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滥用职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为国家、集体和公民提供服务的一种特殊权力,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行政权力的过度滥用会导致腐败和不公正,给社会带来严重的损害和危害。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对行政权力进行了严格的监督和控制。
本文将重点探讨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包括法治原则、行政法规和行政诉讼等。
首先,法治原则是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基石。
法治原则强调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权力,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和行政决策的任意性。
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限和程序,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自己的权限和越权行使权力。
法律对行政权力设置了明确的界限和约束,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法规也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法律控制的重要手段。
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规则,是对法律的细化和具体化。
行政法规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行政法规通过制定具体的规则和标准,明确了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应该如何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行政诉讼也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法律控制的重要渠道。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
行政诉讼程序严格,审判程序公正,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行政诉讼有效地制约了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行政权力合法性和公正性的保障。
此外,还可以通过行政监察等方式对行政权力进行法律控制。
行政监察是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行政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种方式,旨在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现象。
行政监察依法进行,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摘要】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的问题。
在我们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概述。
在首先介绍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其次讨论了其范围和限制。
接着分析了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和司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
在强调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重要性,呼吁加强法律对其监管,以及完善司法审查机制。
通过深入探讨这些问题,旨在建立起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更有效控制机制,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司法审查、规范化、监管、审查机制1. 引言1.1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和规章的规定下,根据具体情况自由判断并依法采取相应行为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灵活性,但也容易导致滥用和不当行使。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主要体现在法律和司法两个方面。
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主要包括对行使权力的限定和规范,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司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则是实现法律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正文2.1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框架下,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自由决策和裁量的权力。
这是行政机关因应复杂的社会现实和多样化的情况所必然具有的一种权力,也是行政活动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本质是在特定的法定框架下,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行使权力的一种权利。
在处理各种具体案件时,行政机关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裁量,从而做出符合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决定。
行政自由裁量权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大小、范围和内容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和约束。
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不能随意滥用权力或违法行使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受到行政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合理原则等法律原则的制约和规范。
论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论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使行政机关在管理过程中有更大的能动性,但是,行政机关只有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才能达到提高行政管理能力,维护法治的目的。
从行政自由裁量权自身的“自由”属性来看,存在着职权滥用的条件。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行政法治是一个极大的威胁。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发展,人类生存空间的拓展,社会生活内容的日益丰富,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会绝对增加的,作为行政权核心内容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绝对扩大的。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否破坏了法治,不是看其量的多少,而要看对其进行控制的机制是否完善。
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进行控制必须强调严格遵守一定的标准。
在西方国家,常常根据所谓“法律精神”等理论,通过具体的判例等形式提出一些执法、适法的原则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来认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是否合理。
例如,美国在这方面的标准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不相关的考虑;不合理的决定;违背自然公正原则等。
法国行政法院判例通常认定的不适当的自由裁量行为是:行政行为的目的不是公共利益,而是个别人的利益或所属集团的利益;符合公共利益但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特别目的;程序滥用等。
还有学者提出,一个合理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应符合以下标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理由应是合理的;据以作出决定的理由应与授权的目的有直接的关系;公务人员应没有偏私,他不应在公务行为的结果中有任何私人利益,或在受其行为影响的任何一方中有私人利益;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笔者认为,我国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中必须提出三项标准: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由法律明示或默示授予的。
立法机关总是基于一定的目的而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法律授权的目的是对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限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和权力过程中所拥有的自主决策权和自由裁量权。
这种权力让行政机关可以更加灵活地适应各种复杂的行政情境,提高行政效率,但它也可能导致滥用职权、权力滋长等问题。
因此,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建立合理的监督和控制机制,以保证其行使是合法、合理的。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通过裁量决策来完成具体工作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在行使该权力时,必须坚持法律规定和国家管理机构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实现合法、公正、公平和便利的管理政策和政策目标。
然而,现实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疏忽。
