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
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方法

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方法工龄是指职工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所累计的工作年限。
计算工龄的方法对于事业单位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职工的权益和待遇。
本文将介绍一种常用的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方法。
一、通用的工龄计算方法在大多数事业单位中,工龄通常是根据以下两个因素来计算的:1. 入职时间:这是职工正式成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时间。
2. 经过的工作年限:这是指职工实际在事业单位内工作的年限。
具体的工龄计算方法如下:1. 计算入职时间:入职时间是指职工正式成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那一天。
这一天可以通过入职文件、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确定。
2. 计算经过的工作年限:经过的工作年限是指职工在事业单位内工作的累计年限。
通常情况下,每满一年工作可确定一年的工龄。
二、特殊情况的工龄计算方法除了通用的工龄计算方法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处理:1. 跨单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职工在事业单位之间有过工作间断、跳槽或调动的情况,这时的工龄计算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工龄的计算应该包括在不同单位工作的年限总和。
2. 参与过试用期的计算:如果职工在事业单位内先经历了试用期,那么试用期内的工作年限可以纳入计算范围,作为工龄的一部分。
具体的计算方法可以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或按照试用期年限计算,根据哪个更有利于职工来确定。
3. 学习、培训期的计算:如果职工在事业单位内参与了学习、培训或其他训练活动,这些时间通常也可以计算入工龄。
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根据事业单位的规定来确定。
三、工龄计算的实施为了准确计算职工的工龄,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体系。
档案中应包括职工的入职时间、跨单位工作年限、试用期情况、学习培训记录等相关信息。
同时,相关部门应制定明确的工龄计算政策,确保计算方法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方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于维护职工权益和激励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采用通用计算方法,并对特殊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可以有效保障职工的工龄权益,激励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参加工作时间计算工龄公式表格公式

工作时间计算工龄公式表格公式1. 引言工龄是衡量一个员工在公司内工作时间的重要指标,也是评定职称和待遇的重要依据。
不同的公司可能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但一般来说,工龄是以年为单位计算的。
在未来的职业规划和发展中,了解如何计算工龄对于员工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2. 工作时间的基本单位在计算工龄时,最基本的单位是工作时间,一般以小时、天、月和年来表示。
在实际计算中,通常以年为单位进行统计和计算。
我们可以把工作时间表示为:年数 + 月数/12 + 天数/365。
这样可以更精确地计算一个员工的工作时间。
3. 工龄的计算方法在计算工龄时,通常使用的公式是:工龄 = 当前时间 - 入职时间这个公式比较简单,可以直接用于计算工龄。
4. 工作时间计算表格为了更清晰地展现员工的工作时间,可以使用工作时间计算表格。
表格的设计应该包括员工的入职时间、岗位、职称等基本信息,以及每年的工龄变化情况。
通过表格,可以清晰地看到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龄情况,有利于企业对员工的管理和评定。
5. 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工龄的计算,我认为更精确的工作时间单位可以更好地反映员工的工作情况。
表格的设计也可以更直观地展现员工的工作时间,有利于企业管理和员工评定。
6. 总结工龄是评定员工在公司内工作时间的重要指标,计算工龄的公式简单明了,同时使用工作时间计算表格可以更清晰地展现员工的工作情况。
对于员工来说,了解如何计算工龄有利于未来的职业规划和发展。
通过本文的阐述,我希望能够对工作时间计算工龄公式表格公式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同时也能够更好地运用这些知识来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
工作时间对员工的重要性工作时间,也就是工龄,是评价一个员工在公司内工作时间的重要指标。
它不仅仅是一串数字,更是一个员工在公司内所积累的经验和贡献的体现。
工作时间不仅仅是对员工本人有意义,对企业管理和评定员工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工作时间是评定职称和待遇的重要依据。
在大多数公司中,工作时间长的员工往往能够获得更多的晋升机会和更丰厚的薪资待遇。
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在企业管理中,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工龄、工资待遇以及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
因此,正确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那么,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呢?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员工首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时间。
这意味着,只有当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正式开始工作时,才能被认定为参加工作。
在这一点上,企业和员工都应当保留好相关的劳动合同、入职通知、录用函等证明文件,以便日后需要进行参加工作时间认定时使用。
其次,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参加工作时间认定,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比如,对于曾经离职再次回到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员工,其参加工作时间应当是指员工首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时间,而不是重新回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
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进行参加工作时间认定时,要综合考虑员工的工作经历和相关证明文件,做出准确的认定。
此外,对于员工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跳槽的情况,也需要进行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的参加工作时间应当是指员工在各个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时间总和。
这就需要员工在跳槽时,要及时保留好离职证明、入职通知、工资单等相关证明文件,以便将来需要进行参加工作时间认定时使用。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必须要客观、公正、合理。
用人单位在进行参加工作时间认定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能随意更改或篡改员工的参加工作时间。
而员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也要认真核对合同中关于参加工作时间的约定,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总之,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员工的工龄、工资待遇以及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
因此,在进行参加工作时间认定时,企业和员工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

