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强化“责令改正”措施的应用
责令改正属性辨析及合理应用

①李孝猛:《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期,第54-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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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定义˙释义
权威释义 Part two
绪论 权威释义
属性辨析 表现形式 问题集锦 科学使用
法源:
我们通过对761篇法学论文的检索① ,试图去寻找 责令改正的由来、演变和发展,归根结底,当前我国法 律体系中所使用的“责令改正”最根本的还是基于《行 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②。
01
绪论
责令改正释义 责令改正法律属性辨析
02
主要内容
Main Contents
03 04 05 06
责令改正的表现形式
基层使用问题集锦及解析 如何科学合理使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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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
绪论
Part one
绪论
权威释义 属性辨析 表现形式 问题集锦 科学使用
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重要手段,在基层行政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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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专题讲解
深入辨析 准确把握 科学应用
课件制作力求通过简明的图示和条理的分析,在一目之间,使读者全解 文意,从而摆脱枯燥的阅读方式,提升学习效率!本次课件启用全新的 “Learn and Do”方式,重点是强调课件的实用性,把基层一线的实践经验 及存在问题与理论相结合,让大家在学习与思考中,学而有得,学有所获!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
责令当5-08/21/content_25101.htm 注:《行政处罚法》全文共计出现“责令”两字8次。
绪论 权威释义
属性辨析 表现形式 问题集锦 科学使用
解析:
浅论浅论“责令改正”行政行为

浅论“责令改正”行政行为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实现行政目的的重要手段。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大多设有“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规定,在基层执法过程中,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被广泛大量的使用。
很多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运用责令改正这一手段也是非常熟练,但对于责令改正法律属性的理解则大相径庭,导致在具体适用和操作中遇到很多难题。
一、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责令改正是指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而作出的要求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的具有强制性的决定。
责令改正既可以单独适用,亦可以和行政处罚合并适用。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行为。
”关于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有人认为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有人认为是行政强制,也有人认为是行政命令。
笔者认为,责令改正不同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是行政主体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命令。
1、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不同。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行为”,可见,责令改正是处罚之前的一种行政手段,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一是概念和具体目的不同。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所给予的法律制裁,以达到对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的目的;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以制止和纠正行为,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
二是性质及容不同。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是对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限制或者剥夺,是对行为人精神和声誉造成损害的惩戒;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行为,其本身并不是制裁,只是要求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行为,消除其不良后果,恢复原状。
三是形式不同。
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及执照和拘留等。
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及在执法工作中的应用

使用责令改正存在 的问题
( ) 用 责令 改正 时机 不 当 。一 一 使
认为 “ 责令改 正 ”属 于行 政指导 ,既 人 的行为 违反法 律 、法 规 、规章 的规 是 日常监管 中用得 少 。即使 发现 了违
非行 政 处罚亦 非行政 强制 。
定 ;2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有 明确 授 法行 为也 由于违法 行为 危害性 不大 而
权 由行政 机 关对 某一 违法行 为给 予责 疏 忽掉 ,没有采取 责令 改正措 施 ,错 令 改正 或法律 、法规 、规章 虽未 明确 过 了使 当事人改 正轻微 违法行 为 的机
责令改正 的法律属性
责 令 改 正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依 法 做 规 定 ,但 依法 属于行 政机 关职权管 辖 会 ;二是在 作 出行 政处 罚决 定时 又同 出要 求行 政相 对人停 止和 纠正 违法行 的 范 围 ( 质 监 部 门对 特 种 设 备 的 时作 出责令改正 用得 多 ,在 案件办 理 如
能按期作 出处 理决 定的 ,经质量 技术 于规避 由于 “ 作为 ” 、 “ 不 不依法 行 法 规 的规定执 行 , 质量 技术监督 行
监 督部 门主要 负责 人批准 ,可 以延 长 政 ”、 “ 不依程 序执 法”等 给执 法人 政 处罚 程序规 定 第三 十条对 此 已有
分 监 管 执 法 人 员 为 避 免 麻 烦 ,在 对 是 不 妥 当 的 。从 证 据 效力 的 角 度 上 行 。
当事人作 出责 令改 正时多使 用 口头责 讲 ,责令改 正通 知书 是质监 部 门对 外
( ) 定责 令改 正法 律 指引 。建 三 制
令 的 方 式 ,虽 然 口 头 责 令 改 正 也 是 责 统一 使用 的制 式法律 文书 ,其法 律效 议 将现 行 的 产 品质量法 、 食 品 令 改 正 的 其 中 一 种 手 段 , 但 与 书 面 的 力 远 远 高 于 执 法 人 员 自 制 的 巡 查 记 安 全 法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定位及其适用