首先,由于法律和规章制度不完善,导致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存在许多盲区和漏洞。
其次,一些行政机关以“行政方便性主义”的名义,将自由裁量权与不合理的利益诉求纠缠在一起,从而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
再者,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可能存在“权力过载”的情况,滥用职权,从而伤害了公众利益。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机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避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疏忽,必须建立合理的监督和控制机制。
下面将从立法、政策和实践三个层面,探讨如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1、完善法律体系首先,需要完善法律体系,明确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条件。
制定出更加明确和具体化的法律规定,保证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坚持法律规定和国家管理机构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实现合法、公正、公平和便利的管理政策和政策目标。
此外,还需要完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为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操作标准,防止滥用职权和权力滋长。
2、强化内部监管其次,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管。
行政机关应该设立专门的职务监察机构,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核和监管。
从经济角度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经济与法律控制

从经济角度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经济与法律控制一、引言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决定行政行为的权力,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一种特殊权限。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从经济角度论述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经济与法律控制,旨在探讨如何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避免滥用权力、保障公平正义和促进经济发展。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经济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积极的经济意义。
行政机关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可以更加灵活地适应市场变化,调整行政行为以应对经济变化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
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行政效率,推动经济发展。
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为经济主体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减轻其经济负担,促进经济增长。
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与挑战。
一方面,行政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扰乱市场秩序,打击经济发展。
行政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经济主体的利益,阻碍经济繁荣。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行使可能导致行政成本和政府干预增加,对经济造成负面影响。
为了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对经济的不利影响,需要采取相应的经济与法律控制措施。
从经济上来说,可以通过简政放权,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拓宽市场空间,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可以加强行政机关的绩效考核机制,建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机制,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
法律方面,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厘清责任边界,明确行使条件,并加强司法监督,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还应当设立独立的行政监察机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全面监督。
五、结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决定行政行为的权力,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对推动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与挑战,容易导致滥用权力和对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需要采取相应的经济与法律控制措施,加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其合理合法,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浅论如何对行政权利进行法律控制

浅论如何对行政权利进行法律控制摘要现代法学意义上,"法治国家"其实就是纳粹德国反对资产阶级进行宪政改革运动的一个结果,意思是说就是所有的国家行政权力机构,特别是国家行政立法机关,其执法权利必须按国家法律来实施。
行政机关法治思想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上的思想,还是作为制度上的实践,其都必将是实现行政机关法治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组成部分。
本文从现代法治主义政府国家理论的基本角度出发,探讨制定权力有效控制法的必要性,结合西方现代法治主义国家理论在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探究运用法律在促进我国发展建立现代法治国家政府时对国家行政机关权力的有效控制。
关键词:法治;行政权力;权力控制一、法律治理与权利控制"法治"一词不能任意定义,在法治社会中,权力来源并非统治者主观的意志,而是由已存在法律直接产生的。
所有个人和团体都必须在法律下活动,任何权利都不能凌驾于法律,这也就是“法至高”基本原则。
人们通常把政府通过法律方式控制的国家叫做“法治国家”,它是指主要依赖公平正义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利与权力合理地配置,但行政法治不管是作为一种政治思想,还是作为一种制度实践,其都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治的目的是寻求合理的权力和利益配置,旨在控制政权,这点在行政机关之中尤为重要。
因此,控制权比其它任何权利都要重要。
权力控制是行政法治的中心思想,所谓"权力控制",并不只是限定行政权力,同时也包括对行政权的驾驭和支配。
对权力的控制是实现政府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平衡,建立法治政府,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
正如孟德斯鸠说的:"所有有权力的人都很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一个万古不易的经验,为了防止变异行政权的扩张,必须通过法律来控制它。
第二,权利施行的相关规律也表明了控制权力的必要性。
因为行政权与公民的权利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并且行政权力容易对公民的权利造成影响,甚至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侵害。
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摘要】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本文从法律对行政权力的范围和限制、行政机关在法律框架下行使权力、法律对行政行为的要求、司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公民、法人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加强法律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约束,能有效防止滥用职权、强化法治意识。
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权力的合法、有序、公正运行。
只有通过法律控制,行政权力才能得到规范和约束,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我们要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公民权益,实现行政权力的合法运行和社会稳定。
【关键词】行政权力、法律控制、法律范围、限制、行政机关、合法性、合理性、法律监督、裁决、公民救济、法人救济、监督约束、公民权益、合法运行。
1. 引言1.1 行政权力与法律控制的重要性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特点。
行政权力的行使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以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律控制行政权力的重要性在于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有效防止权力滥用。
通过法律控制,可以规范行政权力的范围和限制,确保行政机关在法律的规定下履行职责,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要求行政机关在权力行使过程中依法行事,采取合理的决策和行为,维护法治原则。
