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
阿片类药物依赖治疗指导原则

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阿片类药物依赖是全世界药物依赖的主要问题之一。
为规范阿片类药物依赖的诊断治疗工作,卫生部于1993年发布《阿片类成瘾常用戒毒疗法的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对规范阿片类药物依赖的治疗起到积极作用。
随着戒毒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指导原则》已不能满足戒毒医疗工作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阿片类药物依赖的诊断治疗工作,卫生部组织专家对原《指导原则》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侧重于生理脱毒阶段的诊断治疗,兼顾其他治疗措施,包括防复吸治疗和心理社会干预等。
阿片类药物包括天然类如鸦片、吗啡(阿片中的生物碱)、海洛因(吗啡的衍生物)以及人工合成类如美沙酮、度冷丁等。
阿片类药物具有镇痛、止咳、止泻、麻醉等药理作用,同时也具有较强的成瘾性和耐受性,滥用后易产生依赖。
一、临床表现(一)戒断症状。
滥用阿片类药物的种类、剂量、时间、途径、停药速度不同,戒断症状的严重程度也不一致。
短效药物如吗啡、海洛因一般在停药后8-12小时开始出现戒断症状,48-72小时达到高峰,持续7-10天。
长效药物如美沙酮一般在停药后1-3天出现戒断症状,可持续2周左右。
典型的戒断症状分为两大类:1.客观体征。
如血压升高、脉搏加快、体温升高、立毛肌收缩、瞳孔扩大、流涕、震颤、腹泻、呕吐、失眠等。
2.主观症状。
如肌肉骨骼疼痛、腹痛、食欲差、无力、疲乏、不安、喷嚏、发冷、发热、渴求药物等。
(二)急性中毒症状。
在大剂量滥用阿片类药物后,出现精神运动性抑制,言语不清、昏睡甚至昏迷;体征有针尖样瞳孔(深昏迷时也可能由于缺氧瞳孔扩大)、呼吸抑制、肺水肿、心率减慢、心律失常等。
(三)其他症状。
可出现精神障碍如人格障碍、情绪障碍和精神病性症状等。
存在不同程度的社会功能损害,表现为工作学习困难、逃学、不负责任和不履行家庭责任等。
二、诊断诊断参照ICD-10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标准:(一)对阿片类药物有强烈的渴求及强迫性觅药行为。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6年修订)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2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1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5号发布根据2016年12月29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2号《关于修改〈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常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和设有戒毒治疗科室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第五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
药物滥用与药物依赖性

药物滥用与药物依赖性
●药物滥用与药物依赖性的概念 ●致依赖性药物的分类与特征 ●药物滥用的危害
●药物滥用的管制与防治
2
药物滥用与药物依赖性的概念
精神活性物质(psychoactive substances)
麻醉药品 特点 1. 强化作用(reinforcement) 耐受性(tolerance) 身体性依赖 药物敏化(drug sensitization) 药物渴求(drug craving) 精神药品 烟草 酒精 挥发性溶剂
精神性依赖
3
2. 药物滥用( drug abuse)
非出于医疗、预防和保健目的而间断或不间断地自行过量用药 的行为称作药物滥用。这种用药具有无节制和反复的特点,常常导 致对用药人个人精神和身体的危害,并进而酿成对社会的严重危害。
药物滥用者往往对阿片类物质、中枢兴奋剂、致幻剂等精神活 性物质有持久的、强烈的和难以克制的需求欲望,以满足既往体验 过的欣快感;或希望减轻由于停用精神活性物质而造成的戒断症状、 负性情绪等,从而形成药物渴求。
恐惧、紧张等,严重时出现血压下降、虚脱休克等
二、可卡因类 使用后欣快、幻觉、妄想,停用现戒断症状
15
三、大麻类
欣快→幻觉→ 异常时间感→焦虑,戒断症状轻、短
震颤、出汗、恶心、呕吐、腹泻、烦燥、厌食和睡眠障碍
