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存在差异是因为它们有不同的目标和需要满足的要求。
会计准则主要旨在提供一种规范化的记账方法和报告要求,以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可比性。
而税法则是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和税务部门的征税活动,以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税收收入的最大化。
以下是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常见的差异:1.收入确认时间点:会计准则通常要求在经济利益发生或具有确认条件的条件满足时确认收入。
然而,税法往往要求在收到现金或现金当期等价物时才确认收入。
这意味着,在会计层面上可能确认了收入,但在税务层面上还未确认。
2.费用和折旧计量:会计准则通常要求将费用和折旧按照经济实际发生的原则进行摊销,以反映企业的真实经济状况。
然而,税法往往有其特定的费用和折旧计算方法,可能与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同。
例如,一些国家的税法规定了特定的折旧方法和期限,而这些方法和期限可能与会计准则的要求不一致。
3.资产计价和调整:会计准则通常要求以公允价值或成本价值计量资产和负债。
然而,税法往往根据特定的法规规定资产和负债的计价方式。
例如,一些国家的税法规定了特定的资产计价规则,例如减值测试和投资的计价等,这与会计准则的需求可能不同。
4.净利润计算和所得税计算:会计准则通常要求按照财务会计的原则计算净利润,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然而,税法往往规定了不同的收入和费用项目,以及不同的减免和豁免条款。
这可能导致会计准则计算得出的净利润与税法规定的所得税计算结果不一致。
5.投资和收益分配:会计准则通常要求按照实际控制权和经济利益分配投资和收益。
然而,税法往往有特定的规定,例如投资收益的税收处理和利润转移定价等,这与会计准则的要求可能不同。
这些差异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影响。
企业需要了解和遵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税法,以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同时,企业也需要在会计和税务方面进行适当的规划和安排,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务负担并满足税法的要求。
因此,企业通常会寻求会计师和税务顾问的专业帮助,以确保正确遵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首先,目的不同。
会计准则的主要目的是提供如何制定、报告和显示财务信息的指引,以便用户能够了解企业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表现。
然而,税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企业按照法定的纳税义务缴纳税款。
其次,规定对象不同。
会计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和所有制形式。
一方面,税法适用于所有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但在很多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小型企业可以享受一些减免税款的政策。
第三,计量方法不同。
会计准则强调谨慎原则和真实性原则,注重反映和测量企业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表现。
会计准则通常使用历史成本或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然而,税法并不一定遵循会计准则的计量方法。
税法可能使用特定的计算方法来确定纳税基础,如特定的折旧计算方法、固定资产成本分摊等。
第四,时间点和时点不同。
会计准则通常要求企业周期性地编制和公布财务报表,以反映企业在特定期间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表现。
然而,税法可能要求企业在特定的时间点上报税务申报表或缴税。
税法可能还规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开始和截止的时点,需要企业根据具体的时点进行计算和申报。
第五,征收条件不同。
会计准则主要关注企业是否在特定会计期间内发生了经济事项和交易,以在财务报表上反映。
然而,税法更关注的是企业是否符合法定的纳税义务和条件,如是否达到适用税率的收入水平、是否满足特定的减免税政策等。
第六,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不同。
会计准则规定了一系列的会计处理方法,如确认、计量和报告。
然而,税法可能对企业纳税处理给予了一定的灵活性和特定的规定。
例如,税法可能允许企业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更有利的计算税务抵免和减免等。
最后,监管机构不同。
会计准则的制定和监督通常由会计准则组织或政府会计机构负责。
然而,税法的制定和监督通常由税务机构负责,如国家税务机关。
税务机构有权检查企业的税务申报和纳税义务,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目的、规定对象、计量方法、时间点、征收条件、会计处理和监管机构等方面存在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会计准则和税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的核心目标和要求不同,因此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
本文将对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进行分析。
1.目标和目的的差异会计准则的目标是提供有关财务报表编制和报告的指导,旨在向各方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准确和可靠信息。
会计准则的关键原则是对经济交易和事项进行真实、公允的反映。
税法的目的是为政府提供财政收入,并通过税收政策来实现社会和经济目标。
税法的关键原则是根据税法规定确定应纳税额,并确保纳税人按法律规定缴纳税款。
2.时间点的差异会计准则通常是根据“收益发生原则”和“费用匹配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这意味着财务交易和事项在适当的时间点被记录和反映。
税法则在征税时间点上通常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应纳税额可能根据现金流量或权责发生关系确定,或者可能依据实际支付和收取的时间。
3.计量侧重点的差异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进行计量,通常是基于历史成本、公允价值或可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
税法在计量方面可能会有不同的侧重点,例如根据特定的税收规定评估资产和负债的价值,或者根据实际支付和收取的金额确定应纳税额。
4.报告要求的差异会计准则要求企业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以提供给利益相关方使用。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税法通常要求企业向税务机关报告和提交相关税务信息,以便履行纳税义务。
税务报告通常包括所得税申报表、增值税申报表等。
5.衡量层面的差异会计准则主要关注企业整体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衡量,以提供给利益相关方有关企业经营情况的信息。
税法则更关注个体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基于个体纳税人以及特定税收体系的税务规定进行计算和征收。
需要注意的是,会计准则和税法虽然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之间也有一些重合和相互影响的地方。
例如,税法可能要求企业在税务报告中使用特定的会计准则或政策。
此外,税法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合规性和报表信息的准确性也有一定的要求。
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比较

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比较
会计收入和税法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计算方法和规则也不同,因此会存在一些差异。
以下是它们之间的比较:
1. 计算方法不同:会计收入是按照商品或服务的实际出售价格计算的,即金额加上增值税。
而税法收入则是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来确定的,这可能与实际收入有所不同。
2. 计算时点不同:会计收入是在商品或服务交付之后确认的,即确认收入的时点一般是发票签订或货款收到之后。
税法收入的确认时间则是按照税法规定,可能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
3. 收入确认条款不同:会计收入通常按照收入确认原则计算,包括收到现金、产生收入的经济利益已经获得、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等条件下确认收入。
而税法收入则会根据税法规定的确认原则计算。
4. 扣除项目不同:会计收入可能包括某些税前收入的代收代付项目,如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而税法收入则可以扣除一些税前支出、捐赠、减免税等项目。
