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规定的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建筑物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是国家法律,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该法旨在加强住房的管理,保护居民住房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的基本住房需求。
该法共计七章五十条,下面仅列出部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住宅安全、居住环境、住房供给、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管理。
同时,住宅业主、住宅使用权人、住宅承租人、住宅服务提供者等均需遵守该法。
第二条规定,国家主张节能、环保、科技创新的住房建设方针,鼓励发展绿色住房并制定住宅设计标准,提高住房的品质。
第二章:住宅所有权第四条规定,住宅所有权人享有住宅物权、土地使用权和共有部分的所有权,有权改建、维修、增设附属设施等。
但需注意遵循国家的建筑和环保法规,不扰民、不影响他人利益和环境。
第五条规定,住宅所有权可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转移,但需严格执行有关房地产权证登记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住宅使用权人享有由住房产生的收益、使用权和卫生、安全、环保等权利,有权在经批准的范围内自主决定住房的装修和使用。
第四章:住宅承租人第二十五条规定,住宅承租人有权按协议租住住房,享有居住权;在协议期内不受房主擅自侵犯及房屋拆迁等影响;有权对所租住的住房进行装修、使用等。
第二十六条规定,住宅承租人须按合同约定的租金、使用范围等支付租金,并保护住房设施的完好并不影响正常使用。
第五章:住宅服务第三十五条规定,住宅服务提供者应保证住房的环境卫生、交通安全等基本设施,并为住户提供安全、方便、优质、饮食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规定,住宅服务提供者在对外销售住房时,应公开住房面积、户型和交通、环境等情况,并保证住宅的图纸、规划等符合国家的标准设计。
第六章:住房保障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着力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满足中低收入家庭需要,确保住房安全和质量,维护群众住房权益。
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落实住房保障政策,将住房保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加强住宅的供给和公平分配。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是保障公民住房权益的必备法律,是建设规范住房、提高人民住房品质的指南,加强住房管理和改善住房条件的利器。
共用部位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共用部位的法律规定是物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业主权益、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共用部位的定义、法律规定、管理职责、纠纷处理等方面进行探讨与解读。
一、共用部位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共用部位是指建筑物内属于多个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梯、电梯、走廊、公共卫生间、公共通道、屋顶、地下室、物业管理用房等。
二、共用部位法律规定的概述1. 所有权归属《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共用部位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
这意味着,业主对共用部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管理职责《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确保共用部位的安全、卫生和整洁。
同时,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制定共用部位的管理规则,对共用部位的使用进行规范。
3. 维修责任《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共用部位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对于共用部位的维修费用,可以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4. 禁止行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业主在使用共用部位时,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物业管理秩序。
例如,不得在共用部位乱丢垃圾、乱贴广告、乱搭乱建等。
三、共用部位管理的具体规定1. 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共用部位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安全、卫生和整洁。
对于共用部位的维修,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2. 共用部位的使用业主在使用共用部位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占用、损坏共用部位;(2)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的结构和用途;(3)不得在共用部位堆放杂物、乱贴广告;(4)不得在共用部位从事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活动。
3. 共用部位的收益共用部位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规定将共用部位的经营收益用于补充物业维修资金、改善物业管理服务等。
四、共用部位纠纷的处理1. 协商解决业主之间因共用部位产生的纠纷,可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Like flowers and beautiful family members, but also enemy but like water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导读: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是,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比如建筑区域内规划的道路,公共场所跟物业服务用房,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虽然业主有使用和管理的权利,但不能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二、业主的责任和义务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民法典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新变化

民法典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新变化作者:***来源:《上海人大月刊》2020年第08期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民法典包括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内容涵盖了原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
与原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相比,民法典“物权编”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中新增了1条全新的内容,对5个条文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对于其他條文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
新增了公共收益的规定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的归属问题,原物权法并未做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只是规定: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实践中,小区一般都会或多或少有一些公共收入,主要的收入来源包括小区地面公共道路的停车收入、小区公共部位的广告收入、快递箱的租金收入、屋顶的通讯基站租金收入等等。
过去由于立法没有对公共收益的归属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侵吞小区公共收益的情况比比皆是。
有些规模比较大的小区,每年的地面停车收入高达数百万元,都被物业公司获取,业主投诉无门,维权无路,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
这次民法典在立法上对公共收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首先,民法典明确了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物业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无权侵占。
其次,立法也允许管理单位扣除合理的成本。
因为公共收入的取得必然伴随着相应的管理服务及成本支出,而这些服务内容一般并不包含在常规的物业管理服务范围之内,要求管理单位在无权获得收入的情况下额外支出管理成本,显然不具有公平性。
014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编——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亮点:276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所谓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也可以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相结合所形成的“三位一体”的所有权。
271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专有部分,指区分所有建筑物当中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并且适合单独作为所有权的客体的组成部分。
就是各个业主分别所有的房屋单元。
除专有部分以外,所有其他部分都属于所谓的共有部分,它们构成了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对象。
如何决定这些共有部分的使用、维护和处分,就产生费用的分担问题。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1、区分所有权是在对建筑物进行区分的基础上产生的所谓区分,指对建筑物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分割,形成在构造上和功能上具有独立性的部分,业主对其专有的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管理权。
