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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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2005年11月1日)沿长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长江航道局,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04年1月1日全面实施以来,三峡库区水上安全形势明显改善,通航秩序得到根本好转,取得非常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为适应三峡库区运行水位的变化,进一步发挥原《规定》在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我部决定对原《规定》修改如下:一、原《规定》第二条修改为:凡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围堰发电期、初期运用期航行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不包括上游引航道)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88.0千米附近佛面滩与鹭鸶背联线内(以下简称“长江三峡库区”)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原《规定》第五条修改为: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为航道中心线。

在能够自然分隔船舶相反流向的蚕背梁(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围堰发电期)和塘土坝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三、在原《规定》第五条后增加第六条,内容为: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1),仅供短途客渡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总流向航行。

四、原《规定》增加第六条后,原《规定》“第六条”至“第三十一条”序号分别改为“第七条”至“第三十二条”,原“附录一”至“附录四”分别改为“附录2”至“附录5”。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凡航行、停泊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船,应当遵守本规定。

但下列船船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加I;(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长江上海段实行船加I定线制。

船船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长江上海段的航路ill主航道、辅助航道和小型船Ml航道等组成(见附件1)。

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分隔线”)。

辅助航道为南槽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

(-)南支航道III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100米;(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

其中: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200米, 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航,航道宽度为100米。

长江湖北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3)

长江湖北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3)

长江湖北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3)1. 引言长江湖北段是我国重要的水运通道,为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和流畅,根据最新的航道管理要求,制定了本规定。

2. 规定内容2.1 航道划分根据航道宽度、水深和流量等要求,将长江湖北段划分为以下航道区域:- 主航道:用于大型船舶,宽度不得小于200米,水深不得小于5.5米。

- 支线航道:用于中小型船舶,宽度不得小于100米,水深不得小于3.5米。

- 渡口航道:用于渡船和行人过江,宽度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2 定线标识在长江湖北段各航道区域内,必须设置定线标识以指引船舶航行。

- 主航道:沿主航道两侧设置纵向定线标识,标识离岸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 支线航道:沿支线航道两侧设置纵向定线标识,标识离岸距离不得小于50米。

- 渡口航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渡口航道的定线标识。

2.3 船舶限速为了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制定以下限速规定:- 主航道:船舶限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 支线航道:船舶限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 渡口航道:船舶限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4 船舶通行规则为了提高航行效率和安全,制定以下通行规则:- 船舶在航道内行驶应保持适当间距,避免相互干扰。

- 船舶超车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和速度,避免碰撞。

- 船舶靠岸时,应在指定的靠岸区域停靠,不得妨碍通航。

3. 监管与执法船舶定线制的执行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管与执法。

相关部门负责:- 监测船舶的航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 对违反航行规定的船舶进行处罚,以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

4. 结论长江湖北段船舶定线制的实施,对于船舶航行安全和通行效率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与执法,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共同维护长江湖北段的航行秩序和安全。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

附件1: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44211、44121、44122、44123、44124、44125、44126、44127、44128、44129、44131、44132、44133、44134、44135、44173、44001、44171、44172、44174、44175、43001)一、长江上海段航路(一)主航道1.长江口深水航道1)长江口深水航道北槽航道北边界线:地理坐标A,D3至D45号奇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至地理坐标点H1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B、D4、D6、D8号灯浮、D10 AIS虚拟航标,D12至D42号偶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至地理坐标J1的依次连线。

2)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中,其边界线由AIS虚拟航标标示。

北边界线:地理坐标H1,“SHEN SHUI BEI JIE 1”号至“SHEN SHUI BEI JIE 14”号AIS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南边界线:地理坐标J1、“SHEN SHUI NAN JIE 1”号AIS虚拟航标、地理坐标J2,“SHEN SHUI NAN JIE 2”号至“SHEN SHUI NAN JIE 14”号AIS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分隔线:地理坐标I1至地理坐标I8的依次连线,将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分隔成进出口通航分道。

2.外高桥航道北边界线:47、49、51、53号灯浮和地理坐标G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A54A、A54B、A56、A58和A60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3.宝山航道北边界线:67、69、71号灯浮和地理坐标﹠2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66、68、70、72号灯浮和地理坐标S的依次连线。

4.宝山北航道北边界线:75、77、79、81、83和85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74、78、80、82号灯浮和宝山灯浮的依次连线。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航行通告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沪海航[2008]204号《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已于2008年1月7日经交通部予以发布,并定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锚地和引航作业点的调整也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

