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功能分区装修工程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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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5—0210

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专业建设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3.工程内容及规模:。

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 。

5.工程投资估算:。

6.工程进度安排:。

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 。

2.工程设计阶段:。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图书馆文化形象和整体馆藏布局设计、装饰装修、智能化设计、书架桌椅家俱设备配置设计等,包括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续相关服务工作,设计周期为30天(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设计目标:先进、主流、可靠、安全、开放、实用,达到符合图审及消防要求。

4.工程设计成果图纸份数:需提供十套图纸及一套电子文档。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 ;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招标文件;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份、副本份,设计人执正本份、副本份。

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略)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工程地点

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真实填写)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第七条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项目建安费用估算为人民币万元(含税,税率为:),最终的设计费结算以本建设项目最终审定的工程结算价作为计算基数同比例调整。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审批不通过的情况除外。)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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