司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裁决,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救济途径,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加强法律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约束,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权力的合法、有序、公正运行,是确保国家政权正当性和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2. 正文2.1 法律对行政权力的范围和限制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机关通过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社会事务,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行政权力具有相对集中和强制性的特点,如果没有适当的法律控制,就容易产生滥用、腐败等问题,损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一、本文概述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现代行政法中的核心概念之一,指的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和决定行政行为的权力和自由。
它既是行政机关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的必要工具,也是行政法治原则下的一种重要权力形式。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由于其自由性和主观性,往往容易引发滥用和误用,从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有效的法律控制,既是保障行政权依法行使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其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以及现有法律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文章将首先界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特征,明确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的梳理和评价,揭示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和误用的主要表现和成因。
接着,文章将探讨如何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司法审查和强化行政内部控制等方式,构建科学有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体系。
文章还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以期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中一个核心概念,它指的是行政主体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这一概念源于西方行政法,尤其与英国普通法传统紧密相关。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出现,是对传统行政法严格规则主义的一种回应,旨在适应现代行政活动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涉及几个核心要素。
它是一种权力,是行政主体在执行职务时拥有的决策自由。
这种权力是法律授权的,意味着它并非无中生有,而是在法律框架内被赋予的。
再者,行政自由裁量权强调的是自由选择和行为方式,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最适宜的决定。
这种权力是有限度的,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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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滥用职权及其法律控制行政滥用职权,泛指掌握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或不正当使用权力的行为。
但是,作为现代行政法中的滥用职权与日常生活中的意思有着很大的差别。
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权限的范围内,但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不合理地行使自由权的裁量权。
行政滥用职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尽合理,但没有超出法定权限;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不合理的。
行政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包括:目的不良;未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考虑了不应考虑的因素;反复无常;违反均衡原则。
对行政滥用职权的法律控制应当审查是否在在滥用职权,应着眼于审查是否存在滥用职权问题的步骤;判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问题方法;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的区别来控制,减少行政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
一、滥用职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滥用职权,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使用,泛指掌握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或不正当使用权力的行为。
但是,作为现代行政法中的滥用职权与日常生活中的意思有着很大的差别。
在行政法中,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权限的范围内,但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不合理地行使自由权的裁量权。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尽合理,但没有超出法定权限。
“未超出法定权限”是滥用职权与超越职权的主要区别点之一。
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其的权限,即属超越职权。
因此,行政机关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有可能出现不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
“违背或者偏离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是构成滥用职权的实质要件之一。
法律、法规的是立法者要通过该法律所要达到的结果;原则是处理各类行政事务问题的基本准则。
我国法律、法规的总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适当。
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在根本上不同于个人的努力。
个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其民事权利,不受任何约束。
但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却不能无约束地行使,只能合理地、诚实地行使,只能为实现法律、法规的目的行使。
(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不合理的。
“不合理”是构成滥用职权的实质要件之二。
尽管行政机关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并不是说,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权限的范围和幅度内,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随意行使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必须是客观的、公正的、合情合理和适当的,倘若不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即构成滥用职权。
需要特别指出的,这里所讲的“不合理”,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一般智力水平和知识的人都认为是违反了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规则。
换言之,不合理就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明显不合理。
二、滥用职权的种类从我国近十年来的行政审判工作中所反映出的问题看,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目的不良。
行政机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或者偏离法律、法规的目的或原则,基于执法者个人利益和小团体利益、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的动机,作出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属于动机不良。
(二)未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
未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考虑法定因素或者常理因素,任意作出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里所讲的“未考虑法定因素”,是指没有考虑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应当考虑的因素。
“常理因素”,是指法律、法规及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人们在日常工作中,通常在处理某类事务时,从情理和惯例上一般都要予以考虑的情况。
(三)考虑了不应考虑的因素考虑了不应考虑的因素,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把法律、法规规定了不应当考虑的因素或者常理不应当考虑的因素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作出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反复无常反复无常,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同种情况的案件在情势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情绪无标准地反复变化,使行政相对人无所适从。
