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关于印发《青海师范大学教师科研业绩计算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现将《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三日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一条: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聪明才智,加速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依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的精神,特制定本奖励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奖励的范围包括:(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发现、生物新品种以及自然资源考察、区划成果等),对推动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要工程建设、重要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国内外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三条:本条例奖励的对象应为承担全省和厅(局)、州、地、市的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项目和科技成果、先进技术的计划推广项目,以及虽未列入上述计划但对推动青海省的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下列四等: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一等奖省级荣誉奖状、授奖证书5000元二等奖省级荣誉奖状、授奖证书3000元三等奖省级荣誉奖状、授奖证书2000元四等奖省级荣誉奖状、授奖证书1000元第五条:对青海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特等奖,其奖励高于本条例规定的标准。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6年度青海省重点实验室单项业绩评估结果的通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6年度青海省重点实验室单项业绩评估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7.04.14•【字号】青科发政〔2017〕52号•【施行日期】2017.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6年度青海省重点实验室单项业绩评估结果的通报各有关单位:为鼓励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平台的支撑作用,根据《青海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青科发政〔2016〕120号),我厅组织相关专家完成了2016年度青海省重点实验室年度单项业绩评估工作。
现将评估结果通报如下:一、整体情况2016年青海省各重点实验室在积极争取国家项目、科研产出、人才培养和引进、开放合作与成果转化等方面成效显著。
参加单项业绩评估的64家重点实验室全年共争取国家级科研项目44项,获得科技资助经费3890.8万元;在SCI收录和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27篇,出版专著26部,授权发明专利97项,制定标准19项;新增学科带头人10名,引进客座研究人员55人。
二、争取国家项目突出的实验室1.青海省藏药新药开发实验室(青海省藏医药研究院)2.青海省青藏高原药用动植物资源重点实验室(青海师范大学)3.青海省动物生态基因组学重点实验室(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4.青海省鼠疫防控及研究重点实验室(青海省地方病预防控制所)5.青海省防灾减灾重点实验室(青海省气象科研所)6.青海省寒区恢复生态学重点实验室(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7.青海省蔬菜遗传与生理重点实验室(青海省农林科学院)8.青海省物联网重点实验室(青海师范大学)9.青海省春油菜遗传改良重点实验室(青海省农林科学院)10.青海省作物分子育种重点实验室(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11.青海省青藏高原北缘新生代资源环境重点实验室(青海大学)12.青海省新型轻合金重点实验室(青海大学)13.青海高原林木遗传育种实验室(青海省农林科学院)三、科研产出突出的实验室1.青海省藏药研究重点实验室(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2.青海省作物分子育种重点实验室(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3.青海省青藏高原特色生物资源研究重点实验室(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4.青海省藏药药理学和安全性评价研究重点实验室(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5.青海省青藏高原植物化学重点实验室(青海民族大学)6.青海省寒区恢复生态学重点实验室(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7.青海省农业有害生物综合治理重点实验室(青海省农林科学院)8.青海省物联网重点实验室(青海师范大学)9.青海省鼠疫防控及研究重点实验室(青海省地方病预防控制所)10.青海省青藏高原药用动植物资源重点实验室(青海师范大学)11.青海省蔬菜遗传与生理重点实验室(青海省农林科学院)12.青海省冶金产品研究与开发重点实验室(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13.青海省新型轻合金重点实验室(青海大学)四、人才培养和引进突出的实验室1.青海高原体育科学重点实验室(青海省体育科学研究所)2.青海省青藏高原植物化学重点实验室(青海民族大学)3.青海省蔬菜遗传与生理重点实验室(青海省农林科学院)4.青海省冶金产品研究与开发重点实验室(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5.青海省包虫病研究重点实验室(青海大学)6.青海省青藏高原药用动植物资源重点实验室(青海师范大学)7.青海省清洁能源高效利用重点实验室(青海大学)8.青海省鼠疫防控及研究重点实验室(青海省地方病预防控制所)9.青海省青藏高原优良牧草种质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青海省畜牧兽医科学院)10.青海省藏药药理学和安全性评价研究重点实验室(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11.青海省春油菜遗传改良重点实验室(青海省农林科学院)12.青海省特色浆果资源利用质量与安全控制重点实验室(青海康普生物科技公司)五、开放合作与成果转化突出的实验室1.青海省青藏高原农产品加工重点实验室(青海省农林科学院)2.青海省藏药药理学和安全性评价研究重点实验室(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3.青海省地理空间信息技术与应用重点实验室(青海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4.青海省青藏高原优良牧草种质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青海省畜牧兽医科学院)5.青海省物联网重点实验室(青海师范大学)6.青海省新型轻合金重点实验室(青海大学)7.青海省青稞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青海省农林科学院)8.青海省中藏药现代化研究重点实验室(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9.青海省作物分子育种重点实验室(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10.青海省环境地质重点实验室(青海九〇六工程勘察设计院)11.青海省青藏高原药用动植物资源重点实验室(青海师范大学)12.青海省蔬菜遗传与生理重点实验室(青海省农林科学院)2014—2016年期间获创新平台专项资助的重点实验室,未能按时验收的均不得评为绩效优秀。