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2:《长江口船舶报告制》2008年5月22日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交海法[2014133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长江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规定自2014年4 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段船舶定线制规左(2005)》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2014年1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 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泄。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左的航路行驶:(-)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左水域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泄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务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国海事局及英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立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而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宜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而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巻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圮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逍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2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2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对本规定具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黑浮)、右侧侧面标(红浮)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深水航道上游起始端以下300米为与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水域相衔接的过渡航段,其分隔带向上游方向渐缩窄至长江安徽段航路分隔线的起点。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尺度的变化,由海事部门定期公布。

第八条特定航路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太平洲捷水道上口红浮外侧水域为船队、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丹徒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定易洲航行警戒区红浮外侧水域为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第九条航行警戒区在通航条件或船舶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水域,为通航能力受到限制的上行船舶穿越通航分道设置航行警戒区(见附件3)。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介绍《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是充分考虑长江口水域地理环境、水文特点、船舶交通流特点、船舶习惯航线,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印发建立和实施船舶定线制工作指南的通知》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以及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船舶定线的一般规定》进行制定。

一、修订的必要性1.与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更好的衔接由于航道建设工程和船舶定线制采用不同的坐标投影系,建设中的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中心线与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B警戒区中心未能完全一致,给船舶的正常、安全航行带来不便。

另外,三期工程将向东延伸至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B警戒区内1.3海里,使原有的B警戒区失去了原有的功能。

为了使《长江口船舶定线制》与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更好的衔接,应对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进行调整,使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中心线通过A警戒区的中心,并使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端部与调整后的A警戒区西侧边缘线相接。

2.确保船舶在《长江口船舶定线制》水域航行更安全、更便捷随着航运经济的快速发展,航行在《长江口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船型尺度明显增大,船舶数量逐年增加,船舶通航密度急剧上升,增加了船舶会遇的几率。

因此,非常有必要对《长江口船舶定线制》作适当调整,减少航行转向点,减少会遇情形,使船舶航行更加便捷、安全。

3.减少南北航线航行船舶绕航和受风浪影响沿我国南北航线航行的船舶为了减少受风浪的影响、缩短航程穿越原B警戒区北上或南下,上述的船舶交通流将对进出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船舶航行带来安全隐患。

因此,为了加强对上述船舶交通流的组织和管理,减少船舶绕航,需划定南北通道(即现修订方案中的C1通航分道)。

二、修订方案及其具体参数1.警戒区1)撤销原设的3个警戒区,新设2个警戒区。

2)在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轴线端部(31°06′10.1″N/122°29′38.6″E)东侧水域划定A警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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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介绍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是充分考虑长江口水域地理环境、水文特点、船舶交通流特点、船舶习惯航线,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印发建立和实施船舶定线制工作指南的通知》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以及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船舶定线的一般规定》进行制定。

一、修订的必要性
1.与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更好的衔接
由于航道建设工程和船舶定线制采用不同的坐标投影系,建设中的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中心线与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B警戒区中心未能完全一致,给船舶的正常、安全航行带来不便。

另外,三期工程将向东延伸至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B警戒区内1.3海里,使原有的B警戒区失去了原有的功能。

为了使《长江口船舶定线制》与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更好的衔接,应对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进行调整,使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中心线通过A警戒区的中心,并使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端部与调整后的A警戒区西侧边缘线相接。

2.确保船舶在《长江口船舶定线制》水域航行更安全、更便捷
随着航运经济的快速发展,航行在《长江口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船型尺度明显增大,船舶数量逐年增加,船舶通航密度急剧上升,增加了船舶会遇的几率。

因此,非常有必要对《长江口船舶定线制》作适当调整,减少航行转向点,减少会遇情形,使船舶航行更加便捷、
安全。

3.减少南北航线航行船舶绕航和受风浪影响
沿我国南北航线航行的船舶为了减少受风浪的影响、缩短航程穿越原B警戒区北上或南下,上述的船舶交通流将对进出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船舶航行带来安全隐患。

因此,为了加强对上述船舶交通流的组织和管理,减少船舶绕航,需划定南北通道(即现修订方案中的C1通航分道)。

二、修订方案及其具体参数
1.警戒区
1)撤销原设的3个警戒区,新设2个警戒区。

2)在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轴线端部(31°06′10.1″N/122°29′38.6″E)东侧水域划定A警戒区。

