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管理条例27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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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校卫生管理条例

2023年学校卫生管理条例

2023年学校卫生管理条例【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学校卫生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学校是培养未来社会栋梁的地方,学生的健康成长与学校卫生密不可分。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身心健康,2023年学校卫生管理条例制定。

【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切实维护师生健康权益,规范学校卫生工作,推动学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管理范围涵盖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等各级各类学校。

第三条学校卫生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人为本,关注师生身心健康;2. 综合施策,综合协调各方面资源;3. 预防为主,防止疾病的发生与传播;4. 科学规范,依法行使职责;5. 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第四条学校应设立健康教育室、卫生保健室和食堂等基础设施,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药品。

第五条学校应加强卫生设施维护,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和卫生状况,确保学校师生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康档案和卫生管理台账,记录学校师生的体检情况、疾病防控工作、健康教育开展情况等,并定期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三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保障】第七条学校食堂应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菜品合理搭配、食品供应管理、食品加工环节把关等制度。

第八条学校食堂应配备专业厨师和营养师,合理制定菜单,确保学生获得均衡营养。

第九条学校应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定期进行食品检测,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第四章学校环境卫生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学校内外卫生清洁、垃圾分类处理、室内空气质量管理等。

第十一条学校应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检测,确保学校内外环境安全。

第十二条学校应加强学生卫生教育,提高学生对环境卫生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五章传染病防控】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制度,加强常见传染病的监测和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应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学生对传染病的认知和预防意识。

第十五条学校应加强师生健康监测,及时发现并报告疫情。

学校园卫生管理条范本(2篇)

学校园卫生管理条范本(2篇)

学校园卫生管理条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园卫生管理,提高学生身心健康水平,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校园的整体卫生状况,制定本条范本。

第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其工作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卫生知识教育,提高他们的健康意识和卫生习惯,培养他们的自我管理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二章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垃圾分类、清理和倾倒制度,每个班级应当配备垃圾分类桶,加强对学生的垃圾分类教育,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统计。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卫生死角的清理和消毒,定期维护和保养学校环境设施,确保校园的整洁和卫生。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卫生防疫设施的管理,检查和维护学校厕所、饮水设施、食堂等公共卫生设施,确保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

第三章学生个人卫生管理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个人卫生档案,记录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卫生习惯,定期进行体检,并提供个性化的卫生管理服务。

第八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习惯的培养和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勤洗手、勤剪指甲、常换衣服、保持整洁等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饮食卫生的管理,维护食堂和食品供应商的食品安全,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卫生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教职员工卫生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健康管理,建立健全的职工健康档案和健康监测制度,定期开展健康体检和健康宣教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卫生培训,提高教职员工的健康意识和卫生管理能力,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卫生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制度,确保教职员工的劳动安全和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服务。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考核和评估制度,定期对校园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建立家长参与学校卫生管理的机制,共同关心学生的健康和安全。

学校卫生管理条例(二篇)

学校卫生管理条例(二篇)

学校卫生管理条例是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健康和安全,维护良好的学习环境而制定的法规。

以下是学校卫生管理条例的一些内容:1. 卫生责任:学校应设立卫生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相应的管理责任,保障学校卫生安全。

2. 卫生设施:学校要建立完善的卫生设施,包括洗手间、饮用水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

要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 环境卫生:学校要保持校园内的环境卫生,定期清理和消毒教室、办公室、图书馆等公共区域,并配备必要的清洁工具和设备。

4. 食品安全:学校要建立食堂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对食品的采购、储存、加工、配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并对师生进行食品安全教育。

5. 学生健康:学校要做好学生健康档案管理,及时收集和更新学生健康信息,并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疫苗接种等工作。

6. 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学校要建立健全的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包括卫生防疫、应急救护、疏散转移等。

7. 卫生宣传教育:学校要加强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开展卫生知识的宣传活动。

此外,学校卫生管理条例还包括对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并规定了卫生管理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措施等。

每个学校都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卫生管理规定,并加强实际执行。

学校卫生管理条例(二)是为了维护和提升学校卫生环境,保障师生健康,促进学习和工作效果的规定和措施。

下面给出一份关于学校卫生管理的____字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健康,提升学校卫生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管理应遵循保护学生健康、预防传染病、提升卫生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卫生管理的目标是建立良好的卫生环境,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由学校领导班子负责,相关部门和个人共同参与。

