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浅议公司法的修改

19 9 4年 我 国第一 部公 司 法正 式颁 布实 施 ,这 部公 司法 的基 本 任务 和 所体 现 的基本 精 神 就是 为 我 国
企 业 改革 设 定法 律 途径 和 组 织形 态 ,其 立法 目的 主要 是为 国有 企业 改制 服务 。同时 , 这部 公 司法在
进 。在 应 对市 场 、适 应 社 会经 济 和社 会 发 展 的需
19 9 2年 ,我 国确 立 了市 场经济 的发 展方 向和
发 展模 式 , 了适 应 市场 经 济 的要 求 , 国企改 革 为 在
力 度 不断 加大 的 同时 ,建 立 现代 企业 制度 和推 行
鼓励 投 资 、 障经 济安 全运 行 的价值 目标 。突 出了 保
新公 司法 的前 瞻性 、 预 期性 、 谨 性 、 放性 、 可 严 开 实
2 立 法方 式 更 加 民主 。在修 改 其 间多 次 召开 、
50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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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方参 加 的高 层研 讨会 。广泛 征求 意见 , 次反 复 多
所 需 选择 股 东 出资 的 财产 ,也有 利 于 保证 公 司 资 本 的确 定性 ,防止 以价值 不 确 定 的财 产 向公 司 出 资可 能带 来 的风 险 。对 于出资 比例 问题 , 新公 司法 规定 “ 全体 股 东 的货 币 出 资金 额不 得 低 于有 限责
订 草案),0 6年 1 1日正式 生效 。就公 司 法 的 》20 月 修 改笔 者从 以下几个 方 面谈 几点 粗浅 的认 识 。
一
、
我 国公 司 法修 改的 必然性
则 ,研 究 和把 握我 国社会 主义 市场 经 济 的特 点 以
及公 司 法 自身 的发 展 演进 与客 观现 实 相 吻合 的路 径 轨 迹 , 彻 公 平 、 序 、 范 科 学 的 立 法 理念 和 贯 有 规
企业科研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与自觉行动——基于新《公司法》精神解读

si t crsa hsc sos it ef t e ne ae en e f ea rgl i s u tepre hudf m wt jit c ni eer oi r pnily f ci l u dr s h edo l l euao ,h th a i sol r h o e f i c l a e bi e v y t k t g tn t s o i n
关键词 : 企业
中图分类号 : 9 2 2 19 D2.9.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1— 3 X 20 ) 4— 0 6— 5 10 7 3 ( 0 6 0 0 6 0
Le a g l t n o o i lRe p n i i t fBu i e s g lRe u a i sf r S ca s o sb l y o sn s o i S in i c Re e r h a d Co s i u t n ce tf s a c n n co s Ac i i o
Ab t a t E tr rs s ae b c mi g t e man s i n i c r s ac o y u d rt e b c g o n fte i tm aln u r n mp t s s r c : n e p e r e o n h i ce t i e e rh b d n e h a k r u d o ne t a c re t i eu i f h 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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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解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键词:公司法揭开公司面纱衡平性规则侵权责任控制股东内容提要: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成文法化做了有益的探索。
但是公司法的这种规定,脱离了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自身应有的法律属性,难以达到立法者的预期。
从法律条款的表述方式和语义来看,将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释为侵权法规范的特殊条款,似乎更能表达该条款的真实含义。
随着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有关我国公司法制度上是否应当引进以及该如何引进源于英美判例法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争论,似乎已经尘埃落定。
国内几乎所有公司法学者都认为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就是对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有学者甚至评价认为,我国公司法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上升为成文法,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大陆法思维,我国立法者有着足够的睿智和勇气,把这一制度写入成文法本身就是一大创举,是我国公司法对世界公司法的巨大贡献。
[1]在国外,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虽历经数十载,但始终未能清晰展现其全部内涵,以至于被美国法官感叹为“整个问题都笼罩在比喻的迷雾之中” [2],却被我们国家的公司法用寥寥数语概括之,并以成文法的方式,在公司法总则中进行规定,确实是“一大创举”。
但是,当我们将自己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与英美法国家的规定比较后又会发现两者似乎并不相同,我们国家公司法上的规定更像是在演绎了侵权法规范而制定的特殊条款。
一、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法律属性“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是源于美国的公司法审判中的一项重要规则,在英美判例法上亦称为“刺穿法人(公司)面纱”,德国公司判例法将相似规则称为“直索责任”,日本法上称为“法人人格否认”,我国学者习惯称之为“公司人格否认”。
