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标准答案及解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案例1、孙某因犯贪污罪被二审法院判决无期徒刑。
交付执行后,二审法院发现本案判决确有错误,即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再审结果判处孙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问题:1、本案的再审程序该如何提起?2、被告人孙某对再审结果不服能否上诉?回答:1、本案的再审程序应由二审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因此,本案中,院长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不能直接决定是否再审,而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被告人孙某对再审结果不服不能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本案原是二审终审的案件,因此,再审时应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孙某对再审判决不能提起上诉。
2、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
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
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问题: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参考答案:1、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等(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案例一:马加爵案、张君案与艾绪强案2004年2月13日至15日,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用铁锤将4名同宿舍同学逐一杀害。
被执行死刑后,马加爵的全部财产只有一台电脑,而且已经十分破旧,对于4名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其中2位家属曾分别提出了高达82万元的赔偿要求)差得太远,而马加爵的家人也表示没有能力代为赔偿。
随着马家爵伏法,受害者家属的赔偿要求化为泡影。
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张君单独或组织、指挥他人在重庆等地持枪持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22次,致28人死亡,5人重伤等。
2001年4月21日,张君系列抢劫杀人案一审宣判,张君等14名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
50多位受害人家属曾对张君犯罪集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但其时张君的财产仅2300元。
无奈之下,受害者家属放弃了赔偿要求。
2005年9月11日,艾绪强骗乘一辆出租车,将司机杀害,然后将出租车驶入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冲撞多名行人,致两名路人死亡,6名路人受伤。
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二中院判处艾绪强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经济损失共102万余元。
但艾绪强身无分文,两位死者家属当庭提出希望能获得国家赔偿,法官解释,犯罪行为人罪责自负,国家不能为艾绪强的个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被害人权利与被害人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问题2:对于上述案件你认为应当采取何种措施解决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案例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案2004年2月8日,天津市津南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被害人赵某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多项经济损失近70万元。
2004年11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同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4万元。
此案法院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刑诉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1999年8月, 某市印染厂女工赵某突然失踪, 其家人发现她失踪后多方寻找未果, 几天后,在郊区一片废弃的建筑工地上发现其尸体。
该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该市印染厂的司机钱某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1999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由检察员孙某一人仅对犯罪嫌疑人钱某进行了讯问,即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 月12 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12月19 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
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钱某实施了杀人行为,遂于2000 年2月10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市检察院公开宣布该不起诉决定,并于 2 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钱某、被害人赵某的母亲李某。
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钱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该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李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以上公、检、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有哪些违法之处?本案的程序违法之处包括:一审法院以审判员李玉良为审判长组成合议庭的程序错。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错。
一审法院仅根据被告人供述,对未曾指控的抢劫罪进行审理,并以数罪并罚原则作出判决是错。
一审法院宣判时,告知被告人王川的上诉期限为 5 天错。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理由“量刑过轻” 错.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又以李玉良为审判长组成的合议庭不合法错。
重新审理该案的法院在原审“事实完全不变”的情况下,改判被告人犯强奸罪十年的判决有误,明显地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重新审理的法院告知被告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错误。
三、案例分析题(共2题,每题15分,共30分)1、程序违法之处:(1)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由检察员孙某一人来讯问犯罪嫌疑人钱某.(2分)(2)市检察院不应在仅讯问了犯罪嫌疑人钱某后即认为证据不足。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二:复旦投毒案(鉴定与有专门知识的人)

案例讨论十二:复旦投毒案(鉴定与有专门知识的人)案情:2013年4月1日,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因身体不适入院,病情危重,后因抢救无效,于16日死亡。
期间,警方在黄洋寝室饮水机内残留水中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有毒化合物成分,并通报这一情况,4月12日警方将同寝室的研究生林森浩视为重大犯罪嫌疑而刑事拘留。
4月25日,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二中院披露,市检二分院对嫌疑人林森浩的公诉已被该院正式受理,公诉方指控涉案人林森浩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
问题:1、警方在黄洋寝室饮水机内残留水中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有毒化合物成分,并予以通报。
这在刑事刑事诉讼法有何意义?2、林森浩一直没有公开向水桶投毒之事,无人看到林森浩投毒。
4月12日警方将林森浩刑事拘留,你认为警方合理依据有哪些?之前警方会采取哪些侦查措施?3、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林森浩,上海市检二分院指控林森浩故意杀人罪,这在刑事刑事诉讼法如何解释?4、你是否同意辩方律师的意见?(见附件一)5、你是否同意胡志强的观点?(见附件二)6、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附件一:复旦投毒案辩方律师意见2014年12月8日上午,复旦投毒案二审开庭,辩护律师斯伟江指黄洋死亡为爆发性乙型肝病巧发致死,要求法庭重新鉴定黄洋死因,引起舆论的轩然大波。
斯伟江律师发表的辩护词摘要,分三个部分。
(一)关于毒物的性质检方没有提供任何检测报告的质谱图,检方的回答是这是上海惯例。
基于以下理由辩护人认为本案应该提供质谱图,以澄清疑点。
1.此化学试剂系非法生产,非法销售,其制造方法和书本上记载有一定差异。
(制造者说自己是照着书本制造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均被刑事拘留)。
这个试剂没有得到外部验证过。
正品制造厂家均回答,如何制造系商业秘密,辩方认为按图制造,品质难以保证。
2.证据显示,林使用的非法生产的化学试剂的价格是正品1200分之一。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目的、要求和步骤

案例讨论一、案例讨论目的刑事诉讼法是我院JM、刑法和讼诉法学研究生必修课程之一,具有显著的操作性和很强的实践性特征。
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价值,如保障人权、司法公正、程序优先等需要通过具体制度的实践才能得到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且刑事诉讼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专业课程。
基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性、严肃性和操作性特点,因此,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环节,以及研究生学习自身特点,强化法律专业研究生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应当成为研究生教学重要内容,也是为其今后职业铺垫必要前期准备所必不可少的环节,案例讨论教学正是这一目标的极佳的载体和形式。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讨论教学的基本目的是在学习书本知识的同时,通过主题陈述、问题争论、案例讨论、模拟辩论等形式,使学生更好的学用结合、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更为牢固地掌握课程知识、原理,培养和训练学生各种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基本技能,包括陈述、反驳、辩解,概括、归纳、总结,观察、判断、快速反应、应对,抓住问题的关键或紧扣案件的重点,带动文字表达、论文写作和相关法律文书书写等。
这一案例讨论过程必然要求学生课后大量查询阅读相关资料,而具有竞争性的争论、讨论、辩论能较好地解决了学生被动的死记硬背的学习模式,为学生搭建一个自我挖掘潜力、训练专业所需能力的平台。
这一过程正是本案例讨论本身期望达到的目标。
