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治理腐败措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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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治理腐败措施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治理腐败措施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治理腐败措施对我国的启示腐败是一个国家面临的常见问题,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面临着这一挑战。

因此,了解国外治理腐败的措施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以下是一些国外治理腐败的措施,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反腐败法律制度许多国家通过制定强有力的反腐败法律来打击腐败行为。

这些法律不仅明确了腐败行为的定义,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我国来说,加强腐败相关法律的建设和完善,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腐败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处罚力度,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2.建立独立的反腐败机构很多国家都建立了独立的反腐败机构,主要任务是监督和调查腐败行为。

这些机构通常具有较大的权力和自主性,并受到政府和司法系统的支持。

对我国而言,建立独立的反腐败机构,增强其权力和独立性,将有助于更好地打击腐败行为。

3.提升政府透明度和公开性加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是治理腐败的重要手段。

透明的政府行为和公开的信息可以减少不正当利益的产生,提高政府决策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许多国家通过推行公开政府数据、公开招标、公开资金使用情况等举措,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做法,加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

4.强化反腐败教育和意识形态建设反腐败教育和意识形态建设是治理腐败的基础。

许多国家通过教育、宣传和社会活动等方式,加强对腐败的警示和批评,提高公众对腐败的认识和抵制能力。

对我国而言,加强反腐败教育和意识形态建设,培养公众的道德观念和法治意识,可以有效地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

5.强化国际合作腐败是跨国性的问题,治理腐败需要国际合作。

许多国家通过签署国际合作协议、加入国际反腐败组织等方式,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腐败问题。

对我国而言,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制定反腐败措施,分享治理经验,将有助于更好地应对国内腐败问题。

总之,国外治理腐败的措施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通过加强反腐败法律制度、建立独立的反腐败机构、提升政府透明度和公开性、强化反腐败教育和意识形态建设以及强化国际合作,我国能够更好地应对腐败问题,实现国家治理的健康发展。

国外腐败防治体系分析及其经验借鉴

国外腐败防治体系分析及其经验借鉴
2 0 1 3年第 1 1 期
民主与法治
国外腐败防治体 系分析及其经验借鉴※
o 闫 国兴 齐 经 民
2 0 1 3 年 4月 1 9日, 习近平总 书记 在 中共 中央政 治局反腐倡廉第 五次集体学 习时强调 , 深 入推进党风 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斗争 , 需要积极借鉴世 界各 国反腐 倡 廉 的有 益做法 , 要 更加科学 有效地 防治腐败 , 全 面 推进惩 治和 预防腐败 体 系建 设 。分析 国外腐败 防治 体系 中的关键要 素 , 吸取其腐败防治体 系构建 过程 中 的成功 经验 , 有 益于完善 我 国腐败 防治体系 , 本 文就 此作一探讨 。 国外腐败 防治研 究的主要视 角及观点 我 国腐 败防治正从权力反腐 、 制度反腐 向体 系反 腐转变 ,在探讨如何建立一个完善的腐败 防治体 系问 题上 ,国内学者从不 同视角对 国外腐败防治进行 了研 究。 其一 , 防止利益冲突视角。 有学者从 防止利益冲突 的角度对 国际社会廉政建设进行了分析 , 并提出当今世 界许多发达国家和地 区的廉政立法和反腐败制度体系 , 是以防止利益 冲突为核心构建起来的, 建立健 全防止利 益冲突的法律制度是有效预防腐败 的关键策略“ 。 其二 , 公务 员廉政制 度视角 。 有学者从 研究 国外 公务 员廉政制度 体系入手 , 提 出财 产 申报制度 、 利益 协调 制度 、 公 务 回避制 度 、 廉政惩 处制度 等在 国外廉 政建 设 、 遏制腐 败方 面起 着非 常重要 的作用 。 其三 , 反腐 制度设计有效性视角 。有学者对 国外 反腐败制度设计的有效性问题做 了研究 , 提 出完善制 度建设对预 防和惩治腐 败十分 重要 , 世界上一些国家 通过建立卓有成效的现代反腐制度 , 铸造 了廉洁社会 和清廉 国家 。 其四, 民间组织参 与反腐视 角 。 有学 者在梳 理 民 间组织参 与反腐活动理论依 据的基础上 , 介绍 和分析 国外 民间组织 的反腐实践 活动 , 认 为世界各 国民间组 织 的反腐活动有效地减少 了市 民社会对腐败 的不 满 , 在一 定程度 上抑制 了权 力型 、 政经勾结 型腐 败 , 提高 了人 们对反腐 法律 、 制度 、 机构 和专家 的关 注H 。 除此之 外 , 国 内学术界 还对 国外 的反腐败机 构 、 信息 化反腐和廉政文化建 设等方面进行 了分 析研 究 。 总的来看 , 目前关于 国外腐 败防治 的研究 正 日益规范 与深入 , 研究 视角呈 现多样化 的趋势 。 本文致力 于在 深入 分析 国外腐败 防治体 系 的要点 和特点 的基 础上 ,