无论称谓如何,学者一般认为该规则的含义是在具体的合同或侵权纠纷案件中,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本着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认定公司和股东实为同一主体,并判令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和责任。
换言之,强使公司股东向公司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击破有限责任对公司股东的特别保护。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10月27号,十届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新修订的《公司法》总结了我们《公司法》实行十年来的一些经验,借鉴了国外公司管理制度这些年来的最新成果,《公司法》的修订和颁布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今天我就《公司法》的修改以及《公司法》修改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做个介绍,大致分为几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修改的简单过程;第二部分向大家介绍一下这次《公司法》修改的几项主要制度,包括公司的设立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债权人的保护,还有《公司法》新修订加入的司法介入机制等等。
第一章《公司法》的修改第一节修改的背景下面我讲解第一个问题,先给大家介绍这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
《公司法》93年颁布,94年实施以后,经过了10年,现在我们认识到《公司法》在制订之初有一些先天的不足性。
主要是当时我们国家严格的讲没有比较成形的、公司现代化的法人治理结构、治理模式,所以说当时《公司法》的起草和制订基本上是我们对于国外一些现成模式的借鉴和学习。
《公司法》起草之初就缺了一条腿,这条腿就是现代公司运行的模式,通过这十几年的研究,我们感觉《公司法》的理论在当时还是比较粗浅的。
这十几年来我们有了一套完整的公司运作实践,而且国外公司制度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特别是近些年来,美国安然事件出现以后,各国公司制度都在进行一些创新和改造,所以说这十年来,我们对公司制度,国外的公司制度进行了比较和研究.同时,在十年前起草《公司法》的时候,我们对于企业改革目标、任务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局限性,还有,十年前企业主体立法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晰。
现在企业主体整体立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是比较混乱的,我们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条例》等等,大多是以所有权作为划分企业的形式,《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第一次确立了以责任形式划分企业的理念。
关键是理解新公司法的精神

关键是理解新公司法的精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18年3月份正式实施。
作为公司制度改革的一部分,新公司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企业治理结构的转型,意义深远。
新公司法的精神须被深刻理解,方能更好地应用到企业管理实践中,提升企业治理水平。
一、重视企业责任与社会责任新公司法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对企业责任高度重视。
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尊重人民的意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经营,开展公平竞争,保护环境,合法取得经济利益,维护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不仅仅要向股东负责,更要向社会负责,这也是新时代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不断提升的标志。
企业的长期发展与社会的长期发展息息相关,企业应当从长远利益和社会稳定角度出发,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二、推行信息公开与信息披露信息公开、信息披露一直是中国公司治理发展的热点话题。
新公司法规定了必须要进行的信息披露,包括核心财务信息、管理层及董事会成员变动信息等,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将披露信息告知股东,提高管理透明度和信任度。
同时,新公司法强调了信息披露各个方面的完整性,信息披露应该正确、及时、完整,让各利益相关方充分了解公司运营状况。
这对于市场透明度和企业风控非常重要,也是落实好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举措。
三、提升独立董事地位独立董事在新公司法中得到了更明确的认定和重视。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选派独立董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规范、有效。
独立董事是公司董事会中的核心角色,他们具有无利益关系、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特点,能够为公司提供决策咨询和监督建议,保障公司治理健康发展。
因此,新公司法的规定是对企业进行规范化引导,肯定了独立董事的监督地位,提升企业治理水平。
四、加强管控风险评估管控风险评估是新公司法另一个突出的特点。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制定风险管控制度,实行风险监测、分析、评估、预警和应对管理,做好风险识别,在经营过程中排除或者适当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
新公司法的“最具影响力条款”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改革回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需求,吸纳域外立法演进的经验方法,致力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与股东权利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新公司法共计15章266条,增改228个条款,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款,不仅提供了丰富的体系化制度,而且法律创新亮点纷呈。