等;红眼睛是大麻吸食者的的典型体征 四、中枢神经抑制药类 使用后欣快,停用现戒断症状:焦虑、烦躁、心悸、低血压 五、苯丙胺类中枢兴奋药
冰毒(甲基苯丙胺)、摇头丸(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
使用后亢奋、偏执、妄想 戒断症状易疲劳、抑郁、睡眠障碍、多梦和激动不安等
16
六、致幻剂
麦角二乙胺 氯胺酮
17
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5•【文号】卫医发[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200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对麻醉药品临床应用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安全、合理使用,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编写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现予发布施行。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告我部医政司和中华医学会。
附件: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前言药物滥用已经成为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的全球化问题,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药物滥用是指与医疗目的无关,由用药者采用自我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利用其致欣快作用产生松弛和愉快感,从而逐渐产生对药物的渴望和依赖,由于不能自控而发生精神紊乱,并产生一些异常行为,经常会导致严重后果。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痛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根据国际《麻醉药品单一公约》,对于麻醉药品的医疗和科学价值给予充分肯定;滥用这些药物会产生公共卫生、社会和经济问题;必须采取严格管制措施,只限于医疗和科研应用;需开展国际合作,以协调有关行动。
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限制这类药品的可获得性;需要者必须持有医师处方;对其包装和广告宣传加以控制;建立监督和许可证制度;对其合理医疗和科研应用建立评估和统计制度,限制这类药品的贸易;各国向联合国药品管制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加强国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药物滥用。
苯丙胺类药物的依赖性问题

苯丙胺类药物的依赖性问题
卞如濂
【期刊名称】《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
【年(卷),期】1991(0)1
【摘要】苯丙胺及其衍生物苯丙胺有1-、d-两种异构体,均为精神兴奋药(psychomotor stimulants),二者作用基本相同。
其衍生物有甲基苯丙胺、哌苯甲醇(pipradrol)、哌醋甲酯(methylphenidate)、苯甲吗啉(phenmetrazine)。
【总页数】2页(P14-15)
【关键词】苯丙胺类药物;哌醋甲酯;哌苯甲醇;精神兴奋药;氟苯丙胺;心血管作用;戒断综合征;交叉耐受性;二乙胺苯丙酮;用药者
【作者】卞如濂
【作者单位】浙江医科大学临床药理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96
【相关文献】
1.苯丙胺类药物依赖与中枢胆碱能系统关系研究进展 [J], 万佳;洪仕君;李利华;邢豫明;李桢;李玉华
2.《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r及《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疗指南》审稿会在广州市召开 [J],
3.《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修订暨《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疗指南》
编写工作启动会在长沙召开 [J],
4.苯丙胺类药物依赖所致精神障碍的临床分析 [J], 张丽霞
5.卫生部印发《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修订版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阿片类物质使用相关障碍诊断治疗指导原则