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第一节概念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和工龄计算,是组织人事部门从事人事工作的同志必须熟悉的一项重要业务,这项业务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又与其他政策密切相关,直接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
由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下面作一个简单的概念性的说明。
1、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
具体又分为建国前的和建国后的。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分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
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参加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人民军队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转正前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起始时间。
后来还包括在私营企事业单位工作、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转正前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时间。
2、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3、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各个单位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时间。
如包括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可以合并或连续计算的工作时间,以及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时间,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或直接参军复转到地方工作等(注:职工调动前后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相加叫工龄连续计算;职工间断工作时间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叫工龄合并计算)。
4、工作年限:全称叫革命工作年限,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
有关文件规定,工作年限不仅包括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时间,实际上还包括建国后职工在机关、企事业、人民军队等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5、工作年限的计算:豫人退[1999]2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比例时工作年限应以周年计算,但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6个月的,可以按一年计算。
如某职工1960年10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退休,其计发退休费的工作年限是35年。
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

参加工作时间与工龄认定第一节概念参加工作时间得确定与工龄计算,就是组织人事部门从事人事工作得同志必须熟悉得一项重要业务,这项业务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又与其她政策密切相关,直接涉及到个人得切身利益。
由于实际工作中遇到得问题比较复杂,下面作一个简单得概念性得说明。
1、参加工作时间:就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得起始时间、具体又分为建国前得与建国后得。
建国前参加工作得,一般称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就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得革命战争,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得任务,以公开社会身分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得起始时间、建国后参加工作得,一般称参加工作时间,就是指参加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人民军队与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得起始时间,以及转正前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得起始时间。
后来还包括在私营企事业单位工作、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转正前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时间。
2、工龄:就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得工作时间。
3、连续工龄:就是指职工在各个单位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得时间。
如包括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可以合并或连续计算得工作时间,以及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得时间,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得或直接参军复转到地方工作等(注:职工调动前后按规定可计算工龄得工作时间相加叫工龄连续计算;职工间断工作时间按规定可计算工龄得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叫工龄合并计算)。
4、工作年限:全称叫革命工作年限,就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得时间、有关文件规定,工作年限不仅包括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时间,实际上还包括建国后职工在机关、企事业、人民军队等单位连续工作得时间、5、工作年限得计算:豫人退[1999]2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比例时工作年限应以周年计算,但按周年计算后剩余得月数超过6个月得,可以按一年计算。
如某职工1960年10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退休,其计发退休费得工作年限就是35年。
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工龄

