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原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16页word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完整word版)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山东省农业厅制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填写说明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不理解的条款,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解释。
2.用于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是当事人合法取得的。
3.流转内容应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4.名词解释转包,指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农户经营,原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继续有效。
出租,主要指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互换,指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
互换双方需要办理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和重订手续。
转让,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
股份合作(入股),指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
其它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SDF-2009-0002合同编号:[ ]区县[ ]乡镇包字[年份号]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甲方(转包方):乙方(接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事宜,订立本合同。
土地流转政策解读手册

土地流转政策解读手册第1章土地流转政策概述 (4)1.1 土地流转政策背景 (4)1.2 土地流转政策意义 (4)1.3 土地流转政策发展历程 (5)第2章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 (5)2.1 相关法律概述 (5)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5)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5)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2.2 相关法规解读 (6)2.2.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6)2.2.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6)2.2.3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6)2.2.4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 (6)2.3 法律法规在土地流转中的适用 (6)2.3.1 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6)2.3.2 土地流转纠纷的处理 (6)2.3.3 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 (6)2.3.4 土地流转政策的落实 (6)第3章土地流转方式及程序 (7)3.1 土地流转方式分类 (7)3.1.1 出租 (7)3.1.2 转让 (7)3.1.3 互换 (7)3.1.4 入股 (7)3.1.5 债权转股权 (7)3.1.6 其他流转方式 (7)3.2 各类流转方式的特点 (7)3.2.1 出租 (7)3.2.2 转让 (7)3.2.3 互换 (7)3.2.4 入股 (8)3.2.5 债权转股权 (8)3.2.6 其他流转方式 (8)3.3 土地流转程序及注意事项 (8)3.3.1 土地流转程序 (8)3.3.2 注意事项 (8)第4章土地流转合同签订 (8)4.1 土地流转合同要素 (8)4.1.1 合同主体 (8)4.1.2 土地基本情况 (9)4.1.3 土地流转方式 (9)4.1.4 土地流转期限 (9)4.1.5 土地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 (9)4.1.6 权利义务 (9)4.1.7 违约责任 (9)4.1.8 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 (9)4.1.9 争议解决方式 (9)4.2 合同签订程序及要求 (9)4.2.1 谈判与草拟 (9)4.2.2 审核与批准 (9)4.2.3 签订合同 (9)4.2.4 登记备案 (9)4.2.5 合同公告 (9)4.3 常见合同纠纷及解决途径 (10)4.3.1 土地使用权争议 (10)4.3.2 土地流转价格争议 (10)4.3.3 土地使用与维护争议 (10)4.3.4 合同解除和终止争议 (10)4.3.5 其他合同纠纷 (10)第5章土地流转价格评估与交易 (10)5.1 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方法 (10)5.1.1 市场比较法 (10)5.1.2 成本法 (10)5.1.3 收益法 (10)5.1.4 基准地价法 (10)5.2 价格形成机制 (10)5.2.1 市场供求关系 (11)5.2.2 政策因素 (11)5.2.3 土地利用条件 (11)5.2.4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11)5.3 土地流转交易流程 (11)5.3.1 交易意向 (11)5.3.2 交易评估 (11)5.3.3 签订合同 (11)5.3.4 合同备案 (11)5.3.5 交易鉴证 (11)5.3.6 土地交付 (11)5.3.7 交易结算 (11)5.3.8 产权变更 (12)第6章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流转 (12)6.1 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关系 (12)6.2 承包权流转政策及实践 (12)6.3 经营权流转政策及实践 (12)第7章城市土地流转政策 (13)7.1 城市土地流转背景及意义 (13)7.1.1 背景分析 (13)7.1.2 意义 (13)7.2 城市土地流转政策体系 (13)7.2.1 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 (13)7.2.2 土地市场管理政策 (14)7.2.3 土地收益分配政策 (14)7.3 城市土地流转实践案例 (14)7.3.1 案例一:某城市商业用地流转 (14)7.3.2 案例二:某城市工业用地流转 (14)7.3.3 案例三:某城市住宅用地流转 (14)第8章土地流转中的权益保护 (14)8.1 农民权益保护 (14)8.1.1 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土地流转不得影响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保证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享有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一、引言土地承包合同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确立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承包合同可能会出现无效情况。
本文旨在探讨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1.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的强制性规定。
三、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1. 返还财产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 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处理地上附着物承包合同无效,双方应当依法处理承包地上的附着物。
对于处于生长期的作物、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等不能移运的附着物,应当作价补偿。
4. 确定承包关系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不影响承包关系的确定。
承包方继续承包的,应当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确保承包关系的合法有效。
5. 争议解决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结语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妥善处理,确保土地承包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同时,当事人应当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防止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情况的发生。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概述土地承包合同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形式之一,在农村土地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土地承包合同可能出现无效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以帮助农村土地承包方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1.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如果土地承包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规定,即使双方达成协议,合同仍然无效。
