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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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土地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土地权属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双方相邻的土地存在权属争议。

张某认为,其家族世代居住于此,该土地属于其家族所有;而李某则声称,该土地是其祖先购买,应属于其家族所有。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多次发生争执。

案情经过:1. 纠纷起因:张某家族世代居住在争议土地附近,自认为对该土地拥有所有权。

李某家族则认为,其祖先在清朝时期购买该土地,并世代耕种,因此拥有所有权。

2. 争执升级:由于双方均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土地的所有权,纠纷逐渐升级。

在争执过程中,双方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李某受伤。

3. 寻求法律途径:双方均意识到,继续争执下去无法解决问题,于是决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诉讼过程:1. 起诉: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2. 答辩:李某答辩称,其家族对争议土地拥有所有权,并提供了一份购买土地的契约作为证据。

3. 证据交换:双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土地契据、家族族谱、证人证言等。

4. 庭审调查:法院依法组织庭审,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和核实。

5.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购买土地契约系真实有效,且其家族世代耕种该土地,形成了事实上的所有权。

张某虽认为其家族世代居住于此,但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所有权。

因此,法院判决该土地归李某家族所有。

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法行使土地所有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土地纠纷主要源于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法院最终判决该土地归李某家族所有。

这主要是因为李某提供的购买土地契约真实有效,且其家族世代耕种该土地,形成了事实上的所有权。

法律纠纷土地案例分析(3篇)

法律纠纷土地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我国某市的一起土地纠纷案件,原告为甲公司,被告为乙公司。

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

甲公司于2005年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一块面积为100亩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然而,在甲公司进行土地开发过程中,乙公司声称该地块部分属于其所有,要求甲公司停止开发并退还部分土地。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甲公司是否拥有该地块的全部土地使用权?2. 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依据:乙公司主张的权利是否合法?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甲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且甲公司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

同时,法院还调取了相关政府部门和土地登记机关的文件,证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归甲公司所有。

2. 争议焦点分析(1)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且已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因此,甲公司拥有该地块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2)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依据乙公司主张的权利依据是其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协议,但该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土地权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因物权发生争议的,应当依法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其主张的权利丧失法律依据。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甲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乙公司主张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土地使用权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

土地法学案例法律分析(3篇)

土地法学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市XX村位于城市近郊,随着城市扩张,该村集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XX市政府决定征收该村集体土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过程中,由于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村民与政府产生了纠纷。

具体案情如下:1. 征收范围:XX村集体土地共计1000亩,其中耕地800亩,林地200亩。

2. 征收目的:用于城市道路、绿化带、公园等基础设施建设。

3. 征收方式:政府与村集体签订征收协议,按地类、面积、土地用途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4. 补偿标准:耕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0万元,林地补偿标准为每亩5万元。

5. 安置方式:提供货币补偿和安置房两种方式。

6. 纠纷焦点: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安置房面积不足,要求提高补偿标准或提供更多安置房。

二、法律分析1. 关于征收程序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征收公告、听证、补偿安置方案等。

本案中,XX市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履行了法定程序,包括发布征收公告、召开听证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等,程序合法。

2. 关于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用途、等级、地价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XX市政府根据土地的用途、等级等因素,确定了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理由如下:(1)补偿标准未考虑市场因素。

村民认为,随着城市扩张,土地价值逐年提高,补偿标准应相应提高。

(2)补偿标准未考虑土地用途变化。

村民认为,征收后的土地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补偿标准应高于原土地用途。

针对以上两点,分析如下:(1)关于市场因素,虽然土地价值逐年提高,但补偿标准并非仅考虑市场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补偿标准应综合考虑土地用途、等级、地价等因素。

因此,本案中补偿标准未考虑市场因素,并不违法。

(2)关于土地用途变化,虽然征收后的土地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但补偿标准仍应考虑原土地用途。

土地法律关系的案例(3篇)

土地法律关系的案例(3篇)