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高校、科研机构等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高校、科研机构等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青财教字〔2017〕1844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高校、科研机构等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218号)规定,我们制定了《青海省高校、科研机构等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高校、科研机构等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218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有以下方式: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1.19•【字号】青科发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全流程管理,按照《青海省“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青科发规〔2021〕60号)等有关制度,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管理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2022年1月19日目录第一章帅才科学家库设立第二章科研计划提交和立项第三章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第四章项目验收和评价第五章附则青海省“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管理细则(暂行)为规范“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全流程管理,按照《青海省“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青科发规〔2021〕60号)等有关制度,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章帅才科学家库设立第一条省科技厅设立帅才科学家库对帅才科学家进行管理。
入库帅才科学家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违法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我省两院院士、省政府科技顾问、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长江学者、青海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
第二条帅才科学家库实行“能进能出”动态管理。
省科技厅每年按照筛选条件、行业管理部门推荐情况、获资助专家项目和经费执行情况以及我省人才变化情况结合诚信核查和法律审查结论,对帅才科学家库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三条对于达到退休年龄但仍在岗从事科研工作的帅才科学家,省科技厅在充分征求依托单位并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继续纳入帅才科学家专家库管理。
第四条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和全省人才情况变化,省科技厅就帅才科学家专家年度名单提出调整建议,提请厅务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2.14•【字号】青科发政〔2021〕80号•【施行日期】202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我厅结合实际,制定了《青海省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办法》,已经2021年12月8日厅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组织管理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四章评价依据和指标第五章评价结果第六章有关责任第七章附则青海省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地评价青海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活动、科技产出和经济社会效益,促进全省科研机构的快速发展,提高全省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青海省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办法。
第二条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旨在对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的科技投入和产出进行分析,真实反映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状况,并作为配置科研基本业务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开发类科研机构,定位为满足产业(行业)和企业发展,开展共性、关键和战略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基础类科研机构,定位为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着重解决具有全局性和方向性的科技问题,注重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出成果、出人才;服务类机构,定位为以市场为导向,提供技术研发、技术咨询、试验和成果推广服务等。
第二章评价组织管理第四条青海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创新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自行开展或委托和指导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二)根据年度科技统计,确定参加评价科研机构目录;(三)负责创新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制定评价方案;(四)检查、指导、监督科研机构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五)公布科研机构综合评价结果;(六)根据评价结果,配置基本科研业务费。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22年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22年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2.23•【字号】青科发外〔2022〕110号•【施行日期】2023.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22年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科发外〔2022〕11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2〕600号)要求,现将2022年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科技咨询和科技管理服务以及从事实验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纳入青海省“高端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引进人才范围经单位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学位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继续教育可不作必备条件。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人员均不在申报评审范围之内。