谈中国该如何借鉴国外反腐经验

谈中国该如何借鉴国外反腐经验

谈中国该如何借鉴国外反腐经验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

通俗地表达就是“以权谋私”,继2011年“七一”讲话之后,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再次向全党发出警示:“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

”并且旗帜鲜明地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

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

”中国从建设以来,不断地进行着反腐斗争,但是如今的反腐斗争形势依然严峻。

反腐败是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

各国的社会经济转型时期,都曾历经一个腐败的频发和高发期,这是一个规律性的国际现象。

当今正在进行市场转轨的发展中国家,无一不遭受着腐败的困扰。

发达国家,由于完成市场转轨的时间早,已经摸索建立了一整套预防、遏制和治理腐败的好的做法。

转轨国家自觉积极地吸取这些国家的宝贵经验,可以大大降低自己探索的成本,提高反腐效益,缩短这个腐败“阵痛”期,因此“借鉴”就成为一种合乎逻辑的理性选择。

国外反腐败的有效措施是:权力制衡、媒体监督、司法独立。

而我国国情是党领导一切,权力不受任何约束,媒体要强调舆论导向,不能随意报道事实。

司法是在上级的领导下进行,基本没有独立的空间。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应结合自身的国情,借鉴国外适合本国发展的反腐经验与措施,在此基础上找到适合自己的一条崭新的反腐道路。

为此,应该在以下三方面加强建设力度,以建构有中国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一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发达国家通过长期努力,建立起相对完善有序的市场经济,并由此孕育生长出契约、人本、权利、义务、程序、诚信、协商等观念,成为法治与民主制度的最重要的养料。

同时,市场经济的现实运作,对导致腐败行为的基本人类动机即私心或贪欲的引导提供了生产性的活动空间;市场主体按规范的竞争法则进行活动,也最大程度地减少了行贿与受贿的动机,一定程度地阻塞了“公共权力”进入市场的寻租之路。

纵观国外反腐败的成功经验

纵观国外反腐败的成功经验

纵观国外反腐败的成功经验,他们的监督监察机构和反腐败组织已经形成了比较严密的体系。

立法、行政、司法大机关都有独立的监督权和办案权,实行互相监督、协作办案。

专门的反腐败机构是对常规监督监察制度的补。

从亚洲反腐败的成功样板——我国香港和新加坡来看,巨大的反差非常值得我们深思。

香港在找到反腐败成功道路之后,即1974年的反腐败体制重大改革——组建廉政公署以取代此前设立在警察系统的反贪污部,5年即取得成功。

这是一个人类反腐败历史上的奇迹。

而如果全面考察和比较香港与新加坡,则会发现新加坡有着比香港更高的成功效率。

结合我国实际从哪几方面借鉴国际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做法呢?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1.重在借鉴国外反腐败法治体系。

坚持依靠“立法建制”反腐败,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政治体制相适应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法制体系,是许多国家反腐败的成功经验。

国际反腐败经验证明,除在体制机制上需要不断创新外,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加强反腐败立法,这种立法越完善、越规范,就越能有效预防、遏制和治理腐败。

如,新加坡制定的《公务员行为与纪律条例》等等,都对规范公职人员行为,遏制和治理官员和公务人员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一些国家还在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限制“金钱政治”、严格对公务员选任与管理等诸多方面进行专项立法,从而防止公职人员腐败、便于公民依法举报腐败罪行、确保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腐败行为等,收效良好。

我们借鉴这方面的立法经验,拿来有用的东西,并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努力使法律制度更加科学、管用,就能进一步推进我们的反腐败法制建设,使反腐倡廉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