第1篇甲市某村庄,乙、丙、丁三户村民,在村庄的集体土地上拥有土地使用权。

2008年,乙、丙、丁三户村民共同承包了该集体土地,并进行了土地整理、改良,使土地达到了耕种条件。

2010年,甲市政府决定在该村庄建设住宅小区,乙、丙、丁三户村民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由于征收补偿方案未能得到三户村民的同意,征收工作陷入僵局。

二、案情分析本案涉及土地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土地使用权人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制度。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在本案中,乙、丙、丁三户村民作为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益。

2. 土地征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征收土地应当征求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意见,并依法给予补偿。

”在本案中,甲市政府在征收土地时,未能充分征求乙、丙、丁三户村民的意见,违反了土地征收程序。

3. 征收补偿争议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土地市场评估价格、土地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

征收土地的补偿,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在本案中,甲市政府与乙、丙、丁三户村民就征收补偿方案产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三、案例判决1. 甲市政府败诉,撤销征收决定法院认为,甲市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能充分征求乙、丙、丁三户村民的意见,违反了土地征收程序。

同时,甲市政府未能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征收补偿标准,损害了乙、丙、丁三户村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甲市政府败诉,撤销征收决定。

2. 重新启动征收程序法院要求甲市政府重新启动征收程序,依法征求乙、丙、丁三户村民的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征收补偿标准。

3. 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法院要求甲市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切实保障乙、丙、丁三户村民的合法权益,包括土地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益。

法律案例土地纠纷(3篇)

法律案例土地纠纷(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镇,甲乙两村因土地纠纷引发了一起诉讼案件。

甲村与乙村相邻,两村原有土地界限明确,但由于近年来城市扩张,甲村部分土地被征用,乙村则因城市规划需要扩大土地面积。

在土地征用和规划过程中,甲乙两村因土地界限划分、土地补偿等问题产生纠纷,经多次协商未果,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情概述甲村与乙村原有土地界限为一条河流,甲村位于河流上游,乙村位于河流下游。

近年来,随着城市扩张,甲村部分土地被征用,用于建设住宅区。

同时,乙村为扩大土地面积,计划在河流上游建设水库,需占用甲村部分土地。

双方在土地界限划分、土地补偿等问题上存在分歧,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甲村认为,乙村建设水库需占用甲村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并给予甲村合理的补偿。

乙村则认为,水库建设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甲村应积极配合。

双方在土地界限划分上存在争议,甲村主张以河流为界,乙村则主张以一座山脊为界。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土地登记簿、土地征收批文、土地规划文件等。

同时,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以下问题进行了重点审查:1. 土地界限划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土地界限的划分应当以实际使用情况为准。

经调查,甲村与乙村原有土地界限为河流,且双方在该河流上已形成实际使用习惯。

因此,法院认定河流为两村土地界限。

2. 土地征收与补偿法院认为,乙村建设水库需占用甲村土地,属于土地征收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征收应当依法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2)未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公告;(3)未依法进行土地征收补偿。

针对上述问题,法院依法判决乙村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并给予甲村合理的补偿。

土地法律关系案例(3篇)

土地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村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周边的土地价值不断攀升。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看中了该村一块集体土地,计划在此地开发住宅小区。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然而,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补偿款分配问题,该村部分村民与村委会发生了纠纷。

村民认为村委会未按照规定合理分配补偿款,导致部分村民利益受损。

因此,部分村民联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依法处理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村委会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2. 村委会是否按照规定合理分配土地补偿款?3. 村民对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有否知情权?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土地征收协议、补偿款分配方案、村民会议记录等。

2. 庭审过程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了各自的观点和主张。

村民代表认为,村委会未按照规定召开村民会议,也未征求村民意见,便擅自分配土地补偿款,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村委会则辩称,其已按照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并经村民代表同意,补偿款分配方案合法有效。

四、法院判决1. 判决依据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征收应当依法进行,补偿款分配应当公平合理。

村委会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召开村民会议,也未征求村民意见,便擅自分配土地补偿款,存在程序违法。