区分方式有三种:①纵的分割;②横的分割;③纵横分割。
2、区分所有权的主体为业主,即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的人。
业主包括三种人:①依照不动产登记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②通过合法建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人;③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赠与登合同,并基于合同受让房屋的占有,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人。
3、区分所有权是一种复合性的权利,由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管理权组成。
4、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建筑物,但不限于建筑物。
在商品房小区内,业主的区分所有权的客体还包括范围内的绿地、道路等。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一)专有权1、专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有哪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有哪些在我们⽣活中随处可见建筑物,相信⼤家都知道建筑物是什么吧,建筑物是指⼈⼯建筑⽽成的所有东西,既包括房屋,⼜包括构筑物。
尤其是在城市的发展中,建筑物每天都在产⽣,都在建筑。
那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有哪些?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有哪些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的基本内容:⼀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所有的住宅、经营性⽤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感情;还可以⽤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
⼆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箱、⽔电⽓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区内道路、绿地、公⽤设施、物业管理⽤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会进⾏管理。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个⽅⾯的内容是⼀个不可分离的整体。
《民法典》第⼆百七⼗⼀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在这三个⽅⾯的权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基础。
如果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则也⼀并转让。
业主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同时,也必须履⾏相应的义务。
如⾏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像装修房⼦时不能破坏建筑物的整体结构;在住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对公共部分⾏使共有权时,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的约定;认缴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护资⾦等。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评析(下)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评析(下)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共同管理权/成员权/建筑物内容提要: 建筑物依土地之承载得其成就, 人类因建筑物之依归而创建文明。
因此, 建筑物之于人类发展, 占非常重要地位。
建筑物之所有权及利用权, 更是物权法规则的核心之一。
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渊源, 由来久远, 于古老之埃及、巴比伦及希腊之律法即有迹可寻。
19 世纪初, 区分所有权的形式即已为各国地区之民事立法所采用, 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更发展为各国地区不动产所有权法律上之重要制度。
我国为因应城市公有化、福利型住房制度转入商品化住房制度的社会客观性需求, 暨顺应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 并为取得多层或高层住宅之城市居民提供立体物权的规范依据, 于《物权法》第六章专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但检视《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规定, 仍存有不足以规范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之处。
为此, 本文试图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分析角度入手, 检视《物权法》第六章的立法取向及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其基本内容, 并提出其存在的相关问题与解决对策, 俾作为日后最高人民法院为司法解释或法院判决之参考依据。
(四) 未规定共有权人的具体权利义务1. 问题说明:《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仅规定两条半的条文,即第72 条第1 款和第73 条、第74 条,除就其共有部分的范围采排除法兼采列举规定外,对于共有权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则漏未规定。
故对于共有权人的具体权利义务, 仍需由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进行填补, 以建立其具体规则,作为遵循处理之依据。
2. 解决对策(1) 共有权人的权利区分所有权人对于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如下:1) 使用权区分所有权人有权按照共有部分之种类、性质、构造、用途,使用共有部分, 其他区分所有权人不得限制和干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是指以土地为基础修建的房屋、厂房、桥梁等建筑物。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建筑物作为大量资本的投资对象,其价值不断地提高,对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问题日益凸显。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在一个建筑物内,对该建筑物的每一部分(如门、窗、墙、地板等)归属的权利归属进行区分,确立各方权利,防止发生纠纷,维护身分损失。
此文将从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的定义、特点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定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在一个建筑物内,对该建筑物的每一部分(如门、窗、墙、地板等)归属的权利归属进行分别确立,维护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益。
由于建筑物一般由不同的业主所有,因此建筑物内各部分的归属必须要进行合理的划分和安排,以维护不同所有人的权益。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1.民法规定:我国《物权法》第102条规定,“物业共有的各业主对共有部分以及各自专属部分的意见,须经过协商一致,但有关法律规定另行办理的除外。
”因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依法实施的合法权利。
2.区分精准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行,必须对建筑物内部的每一个细节进行准确的划分和明确的归属,确保各方权益均得到合理保障。
3.权益保护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际操作中需要进行协商和讨论,各方意见必须达成一致的共识,避免因过程中的误解和分歧导致权益的损失和纷争。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施1.编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划分图:根据建筑物的特征,把建筑物划分为若干个合理的部分,并在图上标注各个部分的归属人。
2.协商确定归属权:建筑物所在地区的业主或物业管理机构需组织相关当事人开展协商或业主大会,就各部分的归属权进行讨论、协商、表决等过程,最终形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相关协议。
3.协调分配对策:涉及到权益划分的问题,难免会存在一定的摩擦和争议,这时,需专业人士或者独立第三方调解。
在权益分配时,需采取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权益分配中产生偏向性。
总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维护建筑物内部业主权益必须的一项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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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的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建筑物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化体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附属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归全体业主所有:
(一)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门卫房等物业管理用房;
(二)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其他设施设备。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绿地、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地下室、底层架空层等配套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的权属在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归全体业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