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通论案例分析题
法律案件分析例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例题【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关系。
甲在自家的土地上建造了一栋房屋,乙认为该房屋的建造侵犯了其采光权,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拆除房屋,恢复原状。
【案件事实】1. 甲在自家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时,未征得乙的同意。
2. 甲建造的房屋遮挡了乙的采光,导致乙的房屋采光严重不足。
3. 甲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相关证明,证明其房屋建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4. 乙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房屋采光权受到了侵犯。
【问题】1. 乙的采光权是否受到侵犯?2. 甲的房屋是否应予以拆除?3. 法院应如何判决?二、答案一、乙的采光权是否受到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证相邻权利人的采光、通风、日照等合理需求。
本案中,甲建造的房屋遮挡了乙的采光,导致乙的房屋采光严重不足,因此,乙的采光权受到了侵犯。
二、甲的房屋是否应予以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相邻权利人因合理需要,利用自己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甲在自家的土地上建造房屋,虽然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但甲的房屋建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甲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相关证明。
因此,甲的房屋不应予以拆除。
三、法院应如何判决?1. 法院应认定乙的采光权受到了侵犯。
2. 法院应判决甲采取措施,消除对乙采光权的侵害。
具体措施包括:(1)在保证自身权益的前提下,对房屋进行改造,确保乙的采光需求得到满足;(2)在必要时,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以弥补乙因采光权受损所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应判决甲采取措施,消除对乙采光权的侵害,并要求甲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相邻关系中的采光权问题。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相邻关系:相邻权利人之间应相互尊重,合理利用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
2. 平衡权益: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力求实现平衡。
法律通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公司均为我国某省内的知名企业,经营范围分别为化工产品和电子产品。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甲、乙两公司为了争夺市场份额,不断降低产品价格,压缩成本。
在一次合作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产品质量问题,遂向乙公司提出索赔。
乙公司拒绝赔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2. 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规定条件下满足规定用途、满足用户合理需求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在本案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 乙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乙两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乙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 乙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乙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乙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存在侵权行为,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论综上所述,乙公司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学通论试题

江西财经大学2012-2013第一学期期末考试试卷试卷代码:37012A 授课课时:32课时考试用时:110分钟课程名称:法学通论适用对象:本科挂牌班试卷命题人陈军试卷审核人易有禄第一部分案例分析案例一(20分)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
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
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
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
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
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
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
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
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
”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
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
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4.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6.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请针对上述问题,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法律案例分析问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市人。
2019年10月,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侦查,李某于2019年8月间,先后在市区两家商场内,采用撬锁、翻窗入室等手段,盗走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争议焦点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李某是否具备自首情节?3.对李某的刑罚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采用撬锁、翻窗入室等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李某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李某供述,其作案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财物,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
其次,李某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
李某在作案过程中,采取撬锁、翻窗入室等手段,避免被被害人发现,符合秘密窃取的犯罪手段。
最后,李某窃取的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公安机关调查,李某共盗取现金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李某是否具备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在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上述规定,李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首先,李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主动投案。
李某在得知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表明其有悔罪表现。
其次,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经过,没有隐瞒或虚构事实。
综上所述,李某具备自首情节。
(三)对李某的刑罚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学通论课程201312101537329932997.1 作业

第一部分案例分析案例一(20分)案情:2011年3月10日,杨某被抢劫的逃跑过程中,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7000元)缓速行驶,杨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在遭拒绝的情况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未受伤),夺车逃走。
(事实一)杨某骑车至安全地方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
杨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8000元。
杨某顿生贪欲,将8000元现金和据为已有,(事实二)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
(事实三)试分析:问题:1.事实一是什么性质,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事实三构成犯罪吗,为什么?请针对上述问题,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二(20分)案情:王某从商场购得一台原装进口冰箱,尚未拆开使用,于2010年10月30日又将该冰箱转卖给赵某。
赵买回后发现该冰箱并非原装进口的,而是由国内组装,且乙使用后发现该冰箱效果太差。
2012年5月赵以受欺骗为由向王提出退货,王不同意。
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问:1、该案中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2、赵是否享有撤销权?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三(20分)案情:2008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茶饮食店酗酒闹事,恰巧碰上某区公安局徐某路过,徐某欲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处理。
在扭推过程中,致王某跌倒,头撞在水泥地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
请回答下列各题。
:(1)徐某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公务行为?(2)根据现行法律,本案损害赔偿应根据新的《国家赔偿法》还是旧《国家赔偿法》通过何种方式赔偿?(3)公安局对受害人赔偿后,可以如何处理?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第二部分课程小论文我国正在展开的改革开放事业,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变法。
法律通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李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李某发现某市某区有一家非法经营的公司,该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电信业务。
李某通过深入了解,得知该公司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客户信息,并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电信业务经营。
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李某决定参与该公司的非法经营活动。
2019年6月,李某与该公司负责人联系,表示愿意加入该公司的非法经营活动。
经过一番协商,李某成为该公司的一名业务员,负责为公司非法获取客户信息。
在李某的参与下,该公司非法获取了大量客户信息,并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电信业务经营。
2019年10月,某市电信管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经调查核实,李某参与该公司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的事实。
2019年11月,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对其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二、案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对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电信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案件分析1. 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1)李某违反了国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从事电信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李某参与非法经营电信业务,违反了国家规定。
(2)李某未经许可经营电信业务。
李某参与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属于未经许可经营电信业务。
(3)李某扰乱了市场秩序。
李某参与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客户信息,扰乱了电信市场的正常秩序。
法学通论案例分析题【范本模板】