为此,本文聚焦对经济高质量发展影响深远的相关条款,解读规则背后的公司法意义。
“制度导向性”影响力最大条款所谓“制度导向性”影响力最大条款,判断标新公司法的文/傅穹如果说,宪法代表一个国家的良心,民法典代表一个国家的人文关怀,那么,公司法则代表一个国家的企业家精神。
这是公司法的精神要义所在4344尺有三:一是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二是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三是有利于加强产权平等保护。
因此,“制度导向性”影响力最大条款涉及:第一,弘扬企业家精神条款。
我国新公司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增加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宗旨。
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宗旨的条款,绝非仅具形式意义。
笔者认为,弘扬企业家精神之于公司法改革,就像光之于建筑(贝聿铭大师语)。
弘扬企业家精神是公司法大厦的灵魂支撑,是公司创造财富的内在驱动,是社会责任担当的基石底盘,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
企业家精神的落实,要赋予商业判断的自治空间,要设定合理匹配的责任赔偿,并给予相对宽容的纠错机制,更要保护勤劳致富的产权。
“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宗旨性条款,对标全球公司法,堪称中国特色的原创,符合竞争时代的趋势,引领公司立法的潮流。
第二,强调ESG 重要理念条款。
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条款列入总则,作为所有公司企业的管理与金融投资的总纲领,并非局限在财务绩效的指标之上,而是遍布绿色环保投资、社会责任担当、商业道德等领域。
公司法学习心得

篇一:《公司法学习心得》《公司法》学习心得通过对《公司法》系统的学习,尤其是阅读了张勇教授关于公司法的精辟注释使我受益良多,在这里阐述我本次学习的心得体会,希望获得更多老师指导的机会。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合法经营渐渐成为企业发展壮大的先决条件,任何企业漠视法律、甚至打法律的擦边球,就如同悬崖之间徒手走钢丝一样,随时可能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鉴于此,企业经营者知法守法变得尤为重要。
不知法如何守法?通过本次对《公司法》的学习,极大的增强了我个人的法律意识,加深了我对《公司法》的理解。
《公司法》中对一些看似合情合理实际上却违法的公司行为做了规定,譬如总公司直接或间接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等等。
这些为今后更良性的经营我的企业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这种认识上的提高,更坚定我守法经营的决心。
通过本次对《公司法》的学习,使我明白了《公司法》不仅是用来约束企业行为,而且能有效的保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公司法》是指向且的矛也是保护企业的盾。
公司只要遵循《公司法》去运作就能最大限度的规避政策和司法风险。
通过本次学习,我明确了公司建立、变更的合法条件及合法程序。
对于每一个投资人来说,不断的拓宽业务范围以分散资金投资风险,直白的说也就是更安全、合理的增加收益是永恒的目标。
通过对《公司法》的学习,使我懂得了股权式经营的合法程序、注意事项,要向其它公司注资的注意事项、与他人共同入股如何保护自身权益;公司上市、搞股权式经营是做大企业的有力手段,《公司法》对公司发行股票、合法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公司发展需要资金,发行债券是常规手段,《公司法》中对发行债券的程序、债券管理等细节规定非常明确,这些规定都是具有指引意义的,这对我未来发展自己的事业起到了指导的作用。
通过学习《公司法》,我学会了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一些法律技巧,掌握了处理公司突发状况、特殊情形的法律知识并从中体会到了我们国家公司组织的规律。
新公司法 企业家精神

新公司法中提到的企业家精神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爱国情怀。
把企业发展同国家繁荣、民族兴盛、人民幸福紧密结合在一起,主动为国担当、为国分忧,带领企业奋力拼搏、力争一流。
•勇于创新。
做创新发展的探索者、组织者、引领者,勇于推动生产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重视技术研发和人力资本投入,有效调动员工创造力,努力把企业打造成为强大的创新主体。
•诚信守法。
做诚信守法的表率,带动全社会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度提升。
•承担社会责任。
努力稳定就业岗位,关心员工健康,同员工携手渡过难关。
•拓展国际视野。
立足中国,放眼世界,提高把握国际市场动向和需求特点的能力,提高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带动企业在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中实现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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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10月27号,十届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新修订的《公司法》总结了我们《公司法》实行十年来的一些经验,借鉴了国外公司管理制度这些年来的最新成果,《公司法》的修订和颁布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
今天我就《公司法》的修改以及《公司法》修改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做个介绍,大致分为几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修改的简单过程;第二部分向大家介绍一下这次《公司法》修改的几项主要制度,包括公司的设立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债权人的保护,还有《公司法》新修订加入的司法介入机制等等。