2.重在借鉴国外反腐败多管齐下的成功经验。

预防和治理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走多管齐下、防治结合的路子。

世界上那些反腐败取得明显成效的国家,一条成功经验就是立足本国国情,采取强化反腐败机构的职能、建立高效廉洁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大廉政教育力度、加强政府和社会组织内部监督、严厉惩治腐败行为、实行激励机制等综合措施。

世界各国治理腐败的主要措施

世界各国治理腐败的主要措施

世界各国治理腐败的主要措施世界各国治理腐败的主要措施腐败是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为反腐倡廉,各国普遍加强反腐法规建设,加大反腐机构设置,强化政党内部纪律和监察制度建设。

世界反腐败斗争也出现了反腐形式多样化、反腐对象高层化、反腐力度加大的趋势,反腐国际合作不断增强,反腐国际组织作用越来越明显。

考察国外反腐的做法,以下一些经验具有共通性,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的价值。

1、建立完善的反腐廉政制度。

一方面,重视立法,制度规定相对完善和协调。

首先是在内容的涵盖面上具有全面性。

主要包括:政治公开透明制度、新闻独立和新闻监督制度、官员责任追究和弹劾制度、规范政党筹款制度、政务官与事务官分离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公共采购招投标制度、金融实名制度、议会、司法、审计、公众的监督制度等。

其次是反腐的法律法规制定比较详尽,尽量不留死角。

美国自1883年以来先后出台了《政府行为道德法》、《联邦贪污对策法》、《有组织勒索、贪污赂贿法》等数部法律,形成完备的廉政法律体系。

德国的法律细到明确规定官员15欧元以上的礼品必须上报。

再次是制度规定之间相互配套,相互支持,注意避免了规定间的冲突。

如新加坡公布《防止贪污法立了公开披露信息、透明行政、广泛接受社会批评并负责反馈的机制。

首先是制定强制政府及其官员公开信息的法律。

如:官员财产申报、金融实名、政府信息披露、行政听证等法律。

其次是公开部门的活动,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

公共档案向社会开放,公民可以随意进入议院倾听议员发言辩论,人们也可通过网站或指定地方,查阅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档案资料等。

再次是严格落实反馈。

如美国政府专设道德委员会主管财产申报,官员逾期不报将受到追诉和民事处罚,申报表可供公众和新闻工作者随时查阅。

公开透明是各国反腐倡廉的最重要的措施之一。

4、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警犬”和“鼓手”作用。

在西方国家,新闻媒介被称为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第四权力”,是社会系统的信息通道。

国外治理腐败措施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治理腐败措施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治理腐败措施对我国的启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腐败问题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第三世界国家,而且它的严重性至今还没有显示出减弱的趋势。

防治腐败已经成为这些国家面临的严峻任务。

一个防治不了腐败的国家,很难保持经济健康发展,也很难赢得国际社会的尊重。

中国的防治腐败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

这对加强我国反腐败制度建设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腐败的本质及分类腐败产生的原因很复杂,有人认为只要有权和利的存在,就会产生腐败;还有人认为权利的行使能使人上瘾,特别是当权利能给人带来物质利益时。

那么,能否彻底根除腐败,其产生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究其根源,腐败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权利的过于集中,而且缺乏应有的制约。

腐败按其性质可分为政治腐败、经济腐败、生活方式腐败。

政治腐败主要表现为任人唯亲、搞裙带关系、只认钱不认人等;经济腐败主要表现为贪污受贿;生活方式腐败主要表现为挥霍公款、吃喝玩乐、养情妇等。

这三方面的腐败往往是互相联系的。

政治上的信念一旦减弱或丧失,就不可避免地滑向营私舞弊、贪污贿赂的歧途,生活上腐败的窗口也必然打开。

腐败按行为主体,可分为个体的腐败和团体的腐败两类。

团体腐败是以单位、部门、地方的名义以权谋私,对党和社会危害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往往使一个单位,一级组织烂掉了。

针对上述的一些腐败现象,国外都有哪些成功的经验呢?二、国外治理腐败的好的做法和经验1、加强廉政法规建设对反腐败进行立法,通过加强立法, 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规范权力运行。

如英国早在1889 年就颁布了第一部反腐败法—《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 该法令将公共机构成员或官员的主动或被动受贿均被定义为腐败行为。

