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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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一、案例分析1、答:(1)有两种做法:①本案中被害人杨凤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 ②杨凤可以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2)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发问被告人;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

2、答: 该市公安局负责人做法是不合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应当回避的理由有:(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本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证处理案件的;(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主动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本案涉及第4个理由,在实践中,“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比如同学、同事、战友、邻居、朋友等,但是,仅有这些关系尚不结成必须回避理由,只有这种关系达到“可以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程度,才能够成为应该予以回避的条件或理由。

就如此案例中“王某与犯罪嫌疑人妹妹曾谈过恋爱,与张某较熟,不宜参加本案工作。

”由于侦查等相关人员与当事人的某种特殊关系是无法更改的,而办理及参与诉讼的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则是可以更换的,为了维护诉讼的公正,要求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参与案件处理,这是回避制度宗旨的必然要求,所以说,该市公安局负责人做法是不合法的。

3、答:参考答案:本案应由甲市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等(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等(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案例一:马加爵案、张君案与艾绪强案2004年2月13日至15日,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用铁锤将4名同宿舍同学逐一杀害。

被执行死刑后,马加爵的全部财产只有一台电脑,而且已经十分破旧,对于4名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其中2位家属曾分别提出了高达82万元的赔偿要求)差得太远,而马加爵的家人也表示没有能力代为赔偿。

随着马家爵伏法,受害者家属的赔偿要求化为泡影。

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张君单独或组织、指挥他人在重庆等地持枪持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22次,致28人死亡,5人重伤等。

2001年4月21日,张君系列抢劫杀人案一审宣判,张君等14名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

50多位受害人家属曾对张君犯罪集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但其时张君的财产仅2300元。

无奈之下,受害者家属放弃了赔偿要求。

2005年9月11日,艾绪强骗乘一辆出租车,将司机杀害,然后将出租车驶入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冲撞多名行人,致两名路人死亡,6名路人受伤。

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二中院判处艾绪强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经济损失共102万余元。

但艾绪强身无分文,两位死者家属当庭提出希望能获得国家赔偿,法官解释,犯罪行为人罪责自负,国家不能为艾绪强的个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被害人权利与被害人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问题2:对于上述案件你认为应当采取何种措施解决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案例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案2004年2月8日,天津市津南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被害人赵某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多项经济损失近70万元。

2004年11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同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4万元。

此案法院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学目录案情简介1.赵某故意杀人案2008年3月15号下午2点多钟,上海铁路公安处某派出所民警倪某接到了保安打来的一个紧急电话,说在京沪铁路线江苏苏州至昆山段1391+300处,绿化带边上发现了一个东西,像是人头又像是狗头。

倪某迅速赶到了事发地段,同时将案情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一个由刑事技术专家组成的现场勘查小组迅速从上海出发,其中包括刑侦专家张欣——我国首席模拟画像专家。

当天下午5点多钟,刑事技术人员赶到了事发路段,刑事技术人员首先确认灌木丛中发现的是一颗人的头颅,有头发没有五官,毁容比较严重。

刑事技术人员发现,现场铁路两侧有1米多高的隔离网,下行线外侧是一片鱼塘、上行线外侧则是一片茂密的树丛。

通过对现场周边的痕迹分析,警方首先排除了铁路交通事故的可能性,确认这是一起凶杀案。

刑事技术人员仔细研究现场周边的每一处细节,而张欣也在一旁仔细地观察,并不时用随身携带的数码照相机进行拍照。

此时,天色开始渐渐昏暗下来,刑事技术人员开始扩大搜索范围,他们借助现场勘查灯继续在铁道线两侧搜索,很快在灌木丛中发现了一个黑色的塑料袋:30厘米宽,50厘米长,质地较好,距中心现场五六米。

警方结束了第一天的现场勘查,回到了昆山火车站派出所,案情分析会连夜召开。

会议一直进行到次日天明,专案组决定兵分三路,一路由沙某带领刑事技术人员继续对现场周边进行更加细致的勘查,另一路带着相关检材返回上海进行化验。

经化验,黑色塑料袋与被害人没有任何关联。

张欣则开始着手对被害人的容貌进行复原。

就在张欣着手准备进行容貌复原的同时,刑事技术人员已经开始第二次对现场进行勘查,力争发现更多的痕迹物证来解开疑惑:这个头颅是以何种方法进入到这个铁路线里面来的?从防护网的高度以及发现头颅的位置判断,首先排除了从防护网外侧抛进来的可能性。

头颅的来源只有一种可能,很可能是从飞驰的列车上抛下来的。

而京沪线是一条复线铁路,分为开往北京方向的上行线和开往相反方向的下行线,头颅究竟是从那条铁路线上被抛下来的呢?刑事技术人员仔细地寻找痕迹物证,他们把搜寻的重点放在了下行线的铁轨上。

法理学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法理学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原告)与李某(被告)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赁李某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张某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转租,否则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2019年12月,张某因工作调动需要离开该城市,遂与李某协商转租房屋。

