原则体现在各商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论其所有制形式、 投资规模、所属行业等方面的差异,都应受到平等对待。例如,在《公司法》中,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在设立公司、运营业务和承担法律责任方面都应 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关系 以及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民法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 序良俗等方面的基本原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较民法基本原 则的特殊性
1、强调营利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强调营利性,这是商法与民法在基本原则上的重要区别之一。 商法中的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其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都以营利为导向。例如, 商法中的公司法、证券法等都强调了营利性的重要性。而民法虽然也强调了平等 和自愿等原则,但并未将营利性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
论述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法治的原则为导向,坚持行政公平原则,促进市场均衡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维护商业自由和
市场竞争等。
首先,法治原则是以法治为基本准则,强调合法性与有
效性,行使权利与规避义务时遵照法律规定,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
必须依法行政和涉企政策的实施,严格遵循公正原则;其次,要坚持
行政公平原则,促进经济增长和市场竞争,保障商业市场的公平运行,防止政府行为造成的不公平竞争,同时也有助于消除贫富差距;第三,要促进市场均衡发展,建立健全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竞争和规范市场
秩序;最后,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尊重企业行为主体自由,维
护商业自由和市场竞争,以及维护商业安全投资环境,改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持续发展。
试比较商法基本原则中的交易便捷原则与交易安全原则的关系

试比较商法基本原则中的交易便捷原则与交易安全原则的关系
便捷与安全原则作为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是对立统一的。
一方面,二者时常发生冲突,交易便捷要求法律尽量简化交易形式,满足交易主体多种交易方式的需要;而交易安全要求为了维护交易的秩序,物权的转让应该局限于每一种可以预见的法律既定的形式中,当事人转让物权的形式也只有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另一方面,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作为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又是统一的。
尽管在整个交易秩序中,交易安全具有更高的价值,交易便捷应服从服务于交易安全的要求,也只有在交易安全的保护下,交易便捷才有存在的必要,离开了交易安全,交易便捷也就无从说起。
物权变动交易便捷与安全的对立统一对立法提出了双重要求:一方面,不能只片面关注交易安全而忽视对交易便捷原则的维护,更不能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的偏好而对不符合该制度价值的利益不给予保护。
毕竟,经济生活中的物权交易形式是多样的,法律不能无视多样的生活事实的存在而阉割生活事实。
另一方面,也不能为顾及物权变动便捷的要求而忽视了交易安全的维护,规定物权变动仅仅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而直接发生,规定物权的转让作为权利人不受限制的自由意志的一种表现。
毕竟,生活不是法律,生活也代替不了法律,生活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屈从于法律这个规范的秩序,法律也应该与调节的生活保持一定高度。
交易安全是立法者所持的一种价值取向。
这也是物权的性质所决定的,物权具有支配、排它的特点,需要对第三人的利益进行保护。
所以,即使规定了当事人意思即发生物权转移的法国物权法,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场合规定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内容,而在其它国家如德国,物权的转让还要求有更严格的如公证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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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论文[摘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西方实行市场经济已经有数百年历史,商品经济发达的原因之一是有着完备的商法。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商法才逐渐从民法和经济法中分立出来,不管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商法都与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关系密切。
法学界关于商法的原则,观点不一,本人赞成四原则的分法,即现代商法分为强化企业组织、讲究经济效益、维护买卖公平和保障交易安全四大原则。
[关键词] 商法、商事关系、商人、商行为、原则商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的商事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具体体现为商人和商行为,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商行为就是商人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活动。
商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商事立法的宗旨和营利性的价值追求,对各种商事活动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它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市场经济体制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
近代资本主义商法以契约自由、平等和诚实信用等为原则,带有强烈的反封建色彩。
到了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生产的高度社会化、经济全球化带来市场交易的专业化和普遍化,知识经济和网络信息对商法规范提出更高的要求。
法学界关于商法的原则,有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和五分法。
本人赞成四分法的观点,也就是说现代商法有强化企业组织、讲究经济效益、维护买卖公平和保障交易安全四大原则。
一、强化企业组织计划经济年代,国营企业是最重要的经济主体,国有企业法是龙头法,改革开放后,尤其是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公司逐渐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主体,是最有实力、最有活力和最有影响力的市场要素。
因此,健全企业组织,完善企业功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首要任务。
企业是法律上的人格者,能够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现代企业的典型形态是公司法人。
组建集团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产权清析、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强化企业组织,就是要提高企业素质和完善企业结构。
提高企业素质要求企业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交易能力,有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和确保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法律制度。
例如,公司法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大大降低投资风险。
实行公司资本三原则制度,可以使公司资本在公司成立或者公司设立时拥有充足的财产和可靠的信用,从而具备必要的经营能力、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要维护社会公平正当竞争,形成良好的优胜劣汰机制,该破产的要破产,不破不立,每天都有新的公司注册成立,也应该有亏损企业倒闭破产。
当然,对于国有企业改革,情况比较特殊,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兼并、和解重整或者组建集团公司、实现资产优化组合等。
完善企业结构就是要完善法人内部的治理结构,它是企业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模式。
国有企业有“三心”(机关党委会是核心、企业管委员是中心、职工代表大会是民心)、公司有“三会”(权力机构股东会、执行机构董事会和监督机构监事会)。
完善企业结构主要是通过投资者权利的明确界定,经营者权力和职责的科学配置、以及监督和责任机制的有效建立来实现的。
