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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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实施方案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实施方案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实施
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县委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经镇党委研究,现就我镇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镇党委和全镇各级党组织要主动担负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责任,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领导,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定期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行基层党组织定期向镇党委、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一同落实。

同时,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责任追究,以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成效凝聚正能量,为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
(一)镇党委要履行以下主体责任。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3.01•【文号】建党[2000]58号•【施行日期】200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2001年3月1日建党〔2000〕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建设部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分别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三条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和部直属各单位的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或负责人,分别为本部、本司局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部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部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和驻部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有关司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驻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及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在部党组统一领导下,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问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三)对系统和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给予指导。

(四)全面履行责任制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有关部署、决定和要求。

(二)协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三)对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日常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以下简称“纠风办”)在上级主管机关和部党组领导下,按照分工,共同协助部党组开展《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

上海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六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四)谁主管,谁负责,业务管理与党风廉政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五)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六)依靠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七)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七条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委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二)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对政府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为深入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精神,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后勤干部队伍的清正廉洁,结合局实际,现对2020年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局“一个确保,两个争创,三个实施”的总体目标,以优质服务、科学管理为目标,以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机关干部职工对后勤工作的满意度,更好地树立机关后勤新形象。

二、工作要点(一)加强学习教育,提高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意识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立党为公、用权为民。

深入开展“勤政、廉洁、三服务”竞赛活动,大力宣扬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优良作风。

以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条规为重点,提高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意识。

同时,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边学习、边思考,把学到的精神较好地动用到实际工作生活中去,增强工作生活的自律性,在行为上时刻注重自我约束,树好形象,切实做到思想上重视,认识上提高,行动上落实。

(二)明确工作要求,落实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制,是深化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保证。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逐项分解到各相关职能部门,由党组和各支部、科室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逐级落实责任,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要对各支部开展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报告制度和检查考核制度,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要立足全局,积极为党组出谋划策,又要增强敏感性,全面掌握情况,善于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微杜渐,预防在先。

云南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云南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云发〔2010〕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加强云南省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揩,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维护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选用于云南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投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中央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具有中国特色云南特点的反腐倡廉建设,为把云南建设成为绿色经济强省和民族文化强省和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一岗双责的原则。

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同时肩负着抓好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工作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双重责任。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公司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精品)

公司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精品)

公司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公司纪委关于落实党风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明确确厂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设中的监督责任,找准定定位、突出重点、聚焦主主业主责,创新工作机制制,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问责职能,根据海南公司司纪委要求,结合XX X X X 厂实际,制订本实施施细则。

一、厂纪委的的监督责任(一)贯彻彻落实海南公司纪委工作作部署和要求,维护党的的纪律,监督本厂党员领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使权力情况,对违反党规规党纪行为严格执纪问责责,坚决纠正”四风”问问题,严肃查处腐败问题题。

(二)受理举报,,查办案件,严格执行重重要案情报告制度和”一一案双查”制度。

凡发现现本厂领导人员涉及重大大案件的线索;本厂发生生的重大案件;企业各级级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被司司法机关传唤、拘留、逮逮捕等情况,必须在事件件发生二十四小时内向上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告。

(三)在公司纪委委和厂党委的领导下,转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风,不断创新纪委监督方方式,探索同级监督的方方法,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制,加强对经营活动的再再监督,不断提高纪委监监督责任履行的规范性和和公信力。

(四)建设设廉洁文化阵地,定期举举行廉洁从业教育、党风风党纪教育,增强依法治治国治企的观念、培育法法律素养,作风建设等情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苗苗头性问题,做到抓早抓抓小,诫勉谈话。

发现重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厂党党委和公司纪委报告。

及及时组织查处涉及领导干干部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题案件。

二、履行监督督责任的主要任务(一一)协助厂党委开展党风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反腐倡廉工作1、根据据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XX厂实际,定期期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腐倡廉工作展开调查研究究,充分分析党风廉政建建设和反腐倡廉形势,向向厂党委提出加强党风廉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作的建议,为厂党委决策策提供依据。

(政工部负负责;其他部门配合)2、协助厂党委抓好党风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工作部署和责任分解,协协助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建设的工作计划、目标要要求和具体措施;组织召召开反腐倡廉建设专项会会议;分解党风廉政建设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实实到各部门;加强督促检检查考核,督促各部门落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作任务,帮助解决难点问问题。

领导干部如何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领导干部如何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领导干部如何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六条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 1 -在的突出问题;(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

上海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六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四)谁主管,谁负责,业务管理与党风廉政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五)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六)依靠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七)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七条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委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二)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对政府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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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推动我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X]X号)、《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责任目标
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贯彻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省委《实施意见》和XX市委《实施办法》,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遵守《XX县基层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做到廉洁从政、干净干事。

4、对分管范围的干部职工做到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对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执法执纪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5、认真落实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组务公开、和办事(服务)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责任分工
1、镇委书记、镇人大主席对全镇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分管工作范围的有关单位、部门、所驻村(居)委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镇党委委员、镇人大副主席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2、镇委副书记、镇长对镇政府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分管工作范围的有关单位、部门、所驻村(居)委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镇人民政府副镇长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3、镇委副书记、镇纪委书记对全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的有关部门、单位、所驻村(居)委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协助镇委书记、镇长研究、部署、监督、检查全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任务,抓好减少会议、减少发文和领导干部公务接待标准等有关内务管理规定的落实,负责对全镇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各项工作的落实。

4、镇委委员对主管工作范围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所驻村(居)委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5、副镇长对分管系统的部门、单位、所驻村(居)委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6、各村(居)委会、单位、部门、学校、医院的党政领导正职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单位、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分管工作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7、各村(居)委、单位、部门、学校、医院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工作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责任检查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镇纪委牵头,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党政办等部门人员组成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1、监督检查的对象范围:镇属部门(单位)、基层站所(含学校、卫生院)、村(居)委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2、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是否切实履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规定的职责。

3、监督检查的措施办法:采取平时监督检查和集中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除平时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外,每年还要组织两次专门的检查,也可根据需要,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所属单位组织专项检查。

4、监督检查的处理办法:在监督检查中,凡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中规定的职责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相应责任;凡发现领导干部有不廉洁行为,要及时进行谈话诫勉,涉及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并做出党纪政纪处理;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情况要专门记录,涉及领导干部个人的,要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四、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在镇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镇委书记任组长、镇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党政办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对象为镇属部门(单位)、基层站所(含学校、卫生院)、村(居)委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基层站所党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的考核,由镇纪委牵头,会同基层站所主管单位的纪检部门进行)。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重点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学习及教育情况,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以及依法行政情况等。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要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每年考核一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在考核中,采取自查和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5、考核工作按照领导班子汇报、领导干部填写个人考核登记表,统一进行民主测评等程序进行,由考核领导小组评出好、较好、差三个档次。

6、凡考核等级为差档次的,要及时进行提醒注意或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考核为“差”档次的,依照《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凡在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要按照《德庆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和《德庆县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要存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评定业绩、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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