二、申报方式全面实行网上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评委会均通过“职称评审系统”(网址:https:///rsrc/ZCGL)办理职称申报、审核、评审、发证、查询等事项。
创建网上职称申报评审账号要求:(一)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档案托管人员)、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现用人单位)申报职称,其个人网络申报系统账户由用人单位创建。
单位账户按照《青海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见附件3)自上而下逐级创建。
已创建的单位无需再次创建。
教师科研成果统计与评选办法

教师科研成果统计与评选办法教师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力量,而科研成果是教师综合素质的重要体现。
因此,教师科研成果的统计与评选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展开回答,以探讨教师科研成果统计与评选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科研成果的定义科研成果包括科研项目的经费、研究论文、学术专著、发明专利、科研奖励等方面的成绩。
这些成果是教师在教学和科研活动中取得的实质性成果,可以客观衡量教师科研能力和水平。
二、科研成果统计的目的和意义科研成果统计旨在客观记录和评价教师的科研活动,为教师教学和科研提供有力的支撑。
通过科研成果统计,可以明确教师的科研方向和重点,为教师的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同时,科研成果统计也有助于推动教师的自主创新和学术交流,提升整体教育水平。
三、科研成果统计的内容和方法科研成果统计的内容应包括科研项目的经费、研究论文、学术专著、发明专利、科研奖励等方面的成绩。
具体的统计方法可参考国家相关规定,同时可以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统计指标和评价标准。
科研成果统计应该注重全面性和客观性,并提供适当的激励措施,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科研活动。
四、科研成果评选办法的原则和标准科研成果评选办法的原则应当是公开、公正、公开。
评选标准应合理、可操作,并根据不同教师岗位的要求进行细致划分。
可以参考的评选标准包括科研项目的数量和质量、研究论文的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指标。
同时,要考虑到教师在教学、研究团队建设、教材编写等方面的贡献。
五、科研成果评选办法的程序和流程科研成果评选办法应明确评选程序和流程,简洁明了,同时避免繁琐的手续。
可以设立科研成果评选委员会,对教师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查和评审。
评选办法应透明公开,教师可以对评选结果提出异议,同时可以设立复审机制,确保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六、科研成果统计与评选的应用科研成果统计与评选的结果应用于教师的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和薪酬待遇等方面。
科研成果可以作为评定教师绩效的重要指标之一,为教师的职业发展提供参考。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青科发规〔2021〕67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科技厅2021年第1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0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评价结果及应用第六章附则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省级财政科技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率,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省级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各类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完成后,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项目和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价。
第三条绩效评价主体分为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
(一)单位自评。
单位自评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对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二)部门评价。
部门评价是指省科技厅和专业机构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部门评价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四条绩效评价旨在综合反映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各类专项资金实施绩效,通过对科技活动目标完成情况、产出、效果、影响等评估,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制度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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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文件
青师校字〔2014〕195号
关于印发《青海师范大学教师科研
业绩计算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青海师范大学教师科研业绩计算办法》已经2014年6月9日学校第三轮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工作委员会会议及2014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师范大学
2014年11月28日抄送:校领导、存档。
青海师范大学校办公室2014年11月28日印发打印:李娜校对:张夺印:6份
青海师范大学教师科研业绩计算办法
为鼓励全校教师积极开展科研工作,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使科研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研业绩是指在岗教师在一个考核期限内从事的科研工作的量化值。
第二条科研业绩的统计范围包括:学术论文(公开发表);学术专著(含编著和译著);科研项目(正式立项的校级、市厅级、省部级、国家级的纵向项目及横向项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获奖与成果转化;举办学术活动情况(讲座、报告等)以及学校认可的其他科研工作。
第三条科研业绩的计算采用个人科研业绩自然总积分等于各类项目和成果个人所得分值的总和。
科研业绩得分作为教师个人科研工作的主要指标,是教师聘用、续聘、奖惩、晋升工资、薪级工资计算或解聘、辞退等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中所列分值均为自然分值。
第四条教师科研业绩工作量的统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
作,必须在各院系主管科研教学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由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管理人员按照该办法核定科研业绩。
年度考核前各院系须对本单位教师的科研工作量进行统计、公布,并让教师核对、签字,核对签字后的工作量记录不得改动,由各单位留存备查。
第二章个人科研业绩工作量的确定
第五条进入科研业绩统计的一般是聘期内完成的科研成果。
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含聘期前发表聘期内被更高检索期刊或机构检索而需加分的论文),聘期内正式立项的科研项目、聘期内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聘期内获市(厅)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聘期内正式出版的专业书籍或出版物、聘期内获批的专利技术等科研成果。