阿片类物质使用相关障碍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发布时间:2017-12-06为规范阿片类物质使用相关障碍的诊断治疗工作,原卫生部于1993 年发布了《阿片类成瘾常用戒毒疗法的指导原则》,并于2009年9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名称为《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实施,以及戒毒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新的戒毒理念的问世,《指导原则》已经不能满足戒毒医疗工作的需要,为此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对《指导原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更名为《阿片类物质使用相关障碍诊断治疗指导原则》。
修订后的《阿片类物质使用相关障碍诊断治疗指导原则》规范和统一了诊断标准和方法,明确了治疗目的、治疗方法和有效治疗的基本要素,增加了药物维持治疗和防复发治疗干预的内容。
阿片类物质包括天然类如鸦片、从阿片中提取的吗啡生物碱及其人工半合成或合成的衍生物。
常见的阿片类物质有鸦片、吗啡、海洛因、美沙酮、丁丙诺啡、哌替啶和芬太尼等,均具有镇痛、镇静、改变心境(如欣快)、镇咳及呼吸抑制等药理、毒理作用。
反复使用阿片类物质可出现耐受性、依赖综合征、戒断综合征等物质使用相关障碍。
一、临床表现(一)急性中毒症状因单次过量使用阿片类物质所致,主要表现有反应迟钝、意识丧失、呼吸抑制,严重的可导致死亡。
典型的临床“三联征”表现为:昏迷、针尖样瞳孔和呼吸抑制(呼吸节律变慢、深度变浅,严重时可降至2-4次/分钟)。
其它表现有皮肤湿冷、体温降低、紫绀、肺水肿、心律减慢、休克、下颌松弛及舌后坠等。
(二)戒断症状1.戒断综合征症状:指停止或减少使用阿片类物质,或使用阿片受体拮抗剂后出现的一组特殊症状群。
2.急性戒断症状和体征:⑴症状:渴求感、恶心、呕吐、肌肉疼痛、骨关节痛、腹痛、不安、食欲差、疲乏、发冷、发热等;⑵体征:流泪流涕、哈欠、喷嚏、瞳孔扩大、出汗、鸡皮征、血压升高、脉搏和呼吸加快、体温升高、震颤、腹泻、失眠、男性自发泄精、女性出现性兴奋等;⑶精神障碍(例如焦虑、抑郁和睡眠障碍等)。
卫生部关于下达“阿片类成瘾常用戒毒疗法的指导原则”的通知-卫药发[1993]第38号
![卫生部关于下达“阿片类成瘾常用戒毒疗法的指导原则”的通知-卫药发[1993]第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f808330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0850d47.png)
卫生部关于下达“阿片类成瘾常用戒毒疗法的指导原则”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下达“阿片类成瘾常用戒毒疗法的指导原则”的通知(卫药发[1993]第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公安部、外交部、民政部、司法部、海关总署:阿片类成瘾是麻醉品滥用的主要问题之一。
阿片类药物成瘾性强,戒断症状严重,戒毒后复吸率高,严重影响人民健康和社会安定。
阿片类成瘾的治疗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
八十年代后期,由于境外毒品渗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滥用阿片或海洛因问题,为此,许多地方开展了对吸毒者的戒毒治疗工作。
为了确保对吸毒者实施有效的治疗与康复,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阿片类成瘾常用戒毒疗法的指导原则》(以不简称《指导原则》),并经我部麻醉品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现将贯彻执行该指导原则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将本通知及《指导原则》发给开展戒毒治疗的医疗单位或有关戒毒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毒品滥用情况组织培训班,按照我部颁发的《指导原则》开展人员培训工作。
三、各地戒毒机构应将所需戒毒药品报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报我部药政局,经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后,并指定药厂直接供应。