例如:合同约定的承包期超过法定期限、未经土地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等情况。
2. 违背公序良俗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内容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能涉及非法或违背社会道德的事项。
如果合同中涉及违法行为,如借用合同转移土地使用权、虚假承包等,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3. 强迫或欺诈土地承包合同必须是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是基于真实的意愿。
如果一方通过欺诈、威胁、恐吓或暴力等手段迫使另一方签订合同,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4. 承包方无权签订合同如果土地承包方没有合法的权利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例如:未经承包方家庭成员同意,单个承包方不能单独签订合同。
5. 缺乏必要的合同要素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具备合同的必要要素,如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期限等。
如果合同中缺乏了以上要素之一,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6. 缺乏合同形式要求土地承包合同可能受到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
如果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例如没有书面形式或者未经有关部门的盖章、登记等,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7. 不当限制土地流转土地承包合同不应当限制土地的合法流转,违反法律规定的限制将导致合同无效。
例如,禁止承包方将土地流转给他人或限制流转土地的价格等情况。
8. 无偿或低偿转让土地承包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将土地承包权转让给他人时,应当获得合理的补偿。
如果转让土地承包权时未获得或只获得很低的补偿,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9. 危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农村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土地承包合同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集体⼟地使⽤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其实有很多的⼈都不知道⼟地的概念是有很多种的,这其中就包括集体⼟地,那么集体⼟地的定义是什么?如何办理集体⼟地使⽤证?集体⼟地使⽤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集体⼟地使⽤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集体⼟地使⽤权转让协是有效的:⼀般来说,如果是集体的⼟地的话,只要写清楚需要明确的主要内容,且内容合法话,就具有法律效⼒。
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的转让主体资格进⾏核实。
转让⽅须是国有⼟地使⽤证上载明的⼟地使⽤者。
⼟地使⽤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集体⼟地使⽤权转让协议包括:1、甲⼄双⽅签名或单位公章2、应注明⼟地的位置、⾯积、作什么⽤3、费⽤及⽀付⽅式4、双⽅的权利及义务5、有效合同的份数6、⽣效条件7、其它附加条款如何办理集体⼟地使⽤证⼀、集体⼟地使⽤证办理所需要的材料如下:1、申请登记的书⾯报告;2、⼟地登记申请书(国⼟局提供,当⾯填写);3、权利⼈⾝份证复印件,委托他⼈办理的,需提供书⾯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份证明;4、农村村民建房⽤地许可证原件、建房证办证档案和户⼝资料;5、当地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6、宗地图、地籍调查表(国⼟局测绘队)。
⼆、办理集体⼟地使⽤证仅交测量费及⼯本费。
三、农村村民个⼈建房建设⽤地许可证为办理集体⼟地使⽤证的权属来源⽂件。
四、⼟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
集体⼟地使⽤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地享有的⽤益物权。
集体⼟地使⽤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地使⽤权依法发⽣转移的除外。
集体⼟地使⽤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
土地确权后原承包合同无效

土地确权后原承包合同无效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深入推进,土地确权已成为农民朋友们关注的焦点。
土地确权是指国家对农村土地进行清查、测量、登记,明确土地权属关系,确保农民土地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土地确权过程中,一些农民朋友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土地确权后,原承包合同是否还有效?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土地确权的性质。
土地确权是一种物权登记,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在土地确权之前,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土地确权后,原承包合同是否还有效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土地确权后,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土地确权是对原有土地承包关系的确认和巩固,而不是对承包合同的否定。
在土地确权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据实载于登记簿,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这表明,土地确权是对原承包合同的落实和保障,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
比如,有的地方在土地确权时,未经农民同意,随意调整承包地,导致农民承包地面积减少;有的地方在土地确权后,要求农民重新签订承包合同,且合同内容与原合同有很大差异。
这些做法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纠纷。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土地确权后,原承包合同继续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确权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农民承包地。
确权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享有土地权益的法定依据,具有等同于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地位。
那么,在土地确权后,原承包合同是否可以无效呢?答案是否定的。
在土地确权后,除非出现以下情形,原承包合同不得无效:1. 承包合同本身存在违法行为,如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等;2. 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3. 承包合同因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4. 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5. 承包合同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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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与原告于201X年1月23日签订合同后,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每年把林地承包金汇到某县某镇林业工作站,再由林业站通知原告过来领取,被告从201X年到201X年都是按照这样的方式支付给原告林地承包金,原告也同意被告这样的交付租金方式,原告每年自愿到林业站领取林地承包金。
但从201X年起,不知原告出于什么目的开始拒收租金,201X年起,原告一心想收回土地,由此,原被告之间产生了一些纠纷,由于产生纠纷,被告当年没有把201X年的林地承包金汇给原告,原告之后也没有向被告要过林地承包金,直到201X年被告把201X年和201X年的林地承包金按以前的习惯一起汇到了某镇林业工作站,由林业站通知原告过来领取,但林业站催原告多次来领取土地承包合金,原告不予理会,拒不来领取土地承包合金。
