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13年度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考核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13年度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考核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新出政发[2014]1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发布日期】2014.02.11【实施日期】2014.0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13年度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考核情况的通报(苏新出政发〔2014〕11号)各省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局机关各处室:2013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重要精神为指导,以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运行为导向,以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重点,全面考核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
期间:省局函商各地政府法制部门及相关单位,征求对各省辖市局、属地新闻出版依法行政示范点意见;印发问卷、表格函致省局依法行政监督点、监督员,延请其搜集并反馈相关意见;召开小型座谈会,听取服务对象和行政相对人意见;结合相关工作派员赴部分市、县局进行重点项目核查。
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评价2013年,全省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全面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为主线,以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行政指导力度、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为重点,以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法治文化整合创建、法治城市参与创建、区域执法联合创建为载体,强化法治理念,创新工作载体,为建设新闻出版强省营造了法治环境,提供了法制保障。
全省共有5个单位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报表扬为依法行政或执法责任制先进单位,18个市、县局被确认或命名为全省第三批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35个市、县局被命名为当地依法行政示范点,57个市、县局在同级政府依法行政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多个市、县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机构或行政执法人员,被表彰为国家或省级2013年度“扫黄打非”先进集体、办案有功集体或先进个人。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局机关各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全省新闻出版(版权)法治化水平,现就贯彻落实省政府法制办苏府法〔2011〕4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
加强和改进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培训考核工作,是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提高新闻出版(版权)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的实际步骤。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此项工作。
2.认真分析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中的薄弱环节。
苏府法〔2011〕42号《意见》中指出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中存在问题,在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监管系统不同程度地存在。
如:不少地区和部门未建立常态化的培训考核机制,流于简单化、突击性、应付式运作;有些地区和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缺少深度和广度,培训内容没有涵盖相关所有法律知识,培训形式单一;个别地区或部门考试考核工作流于形式,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不强、执法能力亟待提高。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苏新出发[20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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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苏新出发[2002]13号2002年3月7日)一、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参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行政管理职能及机关公文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公文(含内部明电,下同),是本局在执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自觉执行本办法,切实加强对本处室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局办公室是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公文处理各项事务。
二、公文种类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适用于向社会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新闻出版相关法规、规章修改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新闻出版相关法规、规章修改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新闻出版相关法规、规章修改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2011年3月,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
根据修改后的两个《条例》,新闻出版总署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及《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修订,并分别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颁布了新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新规定公布施行后,原《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为切实做好两个《条例》和相关规章修改后的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工作,新闻出版总署发出了《关于<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修改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11〕141号),为贯彻落实总署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改后的两个《条例》,对部分行政许可项目以及许可项目的实施机关、实施程序(包括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报程序、办理期限)做出了调整。
涉及行政审批项目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明确“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出版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审批”、“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等为行政审批项目。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印发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印发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公布日期】2013.06.18•【字号】苏新出政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印发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新出政发〔2013〕19号)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组织开展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现将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的《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2013年6月18日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2013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组织开展全国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部署,加快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规范化进程,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新出厅字〔2013〕172号《通知》的具体要求,结合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引领,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工作部署为指导,以《2013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为依据,以全省第三批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示范创建工作为抓手,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整顿执法作风,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监管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违法、不当行政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全省新闻出版(版权)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水平。
二、组织领导根据总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全国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本省自查阶段的各项工作,在省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承办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等具体事务。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许可规程》、《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许可规程》、《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公布日期】2006.11.21•【字号】苏新出发[2006]8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许可规程》、《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苏新出发[2006]83号2006年11月21日)各市、县(市)新闻出版局,机关各处室: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许可规程》、《行政执法规程》业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请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实际,严格按规范程序运行。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许可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有效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行政许可,是指省、市、县(市、区)三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和依法负有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监管职能的文化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能,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新闻出版(版权)领域特定活动的行为,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和登记等法定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有法定依据。
其主要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地图编辑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认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关于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有关规定。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全省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全省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全省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为推进全省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做好新条例、新规定颁布实施后的行政审批工作,根据全省新闻出版(版权)工作座谈会的统一部署,我局拟在全省开展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专项检查在省局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省局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检查形式及内容检查采取各地自查和省局抽查相结合、书面调查与座谈研讨相结合的方式。
内容包括本地区行政审批工作组织机构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履行职责情况、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对县(市、区)局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情况、对省局委托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以及新条例、新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一)自查阶段(8月15日至8月31日)。
请各省辖市局就本地区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工作情况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同时填写《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工作调查表》及《新闻出版行政审批事项调查表》,于8月31日前报省局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马小改,电话/传真:************,电子邮箱:*****************.cn.(二)抽查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
省局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实地抽查,将对各地行政审批工作基本情况,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情况,对县(市、区)局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三)总结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公布日期】2012.02.15•【字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现将2012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2012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2012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引领,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推进行政立法进程、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加大行政指导力度、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为重点,以深入推进“法治建设推进年”活动和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坚持面向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监管、探索创新,着力为推进全省新闻出版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加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两个《意见》,深入学习理解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7次集体学习时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重要讲话,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在法治原则和法制框架内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
省局适时召开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座谈会。
2.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要自觉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模范遵守和带头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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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新出政发[2013]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
【发布日期】2013.02.19
【实施日期】2013.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
(苏新出政发〔2013〕6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部署,贯彻实施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创新行政管理模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减少行政管理成本,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指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引领,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监管模式为宗旨,以优化行政权力运行、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取向,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行政指导贯穿于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全过程,综合运用政策辅导、走访约见、规劝提示、奖励引导、示范推荐、信用公示、信息披露、警示告诫、案件回访、行政建议等方式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着力提升管理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建设新闻出版强省营造法治环境、提供政策保障。
二、主要原则
本意见所称行政指导,是指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能,采用引导、指点、建议、劝告、教育、警示、鼓励、指示等非强制手段,征得行政管理相对人配合和同意,引导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从而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监管方式。
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指导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
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违反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必须正确处理行政指导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其他管理方式的相互关系,不得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原则。
履行新闻出版(版权)社会监管职能,应当紧密围绕行政监管中的重点、难点、热点和薄弱环节,区别不同对象优先采用行政指导方式。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综合考虑指导成效,避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三)自愿原则。
实施行政指导应以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为前提,通过说理、说服、劝告、提示、警示等方式,使其自觉认同和自愿接受。
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自主选择,不得以强制或变相强制等方式迫使其接受或服从行政指导。
(四)公开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外都应公开,行政指导的依据、内容、方法、程序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等应在办公场所、工作网站公示,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便民原则。
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指导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