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一般诊疗费内容解释和实施工作要求27

合集下载

一般诊疗费管理

一般诊疗费管理
四川省卫生 厅
文件
四川省财政 厅
川卫办发〔2012〕45 号
关于加强新农合门诊统筹 和一般诊疗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财政局、各扩权县卫生局、财政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
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47 号)、《四川省发改委、卫生厅、 人社厅关于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价 格〔2011〕283 号)和《四川省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关于 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指导 意见》(川卫办发〔2011〕298 号)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农合 门诊统筹和一般诊疗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元,参合农民一般诊疗费由新农合基金给予全额补偿报销。原则 上全年总门诊人次控制在本地区服务人口数的 2.5 倍左右。
(二)一般诊疗费的支付。 一般诊疗费由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给予支付,新农合经办 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控制、据实结算、超支不补,结余 部分转入统筹基金。县级财政及新农合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乡 镇门诊统筹情况,给予乡镇卫生院一定额度的一般诊疗费周转 金,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垫付对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的补偿结 算资金。 (三)一般诊疗费的补偿及监管。 为规范一般诊疗费申请、审批及结算工作,简化操作流程等, 一般诊疗费补偿结算要与门诊统筹补偿结算工作一并进行,各 乡镇医疗机构在向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结算门诊统筹及一 般诊疗费补偿费用时,须提供“新农合门诊统筹及一般诊疗费补 偿金额申请审批结算表”(见附件)和门诊统筹就诊人员花名册, 村卫生室补偿费用申报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办理。 在做好补偿金额申请结算审批工作的同时,医疗机构还须 做到以下几点: 1.向门诊就医患者出具发票或专用收据。
二、科学测算一般诊疗费补偿金额,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 运行

一般诊疗费宣传资料

一般诊疗费宣传资料

一般诊疗费宣传资料
一、什么是一般诊疗费?
一般诊疗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主要是指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指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单设药事服务费。

二、实行一般诊疗费后与未实行前有何区别?
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9元/人次。

对于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一般诊疗费”会减轻患者的负担,参合农民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个人只需支付1元。

比如:一门诊输液病人,若未参合需承担费用为:药费假定为30元,加上诊查费1元,皮试费2.5元,静脉输液费(按3瓶计算)14元,总计47.5元。

若参合,实行一般诊疗费后只需承担费用为药费30元加上1元。

(其中30元的药费还能通过门诊统筹按40%的比例报销)(未参合的一般诊疗费需承担9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06•【字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的通知五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厅字〔2023〕3号)精神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卫发〔2023〕147号)要求,为提升乡村诊疗能力,经研究,决定提高全区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村卫生室输液患者收费标准从原5元/次提高至6元/次、非输液患者收费标准从原4元/次调整为5元/次,其中患者个人负担1元、其余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

二、实施范围为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本次调整仅涉及村卫生室。

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城市社区服务站暂不调整。

三、工作要求(一)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的增量计入年度调增总量。

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求,调整村卫生室增加一元一般诊疗费产生的增量纳入年度价格动态调整中统筹分配。

今年调价评估除石嘴山市不符合上调价格启动条件外,其余地市均可上调价格,为确保全区共同推进落实,调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增加的量计入各地市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控总量,石嘴山市增量在后续价格专项调整中扣减(各地市占用空间详见附件)。

(二)确保2023年12月底前落实到位。

各地市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及时制定出台调整辖区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政策。

政策落地后,要加强村卫生室运行情况的跟踪监测和指导,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应对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医保局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村卫生室收取一般诊疗费标准 .doc

村卫生室收取一般诊疗费标准 .doc

村卫生室收取一般诊疗费标准
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村卫生室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

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的村卫生室,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可收取一般诊疗费。

一般诊疗费项目包括挂号费,诊查费,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下输液,小儿头皮输液费,病历手册工本费费用。