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定位及其适用摘要:在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责令改正是一个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并且在执法实践中广泛运用。
责令改正具有灵活性、可操作性强等特点,但如果滥用,则会加剧社会矛盾。
所以必须对其性质予以界定,以便更好地规范这一执法手段。
关键词:责令改正;法律属性;行政处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大多同时附有“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规定。
但学术界对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一直存在分歧。
那么责令改正是否是一种行政处罚?如果是行政处罚,就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所应当遵循的程序要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决定等,否则,就是程序违法;如果不是行政处罚,它的法律属性又是什么,这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尤其是在基层执法中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一、责令改正的概念界定1.责令改正的法律根据责令改正的基本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关于责令改正的规定,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单纯的责令改正,例如《产品质量法》第40 条第3 款规定,销售者未按照第1 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另一种是把责令改正作为处罚条件,例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 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改正的概念定位责令改正因各种违法行为的不同而分别表现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赔偿、责令销毁、责令更换、责令修理、限期拆除、责令改正、限期治理等很多种形式,概念非常抽象。
根据学术界对责令改正内容的概括,笔者认为可以把责令改正这一概念解释或者定义为:责令改正一般是指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而作出的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的具有强制性的决定。
谈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合法运用

谈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合法运用□四川省泸州市合江食品药品监管局杨文平牟元勇《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但是,笔者在大量的实际执法案卷中发现,很多案件在调查的过程中根本没有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
对这种现象出现了多种解释,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三种:一、先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然后又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二、案件已经立案调查了,随后就要做出行政处罚,没有必要先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三、有的违法行为在罚则的条款中没有责令改正的内容,不必作出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笔者认为以上三种解释均值得商榷,理由是:一、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被列入行政处罚种类,它只是行政主体依法作出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命令,但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其有别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行政处罚。
即便是将责令改正载入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是不恰当的,特别是罚条中没有责令改正表述的,就更不对了。
《责令改正通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同属行政处罚,这就不能构成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两次行政处罚,也就谈不上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二、责令改正是法定程序要求。
根据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不可自由取舍。
我们知道,《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对责令改正作出的规定,是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当已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就应当立刻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禁止要求,履行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终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存在。
因此,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同于行政处罚决定,它是一项程序规定,不履行则涉嫌程序违法。
浅析责令改正行为的实施及意义

责令改正一般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地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而作出的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的具有强制性与命令性的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日常执法过程中,虽也经常运用责令改正这一行政行为,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由于缺乏系统认识这一行为,行政机关在实施了该具体行政行为后,在出现特殊情况下,也会处于被动境地。
因此,全面认识责令改正行为对完善执法细节,体现依法行政,有着积极意义。
尽管在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责令改正行为,但是都没有系统的论述其具体地运行方式,使行政机关在运用责令改正时无章可寻,这就难免会导致在作出责令改正时,在程序上有不统一的情况。
鉴于此,我认为责令改正的实施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责令改正行为的实施条件责令改正行为重在“改正”,要“改正”前提就要存在可改正的行为,即有违法行为存在。
其次存在这样的违法行为必须在经过行政执法部门调查之后确定认可的,同时这样的违法事实也是当事人承认接受的。
再者,对违法事实确认之后,行政执法部门应对该违法事实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确认,表达出自己的法律意见。
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算是有的放矢,“治病救人”。
由此可见,责令改正行为应该在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事实审批之后作出行政处罚之前这个期间作出。
二、责令改正行为的实施形式责令改正的作出,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如向相对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命令相对人予以改正。
但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在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时,均应告知相对人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具体到如何改正的方式,我们认为具体的违法行为,其改正方式也不应相同,应该允许有变体形式,但是都要体现责令改正的内涵特征。
论责令改正的行政行为的理解与适用(盛锋律师)

