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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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介绍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是充分考虑长江口水域地理环境、水文特点、船舶交通流特点、船舶习惯航线,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印发建立和实施船舶定线制工作指南的通知》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以及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船舶定线的一般规定》进行制定。

一、修订的必要性

1.与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更好的衔接

由于航道建设工程和船舶定线制采用不同的坐标投影系,建设中的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中心线与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B警戒区中心未能完全一致,给船舶的正常、安全航行带来不便。另外,三期工程将向东延伸至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B警戒区内1.3海里,使原有的B警戒区失去了原有的功能。为了使《长江口船舶定线制》与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更好的衔接,应对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进行调整,使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中心线通过A警戒区的中心,并使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端部与调整后的A警戒区西侧边缘线相接。

2.确保船舶在《长江口船舶定线制》水域航行更安全、更便捷

随着航运经济的快速发展,航行在《长江口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船型尺度明显增大,船舶数量逐年增加,船舶通航密度急剧上升,增加了船舶会遇的几率。因此,非常有必要对《长江口船舶定线制》作适当调整,减少航行转向点,减少会遇情形,使船舶航行更加便捷、

安全。

3.减少南北航线航行船舶绕航和受风浪影响

沿我国南北航线航行的船舶为了减少受风浪的影响、缩短航程穿越原B警戒区北上或南下,上述的船舶交通流将对进出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船舶航行带来安全隐患。因此,为了加强对上述船舶交通流的组织和管理,减少船舶绕航,需划定南北通道(即现修订方案中的C1通航分道)。

二、修订方案及其具体参数

1.警戒区

1)撤销原设的3个警戒区,新设2个警戒区。

2)在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轴线端部(31°06′10.1″N/122°29′38.6″E)东侧水域划定A警戒区。

3)原C5通航分道沿其轴线方向向外延伸,并在其东侧水域划定B警戒区。

2.通航分道和航道分隔带、分隔线

1)A警戒区东侧水域划定长度1.94海里、宽度2海里的A通航分道,通航分道中间设有宽度0.5海里的A分隔带。

2)B警戒区东侧水域划定航道中心线长2海里、宽度2海里的B 通航分道,通航分道中间设有宽度0.5海里的B分隔带。

3)A警戒区北侧水域划定长度2海里、宽度2海里的C1通航分道,通航分道中间设有宽度0.5海里的C1分隔带。

4)A、B警戒区之间水域划定航道中心线长4.61海里、宽度2海

里的C2通航分道,通航分道中间设有宽度0.5海里的C2分隔带。

5)B警戒区南侧水域划定航道中心线长2海里、宽2海里的C3通航分道,通航分道中间设有宽度0.5海里的C3分隔带。

6)鉴于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已延伸至D1灯浮,D9灯浮至原长江口灯船之间航道原来属于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B1通航分道,2006年经部海事局授权,我局虽然已撤销了自D9灯浮至原长江口灯船之间的B1通航分道,但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划,因此拟将D1灯浮至D9灯浮之间航道(B1通航分道及延伸段)并入长江上海段。为保持协调性,也拟将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的C5通航分道及延伸段一同并入长江上海段。

3.助航标志

长江口灯船位臵向外调整至(31°06′10.1″N,122°31′58.6″E);南槽灯船位臵向外调整至(30°59′30.5″N,122°31′58.6″E)。

4.锚地

撤销原NO.2锚地,NO.1、NO.2锚地(原NO.3锚地)在原有基础上有所扩大。

5.引航作业区点

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外段北侧水域划定NO.1(N)引航作业点,原NO.1引航作业点改为NO.1(S)侧引航作业点;在A通航分道北侧水域划定NO.2(N)引航作业点,原NO.2引航作业点改为NO.2(S)侧引航作业点;在原C5通航分道两侧水域划定NO.3(N)、NO.3(S)引航作业点。

并将 NO.1(N)、NO.1(S)、NO.3(N)、NO.3(S)引航作业点纳入长江上海段水域。

三、相关规定

1.船舶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有关分道通航制的规定。

2.航行在定线制水域内的船舶,如有碰撞危险,仍应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执行。

3.禁止船舶在警戒区、分隔带、通航分道水域内及其端部附近水域锚泊、捕鱼作业。

4.不使用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尽可能远离该水域。

四、长江口船舶报告制

1.适用船舶

本报告制为强制性船舶报告制,适用于使用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船舶:

1)客船;

2)3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3)300总吨以下自愿加入本报告制的船舶

2.报告要求

1)船舶由北侧、东侧或南侧进入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时应向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信息,船舶驶离该水域不要求报告。

2)配备AIS设备并正确输入了3.2款中A、I和U项及船舶类型等信息的船舶则不要求报告。

3)船舶在长江口锚地抛锚或起锚时应提前15分钟向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

4)在报告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时,船舶应立即报告事故的种类、时间、地点、损害或污染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援助,并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其他信息。

3.值守要求

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内航行或停泊的船舶应在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呼叫频道VHF CH8保持守听(为提高船舶通信质量,在长江口水域增加VHF65频道为备用工作频道)。

五、航标调整及配布

1.深水航道

1)长江口灯船,位臵调整至:31°06′10″.1N,122°31′58″.6E,其它性质不变。

2)新设D3号灯浮,位臵:31°06′18″.9N,122°29′05″.0E,闪(2)绿6秒,右侧标。

3)新设D4号灯浮,位臵:31°06′00″.9N,122°28′29″.8E,闪(2)红6秒,左侧标。

4)新设D5号灯浮,位臵:31°06′18″.3N,122°26′31″.5E,闪(3)绿10秒,右侧标。

5)D6号灯浮,位臵调整至:31°06′00″.2N,122°25′56″.5E,其它性质不变。

6)D7号灯浮,位臵调整至:31°06′17″.6N,122°23′59″.0E,其它性质不变。

7)D8号灯浮,位臵调整至:31°05′59″.5N,122°23′24″.1E,其它性质不变。

8)D9号灯浮,位臵调整至:31°06′16″.8N,122°21′25″.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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