李某同意张某转租,并要求张某提供转租人的身份信息和租赁合同。

张某遂将房屋转租给了赵某。

2020年2月,李某发现赵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遂要求张某和赵某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

张某和赵某未予理睬,李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可以转租房屋?2.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和赵某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法理分析:一、关于张某是否可以转租房屋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不得转租。

因此,张某在未取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出租人,在张某转租房屋后,有权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但由于张某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即支付了租金,李某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张某在未取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但李某解除合同的行为也构成违约。

因此,张某转租房屋的行为应视为无效,李某无权要求张某停止转租。

二、关于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和赵某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性质、结构或者用途。

”本案中,赵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刑诉案例(全)

刑诉案例(全)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大全案例一孙锁,男,23岁,某县交警大队警察,其父是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一日,在处理违章驾车的姜某时,由于姜某出言不逊,孙某一怒之下便对其拳打脚踢,甚至用铁棍殴打姜某的肩部、背部,并将其关押2天。

姜某向甲县公安局提出控告,甲县公安局告知该案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告知其向检察院控告。

甲县人民检察院接受控告后予以立案。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孙锁曾在半年前实施过抢劫并致人重伤的行为,认为抢劫罪是主罪,于是将全案移送至甲县公安局。

甲县公安局立案后,对两起案件事实一并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甲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于是直接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认为,由于本法院院长需要回避,因此案件不宜由本院管辖,遂将案件交甲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

问: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解题思路]本案例主要考查管辖问题,涉及对立案材料的处理、立案管辖出现交叉的处理、级别管辖、移送管辖及指定管辖等知识点。

[参考答案]1、甲县公安局对姜某的控告不应推出不管。

公安机关对于控告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控告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抢劫罪行时,不应将全案移送至甲县公安局,由甲县公安局一并侦查。

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3、甲县人民检察院不应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检察院只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

因此,甲县人民检察院应先将案件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案例法学分析题(3篇)

法律案例法学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朋友关系。

2018年5月,张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0%。

借款到期后,李某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张某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李某某辩称,其确实向张某某借款10万元,但由于自身经济状况不佳,无力偿还借款。

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2. 被告李某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3. 原告张某某主张的利息是否合法?三、法律分析1.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虽然没有书面形式,但双方当事人有口头约定,且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因此,可以认定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

2. 被告李某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作为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因此,被告李某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3. 原告张某某主张的利息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期限支付利息:(一)按年支付利息的,每满一年支付一次;(二)按季支付利息的,每满三个月支付一次;(三)按月支付利息的,每满一个月支付一次。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目的、要求和步骤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目的、要求和步骤

案例讨论一、案例讨论目的刑事诉讼法是我院JM、刑法和讼诉法学研究生必修课程之一,具有显著的操作性和很强的实践性特征。

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价值,如保障人权、司法公正、程序优先等需要通过具体制度的实践才能得到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且刑事诉讼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专业课程。

基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性、严肃性和操作性特点,因此,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环节,以及研究生学习自身特点,强化法律专业研究生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应当成为研究生教学重要内容,也是为其今后职业铺垫必要前期准备所必不可少的环节,案例讨论教学正是这一目标的极佳的载体和形式。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讨论教学的基本目的是在学习书本知识的同时,通过主题陈述、问题争论、案例讨论、模拟辩论等形式,使学生更好的学用结合、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更为牢固地掌握课程知识、原理,培养和训练学生各种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基本技能,包括陈述、反驳、辩解,概括、归纳、总结,观察、判断、快速反应、应对,抓住问题的关键或紧扣案件的重点,带动文字表达、论文写作和相关法律文书书写等。

这一案例讨论过程必然要求学生课后大量查询阅读相关资料,而具有竞争性的争论、讨论、辩论能较好地解决了学生被动的死记硬背的学习模式,为学生搭建一个自我挖掘潜力、训练专业所需能力的平台。

这一过程正是本案例讨论本身期望达到的目标。

案例讨论教学要求学生在学习本课程知识的同时,要求其独立思考、独立完成案例讨论教学指定工作,特别强调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中不乏涉及理论问题,基于财经类法律专业与政法学校学生在课时安排、培养目的和就业现状等都有所不同,因此,课程的设置也应反映这种区别,以更好适应学生培养的目标和就业要求。

同时,基于JM2.0、JM3.0、刑法和讼诉法学研究生知识结构和学习背景不同,课程设置上应有所区别。

但案例讨论教学形式本身具有很强的通用性,通过案例辨析等方式,强化理论探讨的实践活动,对上述研究生均有相当的效果,案例讨论不仅证明了互动式的案例讨论教学效果明显优于宣讲式的教学模式。

国开作业《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 (3)

国开作业《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 (3)

题目:高某与张某系邻居,两人常因日常小事纠纷不断。

某日,两人又起纠纷,争吵中高某抄起木棍,打在张某的头上,致使其严重脑震荡,左耳失聪,张某因受此重伤而报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以民事调解为宜,不予立案。