第五条学校卫生管理工作应充分调动师生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形成全员共同参与的管理模式。

学校卫生管理条例(精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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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学校卫生管理条例学校是教职工和学生工作、学习、生活的场所,应环境优美,积极向上,设施完好,秩序正常,充分体现环境育人的功能。

学校环境卫生工作包括校园、教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设施的清扫、维护、检查等工作,其基本要求是净化、绿化、美化。

学校卫生管理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基础内容,它关系到班容班貌、校容校貌,也关系到师生的文明举止。

学校卫生管理工作包括卫生责任区工作、检查评比工作、红领巾监督岗工作。

一、设立卫生管理组织1、学校设卫生管理领导小组。

2、楼层负责人、班主任是各自卫生责任区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卫生管理的日常工作有德育处、总务处负责。

二、卫生责任区工作制度1、班级卫生各班环境卫生责任区由德育处按学年划分安排。

楼层负责人负责对本楼层各班环境卫生进行全面督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责任区域班级相关责任人并落实整改。

班级卫生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负责,班级设一名劳动(卫生)委员,负责班级卫生工作。

班级卫生分室内卫生和室外卫生。

室内卫生包括地面、墙壁、门窗、玻璃、黑板、桌凳、饮水机、清洁用具、电视机、电脑桌、教室门前楼道及不锈钢扶手等;室外卫生是指班级卫生包干区;班级卫生每天打扫三次,分别在早读前、午饭后、下午放学后由值日生完成。

值日表必须上墙,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办公室、功能室卫生各办公室、功能室卫生,由所在办公室的教师及所定功能室的责任人负责卫生清洁和保持,坚持每天清扫、保洁。

各办公室负责人及各功能室所属部门负责人负责督促。

3、学校成立卫生检查组,由德育处和学生干部组成。

采用常规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形式。

常规检查由德育处负责完成,抽查由检查组共同负责完成。

检查时间:常规检查每天一次,一般早读开始后。

抽查每月至少一次,临时决定抽查时间。

检查结果:每天公布一次。

检查小组对卫生质量较差的班级提出整改要求与批评。

检查结果作为对班主任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卫生、保洁标准1、包干区卫生标准:要做到地面干净无果皮、枯叶、纸屑、烟蒂、痰迹,墙面无污迹、蛛网、灰尘,窗台无灰尘,绿化带内无垃圾,要求垃圾入桶,无卫生死角。

学校校园卫生管理规定

学校校园卫生管理规定

学校校园卫生管理规定学校作为学生的第二个家,承担着教育和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任务。

为了维护学校校园的卫生环境,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学校校园卫生管理规定如下:一、全员参与,共同营造卫生环境1. 所有学校师生应积极参与校园卫生管理,共同创建卫生、整洁的学习环境。

2. 学校将组织定期的卫生日或卫生周活动,在此期间,全体师生需参与校园环境的清扫和整理。

二、教室卫生管理1. 每堂课结束后,班主任或值日生负责检查并清理教室,包括黑板擦、桌椅、地面等。

2. 班级卫生委员应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大扫除,清理教室和整理教室物品。

3. 各教室设有废纸篓,并定期清理和更换。

三、公共区域卫生管理1. 办公室、图书馆、实验室、音乐室等公共区域由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清扫和维护。

2. 各个区域设有垃圾桶和分类回收桶,学生应正确投放垃圾。

3. 公共区域设有消防设备和应急疏散图示,并保持畅通。

四、食堂卫生管理1. 食堂负责人应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确保食品安全。

2. 食堂设有消毒设备和垃圾处理设施,保证餐具的清洁和食品的卫生。

3. 食堂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卫生设施及设备管理1. 学校应提供齐全的卫生设施,包括卫生间、洗手间、浴室等,并保持其清洁和良好的使用状态。

2. 学校设有专门的设备保养和维修人员,及时修复损坏的卫生设备和设施。

3. 各个卫生区域应配备相应的清洁工具和洗涤用品,学校负责统一采购。

六、卫生管理责任制1. 学校设立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卫生管理情况。

2. 学校要配备专门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卫生管理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合作,确保卫生状况达标。

3. 学校将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奖励优秀的班级和个人在卫生管理上的表现。

七、卫生宣传教育1. 学校将定期组织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对卫生管理的重视和意识。