四、《阿片类成瘾常用戒毒疗法的指导原则》一书,现已出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需要组织订购。
具体订购办法另行通知。
卫生部一九九三年八月四日——结束——。
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编辑

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编辑本词条缺少信息栏、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近年来,我国苯丙胺类药物滥用呈上升趋势,滥用人群分布广泛,诊断治疗难度较大。
2002年卫生部与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及相关障碍的诊断治疗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对苯丙胺类药物依赖的规范化治疗起到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09年重新修订了《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随着戒毒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指导原则》已经不能满足戒毒医疗工作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苯丙胺类药物依赖的诊断治疗工作,卫生部组织专家对原《指导原则》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侧重于生理脱毒阶段的诊断治疗,兼顾其他治疗措施,包括心理社会干预、行为矫正、防止复吸等。
一、临床表现(一)戒断症状。
苯丙胺类药物依赖的躯体戒断症状、体征通常不明显,长期、大量滥用苯丙胺类药物后,停止使用数小时至数周可出现用药渴求、焦虑、抑郁、疲乏、失眠或睡眠增多、精神运动性迟滞、激越行为等症状。
(二)急性中毒。
大量滥用苯丙胺类药物可引起血压升高、脉搏加快或减慢、头痛、恶心、呕吐、出汗、口渴、发热、瞳孔扩大、睡眠障碍等,部分滥用者可出现咬牙、共济失调。
严重者出现心律失常、惊厥、循环衰竭、出血或凝血功能障碍、昏迷甚至死亡。
(三)慢性中毒。
长期大量滥用苯丙胺类药物可出现体重下降、磨牙动作、口腔粘膜损伤和溃疡、较多躯体不适主诉、肌腱反射亢进、运动困难和步态不稳等,伴有注意力和记忆力等认知功能障碍。
(四)精神障碍。
可在长期滥用药物后逐渐出现,也可在一次滥用后发生,其症状表现与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相似,应注意鉴别。
表现为错觉及幻觉、敏感、多疑、偏执、被害妄想、自伤和伤人等,个别患者出现躁狂样表现。
二、诊断诊断参照ICD-10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标准:(一)具有非医疗目的滥用苯丙胺类药物的强烈意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卫生部关于印发《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戒毒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戒毒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对1993年发布的《阿片类成瘾常用戒毒疗法的指导原则》和2002年发布的《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及相关障碍的诊断治疗指导原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阿片类药物依赖是全世界药物依赖的主要问题之一。
为规范阿片类药物依赖的诊断治疗工作,卫生部于1993年发布《阿片类成瘾常用戒毒疗法的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对规范阿片类药物依赖的治疗起到积极作用。
随着戒毒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指导原则》已不能满足戒毒医疗工作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阿片类药物依赖的诊断治疗工作,卫生部组织专家对原《指导原则》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侧重于生理脱毒阶段的诊断治疗,兼顾其他治疗措施,包括防复吸治疗和心理社会干预等。
阿片类药物包括天然类如鸦片、吗啡(阿片中的生物碱)、海洛因(吗啡的衍生物)以及人工合成类如美沙酮、度冷丁等。
