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2018)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15•【字号】威政办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发〔2018〕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15日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分工方案一、主要预期目标1.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生产总值增长8%左右,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9%左右,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均增长8.5%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以内,全面完成省下达的年度节能减排降碳约束性目标。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商务局、环保局、物价局)二、牢牢把握主线、紧扣动能转换,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2.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制造业优化升级,做好“破”“立”“降”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3.实施重点产业集群培育工程,突出龙头带动、链条延伸、要素聚集,实施“中国制造2025”威海行动计划,集中力量培育七大千亿级产业集群。
(1)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集群,推动实施惠普打印机、亿和精密加工等重点项目,规划布局集成电路产业,打造计算机外设产品研发生产基地。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商务局、中小企业局,高区管委)(2)培育新医药与医疗器械产业集群,推进实施威高手术设备和可降解支架等重点项目,争取在高精尖医疗设备、康复医疗设备等领域形成集聚效应。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威政办发[200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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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威政办发[2003]78号)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了切实保护海域环境,提高海域使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根据国家海洋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区近岸海域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大治理力度,创造清洁优美的近岸海域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实现海洋资源的保护性利用,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完善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近岸海域生态保护政策体系,基本控制人为因素造成近岸海域生态破坏行为,使市区近岸重要海域生态得到有效保护,生态遭破坏的海域得到治理,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
二、治理范围市区西起初村镇、东至泊于镇的近岸海域以及毗邻的相关岛屿。
三、治理内容一是海上污染治理:主要治理船舶排污、海上养殖和船舶、海上养殖向海中倾倒废弃物及海上乘客乱扔垃圾等行为。
二是陆源污染治理:主要治理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和生活、建筑垃圾倾倒及其它影响近岸海域生态系统的行为。
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停止审批威海海湾一线、刘公岛近岸沿线新建鲍鱼池或新上筏式养殖项目。
(二)对持有两证(海域使用证和养殖许可证)的合法养殖户,在其使用期满前一个养殖周期,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前通知停止投苗,待使用期满后收回两证,由养殖户自行清除养殖设施,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强制清除;对严重影响环境的看护房,要限期拆除。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适用区域】威海市【发布时间】2018-06-04【生效时间】2018-07-01【关键词】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环境质量与基础,生态保护,其它生态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第29号)《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4月24日经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18年6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6月4日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2018年4月24日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6月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岸带保护、利用与管理,保障海岸带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带的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海岛保护、海上交通、船舶污染、海水养殖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刘公岛等有居民海岛的保护、利用与管理,有关海岛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的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海洋一侧延伸的近岸海域和向陆地一侧延伸的滨海陆地。
向海洋一侧延伸的近岸海域的范围为自海岸线向海一侧延伸至一千米等距线。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威政发〔2016〕23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威政发〔2016〕2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31日威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安全,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鲁政发〔2015〕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生态立市、环境优先和生态、生产、生活“三生共融”,紧紧围绕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促进科学发展三条主线,强化问题导向,加强重点河流、重要水体治理与保护,全面深化“治用保”流域治污体系,科学决策、系统施治,加强精细化管理,强化责任落实,着力构建党政主导、部门联动、企业施治、社会参与的水污染防治大格局,不断提升水环境质量和绿色竞争力,积极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示范市,为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幸福威海建设新跨越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河流水质全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市控以上重点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60%;全部消除劣V类水体和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100%;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稳中趋好。
海洋牧场发展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海洋牧场发展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建议1.基本情况(一)持续创新发展模式。
由近岸养殖向深海养殖转变,养殖区最远推到离岸6千米以外;启动“深蓝行动”,计划三年投资100亿元,建设380座海上养殖网箱、平台和工船。
由单一养殖向立体养殖转变,大力推广桑沟湾多营养层次综合养殖模式,在保持优良水质的同时,亩产量达到以前的3倍。
由分散养殖向规模养殖转变,通过调整海域使用规划、设立经营条件、实行招拍挂等方式,促进海域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
全市规模前20名的养殖企业养殖面积达到4万公顷,占全市养殖面积的一半。
规模化水平的提高,带动了标准化生产和新技术新模式的应用,全市无公害水产品达到123个,“三品一标”认证面积达到4.4万公顷。
(二)加快转变养殖方式。
海洋牧场建设也由粗放养殖向精致养殖转变,引进新品种,发展轮养等新方式,在总面积稳定的情况下实现了养殖产量和品质的双提升。
全市年产海带41万吨,占全省85.4%、全国30%;海参3.4万吨,占全省36.7%、全国20%;牡蛎46万吨,占全省53%;鲍鱼1.5万吨,占全省72%。
(三)深化融合发展。
为努力做活海洋牧场融合发展这篇大文章,威海市推进以海洋牧场产品为原料的海产品精深加工,年加工量363万吨,占全省54%、全国16%,成为全国最大的海产品精深加工物流基地,养殖产品加工平均增值3.5倍,年增产值200多亿元。
在做活市场上,威海市组织海洋牧场企业与天猫、盒马鲜生等开展战略合作,与家家悦和大润发等大型连锁超市开展“渔超对接”,实现从海洋牧场到百姓餐桌的一条龙服务。
同时,相继荣膺中国休闲渔业之都、中国海鲜之都的威海市依托海洋牧场大力发展休闲渔业和旅游观光业,创建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21处、省级休闲海钓示范基地8处,年游客量超过700万人次,收入超过100亿元;海洋牧场及关联产业吸纳从业人员20万人,人均增收超过8000元。