2.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村委会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未履行法定程序,其作出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无效;(2)村委会应当重新召开村民会议,征求村民意见,依法制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3)村委会应当向村民公开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保障村民的知情权。

五、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土地法律关系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 程序违法:村委会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未履行法定程序,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土地权属纠纷案例(3篇)

法律土地权属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村与乙村相邻,双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

甲村认为,双方争议土地位于甲村集体土地上,应归甲村所有;乙村则认为,该土地历史上一直属于乙村集体所有,应归乙村所有。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双方争议土地的历史权属情况;2. 双方争议土地的权属依据;3. 法院应如何处理双方争议。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争议土地的历史权属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发现以下情况:(1)甲村、乙村均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乙村集体所有。

(2)自清朝至解放前,甲村、乙村均未发生过土地权属纠纷。

(3)解放后,甲村、乙村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

2. 争议土地的权属依据(1)甲村提供的权属依据:甲村能提供清朝时期的地契、土地登记簿等证据,证明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集体所有。

(2)乙村提供的权属依据:乙村能提供清朝时期的地契、土地登记簿等证据,证明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乙村集体所有。

3. 法院审理意见法院认为,双方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乙村集体所有,但在解放后,甲村、乙村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争议土地的权属应以解放后的实际情况为准。

综上,法院判决:1. 双方争议土地归甲村所有;2. 乙村应向甲村支付相应补偿。

四、案件评析1. 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审理应注重历史权属情况在审理土地权属纠纷案件时,法院应注重调查了解双方争议土地的历史权属情况。

本案中,法院通过调查取证,确认了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乙村集体所有,为后续审理奠定了基础。

2. 解放后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的,应以实际情况为准本案中,甲村、乙村在解放后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判决争议土地归甲村所有。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土地权属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保护。

3. 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审理应注重公平公正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

土地侵占法律案例(3篇)

土地侵占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村位于城市边缘,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周边的土地价值不断攀升。

某村村民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一直想通过购买土地改善生活。

2010年,李某得知该村某地块即将被征用,便与村主任王某商议购买该地块。

在未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李某支付了部分土地款,并开始在地块上建设房屋。

然而,在李某建设房屋的过程中,该村村委会发现李某并未取得该地块的合法使用权,便要求李某停止建设并退还土地。

李某则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部分土地款,且已经在该地块上投入了大量资金,要求村委会给予补偿。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审理1. 事实认定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王某商议购买的土地位于某村集体土地上,但李某并未取得该地块的合法使用权。

在李某支付部分土地款并开始建设房屋的过程中,该村村委会并未与李某签订正式的土地转让合同。

李某在建设房屋的过程中,也并未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许可。

2.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土地侵占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李某停止在涉案地块上的建设活动;(2)李某退还村委会已支付的款项;(3)村委会赔偿李某因建设房屋而产生的合理损失。

三、案例分析1. 土地侵占行为的认定本案中,李某未经村委会同意,在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土地建设房屋,属于典型的土地侵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土地纠纷的处理本案中,村委会在发现李某侵占土地后,及时采取措施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其退还土地。

这一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有助于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在处理土地纠纷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保护土地权益,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2)公正、公平、公开处理土地纠纷,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3)尊重历史事实,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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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案例分析1、案例情况:2009年1月5日,A市房地产企业B通过拍卖方式取得C市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万平方米,出让年限50年,出让价款5千万。

当天,房地产企业B与C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09年1月20日,房地产企业B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

2009年1月30日,房地产企业B持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请问:1、本案例中谈的是哪类土地法律关系?2、本案例中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是什么?3、房地产企业B应向何机构申请土地登记?4、房地产企业B何时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5、如果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土地登记,土地出让合同是否有效?答:1、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2、主体是C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地产企业B,客体是国家有偿出让给土地经营者或使用者的特定土地上的权利;P19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4、2009年1月30日(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5、有效(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案例情况:甲和乙系同学,关系较好。

甲因个人投资原因急需用钱,遂将其购买的一套房产以市场价格转让给乙,并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