这一事实通过被告的汇款凭证及林业站的书面证明等证据都可以加以证明。
因此,被告不欠原告的林地承包金,是原告自己违约拒收201X年以后的林地承包金,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林地承包金及利息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农田失耕的损失10万元,同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原被告签订合同以后,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自己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没有发生违约或侵犯原告造成原告损失的事。
原告在诉状中突然要求被告赔偿农田失耕的损失10万元,不知从何谈起,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如何管理不善,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10万元是怎么样计算得来的,更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管理不善与原告的10万元损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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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原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本案是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还是土地使用权纠纷本案是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还是土地使用权纠纷[案情]原告黄裕昌诉称,2005年6月7日,作为农村集体土地发包方的被告启东市惠萍镇长兴村村民委员会,对原告承包土地进行调整,以原告女儿已出嫁,其户口不在本村为由,将原告承包土地中属于原告女儿的部分由被告调整给其他农户经营。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为此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其1.03亩承包土地。
被告启东市惠萍镇长兴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其与原告之间的纠纷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而不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故应当由政府予以处理,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裁判]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是土地使用权纠纷,应当由政府予以处理,而不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因此,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黄裕昌的起诉。
宣判后,原告黄裕昌不服,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因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经营而发生的纠纷,并非土地使用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发包方的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侵犯承包经营权竞合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政府处理范围。
因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于2005年8月25日裁定:一、撤销启东市人民法院(2005)启民二初字第0448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启东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评析]事实上,本案是因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发生的纠纷,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又涉及两个主要的争议焦点:1.本案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还是土地使用权纠纷;2.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一、本案是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还是土地使用权纠纷从民法角度讲,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性质,并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是农户的生存依靠。
根据本案案情,原告对1.03亩土地拥有合法承包经营权。
对此由其向法院提供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证明。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该承包经营权应当保持30年不变。
因此,在承包人依法承包土地的期限内,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那么必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并由承包人在流转手续上签字认可。
当然,法律也允许承包方自主流转承包经营权。
但是,由于以转让方式流转必将改变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承包方因此将丧失在承包期内的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而且,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报村、乡审批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等手续。
而本案被告显然没有履行相关的手续,且原告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也没有任何变更的记载。
因此,原告至今仍是讼争1.03亩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人。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村委会未经过原告同意,擅自以其女儿出嫁,户口已不在本村为由,将属于原告承包经营的1.03亩土地变更至其他农户名下,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外,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已调整的承包土地,从形式上看,是因承、发包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因该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而从权利属性上讲,这一纠纷又属于因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侵犯承包经营权竞合而发生的纠纷,并非土地使用权纠纷。
理由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不明发生的争议。
即在无法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或者谁享有使用权的情况下,那么对于这种争议,则应当首先由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争议双方的当事人如果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种诉讼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诉讼,而且是一种将行政复议作为前置的诉讼程序,而非民事诉讼。
本案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确,因而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
二、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如上所述,如果本案当事人之间有关的土地纠纷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首先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处理。
亦即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本案。
假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则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观本案,原告对讼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故对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予保护。
而且,本案中并不存在原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的事实。