阿片类药物具有镇痛、止咳、止泻、麻醉等药理作用,同时也具有较强的成瘾性和耐受性,滥用后易产生依赖。
一、临床表现(一)戒断症状。
滥用阿片类药物的种类、剂量、时间、途径、停药速度不同,戒断症状的严重程度也不一致。
短效药物如吗啡、海洛因一般在停药后8-12小时开始出现戒断症状,48-72小时达到高峰,持续7-10天。
长效药物如美沙酮一般在停药后1-3天出现戒断症状,可持续2周左右。
典型的戒断症状分为两大类:1.客观体征。
如血压升高、脉搏加快、体温升高、立毛肌收缩、瞳孔扩大、流涕、震颤、腹泻、呕吐、失眠等。
2.主观症状。
如肌肉骨骼疼痛、腹痛、食欲差、无力、疲乏、不安、喷嚏、发冷、发热、渴求药物等。
(二)急性中毒症状。
在大剂量滥用阿片类药物后,出现精神运动性抑制,言语不清、昏睡甚至昏迷;体征有针尖样瞳孔(深昏迷时也可能由于缺氧瞳孔扩大)、呼吸抑制、肺水肿、心率减慢、心律失常等。
(三)其他症状。
可出现精神障碍如人格障碍、情绪障碍和精神病性症状等。
存在不同程度的社会功能损害,表现为工作学习困难、逃学、不负责任和不履行家庭责任等。
二、诊断诊断参照ICD-10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标准:(一)对阿片类药物有强烈的渴求及强迫性觅药行为。
(二)对阿片类药物滥用行为的开始、结束及剂量难以控制。
(三)减少或停止滥用阿片类药物时出现生理戒断症状。
(四)耐受性增加,必须使用较高剂量药物才能获得原来较低剂量的感受。
(五)因滥用阿片类药物而逐渐丧失原有的兴趣爱好,并影响到家庭和社会关系。
(六)不顾身体损害及社会危害,固执地滥用阿片类药物。
在以往12个月内发生或存在3项以上即可诊断为阿片类药物依赖。
除参照以上诊断标准外,诊断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末次使用阿片类药物72小时内的尿毒品检测结果。
(二)病史、滥用药物史及有无与之相关的躯体并发症如病毒性肝炎、结核等,还应注意有无精神障碍、人格障碍等心理社会功能的损害。
(三)患者的一般情况、生命体征、意识状况、注射痕迹、皮肤瘢痕和感染等。
(四)性病、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的检测结果。
三、治疗阿片类药物依赖是一种慢性、高复发性疾病,其治疗是一个长期过程。
目前对阿片类药物依赖的治疗推荐采用医学、心理、社会等综合措施,包括停止滥用药物、针对戒断症状给予脱毒治疗、针对心理依赖及其它躯体、心理、社会功能损害进行康复和防复吸治疗,最终实现吸毒人员的康复和回归社会。
治疗时应根据滥用药物的种类、剂量、时间、途径、既往戒毒治疗情况等首先确定药物依赖的严重程度,结合吸毒人员的个体情况选择戒毒药物和治疗方法。
症状轻者可不使用戒毒药物,仅需对症处理即可。
阿片类药物依赖多伴有多药滥用现象,其危害严重,在治疗过程中应多加注意。
(一)脱毒治疗。
是指通过治疗减轻由于突然停药导致的躯体戒断症状。
由于吸毒人员的特殊性,阿片类药物依赖的脱毒治疗应在管理严格的封闭环境中进行。
脱毒治疗可分为替代治疗与非替代治疗,两者可以结合使用。
对于戒断症状较轻、合作较好的吸毒人员可单独使用非替代治疗。
1.替代治疗。
是利用与阿片类药物有相似药理作用的其他药物替代原使用药物,在一定的时间内逐渐减少并停止使用替代药物,以减轻戒断症状的严重程度。
(1)美沙酮替代治疗。
1)适应证。
美沙酮替代治疗适用于阿片类药物的脱毒治疗。
由于美沙酮本身也能产生依赖性,因此应在严格管理的戒毒医疗机构中进行。
2)治疗原则。
美沙酮替代治疗的原则是:逐日递减、先快后慢、只减不加、停药坚决。
在用药中和停药后对症处理各种症状。
3)用法与剂量。
美沙酮替代治疗首次剂量一般为20-40mg/日口服,原则上不超过60 mg/日口服。
首次给药后,戒断症状控制不理想者可酌情追加美沙酮5-10mg口服。
如发现美沙酮剂量过大,应再次确认吸毒人员药物依赖的程度及近期药物滥用的剂量并于第2日减药,减幅为首日剂量的30-50%。
递减程序根据个体情况制订,多数可在10-20日内停药。
如每日递减前1日药量的20%,减至5-10mg/日时可改为每1-3日减1mg。
4)不良反应及处理。
在使用较大剂量时可出现相应的不良反应,常见如口干、恶心、呕吐、头昏、头痛、困倦、乏力等,个别出现直立性晕厥。
如不良反应严重,可减少美沙酮的用量并密切观察。
5)过量中毒及处理。
过量中毒常发生在治疗前3天。
主要表现为冷汗、严重头昏、坐卧不安、针尖样瞳孔、无力、嗜睡、血压下降,呼吸、心率减慢甚至昏迷,严重时可出现呼吸困难、紫绀等。
一旦发现过量中毒应立即停用美沙酮,密切观察吸毒人员的意识、瞳孔和呼吸状况。
若出现阿片类中毒三联征(呼吸抑制、昏迷和针尖样瞳孔)应立即抢救。
抢救措施包括:①维持呼吸道通畅,吸氧,静脉输液维持水、电解质平衡及一般支持疗法;②首次快速给予阿片受体拮抗剂纳洛酮0.4mg静脉注射,必要时2-5分钟内重复使用2-3次。
6)注意事项。
呼吸功能不全者和产妇分娩前后禁用;妊娠妇女、老年人、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