(五)违反均衡原则均衡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行为所要达到的行政目的与行政手段之间保持适用的比例,又称比例原则。
该原则具体要求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政主体应当选择造成行政相对人最小方法实现行政目的;二是在多种行政方法中,行政主体应当选择最适当方法;三是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所实现行政主体选择严厉手段解决小问题。
三、对行政滥用职权的法律控制对行政滥用职权的法律控制,体现在三个方面:审查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判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方法;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的区别。
(一)审查是否存在滥用职权问题的步骤根据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1、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滥用职权只存在于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之中,所以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经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就应当将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列为庭审中的一项审查内容,并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学习与研究,掌握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及应当考虑的因素以及被告在同一时期内处理有关同类案件的情况,拟好庭审提纲。
如果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庭审中就没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审查。
2、审查被告的目的和考虑的因素。
在开庭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等问题后,再审查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
审查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时,首先应由被告向法庭主产明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和其所考虑的因素。
尔后,法许问原告或者第三人对被告的说明有无异议。
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异议的,应当让原告或者第三人向法庭提供有关证据。
合议庭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予以认定。
法庭认为被告的说明或者原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有疑点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只有在排除疑点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被告的说时或者认证原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
3、查明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原则。
法庭在查清被告的目的和所考虑的因素后,由被告向法庭阐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以及应当考虑哪些法定因素和常理因素,可以作出何种方式、种类、程度的处理决定,并宣读有关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原则规定的条文。
此后,法庭询问原告、第三人有无异议。
如果没有异议的,可以进行下一步骤的审查;如果如有异议的,原告、第三人可以向法庭宣读有关该法律、法规有关目的、原则规定的条文,并阐述其对该法条的理解。
法庭认为被告、原告、第三人都没有宣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关目的、原则规定的条文,审判人员可以在法庭上宣读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文。
4、审查处理结果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的问题。
先由被告向法庭阐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问题的道理和举出处理类似案件和处理决定。
尔后,法庭询问原告、第三人对被告阐述的道理是否成立,说明理由,并可以向法庭的有关被告对类似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经法庭庭审质证,认定是真实的、与该案件相关的,均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判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问题方法凡是违背或者仿离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的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处理决定的结果必然是“不合理”的。
也就是说,确认是否存在“不合理”的问题,是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的滥用职权的最养分的问题。
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的滥用职权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比较行政相对人得到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否相称。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是制定我国法律、法规的一项基本原则,并体现在每一部法律、法规中,我国的单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应当考虑的因素,均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由于行政管理事务涉及的方面很广,耐用非常复杂多变,因此,不能把所有的合理公平处理问题的标准均一一列举出来,因此,常理上应当考虑的因素,也是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应当考虑的问题,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未考虑法定因素或者常理因素,决定行政相对人得到的权利或者承担的义务,就会与其应当得到的权利或者应当承担的义务明显不相称。
据此,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时,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考虑法定因素和常理因素或者考虑了不应考虑的因素,使行政相对人获得的权利或者承担的义务与应当得到的权利或者义务相差甚远的,就应当认定为滥用了权。
2、比较被告对同等情况的案件的处理结果。
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根据这一原则,每一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同等情况下,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如果有多有少,显然就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因此,行政机关在同一时期、同一地方,对同等情况的案件作出的处理结果应当是基本相同的,而不应当差距巨大。
法庭的审理过程中,应当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与被告行政机关在同一时期对同等情况的案件所作的处理结果是否基本相同进行比较,如果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同一时期同等情况的绝大多数案件的处理结果相差甚远的,应当认定为滥用职权,如果与绝大多数案件的处理结果无大的差距,仅与个别案件的处理结果差异较大,则不应当认定为滥用职权。
3、与同案人进行比较。
在一个案件中有数个行政相对人,法庭调查清案件的事实后,应当按照每个行政相对人具本情况确定其应当享有多大的权利,承担多大比例的义务。
如果发现本案中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的,应当在认定为滥用职权:(1)行政相对人的情况或者责任基本相同的,所得到的利益或者承担的义务差距很大。
(2)具有应当获得较多利益的人与应当获得较少利益的人所得到的利益相同于或者还少。
(3)责任人所承担义务的不成比例。
即责任大的人承担与较小的人相同或者较少的义务,责任较少的人承担与责任大的人相同或者较大的义务。
(三)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的区别要想将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区别开来,首先应从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审查的程度上来找出不同点。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不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未将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列入可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意味,该类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此类问题不进行审查。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问题进行审查。
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适当问题,故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这类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