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工龄工龄是指一个职工自参加工作以来,在各个单位累计工作的时间。
在我国,工龄是职工享受劳动保障待遇的一个重要依据。
那么,在劳动合同中,如何认定工龄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一、工龄的分类工龄分为连续工龄和累计工龄两种。
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累计工龄是指职工在各个单位工作时间的总和。
在劳动合同中,通常认定的是连续工龄。
二、工龄的认定依据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证据。
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记载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等信息。
这些信息是认定工龄的重要依据。
2. 工资条:工资条是职工工资发放的凭证,上面通常会注明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等信息。
工资条可以作为认定工龄的辅助证据。
3. 社保缴费记录:社保缴费记录是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记录,上面会记载职工的缴费起始时间等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可以作为认定工龄的参考依据。
4. 职工档案:职工档案是记载职工个人信息、工作经历等内容的文件。
在职工档案中,通常会有招工表、劳动合同、工资台账等材料,这些材料是认定工龄的重要依据。
三、工龄的认定程序1. 职工本人提供相关材料:职工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等与工龄认定相关的材料。
2. 单位核实:单位应当核实职工提供的材料,确认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间等信息。
3. 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职工提供相关材料后,劳动保障部门会根据材料内容,认定职工的工龄。
在认定过程中,劳动保障部门可能会要求职工提供其他辅助材料。
4. 工龄认定书:劳动保障部门会在认定完成后,出具工龄认定书。
工龄认定书是职工享受劳动保障待遇的重要依据。
四、工龄的认定注意事项1. 职工应当妥善保管与工龄相关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等。
这些材料在工龄认定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2. 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办理劳动合同、社保缴费等相关手续,确保职工的工龄得以正确认定。
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的计算

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的计算一、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是指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折算缴费年限之和。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从1992年1月1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起,企业和职工本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是指1991年底前职工按国家、省、市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折算缴费年限,为1991年底前职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敏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折算的工龄。
从事矿山井下、高温等工种每工作一年折算1年零3个月缴费年限;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每工作一年折算1年零6个月缴费年限;从事高空或繁重体力劳动不折算。
根据省规定,1992年1月1日后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不折算缴费年限,1991年底之前从事特殊工种最多只能折算缴费年限5 年。
不按特殊工种退休人员不折算缴费年限。
二、关于工龄计算问题1、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2、经组织部门或镇(乡、公社)党委正式批准的村组织书记、村主任(大队长)、村(大队)主办会计的三种职务,且在村(大队)任职期间享受固定生活费或定额补贴的人员,被企业录用为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上述岗位上工作的时间(包括由组织安排在上述三种职务上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和成为企业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其中:缴费年限的最早起始时间为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开始,以前的不再连续计算,1986年10月后在上述岗位工作的时间,必须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1999年2月起执行)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精神,对办理代理挂靠手续的上述三种职务人员,其缴费年限也可参照执行。
事业单位工龄认定标准