第一章《公司法》的修改第一节修改的背景下面我讲解第一个问题,先给大家介绍这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
《公司法》93年颁布,94年实施以后,经过了10年,现在我们认识到《公司法》在制订之初有一些先天的不足性。
主要是当时我们国家严格的讲没有比较成形的、公司现代化的法人治理结构、治理模式,所以说当时《公司法》的起草和制订基本上是我们对于国外一些现成模式的借鉴和学习。
《公司法》起草之初就缺了一条腿,这条腿就是现代公司运行的模式,通过这十几年的研究,我们感觉《公司法》的理论在当时还是比较粗浅的。
这十几年来我们有了一套完整的公司运作实践,而且国外公司制度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特别是近些年来,美国安然事件出现以后,各国公司制度都在进行一些创新和改造,所以说这十年来,我们对公司制度,国外的公司制度进行了比较和研究。
同时,在十年前起草《公司法》的时候,我们对于企业改革目标、任务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局限性,还有,十年前企业主体立法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晰。
现在企业主体整体立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是比较混乱的,我们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条例》等等,大多是以所有权作为划分企业的形式,《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第一次确立了以责任形式划分企业的理念。
但是无可置疑,现在《公司法》实行以后,仍然存在着所有制立法以外的一种分类方式,所谓的两条腿走路、并轨的现象还存在。
近十年来随着《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大家对企业主体立法的思想已经有了比较深刻的了解,所以《公司法》存在这些历史局限性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我们国家著名的《公司法》专家江平教授有句名言,他说现代公司是现代国家的缩影,《公司法》在立法过程当中始终交织着社会关系和国家治理关系的大转变,具体体现在从意志本位到规律本位,从管理本位到权利本位,从国家控制到企业自治,从产权高度国有化到产权社会化,从完全国家意志到意思自治。
《公司法》的修改起草始终交织着我们国家和社会从人治到法治的艰辛和困苦,应当说《公司法》虽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但是《公司法》的制订标志着我们国家有一种全新的现代议程的公司制度。
现在《公司法》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但是我们怎么评价《公司法》的历史地位都是不过分的。
为什么这么讲?我这里有统计数据,截止到2004年第三季度,我国公司总数达到367万多户,其中内资公司有343万户,注册资本总额达137964亿元人民币,所以说注册资本额非常庞大。
截止2003年底,我们4223家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中,有2514家进行了股份化改造,改制成为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改制面积达到60%。
所以说《公司法》的地位还是不容抹煞的。
鉴于《公司法》有很多不足,所以几年前国务院组织研究修改《公司法》的问题。
在这期间由于我们建立中小企业的需要,在99年和2004年分别修改了一次,主要是适应中小板块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个别条文进行了修改。
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修改问题是态度一直是非常积极的,一直没有停止对《公司法》有关制度完善和建设方面的研究和跟踪。
特别是这几年,每年都有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提出了《公司法》的修正案,对《公司法》的修改提出了从制度建设到具体条文的修改等各方面的意见。
比如说去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期间就有601位委员及十几名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公司法》的修订案,《公司法》的修改应该说从外部条件和制度本身都应该比较成熟了。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国外这几年对《公司法》的修改也是比较频繁的,比如说日本从90年开始到现在为止对《公司法》进行了十余次修订,美国也出台了2002年的《萨班斯公司法修订法案》,对《公司法》进行了部分和全面的修订。
《公司法》具体来讲,这一次我们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具体的问题:一个是现在我们这部《公司法》是一部管理的法,主要是对公司的静态监管,侧重于登记。
对于公司股东、债权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机制不够,对于公司的诚信义务、公司的解散规定的不是很到位,不是很具体。
同时,这部《公司法》是一部治乱的法,因为大家知道,这部《公司法》起草的时候正是89年对于公司出现严重混乱的情况下,在治理整顿公司的情况下进行起草的,所以这部《公司法》先治乱。
对于一些80年代中期各国开始承认的公司制度,从成员管理的角度考虑没有采纳,比如说一人公司的问题。
第三,这部《公司法》对公司的出资条件、形式、程序的规定比较僵化,不利于吸收社会进入市场进行投资。
第四,这部法律是一部国有企业的改革法,偏重于对国有企业如何进行公司化改制进行规定,带有很深的国企改革的烙印。
有很多条款是专门针对国有企业进行设计的,同时有些条款虽然不是针对国有企业的,但是也带有很深的国有企业公司化的烙印。
第五,这是一部没有治理问责和可诉性的法律,就是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作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比如说股东职权、董事会职权、监事会职权都有规定,但是制度之间磨合还不够详细、不够润滑,没有可塑性。
而且这些年来,我们出现的公司僵局的问题,股东会不能召开的问题,两个股东会和两个董事会召开的问题,造成公司经营困难的问题,这部《公司法》都没有体现。
那么当有关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董事在向人民法院起诉,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在《公司法》上找不到具体的法律条文支持他们的请求,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所以说我们说这部法律缺乏一定的可诉性。