案例讨论教学要求学生在学习本课程知识的同时,要求其独立思考、独立完成案例讨论教学指定工作,特别强调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中不乏涉及理论问题,基于财经类法律专业与政法学校学生在课时安排、培养目的和就业现状等都有所不同,因此,课程的设置也应反映这种区别,以更好适应学生培养的目标和就业要求。
同时,基于JM2.0、JM3.0、刑法和讼诉法学研究生知识结构和学习背景不同,课程设置上应有所区别。
但案例讨论教学形式本身具有很强的通用性,通过案例辨析等方式,强化理论探讨的实践活动,对上述研究生均有相当的效果,案例讨论不仅证明了互动式的案例讨论教学效果明显优于宣讲式的教学模式。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一、案例一:盗窃罪某A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某B是A 的邻居,B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家中财物遭到A盗窃。
公安机关对B 的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是该案例中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析:1. 立案阶段:公安机关按照立案条件对B的报案进行立案,并自行调查取证。
立案时,公安机关应当向A告知其涉嫌盗窃罪的事实和依据,并告知A 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管证据,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进行查明,构成盗窃罪的证据材料应当充分、确实、合法。
3. 取保候审:在侦查阶段,对于不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期间,A应当遵守相关的取保候审措施,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4. 公诉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结束后,将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等起诉材料移送法院。
法院依法审查起诉材料,对起诉的违法性、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审理。
5. 审判阶段: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对A涉嫌盗窃罪的指控进行审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充分发挥辩护权利。
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并根据证据,对A是否构成盗窃罪作出判决。
如果A被判有罪,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量刑。
如果A被判无罪,则应当被无罪释放。
二、案例二:故意伤害罪某C因与D之间发生纠纷,持刀将D刺伤,导致D受伤严重。
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C实施羁押。
C的辩护人提出保释申请。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是该案例中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析:1. 立案阶段:公安机关根据C的实施伤害行为,以及D的伤情报告等,对C的伤害事实进行立案侦查,并告知C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依据。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管证据,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C的过错程度进行查明。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案例一:李昌奎案李昌奎与被害人王家飞存在感情纠纷。
2009年5月14日,李昌奎之兄李昌国与王家飞之母陈礼金因琐事发生打架,李昌奎得知此事后便于5月16日13时许赶到家,在途经王庭金家门口遇见被害人王家飞及其弟王家红(3岁),李昌奎与王家飞发生争吵,进而抓打,在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掐晕后抱到王庭金家厨房门口实施强奸。
后又将被害人王家飞抱到王庭金家堂屋,王家飞醒来后跑向堂屋,李昌奎便提起一把条锄打击王家飞头部致王家飞当场倒地,并将王家飞拖入王庭金家堂屋左面第一间房内,又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猛撞门方。
后又在王庭金家屋里找来一根绳子勒住已经昏迷的王家红和王家飞的脖子。
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一审于2010年7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昌奎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由被告人李昌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二审庭审中,被告人李昌奎及其辩护人以被告人李昌奎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昌奎目无国法,将王家飞掐致昏迷后对其实施奸淫,而后又将王家飞、王家红姐弟杀害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李昌奎在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故李昌奎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此,2011年3月,二审认为一审对李昌奎量刑失重。
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赵建生认为,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对于因家庭、邻里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在适用死刑时十分慎重。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二、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1. 案情:M县的陈某、刘某合伙从本县将同村的女青年付某拐骗外省N 县,在N县伺机寻找买主,后经人贩介绍卖给D 县的钱某为妻,后付某到D县公安机关报案。
D县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陈某、刘某抓获。
问题:1. N 县公安机关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3分)2. M 县公安机关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3分)3. D 县公安机关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3 分)4. D 县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刘某后应当怎么办?(1 分)案例1:1. N县公安机关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1 分)因为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1 分)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发生在N 县。
(1 分)2. M 县公安机关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
(1 分)因为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1 分)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也发生在M县。
(1 分)3. D 县公安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1 分)D 县既不是犯罪地(1 分),也不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
(1 分)4. D 县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刘某后,经审查有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1 分)2. 案情: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人民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
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 岁)和王某(女,20 岁)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李某和赵某当场抓获。
本案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决定对张、王二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10 日后才安排会见。
被害人钱某(女,27 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刺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
侦查人员头口通知目击证人李某、赵某到公安局的内部招待所进行询问。
由于现场的李某、赵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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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探疑: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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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
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
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
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
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
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
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
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
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
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
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
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
《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
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
(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6)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
【解析】本题的考点有立案管辖、逮捕、取保候审、执行、提起抗诉。
(1)《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2)《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3)《六机关规定》第2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4)《刑诉解释》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l9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六机关规定》第48条第(2)项规定: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