由于甲和乙较熟,房屋转让合同签订后,甲就将房屋交给了乙,乙也搬到该房屋居住。

但甲和乙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后来,甲由于资金紧缺,又将房屋转让给了丙,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丙准备收房时,发现房屋被乙占有,遂发现甲一房两卖的事实。

甲和乙关系也因此恶化。

请问:1、本案例中转让了两次的房屋,是归乙所有,还是归丙所有?为什么?2、甲和乙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丙。

因为甲和丙签了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而乙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2、有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三章案例分析1、洪乙之父洪甲(1975年病故)于1936年8月和1937年9月先后购置址在丙市区某街道28号空地一处,计面积3亩,1944年2月土地所有权证记载该地为农地。

洪甲在该地上种植了龙眼树、石榴树等果树,还建有水井三口及四周围墙。

解放后,洪甲未向人民政府登记该土地。

1957年至1962年,该土地曾出租给园林管理处种植花卉,年租金50元。

1963年至1965年,为市第一中学种植实习地。

1971年,丙市区该街道居委会街长李某口头向洪乙借用该地,供街道居委会办厂用。

1980年3月,街道居委会将该厂房及设备转让给丙市教育局教学仪器生产供应站办幻灯制造厂,得到补偿费4万元。

双方订立的转让协议载明:厂房土地系向华侨借用,今后涉及的法律事务由幻灯片制造厂办理。

1999年,丙市教育局发文将该幻灯片制造厂厂房及综合楼拨归市第七中学所有和使用,作为该校勤工俭学基地之用。

为此,洪乙向丙市区人民法院起诉,以为此地是先父遗产,出借后借用方未经同意而一再转让,请求责令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借用的土地及果树并赔偿损失。

请问:该地归谁所有?原告现以诉争之地是其父遗产为理由,要求收回诉争之地,是否有法律依据?答:国家所有。

没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2、1988年,丁省某沿海地区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戊组织本村劳动力,投入大量物力财力,将沿海滩涂5000亩,开发为耕地4000亩和鱼塘1000亩。

滩涂开发完成后,该耕地和鱼塘一直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戊使用,未曾发生争议。

2008年,丁省计划建设沿海港口,正好选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戊开发的耕地和鱼塘范围内,遂发生争议。

丁省国土部门认为,该滩涂原本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只需补偿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权损失,即可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戊则认为,该土地系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开发,并且长期使用已有20年,应该视为土地所有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戊所有,现在建设沿海港口,还要补偿其土地所有权的损失。

请问:该争议土地到底归谁所有?答:国家所有。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3、A河水库原属B县C人民公社集体所有。

该水库始建于1959年11月,当时水库规模较小。

1960年扩建成中型水库,扩建后C人民公社设立了水库管理处。

1963年,县政府根据省委的文件精神,决定将A河水库及其所属财产全部移交B县人民政府水利局管理,水库的性质由集体所有变更为全民所有。

1965年11月,经省水利厅批准下达了再次扩建A河水库的计划,并由B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次年二月竣工,水库扩建后为大(二)型。

为水库管理、生产、生活、办公等需要,水库扩建竣工后水库管理处请示时任县长,要求增加用地。

经县长指定,水库管理处在大坝禁脚地外至“防洪路”以北占用D村三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10.26亩(即本案例中的争议之地)至今。

A河水库一直没有办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手续。

并且,D村三组对A河水库占用的210.26亩土地多年来一直主张其集体所有权利,多次与水库管理处发生纠纷,并曾就此上访中央、省、地(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后来,B县政府曾多次派员调查并主持D村村民委员会和A河水库双方参加的会议,进行调解,并于1993年3月20日达成书面协议,协议规定:一、维护现有各自的土地使用现状,以土地四至拐点为争议地段;二、维护双方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都不能以任何借口侵犯他人利益;三、任何一方若有不服,依上级人民政府裁决为准。

“随后,D村三组认为,A河水库占用之争议土地属该村民小组所有,而不属村民委员会所有,因而不履行协议,并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诉。