3)原C5通航分道沿其轴线方向向外延伸,并在其东侧水域划定B警戒区。

2.通航分道和航道分隔带、分隔线
1)A警戒区东侧水域划定长度1.94海里、宽度2海里的A通航分道,通航分道中间设有宽度0.5海里的A分隔带。

2)B警戒区东侧水域划定航道中心线长2海里、宽度2海里的B 通航分道,通航分道中间设有宽度0.5海里的B分隔带。

3)A警戒区北侧水域划定长度2海里、宽度2海里的C1通航分道,通航分道中间设有宽度0.5海里的C1分隔带。

4)A、B警戒区之间水域划定航道中心线长4.61海里、宽度2海
里的C2通航分道,通航分道中间设有宽度0.5海里的C2分隔带。

5)B警戒区南侧水域划定航道中心线长2海里、宽2海里的C3通航分道,通航分道中间设有宽度0.5海里的C3分隔带。

6)鉴于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已延伸至D1灯浮,D9灯浮至原长江口灯船之间航道原来属于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B1通航分道,2006年经部海事局授权,我局虽然已撤销了自D9灯浮至原长江口灯船之间的B1通航分道,但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划,因此拟将D1灯浮至D9灯浮之间航道(B1通航分道及延伸段)并入长江上海段。

为保持协调性,也拟将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的C5通航分道及延伸段一同并入长江上海段。

3.助航标志
长江口灯船位臵向外调整至(31°06′10.1″N,122°31′58.6″E);南槽灯船位臵向外调整至(30°59′30.5″N,122°31′58.6″E)。

4.锚地
撤销原NO.2锚地,NO.1、NO.2锚地(原NO.3锚地)在原有基础上有所扩大。

5.引航作业区点
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外段北侧水域划定NO.1(N)引航作业点,原NO.1引航作业点改为NO.1(S)侧引航作业点;在A通航分道北侧水域划定NO.2(N)引航作业点,原NO.2引航作业点改为NO.2(S)侧引航作业点;在原C5通航分道两侧水域划定NO.3(N)、NO.3(S)引航作业点。

并将 NO.1(N)、NO.1(S)、NO.3(N)、NO.3(S)引航作业点纳入长江上海段水域。

三、相关规定
1.船舶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有关分道通航制的规定。

2.航行在定线制水域内的船舶,如有碰撞危险,仍应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执行。

3.禁止船舶在警戒区、分隔带、通航分道水域内及其端部附近水域锚泊、捕鱼作业。

4.不使用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尽可能远离该水域。

四、长江口船舶报告制
1.适用船舶
本报告制为强制性船舶报告制,适用于使用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船舶:
1)客船;
2)3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3)300总吨以下自愿加入本报告制的船舶
2.报告要求
1)船舶由北侧、东侧或南侧进入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时应向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信息,船舶驶离该水域不要求报告。

2)配备AIS设备并正确输入了3.2款中A、I和U项及船舶类型等信息的船舶则不要求报告。

3)船舶在长江口锚地抛锚或起锚时应提前15分钟向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

4)在报告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时,船舶应立即报告事故的种类、时间、地点、损害或污染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援助,并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其他信息。

3.值守要求
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内航行或停泊的船舶应在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呼叫频道VHF CH8保持守听(为提高船舶通信质量,在长江口水域增加VHF65频道为备用工作频道)。

五、航标调整及配布
1.深水航道
1)长江口灯船,位臵调整至:31°06′10″.1N,122°31′58″.6E,其它性质不变。

2)新设D3号灯浮,位臵:31°06′18″.9N,122°29′05″.0E,闪(2)绿6秒,右侧标。

3)新设D4号灯浮,位臵:31°06′00″.9N,122°28′29″.8E,闪(2)红6秒,左侧标。

4)新设D5号灯浮,位臵:31°06′18″.3N,122°26′31″.5E,闪(3)绿10秒,右侧标。

5)D6号灯浮,位臵调整至:31°06′00″.2N,122°25′56″.5E,其它性质不变。

6)D7号灯浮,位臵调整至:31°06′17″.6N,122°23′59″.0E,其它性质不变。

7)D8号灯浮,位臵调整至:31°05′59″.5N,122°23′24″.1E,其它性质不变。

8)D9号灯浮,位臵调整至:31°06′16″.8N,122°21′25″.0E,
其它性质不变。

9)D10号灯浮,位臵调整至:31°05′58″.8N,122°20′51″.3E,其它性质不变。

2.南槽航道
1)南槽灯船,位臵调整至:30°59′30″.5N,122°31′58″.6E,其它性质不变。

3)新设S0号灯浮,位臵:31°00′17″.0N,122°28′08″.3E,莫(A)白6秒,安全水域标。

3.原C4分隔带
撤除Y25、Y26、Y27、Y28四座灯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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