论责令改正的行政行为的理解与适用班级:00918 学号:091130977 姓名:盛锋《行政处罚法》第23条现实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法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责令消除违法行为。
与此相互应的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部门法中都规定了要求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改正违法行为的,但是从以上法律的明确规定中可以看出责令违法行为人(自然人或法人)改正违法行为行政行为是普遍应用于日常的行政管理之中的,但是由于各部门法中规定的不一致和现实执法中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多边形,导致行政执法人员对于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这种管理措施,行政行为不但在理解有偏差,而且实践中也会产生偏差。
笔者认为首先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裁量的行政行为,显然其适用有程序和实体上的要求,其次,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职责,最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有联系又有区别。
第二方面,本文将从执法的实践中浅议如何灵活适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从而使行政管理工作既符合行政法上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基本要求,又实现教育本人警戒他人的目的,从而最终实现规制经营行为,维持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繁荣的目的。
一、对责令改正行政行为的理解1.责令改正的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而在《消防法》等部门法规定中行政行为有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针对具体事项或事实对外部采取的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使具体事实规则化的行为,而所谓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问题的意见(试行)》对具体行政行为作了如下界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驶行政职权。
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可以总结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影响特定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决定和措施的行为。
浅论浅论责令改正行政行为

浅论责令改正行政行为摘要:责令改正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手段,旨在监督和纠正公务行为中的错误或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
本文从责令改正行政行为的定义、目的、程序和效果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通过深入了解和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责令改正行政行为,并为有效修复和保护公共利益提供参考。
一、引言责令改正行政行为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手段,已经在我国的行政中得到广泛应用。
它既能维护行政机关的威信和权威,又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权益。
因此,对责令改正行政行为的深入探讨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责令改正行政行为的定义责令改正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或不合规行为作出指令,要求其进行纠正或改正的一种行政手段。
它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种法定义务,也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行政救济措施。
责令改正行政行为通常由行政机关发出书面通知,对被指定行为作出具体要求。
三、责令改正行政行为的目的责令改正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违法和不当行为,可以避免违法行为的进一步扩大和深化,提升行政效能和行政公信力。
四、责令改正行政行为的程序责令改正行政行为通常由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制定,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具体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调查和取证:行政机关在责令改正行政行为之前,应当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取证,并明确被指定行为的事实和违法性质。
2. 发出行政通知:行政机关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发出书面通知,具体要求其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并给予合理的期限。
3. 监督和检查:行政机关应当设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对行政相对人的改正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按时按要求进行改正。
4. 处罚和救济:如果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当,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其采取必要的行政处罚措施,并保留诉讼救济的权利。
五、责令改正行政行为的效果责令改正行政行为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制止违法行为:通过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可以使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避免违法行为的扩大和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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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强化“责令改正”措施的应用“责令改正”,是行政主体命令行政相对人改正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具体行为,它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责令改正措施在使用过程中也普通存在使用不规范、管理未完全到位的情形,其重要性没有获得重视,随意性强,影响到了责令改正措施的严肃性。