二、存在的困难问题一是种质退化现象显现,应对风险能力薄弱。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已于2016年7月21日经威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9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9月30日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2016年7月21日威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风貌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风貌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城市风貌保护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风貌保护,是指对影响城市风貌特色的自然要素、人文要素和空间控制要素进行综合性的管理与控制,达到保护城市的空间格局、历史风貌、地域特征和文化特色等目的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风貌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生态保护、历史文化传承的关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风貌保护工作的领导,监督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建立健全城市风貌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风貌的保护工作。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风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市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8〕8号文件精神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8〕8号文件精神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30•【字号】威政字〔2018〕129号•【施行日期】201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8〕8号文件精神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8号)精神,扎实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国土建设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政策整合,大力实施“三控三提”战略,控制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农村居民点等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和矿山企业数量,提高建设用地地均GDP产出、存量建设用地供应占比和矿山规模化集约化利用水平,形成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长效机制和制度体系,为“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要求。
1.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明显优化。
到2020年,国土空间布局日益优化,城镇村用地结构和布局达到规划目标,国土开发强度不超过18.45%,城镇工矿空间规模控制在42887公顷以内;到2022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208.55平方米以内。
2.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到2020年,单位GDP占用建设用地面积下降22%,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达标率达到98%,大中型石材矿山比例达到80%;到2022年,减少农村居民点等集体建设用地规模3.41万亩,建设用地地均GDP产出达到40.43万元/亩,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省级考核合格率达到100%。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围填海管理的意见-威政发[2011]14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围填海管理的意见-威政发[201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04175c44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27.png)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围填海管理的意见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围填海管理的意见(威政发〔2011〕1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科学、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海域资源,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围填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围填海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建设用地、用海需求日益增多,围填海对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拓展产业发展空间、促进海洋经济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全市围填海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缺乏整体规划,海岸和海域资源利用粗放,部分项目前期论证不到位,工程平面设计不尽合理,给局部海域海洋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部分单位和个人依法用海观念不强,未批先填、少报多填、擅自改变填海位置、不按环评要求施工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按照国家和省里部署,当前,我市正在大力实施蓝色经济区发展战略,对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围填海管理、保障海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最严格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从规划、论证、预审、监管等各环节入手,严格控制围填海活动,规范围填海秩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强化海域使用整体规划管理(一)加快编制海域使用规划。
以《威海市海洋功能区划》为指导,结合《威海市海岸带分区管制规划》和《威海市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启动全市海域使用规划编制工作,对海域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进行科学设计和安排,实行集中用海、节约用海、科学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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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2018)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岸带保护、利用与管理,保障海岸带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带的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海岛保护、海上交通、船舶污染、海水养殖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刘公岛等有居民海岛的保护、利用与管理,有关海岛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的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海洋一侧延伸的近岸海域和向陆地一侧延伸的滨海陆地。
向海洋一侧延伸的近岸海域的范围为自海岸线向海一侧延伸至一千米等距线。
向陆地一侧延伸的滨海陆地的范围根据保护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生态优先、应保尽保、优化结构、强化管控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开,同时设立保护界标。
第四条海岸带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海陆统筹、保护优先、永续发展、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岸带保护、利用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整合管理力量,形成监管合力。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线向陆地一侧海岸带涉及自然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海岸带的建设规划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防治污染物对海岸带的污染损害。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海岸带保护的监督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海防护林体系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对海岸带范围内湿地保护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和旅游、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岸带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岸带状况动态监测检查制度,通过开展现场巡查、接受举报、卫星图片对比检查等方式开展海岸带动态监测检查,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行为,掌握海岸带保护动态信息,并建立海岸带现状及变化影像、文字档案。
第八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带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提升海岸带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带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海岸带保护工作,对在海岸带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海岸带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权部门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章保护规划第十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海洋、林业、海事等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确定海岸带保护范围、分类保护体系和管控要求。