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
1.甲某于2001年6月与上海万隆饭店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明确规定其责任是负责饭店大堂的接待等全部工作,试用期8个月,月工资3000元。
8个月试用期后万隆饭店表示满意,合同正式履行.2002年4月,因饭店餐饮部门负责人调离,饭店主管又认为大堂经理最好以女性为宜,于是在未与甲某协商的情况下,便安排甲某将大堂工作移交,接手餐饮部的工作.对此,甲某表示不同意,认为原合同规定是来做大堂部经理工作.饭店认为甲某与饭店已签了劳动合同,甲某已成为本饭店的职员,就应当服从饭店的安排,仍坚持由甲某去做餐饮部工作。
甲某坚决不同意,并仍到大堂部上班.
问题:
(1)甲某与上海万隆饭店签订的合同有什么错误?请指出。
(2)上海万隆饭店硬行安排甲某去餐饮部工作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如果上海万隆饭店欲以此理由解雇甲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甲某如被解雇,可采取什么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甲某如被解雇,工会可从哪些方面帮助甲某维护其合法权益?。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通论试卷及答案

江西财经大学10-11第二学期期末考试试卷试卷代码:37012A 授课课时:32课时考试用时:110分钟课程名称:法学通论适用对象:本科挂牌班试卷命题人王柱国试卷审核人易有禄第一部分案例分析案例一(20分)原告王XX的公公郭X于1957年在集宁桥西建国四路自建平房一间半。
现该房屋登记在第三人李XX名下,房产证号为18610号。
原告王XX系郭X的四儿媳(其夫郭X已去世),第三人李XX系郭X的孙女(其父已去世)。
原告诉称郭X去世前将该房屋房契交给原告丈夫郭X,并由原告一家和原告的婆婆一起居住。
在此期间,第三人母亲黄XX以没房为由抢占此房居住,后又租给他人。
2010年该片区域房屋开始拆迁,原告持房契手续申请房屋补偿款时,发现第三人竟擅自将房产证办在自己名下。
被告未对该房产进行实地调查,在第三人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为其颁发了18610号房屋产权证书。
被告的颁证行为依法不当,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给第三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佐证其是本案争议房屋的所有人,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王XX不服,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XX可以作为郭X的近亲属提起诉讼,原审认为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错误,判决撤销集宁区人民法院(2010)集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本案由集宁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请问:王XX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为什么?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二(20分)李某乘车到县城看病时将自己20000元的定期邮政储蓄存折与个人身份证一起丢失,当天中午李某到某镇邮政储蓄所挂失,但该款已被人提取。
经公安机关侦查,该日上午,出租车驾驶员刘某在县人民医院门前经过时,有两人称其父住院急需用钱,要求刘某驾车到镇邮政储蓄所取款,因储蓄所要求另提供一份身份证明方能取款,两人以自己没带身份证为由,请求刘某提供证件,刘某遂提供自己驾驶证,并按储蓄所工作人员要求在取款的利息清单上签字确认,该款由储蓄所交付两取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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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甲某于2001年6月与上海万隆饭店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明确规定其责任是负责饭店大堂的接待等全部工作,试用期8个月,月工资3000元。
8个月试用期后万隆饭店表示满意,合同正式履行。
2002年4月,因饭店餐饮部门负责人调离,饭店主管又认为大堂经理最好以女性为宜,于是在未与甲某协商的情况下,便安排甲某将大堂工作移交,接手餐饮部的工作。
对此,甲某表示不同意,认为原合同规定是来做大堂部经理工作。
饭店认为甲某与饭店已签了劳动合同,甲某已成为本饭店的职员,就应当服从饭店的安排,仍坚持由甲某去做餐饮部工作。
甲某坚决不同意,并仍到大堂部上班。
问题:
(1) 甲某与上海万隆饭店签订的合同有什么错误?请指出。
(2)上海万隆饭店硬行安排甲某去餐饮部工作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如果上海万隆饭店欲以此理由解雇甲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 甲某如被解雇,可采取什么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甲某如被解雇,工会可从哪些方面帮助甲某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