对于犯有此类罪行的公务人员可处以6个月至7年的监禁, 或者加上不设上限的罚款。

此外还包括对某些政治权利的剥夺, 例如, 从犯罪之日起的5年内相关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公职;如果第二次再犯类似的罪行, 则永远不得担任任何公共职务等等。

世界各国抑制腐败的制度举措[模版]

世界各国抑制腐败的制度举措[模版]

世界各国抑制腐败的制度举措[模版]第一篇:世界各国抑制腐败的制度举措[模版]世界各国抑制腐败的制度举措(资料图)近日,韩国最严厉反腐败法《金英兰法》正式实施,堪称反腐败举措的一大杀器。

该法出台后,几乎切断了长期以来韩国社会习以为常的“人情交往”。

随之而来的是,部分高档餐厅再也没有高级公务员和政治人士光顾,只能关张歇业。

腐败,可谓人类社会一大固疾,它就像幽灵一样,只要制度上存在漏洞,就必然会伺机出动、四处游荡。

因此,反腐败就需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的综合本领。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各国为抑制腐败都有哪些让人意想不到的制度举措?韩国:送礼上限为5万韩元根据韩国最新反腐败法规定,公职人员的餐饮招待上限设为3万韩元(约合人民币177元)、礼物上限设为5万韩元(约合人民币296元)、红白喜事份子钱上限设为1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592元),超过上限,无论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就是违法。

法律适用对象涉及政府机构、国有企业、学校、媒体、律师所等近4万多个机构,共计400多万人,而且因为向这些人提供现金贿赂的当事方也会受处罚,因此该法律的适用对象实际上是全体国民。

《纽约时报》的报道指出,“这将是改变韩国社会风气的一个罕见事件”。

然而有意思的是,韩国民众普遍支持这一立法,倒是国会审议拖拖沓沓,一些官员私下里议论不满。

新加坡:官员没钱也可能被革职“眼里容不得一粒沙子”,是新加坡对待贪污的态度。

据当地法律界人士介绍,新加坡公务员虽然工资高,却不是个讨喜的差事,皆因来不得半点差错。

在反腐机制上,新加坡建立了公务员终身财产申报制。

公务员需要申报的财产除了个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法律允许的股票、债券投资、一定价值以上的珠宝首饰、家用设备、古玩等,还需申报配偶等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

在新加坡,不仅有钱要报告,没钱也要及时向上级汇报!每名公务员在初任公职时,都需要签署一份声明书,声明他没有财务方面的困境。

如果一名公务员陷入财务困境,就可能会面临革职的纪律处分。

国外治理腐败措施借鉴

国外治理腐败措施借鉴

国外治理腐败措施借鉴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这就要求我们在反腐倡廉建设中要树立重在预防的理念,不断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

当前,世界各国在制度防腐方面,有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对加强我国反腐败制度建设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国外是如何开展预防腐败工作的?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和总结,期望对我国当前正在开展的预防腐败工作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一、设立专门反腐败机构设立专门反腐败机构,是指一些国家不仅通过它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来行使反腐败的职能和权限,而且还设立独立的机构专司反腐败的职能。

如新加坡的反腐败调查局(CPIB);韩国的腐败防止委员会和监察院;美国的司法部公共廉洁处、监察长办公室、政府道德办公室;英国的罗兰委员会、议会监察专员署、国民保健署等。

从当前情况看,各国专门反腐败机构呈现出独立、高效、权力集中的特点。

独立是指专门反腐败机构直接隶属于国家最高行政首脑、议会或国家司法部门,并向他们负责,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界影响。

反腐败机构的成员由国家元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军事机关的首长任命。

如新加坡的“反腐败调查局”直接隶属于内阁总理,它的局长由总统任命,局长只对总理负责,不受其他任何人士的指挥。

泰国的“反贪污委员会”、巴西的“议会反贪污调查委员会”都隶属于议会。

菲律宾的“反腐败法院”隶属于国家司法部门。

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监察长办事处的监察员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对他们的罢免,总统也必须向国会说明理由并提出证据方能进行。

尼日利亚腐败行为调查局局长和副局长是由最高军事委员会任命的。

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监察专员公署的首席监察专员和两名监察专员由国务部长委任;南非的严重经济犯罪行为调查署署长由司法部长任命。

