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电动车充电区安全管理规定

电动车充电区安全管理规定

电动车充电区安全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充电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示电动车充电区的名称和安全提示,并建立专门的充电管理制度。

2. 充电区域应具备一定的防火防爆设施,如防火墙、防火门等。

同时,应保障充电区域通风良好,防止电池过热。

3. 充电区域应保持整洁,不允许堆放杂物,确保充电设备和电动车周围没有易燃易爆物品。

4. 充电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同时,员工应定期进行充电设备安全培训,了解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5. 充电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检测合格。

安装充电设备时,应符合电工安全规范,确保电源和线路的安全。

6. 充电区域应设置灭火器材和应急疏散通道,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和其他突发情况。

7. 充电区域应设有报警装置,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置电动车充电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8. 充电区域应制定充电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相应的操作流程。

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总之,电动车充电区的安全管理规定主要目的是保障充电过程的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电击、爆炸等事故,确保员工和周围
环境的安全。

同时,充电区域的建设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确保充电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政府令第336号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政府令第336号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6号)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20年6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二百一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覃伟中2021年4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标准与登记第三章通行与驾驶第四章停放与充电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通行、驾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兼顾便利、分类施策、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消防等市、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设施的检查力度,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依照各自职责及本规定,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与服务工作。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和安全充电等保障措施,引导公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成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增强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增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

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城市管理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20年12月11日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鲤城区、丰泽区和洛江区万安街道在内的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实施之前已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组织、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开展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可以依托居民自治、网格化管理、责任区三包等机制,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志愿者服务、协调多主体进行会商等方式开展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协作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与社会信用基础数据库联动机制。

各主管部门在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时,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抄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制度

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制度

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制度
是指对电动车充电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所进行的规范和制度化管理措施。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充电场所的规划与建设:电动车充电场所应根据充电需求进行规划和建设,充电桩应设置在安全、合规的地点,并符合相关建设和安全标准。

2. 充电设施的维护保养:电动车充电设施应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 充电桩的标识和警示:充电桩应配备充电标识和警示标识,明确禁止非充电人员操作,以及警示充电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4. 充电过程中的安全操作:电动车主在充电过程中应正确操作充电设备,遵守相关的充电规范和操作流程,注意充电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安全事项。

5. 充电电缆的管理:电动车充电电缆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检查电缆的使用状态,防止损坏和老化带来的安全隐患。

6. 火灾防护措施:充电场所应配备灭火设施,并制定火灾应急预案,以及进行定期的火灾防护演练。

7. 安全培训和教育:对电动车主和充电场所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8. 事故报告和处理:对发生的充电事故进行及时的报告和处理,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以上是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不同地区和单位可能会有具体细节上的差异,但整体目的都是为了保障电动车充电过程中的安全和防范各种潜在风险。

最新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最新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最新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全链条规范管理,有力度也有温度6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

7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全国首部省级层面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对生产、销售、维修、停放以及退出等电动自行车全产业链进行规范,执行到位也需相关部门共同努力。

从生产到回收,加强源头管控公安交管部门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全省发生的涉及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约占全年交通事故总数的一半,所导致死亡人数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40%。

进行规范管理,除了加强路面执法,还要从源头管控杜绝非标车流入市场。

条例规定,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进口车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销售、维修等环节所涉及零部件包括安全头盔也要符合相应标准。

截至目前,我省共有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获证组织228家、证书1890张。

条例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冯新南表示,5月25日该局官网已更新相应查询模块,未来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加大对新获证组织和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

省市场监管局还推动省自行车电动车协会于5月28日正式发布了《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技术要求及检测规范》。

在今年为期4个月的安全生产专项执法重点行动中,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检查了1.2万余家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立案110件,案值100余万元。

接下来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对质量抽查、重点检查、广告及网络监测和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源线索,及时组织立案查处。

我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3000多万辆,电池报废后将是极大的潜在污染源。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张明华介绍,铅蓄电池再生利用具有很高的资源和环境价值,但当前群众对废铅蓄电池是危险废物认识不够,生产企业回收价格优势不明显,导致部分废铅蓄电池流入非法收集点,违法收集拆解行为屡禁不止。

条例就此规定,对废旧蓄电池应按照固体废物依法管理,不得随意丢弃。

生态环境部门将严厉打击非法收集、非法拆解铅蓄电池和非法冶炼再生铅等环境违法行为,并督促7家试点单位进一步完善三级回收体系,确保今年底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率达到40%以上。

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和安全充电等保障措施,引导公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成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增强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增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24号)《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5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5月25日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19年12月31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维修与回收第三章注册登记第四章道路通行第五章停放、充电与消防安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注册登记、道路通行和消防安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的监督管理;(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本充电处只限电动自行车充电。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四、电动自行车按秩序停放充电,充电时长不得超过4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自行车不得停于此处,应退回到指定的停车场地,以方便下一辆自行车充电。
五、充电处的供电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早08:00分至当日下午17:00分,共9小时,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辆所属员工负责。
六、充电方法:充电时应先将充电器三项插头与车体插孔连接,然后再将充电器另一端双向插头连接于充电处的插座上。如果反方向操作,接口处可能打火,绝缘体烧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发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
七、员工每天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门卫负责充电处合闸、拉闸、充电员工登记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处理不好的及时向领导汇报。
2020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
编 辑:__________________
时 间:__________________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含电动三轮车)的管理,给广大员工电动自行车的充电提供方便,确保电动车的充电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处的管理,门卫负责日常监管。
二、本充电处只限本公司上下班路途在十公里以外和在公司住宿的内部员工使用。特殊情况须报告当班领导,由当班领导同意方可使用。充电人员对充电器双相插头至连接车体线路、车体本身,和充电过程负全责。
八、严禁雨雪、大雾、潮湿天气充电,充电器应放置在远离火源处,禁止将衣物、护膝等可燃物放置在电车上。
九、充电处配备的专用消防器材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挪动。
十、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完善本规定,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首航科学技术开发公司通州分部
xx年十二月十七日பைடு நூலக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