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银保合作 推进保险代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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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尽职调查和后评价制度,严格准入和退出管理商业银行应对拟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等;对拟代销的保险产品进行严格审核。
商业银行应按照“认识你的交易对手”的原则,与调查合格的保险公司签订相关代理协议或合同,应按照“认识你的业务和代销的产品”的原则,审慎选择代销的保险产品。
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和考虑代销产品的风险以及复杂程度,合理授权各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业务种类,对于投资性保险产品,应在设有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以上层级(含)的网点进行销售。
要建立保险公司尽职情况考评机制和后评价制度,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问题的保险公司,应停止与其合作,对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产品应及时停止销售。
二、规范销售行为,严禁销售误导与不当宣传商业银行应切实加强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应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对宣传资料进行存档管理。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摆放的宣传材料必须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陕保监发[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保监发〔2011〕156号)各银监分局,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养老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健康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陕西省银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下发以来,我省银保业务积极转型,认真规范,市场秩序有所好转。
但检查发现,银保业务仍存在资格管理不到位、销售过程不规范、承保信息不完整、单证管理不严格、财务管理不合规等突出问题。
为切实规范银保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进一步强调并明确如下:一、规范银保业务合作模式,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发展(一)加强代理资格管理。
商业银行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同时要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授权。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
未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工作。
未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不得从事银行保险相关工作。
(二)据实列支代理费用。
银保业务代理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代理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要实现总公司对总行统一支付。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保监发〔201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双方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根据《保险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代理关系第一节合作对象第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
第六条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商业银行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资本充足率、风险管控能力、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第七条商业银行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第八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选择和评价合作对象,应当参考监管部门、外部审计、评级机构以及行业协会披露的信息,确保获取的有关信息真实可靠。
第九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
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保险代理会议领导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保险代理会议,共同探讨保险代理业务的发展与提升。
首先,我代表公司对各位领导、同事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保险产品和服务日益丰富,保险代理业务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在此,我要对全体保险代理人表示衷心的感谢,是你们的辛勤付出,让我们的公司得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保险代理业务的发展进行阐述:一、明确保险代理业务的发展方向1. 深化保险代理业务改革,提高服务水平。
我们要以客户为中心,不断完善保险代理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 优化产品结构,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
我们要紧跟市场趋势,开发适应不同客户需求的保险产品,满足客户在风险保障、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需求。
3. 加强与保险公司、银行等合作伙伴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保险代理业务的发展。
二、强化保险代理队伍建设1. 提高保险代理人的专业素养。
我们要加强保险代理人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服务意识。
2.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发保险代理人工作积极性。
我们要设立合理的薪酬体系,对业绩突出的保险代理人给予奖励,激发其工作热情。
3. 加强团队建设,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我们要注重团队协作,提高团队凝聚力,共同为实现公司发展目标而努力。
三、加大市场拓展力度1. 深入挖掘客户需求,拓展市场空间。
我们要积极开展市场调研,了解客户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2. 加强线上线下推广,提高品牌知名度。
我们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渠道,加大品牌宣传力度,提高市场占有率。
3. 拓展业务领域,实现多元化发展。
我们要在原有业务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业务领域,实现业务多元化发展。
四、强化风险防控意识1. 提高保险代理人的合规意识。
我们要加强法律法规培训,确保保险代理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2. 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确保业务稳健发展。
我们要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对潜在风险进行及时识别和处置。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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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
(一)投保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1.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
保险公司核保时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产品不适合、信息不真实、客户无继续投保意愿等问题的不得承保。
(二)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1.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2.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3.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4.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
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流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
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五、对于通过风险测评表明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银行开展保险业务发展建议和意见

银行开展保险业务发展建议和意见一、前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深化,银行与保险业务的融合已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开展保险业务不仅可以丰富产品线,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还可以提升银行的综合服务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
因此,本文旨在对银行开展保险业务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以供参考。