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是海岸带保护的基本依据,各种保护、利用与管理活动都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编制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生态保护红线,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港口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海岸带自然环境保护及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将海岸带划分为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利用区域,分别制定保护目标及管控措施。
第十三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严格保护区域:(一)优质沙滩;(二)典型地质地貌景观;(三)海滨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四)重要滨海湿地和候鸟栖息地、越冬地;(五)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六)沿海防护林带;(七)领海基点海岛保护范围;(八)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区域。
第十四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限制开发区域:(一)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二)传统渔场、海水养殖区;(三)未列入严格保护区域的自然岸线所在的海岸带区域;(四)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区域。
第十五条未被列入严格保护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其他区域划定为优化利用区域,主要包括:(一)城镇建设用海区;(二)重点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地;(三)港口区;(四)海洋工程和资源开发区;(五)其他重点开发的区域。
第十六条编制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及建议。
第十七条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十八条全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在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第十九条除国防安全需要外,在严格保护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项目,在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工业生产、矿产资源开发和商品房建设。
在严格保护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禁止设置排污口、炸毁礁石等损害海岸带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鼓励开展退堤还海、清淤疏浚、生态廊道建设等提升海岸带资源价值和恢复海岸带生态功能的整治修复活动。
在优化利用区域应当科学布局占用海岸带的建设项目,合理控制建设项目规模,提高利用效率。
第二十条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海填海。
围海填海活动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海岸带范围内海水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
禁养区内禁止各类水产养殖活动。
限养区内不得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从事水产养殖活动。
毗邻海岸线的限养区,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筏式养殖、网箱养殖等水面设施养殖。
海岸带陆域范围内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及新建、扩建畜禽养殖专业户。
已有的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应当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达到防渗、防雨、防溢流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岸带整治修复计划,对因潮汐侵蚀等自然灾害和开发利用等人类活动破坏的海岸带进行整治修复。
整治修复应当按照维护生态、保持原貌的原则,尽可能多地保留原始风貌并与周围的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收集、运输及处置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在海岸带范围内禁止丢弃、掩埋、堆积、抛撒、焚烧垃圾等废弃物,禁止倾倒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可能破坏环境的液体。
海岸带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垃圾回收装置或者设施,及时收集清理垃圾等废弃物,保持海岸带干净整洁。
海岸带范围内村(居)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储存、清理、运输机制,做到一日一清。
禁止以任何形式抛撒生活垃圾,村(居)民个人养殖家畜家禽应当实行集中圈养。
第二十四条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沙滩资源,建立沙滩管护制度,保持沙滩清洁。
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禁止性行为规定之外,禁止在沙滩从事下列行为:(一)非法采挖海砂;(二)擅自堆放物料;(三)擅自设置经营摊点;(四)在城市规划区内沙滩从事露天烧烤等污染海岸带环境的行为;(五)其他破坏沙滩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带沿海防浪堤、防潮堤、护岸等防灾减灾设施建设,配齐设备,降低灾害损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破坏海岸带防灾减灾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海岸带范围内设立的海水浴场、海滨公园等公共休闲场所,应当免费开放,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公益性质和用途。
公共休闲场所设立机关应当明确公共休闲场所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共休闲场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共休闲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海岸带保护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设置服务项目,配备相应服务设施。
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内经营,不得擅自挤占沙滩、人行通道等公共活动区域。
在公共休闲场所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管理制度,不得破坏公共休闲场所环境和设施。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海岸带范围内新建排污口。
对在严格保护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以及重要渔业区域、盐场保护区域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已设置的排污口,应当清理拆除。
新设置的向海洋排放的排污口,应当实施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
排污口距离海岸线不得少于一千米,水深不得少于七米。
排污口的设置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等有关情况确定。
禁止向海岸带及入海河流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经无害化处理后未达到标准的污水。
第二十九条滨海旅游项目开发应当严格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维护好海滩、沙丘及植被等自然景观,突出特色,保持文化多样性。
第三十条除港口管理区、军事管理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经依法批准封闭的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圈占沙滩、海域和礁石,不得限制他人通行和亲近海洋活动。
通行和亲近海洋活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养殖、经营活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本条所指亲近海洋活动,不包括在经依法确权的近岸养殖区内从事游泳、捡拾海产品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从事海水养殖的养殖者,应当科学使用化肥、药物等养殖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兽(渔)药、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
因养殖污染海域或者严重破坏海洋景观的,养殖者应当予以恢复和整治。
第三十二条加强沿海防护林建设。
沿海防护林应当以营造防风固沙林和防护性景观林为主,突出本土树种,注重保护原生植被,形成多树种、多层次、高效益的防护林体系。
严禁损毁沿海防护林。
第三十三条晾晒海带等海产品加工项目应当划定专门的区域,不得占用沿海防护林带,不得破坏海岸带陆地一侧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已经造成破坏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限期进行修复。
第三十四条沿海农田、林地等施用化肥、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规定和标准,减少施肥、施药量。
第三十五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自然岸线的,应当采取整治修复等有效措施,恢复占用的同比例自然岸线长度,确保自然岸线保有率不降低。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岸带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围海、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