现就强化“责令改正”措施的应用作粗浅探讨,通过厘清其法律属性、期限和应用情形,提出强化使用的方式方法以更好地服务于工商工作。
一、“责令改正”措施的法律属性
“责令改正”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要求立即或限期改正的具体的行政行为,有别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般行政命令(抽象行政行为),因此“责令改正”措施是可诉可复议的行政行为,属于可能“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情形。
“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法》里规定的七大行政处罚种类之一,也不属于《行政强制法》中的五大行政强制措施之一,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属于“责令改正”措施的一种特定应用情形。
二、“责令改正”措施的期限
“责令改正”措施的期限分立即改正和限期改正两种。
对于行政相对人当前进行的行为已经违反或不改正即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应当要求立即改正;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程序性登记或审批条件的,应当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改正。
通常情形下,《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因此具体到“责令改正”措施,对于限期改正的行为,期限表述上应以三个月为妥,期限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常见“责令改正”措施的适用情形
“责令改正”措施应用广泛,具体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主要为工商登记事项、经营行为监管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三大类,使用中分为单独适用、作为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和并行适用三大情形,具体如下:
(一)单独适用情形
单独适用责令改正措施的情形,指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责任方面仅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规定,没有行政处罚规定,这一情形适用对象通常为情节轻微或政策扶持的主体。
我国现行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中,仅有零星条款存在这样的规定,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这一规定相比较《公司法》或《个体工商户条例》中虚假登记处罚条款明显为轻,体现了国家对农民合作社主体大力扶持的总原则,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
(二)作为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情形
这一情形即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如果违法行为人仍拒不履行改正义务,则将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此类情形通常为对社会秩序危害性不大、不宜直接适用行政处罚的行为实行高限度容忍而规定的,体现了引导、规范的国家意志,程序上体现为这类行为必须先行责令改正,未要求改正直接加以行政处罚的属于程序违法。
这类情形常见于工商登记事项类监管法规中,如《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营行为监管法规中也有体现,如《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七种情形,用词上体现在“拒不改正”上:“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
”。
实践中,少数食品流通经营户存在对登记食品进销台账、履行一票通制度等义务消极执行时,基层监管时可先行责令其改正。
(三)与行政处罚并行适用的情形
这类情形大量见于工商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中,表述方式为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为前后句,适用过程中要注意并处和可单处两种情形,未规定并处的规定体现了自由裁量弹性,基层工作时可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裁量。
如《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对公司“两虚一逃”行为要求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加处罚款;而《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广告发布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并处的条款,处罚和责令改正缺一不可。
四、如何强化“责令改正”措施应用?
“责令改正”措施可以分为口头责令改正和书面责令改正两种形式,从留存监管痕迹、防范监管风险的角度而言,一般应适用书面责令改正形式,具体表现为现场检查时向管理对象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
强化“责令改正”措施的应用要做到以下三点:
1、规范文书使用
责令改正通知书有文号、当事人名称、违法情节、构成行为、责令依据、责令期限和措施以及救济渠道的描述,还包括送达的相关事项,基层适用时可以通过规范文号编制、罗列常见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改正目标,方便现场填写。
2、健全台账登记
基层工作时要将已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时归档,记录文号、当事人、违法情节和责令改正期限等事项,登记“责令改正”措施台账,建立“责令改正”措施数据库。
3、强化后续监管
基层应当对限期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在到期期限时间内进行回访,检验责令改正措施的效果,对于仍未改正的违法行为,坚决立案查处。
五、强化“责令改正”措施应用的意义
1、“责令改正”体现了“攻大奸、戒小过”的工作理念,通过对轻微违法行为加以引导、纠正,消除违法倾向和苗头,真正扶持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2、强化“责令改正”措施是留存监管痕迹、防范监管风险的需要,是基础监管发现、处置、后续检验的重要一环,登记台账和文书是最有力的监管痕迹;
3、强化“责令改正”措施的应用是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的需要,对于现场检查时发现的必须先行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文书要发放到位,避免后续处罚的被动;
4、强化“责令改正”措施的应用是维护工商监管行为严肃性的必然要求,是提升行政相对人守法意识、宣传工商法律法规的良好载体。
参考资料:
1、《浅谈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及适用》高进宝山西省大同市工商局南郊分局
2010年06月21日来源:中国工商报
2、《责令改正的适用应视情况而定》林泗彬福建省东山县环境监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