二、银行开展保险业务的必要性1.客户需求多样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多样化,保险业务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客户的青睐。
2.金融服务一体化:银行开展保险业务是实现金融服务一体化的重要途径,有助于提升银行的综合服务能力,增强客户黏性。
3.提升利润水平:保险业务具有较高的利润水平,有助于银行优化收入结构,提升整体盈利能力。
三、发展建议1.深化银保合作:银行应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共同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同时,双方应建立健全的合作机制,确保业务开展的顺畅和高效。
2.提升专业水平:银行应加强对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通过定期组织培训、分享会等活动,使业务人员能够更好地理解客户需求,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和服务。
3.创新产品与服务:银行应根据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不断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
例如,可以推出针对特定人群的定制化保险产品,或者将保险业务与银行的其他业务相结合,形成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方案。
4.强化风险管理:银行在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加强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内部控制等措施,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
四、意见1.加大宣传力度:银行应加大对保险业务的宣传力度,提高客户对保险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可以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如官方网站、社交媒体、营业网点等。
2.优化服务流程:银行应优化保险业务的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可以通过简化手续、提供便捷的线上办理方式等措施,提升客户体验。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保监发〔2008〕122 号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分局,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苏州分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各保险行业协会,江苏省银行业协会: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密切,银行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客户需求、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拓展保险服务领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业务,杜绝销售误导、违规支付手续费等不规范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苏保监发〔2006〕174号)执行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销售资格与教育培训管理(一)银行网点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方可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并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放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应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
(三)保险公司与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明确授权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保险公司对其授权范围内的银行代理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四)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加强培训教育工作,培训内容不得含有误导性陈述。
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培训工作由银行组织实施,保险公司应银行要求可以提供培训支持。
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分别建立培训档案制度,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二、正确宣传银行保险产品(五)保险公司和银行应正确宣传银行保险产品,宣传内容不得违反有关监管规定。
(六)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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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银保合作推进保险代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在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一方面,社会各界及城乡居民保险保障意识正在不断得到增强,给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提供了广阔市场;另一方面,保险业正在借势利用银行网点和客户资源,加快推进保险市场份额的抢夺和占领。
银行业在当前改革与发展过程中,也正在顺势而为,从改变传统存贷业务创收的单一模式逐步走向以保险代理、基金销售、代客理财等新型中间业务争收的多元化模式。
在专业发展、混业经营、互利共赢的战略发展目标下,进一步加强银保合作,推进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尤其显得十分重要和非常必要。
一、抓好理性宣传,力促有效出单
一是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往来沟通与大堂营销。
按照保险公司进驻网点的布局范围、对象和排轮班时间方案,做好柜台、大堂经理与保险公司驻点业务员的有效营销和理性宣传工作,有条件的网点可设立代理保险专柜,布放代理保险指示牌,从帮助客户理财的角度实事求是地向客户介绍代理保险产品;二是各营业网点要统一布放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展架、宣传彩页、产品介绍等资料,正确引导客户。
三是要注重抓好客户维护与售后跟进服务。
一线员工在实际营销过程中,除了帮客户填单外,要着重抓住某些细节,并做到长期跟踪维护:一者要把每年的寿险分红信
息及时告知客户,使客户能意会到农行始终都在关注、关心他的收益;二者当客户因特殊原因而要求退保时,要及时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问清楚退保原因,如果确实因短期急需资金,可建议客户在农行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这样既解决了客户的应急资金所需,又为客户避免了损失;三者当客户到期持保单进行兑付时,要仔细跟客户算好收入帐,用心动员客户续保。
四是要主动与保险公司衔接配合,积极开展送金融、保险知识下乡宣传活动。
要与宣传农行“惠农卡”等产品相结合,充分利用农村集镇赶墟时机,对农民和集镇居民进行现场宣传、咨询、推介农行及保险产品。
同时,各行要通过保险公司充分利用电台、报纸、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宣传农行保险代理产品,在县域内外构造农行代理保险、为客户理财的新氛围。
二、整合内外资源,加大推进力度
要组织全行员工人人营销保险,同时所有信贷客户必须无条件购买保险。
一是对凡应办理抵(质)押物财产保险而没有办理的,应按上级行规定加紧补办。
二是对法人客户其董事会成员必须动员购买寿险;个人信贷客户必须按规定购买保险。
各相关业务部门要全力配合,抓进度,抓落实,对凡未“网点破零”、“内外勤破零”、“产品破零”、以支行为单位“天天未破零”的支行,要按旬进行通报,对落而不实的对支行主要领导及分管行长进行
问责。
三、加强合规管理,实行流动准入
在大力推进保险代理业务做大做强的同时,要注意关注和防范风险,切实加强依法合规管理。
一是要杜绝飞单和私下交易。
凡发现农行员工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农行利益,私下交易者将按照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一律作开除处理。
二是杜绝保险公司之间无序的价格竞争。
要统一规范,严格执行保监会有关规定要求,按照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价格统一入大帐,任何保险公司不得为了竞争需要,变相提高给农行员工的报酬,一经发现,将取消与该保险公司的合作。
同时对已划分了展业网点范围的代理保险公司,对其展业范围内的单个网点累计三个月业绩低于50万元的,对该代理保险公司实行退出进行招标。
四、领导带头揽保,开创新的局面
要进一步提高对保险代理业务发展的再认识。
在当前信贷调控从严,股市、基金处于低迷的背景下,要把推进保险代理业务的发展,作为实现本单位中间业务创收重点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增加有效收入来源。
在具体措施上,要进一步抓好四个结合:一是领导带头与全员揽保相结合。
要求
各行“一把手”和分管行长要带头“破零”,网点负责人要做到“破零”,在此基础上,各行要充分调动全员揽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用好、用足上级行产品计价、季度竞赛、各家保险公司给予的合规激励政策,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加大激励力度;二是柜台、大堂与外勤相结合。
柜台营销是保险代理的重要基础平台,各行要统筹好柜台资源营销与大堂经理引导营销,提高有效出单率。
同时,要明确客户经理营销保险代理的任务与责任,开展对个人与信贷客户的双向直接营销;三是前台与后台相结合。
要转变思维观念,摆正位置,引导信贷客户增强保险意识,切实做到无论法人信贷客户还是个人信贷客户,每办一笔业务都必须买保险,以及时转嫁银行风险,对此,前后台部门要密切配合;四是农行与保险公司相结合。
要加强双方合作沟通,按照协议要求办事。
要理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按照我行的重点合作对象和网点排班人员、时间及相关要求进行合规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