2. 学校可以邀请专业的卫生管理人员或机构进行讲座,提高师生的卫生管理水平。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一、总则学校是一个特殊的公共场所,为了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校园卫生安全,制定此条例。

二、学校卫生工作负责机构学校卫生工作的负责机构是卫生保健中心。

卫生保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1.指导学校各部门制定卫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2.负责校园环境卫生的检查、维护和改进;3.推行学校卫生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4.给予师生合理的卫生保健咨询和服务。

三、学生宿舍学生宿舍是学生居住和学习的地方,宿舍的卫生维护和管理是学生生活质量的关键因素。

1.每学期开始时,学生宿舍要进行深度清洁,宿舍床铺、书桌、椅子、地面等必须清洗、擦拭、消毒防病害;2.宿舍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如:油漆、汽油等化学品、燃气罐、蜡烛等火源类物品;3.宿舍内必须配备防火器材;4.宿舍禁止在床上存放或食用食品,防止食品引起宿舍卫生问题;5.宿舍内的厕所要保持清洁,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清扫。

四、食堂卫生食堂是供师生就餐的地方,食堂卫生的管理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遵循以下规定:1.食堂内要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深度清洁,特殊季节要加强清洁力度;2.食品安全是关键问题,必须保证库房、操作室、餐具消毒室等卫生设施的日常消毒;3.食品的采购、储存、加工、操作及上菜等环节必须按照卫生标准进行,特别是禽畜肉类,要严格检查入库质量;4.废弃物要及时清运,污水要及时排放。

五、学校环境学校环境是师生活动和学习的场所,环境卫生对保持良好的学习氛围和创造健康的生活氛围都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1.学校内的绿化带和公共区域要经常保持整洁、美观,杂草要及时清除;2.学校内必须指定合适的区域给烟民抽烟;3.指定的区域要配备垃圾桶,制止乱扔烟蒂等行为;4.校园内禁止无关人员及动物进入。

六、校园疫情防控校园卫生工作中,疫情防控是最重要的问题。

校园疫情防控的主要任务是:1.定期组织学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2.学校开展日常疫情防控工作,如学生宿舍消毒、学校通风等;3.学校要随时保持与医疗机构沟通联系和协调处置疫情的措施及时性。

学校卫生管理条例细则

学校卫生管理条例细则

学校卫生管理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旨在规范学校的卫生管理,保障学生身体健康,营造卫生安全的研究环境。

第二章学校卫生设施
1.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卫生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洗手间、饮水设备、健康检查室等。

2. 卫生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及时进行,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清洁消毒。

第三章学生个人卫生
1. 学生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惯,包括勤洗手、保持整洁等。

2. 学生应定期接受身体健康检查,保持健康状况良好。

第四章食品卫生
1. 学校食堂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2. 食堂工作人员应经过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五章卫生应急管理
1. 学校应建立卫生应急管理机制,包括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的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法。

2. 学校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师生的应急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
1. 违反本条例的,将依法受到相应处罚。

2. 学校应建立违规行为的记录和处理机制,确保违规行为得到
及时处理。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学校卫生管理制度条例

学校卫生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依法管理,科学规范;3.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4. 保障师生,服务教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制定和实施学校卫生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活动;3. 监督检查学校卫生工作落实情况;4. 协调处理卫生突发事件;5. 收集、整理、上报卫生工作相关资料。

第五条各部门、各班级应设立卫生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本班级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章卫生管理内容第六条传染病防控1. 学校应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体系,定期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2. 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报告传染病疫情;3. 严格执行传染病隔离制度,确保师生安全。

第七条食品安全1. 学校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2. 定期对食堂进行卫生检查,确保食品卫生安全;3. 加强对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环节的管理。

第八条环境卫生1. 学校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整治;2. 加强校园绿化,美化校园环境;3. 定期对校园内的建筑物、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

第九条个人卫生1. 学生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保持个人卫生;2. 教师应加强自身卫生管理,为学生树立良好榜样;3. 定期开展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师生卫生意识。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奖惩第十条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部门、各班级的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对在卫生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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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发布单位】国家教委、卫生部
【发布文号】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发布日期】1990-06-04
【生效日期】1990-06-04
【效力】
【备注】(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

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

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

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四章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

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教育部、卫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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