延期完成的科研计划项目,按照在研计算科研业绩时以正常在研额定分值的20%计算,结题时按照正常结题额定分值的40%计算。
第六条所有纳入科研业绩统计的科研成果,其个人署名是第一完成且第一完成单位是“青海师范大学”的,则全额计分;其个人署名是第一完成人,第一完成单位非青海师范大学的,但在脚注或其它地方注明第一完成人单位为“青海师范大学”的,则按同级标准的50%计分;第二完成人第二完成单位按统计标准的15%计分。
第七条科研业绩计分标准
(一)论文计分标准
1.申报论文时,须提供期刊封面、目录页和论文的复印件,引文检索类还须附由有资质的检索机构出具的检索证明及检索资料的复印件。
2.论文公开发表后被更高检索期刊或机构检索的,按照在检索的最高类别期刊或机构发表论文对待。
但是不再重复计分,只补足差值,且只就高计算一次,不重复计分。
(二)著作计分标准
1.著作计分标准计分(分/每万字)
2.国家一类出版社为: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中华书局、人民文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外语教育与研究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
(三)科研项目计分标准
1.自然科学领域科研项目计分标准
国家重大、重点科研计划指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国家科学基金及国家其他部委的重大科研计划等;国家科学基金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信息产业部电子产业发展基金;国家一般科研项目指国家各部委的一般科研计划;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指省级地方政府的重大科研攻关计划项目;省级一般科研项目指省级地方政府的一般科研计划项目;学校科研基金项目指学校自设的科研基金项目。
2.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计划项目计分标准
(1)立项当年科研项目计分标准
国家重大、重点科研计划指国家教育部、国家科学基金及国家其他部委的重大科研计划等;国家科学基金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含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国家一般科研项目指国家各部委的一般科研计划;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指省级地方政府的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省级一般科研项目指省级地
方政府的一般科研计划项目;学校科研基金项目指学校自设的科研基金项目。
(2)完成科研项目计分标准
3.横向课题计分标准(分/每万元)
(1)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我校教师受企事业单位、团体委托或合作所从事的研究及技术开发项目;单位间协作项目以及纵向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2)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我校教师主持承担的列入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科研计划的项目及各类科研基金项目。
(3)横向课题的计分以横向课题科研经费来计算。
横向课题经费以本年度由校外到达学校财务帐号的经费额为准,不计本校(配套)资助经费。
(四)专利成果和软件著作权计分标准
1.成果奖励计分标准
2.软件著作权计分标准为:100分/项
(五)科研成果转化计分标准
依据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入股合同实际拨付学校到帐经费额计算,每万元计工作量50分。
(六)科研成果奖励计分标准
1.成果奖励计分标准
2.同一成果先后获多种奖励按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算科研业绩。
3.技能技巧类术课任课教师参展参赛奖励计分标准
(1)美术专业国家级展览是指由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全国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等部门单独或联合主办的全国各类大型美术、设计、书法、篆刻、摄影作品展览。
省级展览是指由省(市、区)委宣传部、文化厅、文联(省美术家协会、省书法家协会、省摄影家协会)等部门单独或联合主办的各类省(市、区)美术、设计、书法、篆刻、摄影作品展览。
其他展览报学校认定后予以计分。
未设等级的展览,参展作品均按二等奖对待。
举办个人作品展(不含个人作品联展)按省级二等奖对待;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作品集按省级一等奖对待。
(2)音乐专业国家级比赛是指由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全国文联(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部门单独或联合主办的全国各类大型音乐、舞蹈比赛。
省级比赛是指由省(市、区)委宣传部、文化厅、文联(省音乐家协会、省舞蹈家协会)、电视台、人民广播电台等部门单独或联合主办的各类省(市、区)音乐、舞蹈比赛。
其他比赛报学校认定后予以计分。
未设等级的比赛,参赛作品均按二等奖
对待。
举办个人作品音乐会、个人演唱会(不含个人作品联合音乐会和联合个人演唱会)按省级二等奖对待;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作品集(含光碟)按省级一等奖对待。
(3)体育专业国家级比赛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国家行业体协等部门单独或联合主办的全国各类大型体育比赛。
省级比赛是指由省(市、区)体育局、省行业体协等部门单独或联合主办的各类省(市、区)体育比赛。
其他比赛报学校认定后予以计分。
(七)学术活动(讲座、报告)及项目申报计分标准
1.
2.
申报项目获批后不重复计分。
申报项目以学校科技处的正式文件为依据计分。
第八条多人合作科研业绩的分配计算。
除论著外,以上各项计算中如果涉及多人合作的情况,科研业绩的分配计算由主持人按项目申请书中填写的人员名单进行,如果实际参加项目的人员确有变更,要及时通过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科技处备案,考核期间不能变更。
具体分配由合作者任选下列方法之一计算工作量。
(一)科研业绩由项目第一完成人、第一作者(通讯联系人
或导师)按照课题组研究人员工作量多少予以分配,并将计算结果报送科技处。
(二)通过合作系数表,分配个人工作量,并将计算结果报送科技处。
主要完成者得分=P×f。
其中:P为项目总得分;f为主要完成者合作系数。
(三)在校学生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成果,计算科研业绩时,科研业绩减半计入导师。
第九条下列情况不能计分:
一、违反学校保护知识产权规定将技术秘密公诸于众的论文。
二、未在科技处登记备案的论文、著作以及其它成果和项目。
三、有产权争议、署名争议的成果。
四、学校认为不应计分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凡被计分的成果须同时提供各类原件(含期刊、论著、获奖证书、项目申报书及各类批件、各类作品的复制品、检索证明等)。
第十一条凡涉及科研成果级别认定等有争议的问题,由学校教授议事委员会仲裁决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含其本数(级)。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青海师范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业绩计算办法(试行)》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青海师范大学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青海师范大学教师科研业绩统计表
附件:青海师范大学教师科研业绩统计表
单位名称:岗位名称:岗位等级:
注:此表由单位考评小组填写,一式三份,一份院系留存,其余两份分别报科技处、
组织(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