总之,会计收入和税法收入有着不同的计算方法、确认时间和扣除项目,因此会存在差异。
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将二者区分开来,以便正确计算和申报税收。
浅析新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与税法的差异

浅析新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与税法的差异会计和税法之间具有关联性和差异性,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收入上的差异具有历史性和客观性,从短期内难以消除。
随着新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扩大财税之间的差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入,对会计核算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两者之间的差异协调势在必行。
如何正确掌握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做好财税差异的调整是我们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1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收入确认中存在的差异1.1 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修订完善、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重要成果。
准则中规定,企业同时满足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进行转移,并不保留继续管理权以及收入和成本能进行准确的计量,预计经济利益能流入企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收入的确认。
而税法在进行收入确认时,和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区别是税法并不考虑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的因素,只要其他因素满足即可。
这种情况下,税法只确定了收入的行为,而不考虑到以后经济事项的变化,这样规定可以维护税法的刚性,降低税收征收风险,但也可能导致企业的应税收入增大,提高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1.2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差异分期收款在新会计准则规定中,将其视同融资性质的经济业务,应按照相关合同的公允价值进行销售收入的确定,而合同的签订价格和合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按照实际利率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摊销,并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对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规定相对简单,并没有考虑到公允价值的因素,而只是依据合同价款和收款时间进行收入确认。
这种情况下,税法可以进行固定的税收征收,不需要考虑未来公允价值变动对收入的影响,而新会计准则规定需要充分考虑未来收入实现的可能性,并将合同价格和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对期间损益进行调整,以完整的反映出企业未来一定期间内收入完成情况,更好的体现了会计的客观性原则。
1.3 提供劳务收入处理的差异劳务收入的财税差异主要体现在跨年劳务收入的确认上。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纳税调整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纳税调整1. 引言会计和税法是企业在财务与税务方面重要的两个领域。
虽然它们都与财务相关,但会计和税法在目的、原则和处理方式上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探讨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并介绍纳税调整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2.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2.1 目的差异会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企业提供财务信息,以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会计通过准确记录和报告企业的交易和事件,帮助企业管理者和利益相关方做出决策。
而税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实现国家税收收入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2.2 原则差异会计依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如会计准则)进行记录和报告,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可比性。
而税法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具体的纳税规则和程序,以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和税收的合法性。
2.3 处理方式差异会计在处理财务信息时,通常采用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或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等核算方法。
会计对企业的收入、成本和负债进行分类和分析,以编制财务报表。
而税法在处理纳税事务时,根据纳税规则和税率制定纳税申报和缴纳的程序,对企业的收入、成本和减免所得税等进行调整。
3. 纳税调整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纳税调整是指在编制纳税申报时,根据税法的要求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纳税调整涉及到企业的收入、成本、资产和负债等重要项目,可能对企业的财务报表有较大的影响。
3.1 收入调整税法根据企业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对企业的收入进行调整。
例如,税法规定一些收入项目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减免,或者对某些收入进行特定的计算方式。
这些调整可能导致企业的财务报表与税务申报出现差异。
3.2 成本调整税法对企业的成本进行调整,以确保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能够合理地扣除成本。
例如,税法规定某些费用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全额扣除,而另一些费用则需要分摊或逐年摊销。
这些成本调整可能导致企业的财务报表与税务申报存在差异。
3.3 资产和负债调整税法可能会对企业的资产价值和负债情况进行调整,以影响企业的纳税义务。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析首先,会计是一门记录、归纳和分析财务信息的学科。
它通过编制财务报表和提供财务信息,帮助企业和个人了解和评估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而税法是研究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体制的学科。
它通过规定税收规则和制度,确定纳税义务和税收计算方法,以及管理和监督纳税人的税务行为。
其次,会计的目的是提供全面和准确的财务信息,帮助利益相关方做出决策。
它是一种管理工具,用于衡量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而税法的目的是为国家提供资金,实现公共利益,通过征收税收来满足政府的公共支出和社会福利需求。
第三,会计的法规依据主要是会计准则和会计法规。
会计准则是用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会计准则和实践的规则和规范,而会计法规是国家对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
而税法的法规依据主要是税法和税务行政法规,通过立法机关和税务机关出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纳税人的税务行为。
第四,会计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和审计等。
财务会计是核算和报告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的会计分支;成本会计是核算和分析产品和服务成本的会计分支;管理会计是为管理层提供决策支持的会计分支;审计是对财务报表和财务信息进行独立审查的会计分支。
而税法的内容主要包括税收制度、税收征收、税收优惠和税务争议解决等。
税收制度包括税种、税率、税基和纳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税收征收包括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和税务稽查等方面的规定;税收优惠包括减免税、免税和特殊税收政策等方面的规定;税务争议解决包括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决定的申诉和上诉等程序。