事业单位工龄认定标准事业单位工龄认定标准是指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对员工工龄进行认定的标准和规定。
事业单位工龄认定标准的制定,对于员工的工作待遇、晋升和福利待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事业单位工龄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事业单位工龄认定标准的核心内容包括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停薪留职时间、因公出国(境)时间等。
其中,入职时间是指员工正式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离职时间是指员工离开事业单位的时间,停薪留职时间是指员工因特殊原因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但仍然保留工作关系的时间,因公出国(境)时间是指员工因公务需要前往国外(境外)工作或学习的时间。
这些时间的认定对于员工的工龄具有重要的影响。
其次,事业单位工龄认定标准的具体操作包括员工档案的管理、工作记录的审查、证明材料的提供等。
员工档案的管理应当做到完备、真实、准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入职登记、离职手续、停薪留职备案、因公出国(境)备案等内容。
工作记录的审查应当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员工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具体表现进行评估,包括工作业绩、奖惩情况、考核评定等内容。
证明材料的提供应当及时、完整、规范,包括入职通知书、离职证明、停薪留职证明、因公出国(境)证明等文件。
再次,事业单位工龄认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全体在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
对于在职员工,事业单位工龄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其工资待遇、晋升机会和福利享受;对于离退休人员,事业单位工龄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其退休金的计算和领取。
因此,事业单位工龄认定标准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广大员工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公平公正。
最后,事业单位工龄认定标准的监督和管理应当加强。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龄认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龄认定的流程、责任人和时限要求,确保工龄认定的公正、公平和及时。
同时,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工龄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龄认定中的不正之风,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工龄认定标准是事业单位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对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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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第一节概念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和工龄计算,是组织人事部门从事人事工作的同志必须熟悉的一项重要业务,这项业务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又与其他政策密切相关,直接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
由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下面作一个简单的概念性的说明。
1、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
具体又分为建国前的和建国后的。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分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
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参加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人民军队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转正前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起始时间。
后来还包括在私营企事业单位工作、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转正前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时间。
2、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3、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各个单位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时间。
如包括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可以合并或连续计算的工作时间,以及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时间,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或直接参军复转到地方工作等(注:职工调动前后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相加叫工龄连续计算;职工间断工作时间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叫工龄合并计算)。
4、工作年限:全称叫革命工作年限,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
有关文件规定,工作年限不仅包括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时间,实际上还包括建国后职工在机关、企事业、人民军队等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5、工作年限的计算:豫人退[1999]2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比例时工作年限应以周年计算,但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6个月的,可以按一年计算。
如某职工 1960年10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退休,其计发退休费的工作年限是 35年。
已退休人员按本条规定需提高退休费比例的,从本文下发之月起执行,以前的不再补发。
第二节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认定中组发[1982]11号文件规定:P194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根据上述原则,现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除本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
机关的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当工人之日算起。
二、 1937年7月6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从入党之日算起。
上述人员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又入党(团)的,除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已有结论者外,从其重新入党(团)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三、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党的任务,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仅有某些革命活动,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游行示威等,而主要从事社会职业的,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四、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五、根据地、解放区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员,凡一贯服从人民政府调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公立学校任教之日算起。
六、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我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和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大学、公学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
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当地解放后开办的革命大学和被我接收、恢复开学的高等学校,以及抗日中学、联合中学、师范、职业学校等各类中等学校和干部学校附设的中学部、预备班学习后分配工作的,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在职工作人员,由组织选送到各类学校学习,毕业后即重新工作的,其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
七、起义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起义后即参加革命工作的,从起义之日算起;曾资遣回家的,从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八、留用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人民政权下当干部之日算起。
九、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
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3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3年的,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十、因负伤、患病或队伍转移、组织被破坏等原因脱离革命队伍,离队期间积极寻找组织,主动为党工作,当地解放就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离队期间未积极寻找组织,也未有损害革命的言行,3年内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也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自动离职,或因思想落后脱离革命队伍,以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般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情节严重的逃亡者,如携械、携款、畏罪潜逃,后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律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十一、被捕、被俘人员,在被捕、被俘期间没有错误或虽有错误,但情节较轻,获释后,即积极寻找组织,自觉进行革命工作的,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
自首情节严重,或有叛变行为,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但过去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已有结论者,一般可不再变动。
十二、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因过失犯罪被判刑,情节较轻的,或缓刑、监外执行未离开工作岗位的,也可以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第三节建国后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认定一、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按毕业分配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计算参加工作时间。
二、临时工、合同工参加工作时间P254豫劳人老字[1986]2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等临时性的工作人员,被录用、招工(含顶替)、招干,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招工(含顶替)、招干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包括经劳动人事部门调动,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上述人员从工作岗位直接参军后,无论是否回原单位工作,其参军前当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的时间,以及参军后的军龄,都应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豫劳人险〔1989〕18号文件规定:P296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
豫劳人险〔1988〕7号文件规定:P294在劳动服务公司开办的集体企业从业人员,以后又被招收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工龄的计算,省厅豫劳人业字[1984]15号规定:“按在集体企业实际从业年限累计计算连续工龄”。
此规定系指城镇待业青年的工龄计算;不属城镇待业青年而安排的其他(如家属工、民办教师等)从业人员,仍按国家现行工龄计算的政策规定执行。
三、下乡知识青年参加工作时间劳人培〔1985〕23号文件规定:P247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
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原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原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插队期间进入或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
四、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参加工作时间豫人退[1992]9号文件规定: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的代课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和直接参军后复转到地方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时确定。
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到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入学前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时确定。
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
民办教师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的时间,乡村医生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第一次任教和第一次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可以作为参加工作时间的起始时间。
1988年1月1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才能承认其乡村医生。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劳人险函〔1982〕32号文件规定:P212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在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时的军龄和复员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豫劳险字[83]第02号文件规定: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
六、职工学习期间工作年限的计算豫劳人老字〔1986〕2号文件规定:P251国家职工凡在1969年底以前,因工作需要经组织调派(保送、选送、推荐)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和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
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其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