不包括药品费和原注射费规定以外国家规定允许收取费用的医用耗材。

二、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5元/人次。

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外收费或变相收费。

对于一个疗程内需要提供多次间断性诊疗服务的情况,只收取首次一般诊疗费。

三、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由就诊新农合参保患者和新农合基金共同负担。

其中,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统一支付4元,个人自付1元。

新农合基金支付一般诊疗费要参考村卫生室服务人口、参合人员就医频次等因素实行总额控制的支付办法,并计入参合人员门诊费用补偿封顶线。

未参合人员的一般诊疗费由个人自付。

各地原已出台的村卫生室挂号费、诊查费和注射费等减免规定可继续执行,直接冲抵就诊患者个人支付部分。

四、本文自2011年12月20日起执行。

(鄂价农医规[2011]160号)。

国务院:一般诊疗费10元左右

国务院:一般诊疗费10元左右

龙源期刊网
国务院:一般诊疗费10元左右
作者:
来源:《恋爱婚姻家庭·养生版》2013年第05期
国务院办公厅2月20日印发《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

意见要求,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

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10元左右。

意见提到,要严格落实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将其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支付。

何为一般诊疗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皮下输液、静脉输液、小儿头皮静脉输液)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含病历手册,不含药物、一次性输液器、过滤器、采血器、注射器、血液和血制品等费用),不单设药事服务费。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上报一般诊疗费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上报一般诊疗费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上报一般诊疗费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皖价医函[2011]256号•【施行日期】201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上报一般诊疗费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皖价医函〔2011〕256号)各市物价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精神,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基层医疗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的通知》(皖价医〔2011〕156号),于9月1日在全省基层医疗机构全面实行了一般诊疗费政策,这对于维护群众利益、合理补偿基层医疗机构收入、改变基层门诊输液率偏高现状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确保一般诊疗费政策正确执行,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请就一般诊疗费政策执行情况报告省局。

内容如下。

一、一般诊疗费政策执行情况。

各市(包括所辖县市区)一般诊疗费政策的执行的时间、发文文号及具体方案的内容,包括收费标准、报销比例、医保支付等情况。

二、一般诊疗费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包括政策界定、项目内涵、医保报销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三、各地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皖价电〔2011〕42号)开展专项检查的情况,包括检查的方式、人次、基层医疗机构的数量以及检查结果。

四、一般诊疗费政策至今尚未执行的市县要说明原因。

各地要高度重视,立即对所辖县区一般诊疗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汇总,同时加强与卫生、人社、财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认真分析研究一般诊疗费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请各市将执行情况报告于12月9日前报至省物价局(农医处)。

联系人:周红军;电话:2652193;电子信箱:*****************。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医疗服务收费的具体要求及常见问题

医疗服务收费的具体要求及常见问题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手术类收费
手术收费中由于术方式不同而致同一脏 器(部位)手术的名称不同者,可参照 同类手术标准收费。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手术类收费
肺大泡结扎术——切除术 腹股沟疝高位结扎术——修补术 指骨清创缩骨术——清创+截指术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三、检查、治疗、处置类
患者在门诊、住院期间的各种治疗处置 费应按具体治疗和处置项目收费,不得 笼统称为治疗处置费,违者按乱收费处。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检查、治疗、处置类
各项治疗处置费中,凡注明“材料费另 收”的可按要求计价收费,未注明者一 律不得另收。 需要采集标本的,其收费已计入标准中, 不再单独收费。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特殊病房床位费
特需病房: 标配特需病房:200.00/日 两室一床 :100.00/日 一室一床 :50.00/日 一室二床 :30.00/日 温馨病房 :100.00/日 康乐待产病房 :100.00/日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普通病房冷暖费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应在新增医疗服 务项目获批准立项后,1月内按有关规 定拟订临时价格,并报市卫生和价格部 门备案后实行收费。附临时价格核定办 法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临时价格核定办法
项目成本=仪器设备费+药品卫生材料费 +医疗业务及行政管理费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门、急诊简易床位费 门诊急症科抢救费 救护车费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一般医院收费管理制度

一般医院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收费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

第三条医院收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医院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公开,便于患者了解和监督。

(二)合理合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三)规范操作:收费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收费准确无误。

(四)优质服务:收费人员应热情服务,耐心解答患者疑问。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第四条医院收费项目包括医疗服务、药品、检查、治疗、护理、康复等。

第五条医院收费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医院收费项目调整,应依法报经物价部门批准。

第七条医院收费价格公示:(一)医院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价格政策。

(二)收费处应设置价格公示栏,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医院收费由财务科、住院处、门诊挂号室、收费处等医院规定的有关科室办理,其他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收费。