张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以同样理由不予立案。

张某遂将本案诉至法院。

下列选项中,哪些项不属于法院决定是否立案之前应当审查的内容?()选项A:本院是否有管辖权选项B:是否由被害人提出选项C:自诉人是否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选项D:被告人是否提出反诉答案:是否由被害人提出题目:某看守所干警甲,因涉嫌虐待被监管人乙被立案侦查。

在审查起诉期间,A地基层检察院认为甲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遂作不起诉处理。

关于该决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选项A:某乙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选项B:申诉后,上级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某乙可以向该地的中级法院提起自诉选项C:某甲有权向原决定检察院申诉选项D:公安机关有权申请复议复核答案:某乙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题目:被害人对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在7日内提出申诉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选项A:被害人提出申诉同时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选项B:由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受理被害人的申诉选项C:由与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相对应的法院受理被害人的申诉选项D:被害人提出申诉后又撤回的,仍可向法院起诉答案:被害人提出申诉后又撤回的,仍可向法院起诉题目: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

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本案的办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选项A: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检察院可将黄某移交有关机构监督考察选项B:在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必须达成刑事和解选项C: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他们向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选项D: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均应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予以封存答案: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他们向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题目:下列侦查人员在勘验.检查中的做法,正确的是()选项A: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经家属同意,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选项B:在进行现场勘验时,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主持进行勘验选项C: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必要时,可以强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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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发布时间:2006-05-13 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王某,女,26岁,文秘,单位同上。

1998年10月初王某辞去公辞,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

由于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精通二门外语,而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

王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

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王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的,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某发生磨擦,进而发生争吵。

1999年1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

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刘亦表示改正,不在工作中刁难王。

但下班后,刘却将王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婊子","不要脸的东西","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忍受侮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后猛推,致刘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

刘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200余元。

王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卧床休息一
周后恢复正常。

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1)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①假如,刘某不愿以诉讼来解决问题,坚持不起诉,而刘某的丈夫认为应该通过诉讼解决争执,则刘某的丈夫可以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可以先进行调解。

③如果本案自诉人刘某和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以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则以法院准许后可以视为诉讼结束。

④本案由审判员一人俐任审判,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被告人王革只对本案书记员提出回避要求,而不要求审判员回避,则本案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员决定。

(2)简答题①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
②本案被告人王某可否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答案(1)
①错误。

刘某的丈夫不能成为本案的自诉人②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但本法第170条第3款又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是自诉案件,且不属于以上第170条第3款规定的案件范围,以调解方式加以处理有助于防止矛盾激化,有效解决轻微的犯罪问题。

③正确。

自诉人在判决宣告之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④错误。

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2)
①本案为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审结,若适用简易程序,则人民法院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②本案被告人王某可以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解题思路本题所涉为自诉案件,考题中判断题的第①、②、③题及简答题的第②题均围绕自诉出题,判断题第①题考自诉人,在被害人受强制恐吓而无法起诉时,其近亲属才能提起自诉,否则应由被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

第②、③题考自诉的调解,和解与撤诉,这是自诉与公诉的重要区别之一。

简答题第②题考自诉中的反诉,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因与本诉有关而可以合并审理。

判断题第④题考回避的程序,考生应注意书记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而不是由审判员或审判长决定。

简答题第①题考审理期限。

法理详解(1)判断题①本案是自诉案件,自诉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维护被害人的俣法权益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自诉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刘某的丈夫是被害人的近亲属,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近亲属在被害人因受强制恐吓而无法起诉时或者被害人死亡时,方可提起自诉。

本案被害人刘某主观上不愿提起诉讼,其丈夫不能成为本案的自诉人参加诉讼。

②《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quot;第170条第(三)项为"被害人有证
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本案属于170条第(二)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可以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建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可以强制当事人协商和接受审判人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并且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不能有刑事处罚内容。

调解可以在庭下亦可以当庭进行。

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有关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自行和解本身并不导致案件当然撤销,但是,如果自行和解之后,自诉人刘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并经法院准许,则可以视为诉讼结束。

人民法院应当对自诉人撤回自诉予以认真审查,撤回自诉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再行起诉。

④《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本法第31条同时规定,第2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2)简答题①本案为自诉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自诉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明确的规
定。

自诉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于公诉案件是比较小的,一般来讲,无须羁押被告人,案情简单明了,易于结案,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自诉案件的办案期限,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以后,绝大多数案件都能抓紧审理,及时结案,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因此,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办案期限,但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审理一般都较之公诉案件为短。

人民法院在对本案进行审理时,应及时审结,防止久拖不办,以避免双方当事人予盾激化。

但若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并规定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联的犯罪行为而提起诉讼。

反诉的性质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因而不同于被告人的答辩。

本案被告人王某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这是符合反诉的法律规定的。

王某是被告人,其反诉的对象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刘某;王某反诉的内容是与该自诉案件有关的犯罪行为;王某反诉的案件是侮辱罪,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之内。

所以,王某提出反诉后,双方当事人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均具有双重法律地位,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一样。

因此,被告人王某可以以侮辱罪提起的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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