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返还原属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更需要指出的是,原告以村委会将其承包土地中属于其女儿的部分调整给其他农户经营,违反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承包经营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供了主要证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因此,这种纠纷实质上是农村土地承、发包方的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侵犯承包经营权竞合而发生的纠纷。
本案原告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对承包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权属非常明确。
原告现因其承包的土地被村委会发包给其他村民承包而起诉村委会,要求其返还承包经营的土地,系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原告黄裕昌和被告村委会是该土地承包合同的平等民事主体。
因此,原告起诉认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犯,应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理由是成立的。
当事人在此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就已作出了明确规定。
综上分析,本案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而非土地使用权纠纷,因此,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审法院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本案在受理后如何在实体上进行处理,则是另外一个概念,故笔者在此不予讨论。
篇二:本案是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还是土地使用权纠纷本案是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还是土地使用权纠纷[案情]原告黄裕昌诉称,2005年6月7日,作为农村集体土地发包方的被告启东市惠萍镇长兴村村民委员会,对原告承包土地进行调整,以原告女儿已出嫁,其户口不在本村为由,将原告承包土地中属于原告女儿的部分由被告调整给其他农户经营。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为此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其1.03亩承包土地。
被告启东市惠萍镇长兴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其与原告之间的纠纷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而不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故应当由政府予以处理,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裁判]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是土地使用权纠纷,应当由政府予以处理,而不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因此,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黄裕昌的起诉。
宣判后,原告黄裕昌不服,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因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经营而发生的纠纷,并非土地使用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发包方的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侵犯承包经营权竞合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政府处理范围。
因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于2005年8月25日裁定:一、撤销启东市人民法院(2005)启民二初字第0448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启东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评析]事实上,本案是因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发生的纠纷,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又涉及两个主要的争议焦点:1.本案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还是土地使用权纠纷;2.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一、本案是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还是土地使用权纠纷从民法角度讲,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性质,并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是农户的生存依靠。
根据本案案情,原告对1.03亩土地拥有合法承包经营权。
对此由其向法院提供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证明。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该承包经营权应当保持30年不变。
因此,在承包人依法承包土地的期限内,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那么必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并由承包人在流转手续上签字认可。
当然,法律也允许承包方自主流转承包经营权。
但是,由于以转让方式流转必将改变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承包方因此将丧失在承包期内的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而且,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报村、乡审批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等手续。
而本案被告显然没有履行相关的手续,且原告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也没有任何变更的记载。
因此,原告至今仍是讼争1.03亩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人。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村委会未经过原告同意,擅自以其女儿出嫁,户口已不在本村为由,将属于原告承包经营的1.03亩土地变更至其他农户名下,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外,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已调整的承包土地,从形式上看,是因承、发包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因该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而从权利属性上讲,这一纠纷又属于因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侵犯承包经营权竞合而发生的纠纷,并非土地使用权纠纷。
理由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不明发生的争议。
即在无法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或者谁享有使用权的情况下,那么对于这种争议,则应当首先由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争议双方的当事人如果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种诉讼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诉讼,而且是一种将行政复议作为前置的诉讼程序,而非民事诉讼。
本案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确,因而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
二、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如上所述,如果本案当事人之间有关的土地纠纷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首先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处理。
亦即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本案。
假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则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