第九条收费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二)熟悉收费政策和操作流程。

(三)持证上岗。

第十条收费操作流程:(一)收费人员应核对患者身份、病情及收费项目。

(二)收费人员应按照规定收取费用,确保收费准确无误。

(三)收费人员应在收费票据上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信息。

(四)收费人员应妥善保管收费票据,不得随意涂改、伪造、销毁。

第十一条收费收据打印要求:(一)大小写金额相符。

(二)有日期、姓名。

(三)收费收据不得涂改、伪造、销毁。

第十二条退费管理:(一)门诊和住院病人退费要求必须单据齐备、手续完整,否则可拒绝办理。

(二)退费金额应准确无误。

(三)退费时应收回原收费收据,并开具新的收费收据。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三条医院设立收费监督举报电话,接受患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精品】一般诊疗费内容解释和实施工作要求27 一般诊疗费内容解释和实施工作要求
一般诊疗费设置是国家医改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基层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后健全补偿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般诊疗费适用于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站。

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门诊人次10元,卫生服务站每门诊人次5元。

我区计划自9月8日起实施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收费政策。

一、一般诊疗费的内涵
含药事服务成本以及挂号费(普通挂号费和急诊挂号费)、诊查费(普通门诊诊查费和门急诊留观诊查费)、注射费(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皮试、静脉注射、静脉输液、小儿静脉输液)。

不含专家门诊挂号费、名老中医挂号费、专家门诊诊查费、体表瘤注射、心内注射、动脉加压注射、皮下氧注射、动脉采血、静脉采血、输血、静脉高营养治疗、各类动静脉置管术、抗肿瘤化学药物配置等服务。

除外内容:药品、血制品、胰岛素专用注射器(注射针头)、肝素帽、化疗泵、三通管、延长管、留置针、留置导管、密闭输液接头、不含DEHP成分的输液器。

备注:价外另收不含DEHP成分的输液器时,价格降低1元计费。

使用微量泵或输液泵加收3元。

同一诊疗过程内需要多次门诊输液、
1
诊查的,第一次门诊按一般诊疗费收费,第二日起的注射、输液和门急诊留观诊查费按原收费政策规定收费。

二、一般诊疗费有关统一口径
1、如何界定“同一诊疗过程”,比如:连续两天都来看内科,但是是不同的病症,是否属于同一诊疗过程,
答:“同一诊疗过程”不同收费仅针对门诊注射、输液、诊查而言,不是门诊注射、输液、留观诊查的,都不执行同一诊疗过程不同收费的规定。

2、收费人员在挂号时无法识别该病人是初诊病人还是复诊病人。

(只能通过口头询问)
答:同一天挂号,软件会有提示;不同天挂号,都要收取一般诊疗费。

3、输液病人初诊挂号时收取一般诊疗费,付西药费时无需再付注射费,但是复诊病人在付西药费时需要再付注射费,这一点按现在的软件,收费人员无法识别。

答:注射费、输液费在第一次就诊时全部收好,这样,多日打针、输液就不用再去排队缴费,也解决了收费人员无法区别初诊、复诊病人的问题。

4、服务站的初诊病人“一般诊疗费”是5元,复诊病人要输液时,需要支付的金额是挂号费1元+诊查费1元+输液费6元=8元,不输液则为2元,节假日算急诊,挂号费再另外增加1元。

答:不是输液的,都要再收一般诊疗费。

如果服务站病人要多
2
日输液的,可以像服务中心一样,一次收好多日注射、输液费,或者每天都付一次一般诊疗费,然后再开处方、配药、输液。

这需要服务站医生跟病人解释清楚,由病人自行选择。

5、专家门诊挂号标准是否:专家挂号费+一般诊疗费,
答:为防止出现专家门诊收费水平低于普通门诊的问题,建议看专家门诊的,都按“专家门诊挂号费+一般诊疗费”来收取,即副高15元、正高17元。

6、外配处方、代注能否收一般诊疗费,
答:外配处方和代注都要收取一般诊疗费。

7、同一天开的,需要上、下午静脉输液的人,该如何收费,
答: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下午输液多收一次输液费。

8、同一个病人,挂同一个科,第一天来医院,按一般诊疗费收费了,那第二
天因同一病来医院复诊,那该如何挂号,
答:第二天仍然要收一般诊疗费。

9、我院以专家中医为特长,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中不含专家门诊挂号费和诊
查费,病人来看专家门诊要16元/人(10元一般诊疗费+5元挂号费+1元诊查费), 答:与第5个问题相同。

