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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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15-2013-0007

浙环发〔2013〕34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环办函〔2011〕206号)的规定和省监察厅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负责审批的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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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二、对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但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废气、噪声等可能扰民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六条要求执行。

三、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目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和发布。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列入《目录》项目的日常监管,督促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项目业主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切实减轻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项目依法合规,并自觉接受各级环保管部门的监管。

五、本《目录》中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附件: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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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的目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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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6月5日印发—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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