综上所述,会计与税法虽然有一些共同之处,但在定义、目的、法规依据、内容和职业发展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异。
对于想要从事会计或税法行业的人来说,了解并掌握这些差异是很重要的。
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及成因分析

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及成因分析税法和会计准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差异。
税法是由国家政府进行制定,用于管理和监督纳税人纳税行为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而会计准则是由专业会计师组织制定的一系列规范,用于指导企业在会计记录和报告过程中遵循的标准。
1.目的不同:税法的目的是管理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以确保国家收税的正常进行;而会计准则的目的是为企业提供一个精确、准确和可比较的财务报告框架,以帮助利益相关方做出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业绩的决策。
2.管理对象不同:税法主要管理纳税人的税务行为,包括个人和企业的税务申报和纳税义务;而会计准则主要管理企业的会计记录和报告行为,包括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等。
3.制定机构不同:税法是由国家政府立法机构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而会计准则是由专业会计师组织制定的,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普遍被企业采纳和遵循。
4.规范内容不同:税法主要规范纳税人的税务申报和缴税行为,具有强制性;而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企业在会计记录和报告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有一定的灵活性。
以上是税法与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1.目的和需求不同:税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管理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公平分配财富,所以对纳税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而会计准则主要是为了提供有关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可比较性,为利益相关方做出决策提供依据。
2.制定机构和职能不同:税法是由政府机构制定和执行的,其职能是管理和监督纳税人的税务行为;而会计准则是由专业会计师组织制定的,其职能是规范和指导企业的会计记录和报告。
3.制定过程不同:税法的制定过程通常需要经过立法程序,包括政府部门的提议、立法机构的审议和通过等;而会计准则通常采用一种共识的方式,即通过专业会计师组织的会员间的讨论和达成共识的方式进行制定。
综上所述,税法与会计准则在目的、管理对象、制定机构、规范内容和制定过程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并且这些差异主要源于其不同的目的、需求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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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分析会计、税法中的公允价值税法〈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 2003年1月23日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公平成交价值”会计指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劳务清偿的金额。
公允价值确定的原则:如果该资产存在活跃的市场,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即为公允价值;如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应比照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如果该资产和与其相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确定。
所得税的核算——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
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能够转回——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是指未来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是指未来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时间性差异企业所得税核算主要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选择采用其中的一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该方法一经采用,不得随意变更。
——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
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企业根据当期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
在这种方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
因此,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企业首先应当合理划分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的界限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可以选择递延法或债务法进行核算。
在采用递延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不需要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但是,在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原所得税税率计算转回;采用债务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应当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在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转回。
例:假设某企业2001年会计利润为18万元,当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为2万元(不含税法允许扣除的部分),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当年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若采用应付税款法借:所得税 660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0(180000+20000)*33%若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设:2002年度该企业会计利润为22万元,上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不利因素消失,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2万元全部转回,且当年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借:所得税 59400(180000*33%)递延税款 6600(20000*33%)(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02002年会计处理借:所得税 72600(220000*33%)贷:递延税款 6600(20000*33%)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0[(220000-20000)*33%]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核算的差异分析股权投资补税的范围与计算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包括股息、红利),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回分回利润在联营企业已纳的所得税。
2、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3、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进行纳税调整。
例:甲企业为某市国有企业,因对A、B、C三个企业进行股权投资,2000年发生如下投资业务:(1)、自营利润-350000元,其中,“营业外支出”列支公益救济性捐赠5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税率为33%(2)、2000年2月份,A企业因上年度赢利,董事会决定对甲企业分配利润485000元,甲企业当月获得A企业分回利润485000元。
