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报告题问题详解及解析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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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案例1、孙某因犯贪污罪被二审法院判决无期徒刑。

交付执行后,二审法院发现本案判决确有错误,即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再审结果判处孙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问题:1、本案的再审程序该如何提起?2、被告人孙某对再审结果不服能否上诉?回答:1、本案的再审程序应由二审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因此,本案中,院长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不能直接决定是否再审,而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被告人孙某对再审结果不服不能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本案原是二审终审的案件,因此,再审时应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孙某对再审判决不能提起上诉。

2、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

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

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问题: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参考答案:1、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1年3月,张某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造成李某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案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造成李某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张某某的行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1)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张某某与李某某存在邻里纠纷,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张某某的行为不具备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故意犯罪,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张某某的行为不具备上述情形,不具备从重处罚情节。

三、辩护策略1. 强调张某某的投案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说明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分析张某某与李某某的邻里纠纷,说明张某某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考虑张某某的悔罪表现,请求法院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造成李某某重伤二级。

现将本案的辩护意见如下:一、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1. 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二:复旦投毒案(鉴定与有专门知识的人)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二:复旦投毒案(鉴定与有专门知识的人)

案例讨论十二:复旦投毒案(鉴定与有专门知识的人)案情:2013年4月1日,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因身体不适入院,病情危重,后因抢救无效,于16日死亡。

期间,警方在黄洋寝室饮水机内残留水中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有毒化合物成分,并通报这一情况,4月12日警方将同寝室的研究生林森浩视为重大犯罪嫌疑而刑事拘留。

4月25日,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二中院披露,市检二分院对嫌疑人林森浩的公诉已被该院正式受理,公诉方指控涉案人林森浩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

问题:1、警方在黄洋寝室饮水机内残留水中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有毒化合物成分,并予以通报。

这在刑事刑事诉讼法有何意义?2、林森浩一直没有公开向水桶投毒之事,无人看到林森浩投毒。

4月12日警方将林森浩刑事拘留,你认为警方合理依据有哪些?之前警方会采取哪些侦查措施?3、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林森浩,上海市检二分院指控林森浩故意杀人罪,这在刑事刑事诉讼法如何解释?4、你是否同意辩方律师的意见?(见附件一)5、你是否同意胡志强的观点?(见附件二)6、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附件一:复旦投毒案辩方律师意见2014年12月8日上午,复旦投毒案二审开庭,辩护律师斯伟江指黄洋死亡为爆发性乙型肝病巧发致死,要求法庭重新鉴定黄洋死因,引起舆论的轩然大波。

斯伟江律师发表的辩护词摘要,分三个部分。

(一)关于毒物的性质检方没有提供任何检测报告的质谱图,检方的回答是这是上海惯例。

基于以下理由辩护人认为本案应该提供质谱图,以澄清疑点。

1.此化学试剂系非法生产,非法销售,其制造方法和书本上记载有一定差异。

(制造者说自己是照着书本制造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均被刑事拘留)。

这个试剂没有得到外部验证过。

正品制造厂家均回答,如何制造系商业秘密,辩方认为按图制造,品质难以保证。

2.证据显示,林使用的非法生产的化学试剂的价格是正品1200分之一。

刑诉案例分析题

刑诉案例分析题

刑诉案例分析题在刑事诉讼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方法,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法律人员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适用和司法解释的具体实践。

本文将通过一个刑诉案例的分析,来探讨刑事诉讼中的一些关键问题。

案例背景:甲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在审理过程中,甲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一份证据清单,列举了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并要求法院对这些证据进行排除,理由是这些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

案例分析:1. 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证据的获取都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否则这些证据将被视为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在本案中,甲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因此要求法院对这些证据进行排除。

2. 证据排除的标准对于甲某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证据排除请求,法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首先,法院需要审查检察机关获取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包括证据的获取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

其次,法院需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如果证据存在造假、篡改等情况,也应当予以排除。

3. 证据排除的结果如果法院审查后认定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那么法院应当依法对这些证据予以排除。

这意味着在审理过程中,这些证据将不被视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也不会对被告人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同时,对于检察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法院也应当依法追究他们的责任。

结论: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非常重要的,任何非法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

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证据排除请求,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

只有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希望通过本案例的分析,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刑事诉讼中的一些关键问题。

刑事诉讼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刑事诉讼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7月,张某某因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在一处公共场所将李某打成轻伤。

李某报警后,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件经过侦查、起诉,最终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二、案件事实2019年7月15日,李某与张某某因邻里纠纷在小区门口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木棍击打李某头部,造成李某头部轻伤。