同时,我们认为这部法律对公司进入市场规范比较严,比如说实缴资本制的规定、公司出资形式的规定,比如说公司审批的规定都是比较严,就是对公司,投资人进入市场规定的比较严。
但是一旦出资人进入金融市场以后退出的时候,这部法律对于退出机制规定的比较弱,特别是比如说公司解散不进行疏散,投资人为了逃避债务,自己宣布解散公司不进行疏散,造成交易安全的不稳定,损害了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的这种现象的制度规定不够有力。
同时这部法律对社会责任的规定相对来讲还是不够完善的,特别是我们注意到,这些年来国外《公司法》的修订过程中,对公司的社会责任要求加大了,我想这是我们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
公司作为一个投资主体,在市场上活动固然是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但是公司同时还要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规定的社会责任,所以说,这也是这几年国外《公司法》修改的主要方面。
这是我第一部分介绍的《公司法》现在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
第二节修改的指导思想第二部分我给大家介绍一下这次《公司法》修改的指导思想,也就是对我们《公司法》立法目标的重新认识和调整。
我想经过社会各个方面对《公司法》的研究,在以下几个方面大家对这次修改《公司法》形成了比较重要的共识。
第一个共识也可以说第一个指导思想是什么呢?《公司法》的修改一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私营企业这些投资者提供更加平等的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要坚持企业主体制的立法思想,我想这一点是不能动摇的。
最近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鼓励中小企业投资的规定,我想《公司法》修改要认真研究这些规定。
我们在制度上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比如说降低出资注册资本,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由原先的10万——50万不等的规定统一降低为3万元,而且允许分次交付,两年内缴足。
为中小投资者进入市场提供一个比较低的门槛,让他们很容易进入市场,为他们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一些机会。
我想这是一次第一个立法指导思想,同时建议我们现在仍然存在着以所有制划分企业类型的企业立法,刚才我已经提到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等。
《公司法》作为企业责任形式,作为划分的标准,可以说是我们国家公司、企业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这一次我们还是要坚持以企业责任形式划分,为不同的所有制、不同的主体进入市场提供一个平等的平台,不管投资主体是国营企业、个人企业、私营企业或者是集体企业,甚至包括外国投资者,提供一个在中国市场上公平竞争的机会。
比如说公司债券的修订就规定只要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发行公司债券,不像原先的《公司法》还要限定在投资主体为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的规定。
第二个《公司法》的修改一定要坚持制度创新,为公司发展留下充分的制度空间,给公司以更大的自治。
我想也是这次《公司法》修改的一个很重要的指导思想,制度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灵魂和基础,现行的《公司法》对于这个公司资质规定的比较少,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较多。
比如说给分红的规定,现行法律规定按照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来分,这一次《公司法》就修改为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股东的分红比例,公司章程可以按照《公司法》规定,按照出资比例分红。
为什么这么讲?对一些有限公司,特别是对一些小的公司来讲,股东对公司的贡献未必就是他的出资额。
一个在公司出资额占到20%甚至10%的股东,他对公司的贡献未必就是10%、20%。
所以说这次《公司法》的修改对于股东出资比例的规定作了一些灵活的修订,总的思想就是要把应该放给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自己决定的权利下放给公司。
《公司法》提供一个示范性的规定,像这种修改,这次《公司法》有20多处,把原先《公司法》过于僵化、僵硬的规定,交给企业让企业自主决定。
当企业没有规定的时候,《公司法》提供一些补充、补救的措施,帮助企业完善治理结构。
第三,我想就是这次《公司法》修改,是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本土化改造再往前推进一步。
为什么这么讲呢?公司治理结构是各国《公司法》的核心内容,《公司法》总体是公司的组织法,是公司活动的宪法,公司的活动首要和核心的内容就是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所以《公司法》修改这次总结了我们国家10几年来公司治理的经验和出现的一些问题,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完善和修改。
为什么讲到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本土化改造呢?这个问题我想有其历史和现实的意义。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从94年《公司法》实施引进到我国那个时刻起,我们国家没有现代法人治理结构这么个概念,都是在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那套运作的模式,按照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的运作条例运作的。
所以说我讲公司治理法人治理结构这套制度基本上是外来的、引进的,在引进之初我们没有实践。
庆幸的是十几年来,公司运作《公司法》的实施还是不错的,我们这十几年来,积累了大量丰富的公司治理运作实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