这里的1元诊查费不能再收了。

10、社区服务点5元每人次,比中心便宜一半。

可能会造成病人大量流向服务站,增加服务站的工作量。

答:正常。

11、同一天看两个科室,病人是否要挂号,还是第二次收取一
3
般诊疗费,
答:每次挂号都要收一般诊疗费。

12、妇保、儿保怎样来收费,
答:建议孕产妇保健收取一般诊疗费,儿童保健按原收费政策规定收费。

13、体检收不收一般诊疗费,
答:体检不收一般诊疗费,按原收费政策规定收费。

14、打疫苗收不收一般诊疗费,
答:防疫科打疫苗不收一般诊疗费,按原收费政策规定收费。

15、原来的政策优惠对象如何过渡,
1、持有“宁波市鄞州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济证”或“宁波市鄞州区城镇居民社
会救助金领取证”并分别加盖“优惠A”和“优惠B”字样的病人称为“A卡”或
“B卡”。

2、持有优抚证的病人称为“优抚证”。

3、持有《鄞州区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病人称为“区低保证”。

4、
持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证》的病人称为“优惠证”。

5、持有《70岁以上老人就诊优待证》的病人称为“优待证”。

6、持有《双农独生女儿优惠就诊卡》的病人称为“双农就诊卡”。

14周岁以下
7、持有宁波市《低保证》的困难群体称为“市低保”。

8、持有宁波市《医疗救助卡甲类、乙类》的病人称为“救助卡甲类”“救助卡乙类”。

9、持有宁波市《特困证》的病人称为“特困证”。

10、持有“残疾证”的病人
11(持有全科医疗服务双向转诊单的病人称为“双向转诊单”
以上11种优惠待遇对象除3、4种可由家庭或本人享受外,其余几种只能由持卡人本人
享受。

第6种病人必须是14周岁以下的儿童。

答:一般诊疗费政策优惠后的收费金额按下表来设置
一般诊疗费优惠类型挂号费诊疗费后收费金额
A卡免 ? 9
B卡免 ? 9
优抚证免 ? 9
市、区低保证免免 8
4
优惠证免 ? 9
优待证免 ? 9
双农就诊卡免 ? 9
救助卡甲类免免 8
救助卡乙类免免 8
特困卡免免 8
残疾证免 ? 9
双向转诊单免 ? 9
三、一般诊疗费实施的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
9月8日起开收“一般诊疗费”,在鄞州日报、医疗机构公告栏、
宣传窗、电子显示屏等进行广泛的宣传,让群众事先知晓这一政策。

相关设置 (二)做好HIS系统的
1、需要提前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一般诊疗费。

2、需要提前对一般诊疗费进行宁波医保备案、鄞州农保备案。

3、需要调整门诊挂号类型的参数,启用一般诊疗费(实施当日
调整)。

4、需要调整门诊挂号科室的挂号费金额,诊疗费金额(实施当
日调整)。

通过软件设置实现如下功能:
1、中心门诊挂号结算体现出10元一般诊疗费。

2、服务站门诊挂号结算体现出5元一般诊疗费。

3、门诊收费界面展示该次挂号就诊是否已支付过一般诊疗费。

4、门诊注射室界面,支持展示一般诊疗费。

5、门诊药房注射卡打印,支持展示一般诊疗费。

5
此次一般诊疗费实施由金唐软件公司安排远程实施,实施时间为9月5日到9月7日,各单位要做好准备工作。

具体实施时间由实施人员在实施前联系单位确认。

(三)做好业务培训、价格解答、规范诊疗工作
1、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业务培训,特别是要让其掌握一般诊疗费的设置目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和备注内容,以及局里统一口径的有关内容。

2、全体职工特别是医务人员、收费人员、导医台要做好病人的解释工作,病人来问询时,绝不能态度生硬不解释,一味地把责任往上推。

要在单位公告内容中公布本单位的价格咨询电话,配备性格平和、熟悉业务、有耐心的职工进行价格咨询解答。

3、一般诊疗费实施后,门诊人次可能会下降,而门诊均次费用会上升,我们要做好医生诊疗行为的规范工作。

要认真贯彻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坚持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制度,严格控制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处方点评工作要进入常态化,促进合理诊疗、合理用药。

(四)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局计财科反馈。

6
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