同时,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的作用,真正让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内部关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此外,建立和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是要“揭开公司面纱”,揪出躲在面纱背后的不法商人,防止不法商人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大肆侵吞或者掏空公司财产。
二、讲究经济效益经商做生意是为了赚钱,商人唯利是图,重利轻别离。
投资是为了回报,大本大利,小本小利,无本无利。
不管是从宏观的社会利益、还是从微观的企业利益看,讲究经济效益,就是要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可以用这样的公式表示:“净利润==收入—费用”。
因此,必须建立利益保护和激励机制,风险分配和控制机制,以及便利交易、简化程序、加速物流和减少费用的法律手段和有效措施。
节约成本费用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之一,包括节省时间和节约各种成本费用。
时间就是金钱。
要尽量缩短谈判和签约的时间,减少履约成本,在对方违约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能够调解协商的,就不必上法庭诉讼,因为打官司劳民伤财,程序繁琐,又难以执行。
三、维护买卖公平维护买卖公平就是要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产品质量,反对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不公平交易,有些商人道德滑坡,缺乏诚信,短斤缺两,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甚至在网络上公开销售假药),欺诈胁迫或者胡乱涨价等。
商法公平买卖的原则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信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机会均等原则。
买卖双方应当贯彻《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他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如公司股东实行“一股一权”原则;合伙人之间基于人格平等的共同参与生产经营、共同参与管理。
公开才会公平,公平才会公正。
为了体现公平竞争,商法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禁止恃强凌弱。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实行地区、部门封锁销售,限制竞争的行为”;“禁止强制交易行为”。
《公司法》、《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实行公开监督;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进行证券买卖。
《保险法》要求投保人和保险人都必须承担如实告知的义务。
诚信原则是现代商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作为商事活动的基础,是商法对从事商事活动的商人诚信精神和道德风尚的要求。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德国,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或者“超级调整规范”。
用于解释或者修正合同条款,以及对因情势变更引发利益受损的补救。
正如德国学者施塔姆勒所说的,法律的标准应当是社会的理想———爱人如己的人类最高理想,行为符合这种理想即符合诚信原则。
这种理想处在高于法律和契约的地位,诚信原则即这种最高理想的体现。
诚信宗旨在于以一定可供依赖的道德基础上形成的一定均衡利益的秩序。
一切法律关系都应根据其具体情况按正义衡平的原则进行调整,从而达到具体的社会公正。
诚信原则的宗旨在于实现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均衡。
四、保障交易安全交易安全与交易风险是相对立的。
在现代商事活动中,风险是制约交易进行和成本大小的重要因素。
随着交易标的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风险日益突出。
各国政府为了应对各种政治风险、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纷纷设立了商业保险制度。
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还设立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承保外汇险、征用险和战争险三种政治风险,如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德国的“信托与监察公司”、“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和日本的“海外投资原本保险与利润保险”。
法律这种价值追求的矛盾集中表现为安全与效率的矛盾。
商事活动虽要求灵活、迅捷,但如果离开了交易的安全性,营利仍无法实现。
德国商法学家波恩指出:“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因此,维护交易安全就是商法的营利性原则。
商法上对于交易安全之维护集中表现在商事交易条件的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法则及严格责任等方面。
1、强制主义。
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商法设置了要式主义或干预主义的强行规定。
这是商法自由原则的例外情况,体现私法公法化和国家对商事交易的规范与干预。
要式主义就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设立的特别形式要件或者特定的法律后果,以规范人们的交易行为,避免当事人欺诈或疏漏而造成损失。
如对《票据法》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的性质、方式、效力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对于公司章程、票据或保险单等重要商事文书,法律严格规定当事人必须作出“签字”等必要的记载事项。
2、公示主义。
它是指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之营业上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
把有关事实公诸于世,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相对人或不特定第三人。
公示的方式:一是登记,二是公告。
登记是将有关重要事实和相关文件记载和保存于法定登记机关,供利害关系人随时查阅。
公告是通过一定媒体将有关重要事件及事实向公众宣布。
如公司登记的公示,即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公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公示;海商法上船舶登记的公告。
这些制度的主旨在于通过增强市场交易的透明度,以防止一般公众在交易中受到不测的伤害。
3、外观法则。
对于商行为的效力,各国大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
它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其本意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如各国商事法关于不实登记的责任,字号借用的责任,表见经理人、表见代表董事、自称股东或类似股东者的责任,票据的文义性和要式性,背书连续的证明力等规定,都体现了外观法则的要求,赋予行为外观之优越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4、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的基本要求是防止行为人将损失风险转嫁给他人。
如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因产品瑕疵造成的损失,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公司不能成立造成的损失。
现代商法还大量运用连带责任规则,为受害人提供足够的赔偿来源。
如《公司法》的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在执行业务时违反法律造成他人损害的,与公司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等。
对于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开空头支票、假破产真逃债),各国商法除了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规定了严厉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措施。
对违约金的数额,商法规定得比《民法》高。
5、保护善意的第三人。
商品买卖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权利瑕疵时,如果相对人为善意买受人,则法律保护相对人的合同权利。
如《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总之,商法的基本原则是由商法的本质所决定。
目的在于规范、保障和促进营利。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商法理论的建构及商法的实际运作均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随着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我国商法会逐渐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