高效是指各国赋予了专门反腐败机构一些特殊的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从而使它们能及时查办腐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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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治理腐败措施借鉴
[摘要]反腐倡廉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和突出任务,我们应借鉴西方国家的反腐败措施以及预防腐败的成功经验,加快反腐败立法的步伐,建立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加大腐败者的“腐败”成本来扼制腐败。

[关键词]治理腐败;借鉴
腐败在不同的时期和国度,其表现形式和程度是不同的,但实质上都是掌握公共权力资源的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私利而滥用公共权力。

正是因为世界各国的腐败在本质上有其相同性,根据我国的国情,适当借鉴国外治理腐败实践的成功经验,对我们当前的预防、惩治腐败来说是极为重要的。

一、借鉴国外反腐败立法,推进我国反腐败法制化进程
法制完善和严谨的国家经过长期的法制建设,在反腐败法律方面有很大发展,专门的防止腐败法律越来越多,专门法便于公民了解和举报腐败罪行,也便于执法机构依法查处腐败行为。

其形式:一是制定专门的廉政法律,如日本的《政治资金规正法》、美国的《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新加坡的《公务员行为与纪律条例》、澳大利亚的《公务人员行为准则》、法国的《关于政治生活财务透明度法令》、韩国的《公职人员道德法》等;二是在其他法律中规定廉政条款,如一些国家在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的廉洁提出法律要求,在政府的组织、选举和管理等有关法律中规定廉政条款,在刑法典中规定了贪污贿赂罪及其处罚等;三是以纪律和道德规范的形
式规定公职人员的行为,如美国的《众议院议员和雇员道德手册》,这些手册和条例从道德和纪律角度对公职人员提出廉洁要求,虽不具有严格的法律形式,但通过立法机关颁布,不但具有舆论的影响力也具有法律的强制力。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总结了过去反腐败斗争中的经验和教训,确定了反腐败的法制发展方向,制定了一系列反腐败法规制度,但我国的反腐败立法工作仍任重而道远。

特别是随着近些年来国内外形势的不断变化,办案过程中无法可依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些法律和制度虽然制定了,但很不完善,这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大难度。

所以当前我们一方面要加快立新法的步伐,尽快制定《反腐败法》;另一方面又要抓紧修改完善旧的法律规章制度,尽快建立比较完善的反腐败法律体系。

二、借鉴国外建立健全反腐败机构,促进我国反腐败机构效能提升
清廉程度较高国家的廉政机构特点:一是有较大的独立办案权力。

如香港的廉政公署直接对特首负责,不受其他任何机构支配。

新加坡的反贪污调查局也是直属总理公署,其职权范围包括逮捕权、调查权、调查保障权和武力搜查权等独立的办案权力。

二是有严格的规章和完整的机构体系。

香港廉政公署在人事上有自己独立的做法,官员的任命和培训都由公署进行,而不通过文官首脑;在财政上,其开支由一般税收支付;在职责上,只接受廉政公署条令和反贿赂条令的规范。

这些国家的反腐败实践证明,如果反腐机构地位太低,其反腐效果都不会理想的。

新加坡的反贪污调查局在
1970年前曾先后隶属于四个不同的部,但效果都不理想。

于是在1970年后直属政府总理领导,而不受其他部管辖,这就保证了它在履行职责时能得到其他部的合作与支持。

我国反腐机构主要有三个部门:一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查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党的纪律的行为;二是政府内部的监察机构,负责查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三是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构成犯罪的公务人员贪污贿赂行为。

应该说我国的反腐败专门机构较为齐全,但是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格局,它们或属于同级政府管辖,或属于同级党委领导,独立性不够,权威性不高,监督作用难以真正发挥。

根据国外反腐败成功经验,一是应该设立由中央垂直领导,独立的、自成系统的监督机构。

二是应该给反腐机构提供丰富的办案经费。

三是应该授予反腐机构独立的人事权。

三、借鉴国外公务人员选任与管理,提高我国公务人员选任与管理的规范性
国外法治健全国家对公务员的选任与管理都很严格。

一是公开考试制。

择优录取,保证公务员的基本素质。

二是培训教育制。

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都要经过培训再上岗,廉洁教育是必修课。

三是财产申报制。

规定国家某些公职人员的财产收入必须申报或公开。

美国《道德改革法》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并公开自己及配偶的财务情况,包括收入、个人财产等,以后还须按月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的接收与保管办法、保存期限、公开方式、查
阅手续、审查以及对拒绝申报和虚假申报的处罚办法也都作了详细规定。