请问:该争议土地该如何确权?答:国家所有。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4、1975年,某县某公社为了发展养猪事业建猪场,占用甲大队土地50亩、乙大队土地50亩、丙大队土地57亩,合计157亩,当时未办理征用土地手续。

在该猪场共建房屋、猪舍共占地5亩。

自1976年起,该片土地的农业税和征购任务由全乡农民负担。

1978年后,三个大队多次找该公社领导要求收回土地,补偿损失。

1980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合同书。

合同书前三条规定征用各大队土地亩数、每亩款数、还款时间,第四条规定征用上述三个大队的土地所有权归公社猪场,第五条规定猪场解散时按原价卖给原大队。

1981年底该公社分别以树苗、砖和现金按合同规定兑现了土地价款。

1983年以后再没有养猪,猪舍坍塌闲置,猪场土地被四周群众挤占4.5亩。

1988年5月该乡(原某公社)人民政府将其中40亩土地承包给某农民耕种,承包期为4年。

后来,甲乙丙三个村委会对养猪场的土地主张其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与该乡政府发生土地权属争议。

请问:该猪场土地所有权该确定给谁?第四章案例分析某省某市刘老汉去世时留有1栋三层的房屋,并带有一个临街花园和屋顶的阳台,刘老汉在去世时留有遗嘱,房屋为其三个儿子各分得一层,但对于花园和阳台如何处置没有明确。

因为刘老汉留下的房屋是建在一起的,所有三兄弟三人各分得一层,并决定共用临街花园,楼顶的阳台经兄弟三人商量也归兄弟三人共同使用。

请问:案例中哪些财产为按份共有、哪些财产为共同共有?案例中对房屋、花园和阳台的处置是否合理?依据何在?1992年3月9日,某市一区土地管理局将位于该市某地段大约10500平方米的土地批给甲单位临时使用,使用期为两年。

甲单位获得该块用地的使用权以后,转让给了乙公司。

乙公司遂在该块用地上兴建了一些建筑物。

1994年,土地使用权期满以前,当事人也未到土地局办理延期手续。

土地局遂于该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责令使用权人退出该块土地。

请问:土地局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答:有。

1992年3月9日,某市甲单位以拍卖方式取得该市某地段大约105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50年。

2008年,因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该市准备将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

请问:该市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答:没有。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张某系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某乡某村居民,1998年在该村分得承包地3亩,承包期限为30年,2008年11月,张某一家迁入溧水县城落户居住,村委会遂以此为由要收回张某的承包地。

请问:村委会能否收回张某的承包地?张某到县城居住后,能否流转其承包地?对于以上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张某可以采取哪些途径解决?答:(1)不能。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可以。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3)①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②若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③若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1990年5月1日,某村委会与林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从1991年1月1日起由林某承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3亩桃园,承包期为30年,林某还预付了部分承包款。

后来由于桃子价格大涨,1990年6月村委会要求与林某变更承包合同,遭到林某的拒绝,于是村委会于1990年6月15日书面通知林某解除合同承包,而后把3亩桃园以更高的价格承包给本村的董某,承包期从1990年11月1日起30年。

对此林某不知情。

林某于1991年1月1日去桃园劳作时,发现桃园已被董某占有,林某找村委会理论,村委会以通知林某解除合同为由拒绝林某返还承包地的请求。

林某将村委会告上法院。

请问:村委会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答:无。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1998年9月1日,某市某镇某村的李某承包了本村的0.67公顷土地,并领取了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为30年。

2007年春节过后,李某全家搬到市区从事商业经营,但其户口未迁移,同年9月30日,李某把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了本村的王某耕种经营,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到李某30年土地承包期的截止日2028年8月31日,双方还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

2008年3月,该村村民委员会以李某到市区从事商业经营为由,要求收回李某转包给王某的土地。

结合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①李某能否将其承包的土地转包给王某耕种经营,为什么?②村委会要求收回该承包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答:①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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