事发后,李某立即报警,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鉴定,李某头部外伤构成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刑事拘留,并提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持木棍击打李某头部,造成李某头部轻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2. 起诉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故意伤害罪,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可以不通过公安机关侦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李某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辩护意见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张某某与李某系邻里关系,争执过程中情绪失控,主观恶性较小。

(2)张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3)张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李某的医疗费用,取得李某的谅解。

4.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

但考虑到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李某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决定对张某某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李某医疗费用等损失。

四、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张某某的行为进行了认定和处罚。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目的、要求和步骤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目的、要求和步骤

案例讨论一、案例讨论目的刑事诉讼法是我院JM、刑法和讼诉法学研究生必修课程之一,具有显著的操作性和很强的实践性特征。

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价值,如保障人权、司法公正、程序优先等需要通过具体制度的实践才能得到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且刑事诉讼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专业课程。

基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性、严肃性和操作性特点,因此,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环节,以及研究生学习自身特点,强化法律专业研究生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应当成为研究生教学重要内容,也是为其今后职业铺垫必要前期准备所必不可少的环节,案例讨论教学正是这一目标的极佳的载体和形式。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讨论教学的基本目的是在学习书本知识的同时,通过主题陈述、问题争论、案例讨论、模拟辩论等形式,使学生更好的学用结合、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更为牢固地掌握课程知识、原理,培养和训练学生各种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基本技能,包括陈述、反驳、辩解,概括、归纳、总结,观察、判断、快速反应、应对,抓住问题的关键或紧扣案件的重点,带动文字表达、论文写作和相关法律文书书写等。

这一案例讨论过程必然要求学生课后大量查询阅读相关资料,而具有竞争性的争论、讨论、辩论能较好地解决了学生被动的死记硬背的学习模式,为学生搭建一个自我挖掘潜力、训练专业所需能力的平台。

这一过程正是本案例讨论本身期望达到的目标。

案例讨论教学要求学生在学习本课程知识的同时,要求其独立思考、独立完成案例讨论教学指定工作,特别强调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中不乏涉及理论问题,基于财经类法律专业与政法学校学生在课时安排、培养目的和就业现状等都有所不同,因此,课程的设置也应反映这种区别,以更好适应学生培养的目标和就业要求。

同时,基于JM2.0、JM3.0、刑法和讼诉法学研究生知识结构和学习背景不同,课程设置上应有所区别。

但案例讨论教学形式本身具有很强的通用性,通过案例辨析等方式,强化理论探讨的实践活动,对上述研究生均有相当的效果,案例讨论不仅证明了互动式的案例讨论教学效果明显优于宣讲式的教学模式。

刑事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刑事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发生在我国某市。

被告人王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随后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

案件发生后,被害人李某报警,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将王某抓获归案。

二、案件事实1. 案发经过:2022年3月15日,王某与李某在某小区门口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

双方言语激烈,情绪激动。

随后,王某从车内取出一把菜刀,挥舞着向李某头部砍去。

李某躲闪不及,被菜刀砍伤头部,鲜血直流。

2. 被害人情况:李某被砍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

经诊断,李某头部重伤,颅骨骨折,脑部出血,情况危急。

3. 被告人情况:王某作案后,逃离现场。

当晚,王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王某持械故意伤害李某,具有主观故意;其次,王某的行为造成李某重伤,侵犯了李某的生命健康权;最后,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鉴于王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自首情节:王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考虑到王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社会影响恶劣,故在量刑时仍需考虑从重处罚。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

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分析题标准答案及解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分析题标准答案及解析

目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司考探疑: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

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

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

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

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

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

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

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

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

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

《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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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司考探疑: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

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

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

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

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

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

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

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

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

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

《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

(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6)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

【解析】本题的考点有立案管辖、逮捕、取保候审、执行、提起抗诉。

(1)《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2)《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3)《六机关规定》第2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4)《刑诉解释》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l9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六机关规定》第48条第(2)项规定: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因此,本题中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是违法的。

(5)《刑事诉讼法》第l85条第l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因此,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没有通过原审法院提交抗诉书是错误的。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

因此,应当由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

2.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二审法院不合法的程序:(1)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因此题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

(2)抗诉期满后,一审人民法院就将该公司的罚金交付执行是错误的。

应当等二审程序结束后再交付执行。

【解析】本题的考点有:二审程序、执行。

(1)《刑事诉讼法》第l8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题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

(2)《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难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①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③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由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所以一审判决并未生效。

案例二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

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法律;教育网,整.理|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

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2004年卷四简析题第5题,本题12分) 问题: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答案】1个月。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本案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答案】可以。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因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不退回补充侦查,而是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3.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答案】不予准许。

因被告人犯罪行为严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解析】本题考点是拒绝辩护。

《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1)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

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变化;(2)被告人不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依照本解释第164条、本条第1、2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本案中,刘某属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重新开庭后,其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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