我国目前在公务员的选任方面比较规范,但在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公务员收入的监督。

我国虽然在一定范围内确认了部分国家公职人员有义务向国家申报收入,但是将我们的规定与国外的财产申报制度相比较,反腐防腐的作用、力度都还是很小的。

根据国外成功经验,一是应该将政府官员的财产收入规范化、合法化、透明化。

除了政府官员的工资、津贴、补贴收入外,其不动产、金融资产、古玩珍品、无形资产等也应该有合理、合法的来源渠道。

政府官员无论是参加公务接待活动的礼金,还是参加商业庆典活动的酬金,实际上都是因为其手中的公共权力带来的,这些收入都应该如数上缴。

二是应该将政府官员财产状况申报法制化。

政府官员申报财产状况的时间、范围、内容、程序都要法制化。

四、借鉴国外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提升我国反腐败监督力度和强度
清廉程度较高国家注重建立健全监督网络,加强对公共权力运作的监督,以有效遏制腐败行为。

瑞典在全国250多个部门设有相应的监督机构和监督制度,实施对本部门的监督。

同时议会监察专员办公室、司法办公室、国家纪律处分委员会等机构通过受理投诉,形成外部监督。

各种监督相互衔接,构成网络,形成合力。

我国实行的是多种监督系统并存的体制,但没有很好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看似完备,实则职能重复,缺乏独立性、权威性。

主要表现在:一是缺少一个统一、独立、权威性的专门廉政监督机构,
从而难以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

二是监督机构在人事安排、职务提升、经费保障等方面都得通过政府机关,使得监督和检查的上下关系难以理顺。

借鉴国外经验,一是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严格依法行使权力的程序体系,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运行。

二是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

特别是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行政许可和审批、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易于滋生腐败的环节监督。

三是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结合起来,提高监督的效能。

四是完善监督体制。

监督体制是多层次的,主要有:政党监督,即政党之间的相互监督,特别是对执政党的监督和执政党自我监督;新闻监督,这是其他机构无法替代的“第四种权力”监督,媒体”曝光”对腐败的制约作用不可小看,能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广泛的监督,导致腐败者下台,督促各类官员洁身自好;公众监督,我国应该在国家事务和社会活动中奉行公开的原则。

五、借鉴国外政务公开和信息透明,提高我国政务信息透明程度
政务公开主要目的在于避免行政机关在人、财、物管理方面的暗箱操作,防止腐败。

1766年瑞典议会确立了“政务公开”的原则,瑞典公民都可以到任何一个政府部门要求查阅该部门的文件,包括财务方面的文件。

1983年加拿大《信息获取法》规定,除了某些特殊情况之外,加拿大公民和永久性居民有权获得调查联邦政府机构的文件。

信息透明制度主要包括:一是政府向国会报告制度。

每年
政府必须向国会(议会)报告行政工作、财政收支状况及国内外贸易情况等。

二是政府公开办事制度。

每个政府部门都要向公众敞开大门,公开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结果。

三是文件公开制度。

全部官方文件,除少数涉及外交、国防机密的以外,一律向公众开放。

四是服务承诺制度。

政府各部门向公众承诺服务的态度、效率、质量等。

近几年来,我国也开始陆续推行党政机关办事制度、主体、程序、结果公开等制度和有效做法。

但是,对于易于发生权钱交易、滋生腐败的事项上,其过程、程序、效果的公开透明度还不够。

根据国外经验,一是应该明确界定我国政务公开的内容。

除特殊敏感、机密问题外,党政一般的会议讨论、决定过程应该向社会公众敞开大门,让公众自由地旁听,了解会议的内容和全过程。

二是应该保证公众获得政务决策、信息的渠道畅通。

在政务公开的过程中,根据受众的不同,政府应该开通各种信息渠道。

一方面将受众面广泛的信息主动予以公布,另一方面将受众面小的信息提供在公众可以任意查阅的渠道上,使政府掌握的丰富信息资源得以有效利用,满足公众所需,利于公众监督。

总之,我国是很大、很复杂的国家,这决定了我国的反腐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根据我国的国情,适当借鉴国外反腐败实践的成功经验,是为了使我们的反腐败工作制度更完善、措施更规范、力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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