(2)盐酸丁丙诺啡舌下含片替代治疗。
1)适应证。
同美沙酮。
2)用法与剂量。
根据吸毒人员戒断症状及药物引发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随时调整剂量。
最初1-3日剂量应充分,轻度依赖为1-1.5mg/次舌下含服,q8h;中度依赖为2-2.5mg/次舌下含服,q8h;重度依赖为3-6mg/次舌下含服,q8h。
首次用药2小时后根据戒断症状的控制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剂量,追加剂量为上次使用剂量的30-50%。
经最初1-3日充分用量后可酌情减量,每日减前1日剂量的20-30%。
治疗周期为10-14天。
药物须舌下含服不少于5分钟,含服期间不可吞咽以保证药物被口腔粘膜充分吸收。
掌握适当给药时机是治疗的关键,一般应在末次滥用阿片类药物8-2小时后、出现早期戒断症状时开始治疗。
3)不良反应。
常见嗜睡、恶心、呕吐、出汗和眩晕,可见口干、便秘、瞳孔缩小、心率减慢和低血压等。
呼吸抑制约在给药3小时后发生,持续时间长,程度较吗啡所致呼吸抑制轻,不随用药剂量增加而加重。
盐酸丁丙诺啡过量使用所致中毒较少发生。
4)注意事项。
呼吸系统疾病、严重肝病者、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不宜使用。
酒精和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会加强盐酸丁丙诺啡的呼吸抑制作用。
用药期间切忌再度滥用阿片类药物,否则可引发或加重戒断症状。
用药期间慎用镇静催眠药,严禁酗酒。
(3)替代治疗的护理与观察。
1)根据吸毒人员的病情定时巡视。
2)严密观察治疗药物的起效过程与不良反应,及时处理。
3)治疗期间应严格病房管理,防止吸毒人员再次滥用阿片类药物。
4)治疗期间应鼓励吸毒人员进食,不应过早安排体育锻炼以减少体力消耗。
2.非替代治疗。
指应用中枢α2受体激动剂来减轻阿片类药物依赖的戒断症状。
该类药物以可乐宁和洛非西定为代表,其控制戒断症状的作用比美沙酮和盐酸丁丙诺啡弱。
洛非西定不良反应较可乐宁轻。
(1)适应证。
用于轻中度阿片类药物依赖的吸毒人员,也可在替代治疗结束后使用,以利于控制稽延性戒断症状。
(2)用法与剂量。
根据吸毒人员年龄、体重、健康状况、药物滥用史、戒断症状的程度调整可乐宁和洛非西定的用法与剂量。
常见治疗方案参考表1、2。
(3)不良反应。
常见口干、倦怠、眩晕、便秘和体位性低血压。
过量症状包括体位性低血压、眩晕或晕厥、心率下降。
长期使用后突然停药可出现反跳性血压升高、头痛、恶心、唾液增多、手指颤动等症状,故药物使用时间不应超过2周。
表1 可乐宁脱毒治疗方案(以体重60kg为例)注:每片含可乐宁0.1mg表2 洛非西定脱毒治疗方案(以体重60kg为例)注:每片含洛非西定0.2mg(4)注意事项。
1)低血压、脑血管病后遗症、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近期心肌梗塞、慢性肾功能不全、窦房结功能低下和抑郁症者慎用。
血压等于或低于90/50mmHg或心率低于60次/分以及对此类药物过敏者禁用。
2)因本品有中枢抑制作用,服药期间不宜驾车或操纵机器以免发生意外。
(5)非替代治疗的护理与观察。
应注意观察血压偏低及对药物敏感的吸毒人员,治疗期间每日测量血压。
治疗前4日宜卧床,缓慢改变体位,如出现体位性低血压应使吸毒人员平卧,置头低足高位。
如连续发生体位性低血压或血压持续等于或低于90/50 mmHg,应适当减药,可减当日剂量的1/4,必要时停药。
鼓励吸毒人员进食,保证营养摄入量。
3.中药脱毒治疗。
目前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戒毒中药近10种,适用于轻、中度阿片类药物依赖的吸毒人员,对重度依赖的吸毒人员单纯使用中药疗效尚不够理想,需要与其他药物联合使用。
4.其他脱毒治疗。
如针灸、电针等,疗效需进一步验证。
(二)纳曲酮防复吸治疗。
1.适应证。
适用于已解除阿片类药物依赖的康复期辅助治疗,以防止或减少复吸。
用药前应做好以下准备:(1)阿片类药物依赖者应停止使用阿片类药物7-10天以上,如使用美沙酮则停药时间应延长至2周以上。
(2)尿吗啡检测结果阴性。
(3)服药前纳洛酮激发试验阴性。
(4)肝功能检查基本正常。
2.用法与剂量。
小剂量开始治疗,一般为10-20mg/日口服,3-5天达到维持剂量50mg/日口服。
服药时间一般为3-6个月。
3.不良反应。
少数吸毒人员服药后出现恶心、呕吐、胃肠不适、食欲不振、口渴和头晕等症状,也可出现睡眠困难、焦虑、易激动、关节肌肉痛和头痛等。
纳曲酮不良反应的症状与脱毒后稽延性戒断症状相似,应加以鉴别。
4.注意事项。
(1)纳曲酮具有肝脏毒性,可引起转氨酶一过性升高,使用前和使用中需检查肝功能,肝功能不全者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