A企业为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期已满),适用税率为18%,其中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3%,当地政府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实际执行税率为15%。
(3)、2000年3月份从B企业分回利润335000元,B企业为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B企业1999年仍属于“两免三减半”优惠期间(4)、2000年3月份,从C企业分回利润7300元。
C企业为城镇某集体企业,1999年会计利润150000元,经纳税调整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0元,适用27%的所得税税率。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试计算甲企业200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计算过程如下:(1)、A企业分回利润弥补亏损:485000-300000=185000(元)(2)、由于A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8%,实际执行税率为15%,按税收饶让政策,可视同已按18%的税率纳税。
A企业分回的利润应补税=185000/(1-15%)*(33%-18%)=32647.06)C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7300/(1-27%)*(33%-27%)=600(元)短期投资的差异分析会计准则规定: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
而118号文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对短期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实际做利润分配(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被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第一、会计准则从谨慎性原则出发,要求将收到的短期投资现金股利或利息冲减短期投资的帐面价值,而税法则作为持有收益第二、会计规定按收付实现制确定入帐时间,而税法规定对方会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时第三、会计核算计提的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减少了短期投资的帐面价值,而短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如果企业转让其短期投资,会计核算出的转让收益为转让收入减除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及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
而税法要求对短期投资成本不得调整,因此,计税的短期投资转让收益为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的余额,该金额一般要低于会计核算出的转让收益,纳税人必须进行相应地调整。
例:A公司有关短期股权投资业务如下:(1)、A公司于2000年2月20日以银行存款购入B公司股票10000股作为短期投资,每股单价7.28元,另支付税费400元,投资成本为73200元。
(2)、B公司于2000年5月4日宣告于5月25日发放股利,每股分配0.1元的现金股利。
(3)、2000年6月30日,B公司每股市价6.00元,A企业按单项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2200元(73200-1000-10000*6.00)(4)、2000年12月31日,B公司每股市价上升至6.50元。
A公司应冲回短期投资跌价准备5000元。
假设A公司2000年税前利润总额60000元,2001年税前利润总额8000000元。
A公司除投资B公司股票外,无其他投资业务,也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则A公司的上述业务应进行如下处理:(1)、投资时借:短期投资——股票(B企业) 73200贷:银行存款 73200(2)、宣告发放股利时借:应收股利——B企业 1000贷:短期投资——股票(B企业) 1000税法:2000年5月4日B企业宣告发放的股利,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调增所得额1000元。
(3)、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借:投资收益——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2200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B企业 12200(4)、股票市价回升,应在原提取的准备数额内冲回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B企业 5000贷:投资收益——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5000税法:跌价准备7200(12200-5000)应调增纳税所得2000年应纳所得税额=(600000+7200)*33%+1000/(1-15%)*(33%-15%)=200587.76(元)(5)、短期投资对外转让借:银行存款 87800短期投资跌价准备——B企业 7200贷:短期投资——股票(B企业) 72200投资收益——出售短期投资 22800税法:股权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计税成本-转让税费=88000-73200-200=14600(元)会计上的转让所得为22800元,由于这部分收益已包含在2001年会计利润总额之中,因此,应调减所得额=22800-14600=82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800000-8200)*33%=261294(元)注意两点:(1)、税收上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与会计上的股权转让收益不同,主要体现在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不同第一、短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余额不扣除实际收到的分配股息,而会计成本则将持有期间收到的分配股息从成本中扣除第二、如果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方从被投资方取得股票股利,税收上按股票面值作为股息性所得处理,并增加计税成本,而会计上只作备查登记,不增加投资成本(由于股数增加,单位成本减少);第三、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为投资而增加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投资成本,但会计上则计入当期损益。
(2)、股息性所得(持有收益)与投资转让所得(处置收益)税收待遇不同:股息性所得是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单位的税后利润(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的,属于已征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如果被投资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按饶让原则,应视同税后所得),原则上应避免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现行政策规定,只对非因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而从低税率地区分回的股息性所得,补缴差别税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处置权益性投资的转让所得,应全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之中。
长期债权投资业务成本法核算的分析会计、税法对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基本相同,但也有一些差异第一、债券初始投资成本包含的相关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可以于债券购入至到期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
如果金额较小,也可以于购入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
这是基于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所作出的规定,税法中未作如此具体规定第二、会计制度规定,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摊销方法即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税法同样未对摊销方法作具体规定第三、税法规定,到期兑付的国债利息免征所得税,应作调减应纳税所得处理。
但从2001年起,国家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逐步试行国债净价交易,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