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调研报告
《2024年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将对侵犯著作权罪的定义、特点、社会危害、构成要素及犯罪类型等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并分析我国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发展及改进建议。
通过对相关问题的梳理和案例分析,以期为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著作权问题日益凸显。
侵犯著作权罪作为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秩序。
因此,对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定义与特点侵犯著作权罪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发表、复制、发行、表演、播放、展示、传输等行为,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该罪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犯罪行为与营利性相结合,侵害的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等。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社会危害侵犯著作权罪不仅损害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首先,侵犯著作权行为会削弱原创动力,阻碍文化创新。
其次,侵权行为会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
最后,侵犯著作权行为还可能引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盗版产品引发的产品质量问题等。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素及犯罪类型(一)构成要素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素包括: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2. 以营利为目的;3. 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4. 造成了著作权人的损失或产生了其他严重后果。
(二)犯罪类型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方式,侵犯著作权罪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复制发行类;2. 表演类;3. 播放类;4. 展览类;5. 网络传播类等。
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危害程度。
五、我国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发展及改进建议(一)法律体系发展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完善著作权保护机制促进创新型经济发展——关于著作权纠纷案件调研报告

完善著作权保护机制促进创新型经济发展——关于著作权纠纷案件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5.04•【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完善著作权保护机制促进创新型经济发展——关于著作权纠纷案件调研报告作者:民三庭刘劲钢发布时间:2014-05-04近年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著作权司法保护,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增强著作权司法保护能力,推动版权相关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繁荣文化市场。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8年-2012年间著作权案件司法审判状况进行了调研。
一、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的总体情况2008年至2012年审结著作权一审民事诉讼案件579件。
上述著作权纠纷案件呈现如下特点:第一、受案类型日益全面、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
案件类型包括:委托创作合同纠纷、合作创作合同纠纷、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出版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侵害出版者权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我院受理的各类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占主要部分,而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仅占不到10%。
第二、著作权纠纷维权的系列案件居多,社会影响面广、公众关注度高。
我院受理的涉KTV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涉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涉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关乎人数众多的经营主体,关乎吃穿住行用及娱乐等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
文字著作权协会维权案件、齐白石作品临界著作权保护期满前其后人提起的著作权诉讼案件则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第三、通过正确审理各类型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我院在增强著作权司法保护水平、促进创新型经济方面,积累了可贵的经验,并取得可喜的效果。
开题报告-著作权纠纷问题研究和实际应用分析

开题报告著作权纠纷问题研究和实际应用分析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对摄影作品,我国1991年《著作权法》以及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均有规定,2001年的规定则更为明确具体将摄影作品单独划出以保护。
在本案中,可以参照上述理论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法院侵犯薛某某摄影作品的侵权损害进行了认定;同时《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也与上述理论相似。
相对而一言,著作权比其他的权利具有的财产性较少如物权、债权等,作品具有更多人格特点,因此,作品人遭受侵权时,在一般情况下难以确定作品人的损失,但对获利的侵权人,其他情形就更加困难。
所以,造成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情况在大多数案件中是以法定额赔偿的情形为准。
不仅如此,在本案中赔偿的标准也应根据民法和相应法律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需要,可确立以下四个关于著作权损害的基本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法定标准赔偿原则、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和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
在这几个原则中,尤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就更为重要,这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及时结案,同时有一定的弊端,因此,要结合其他原则予以综合考虑。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这时法官在审判案件中,不可能因法律未有规定而不结案,法官处于两难的境地,此时法律原则就能弥补法律漏洞。
法律原则比较笼统、模糊,它没有设定明确、具体的假设,法律后果就更不用说,它具有概括、抽象等特点。
穷尽法律规则,没有更强的理由而不能直接运用法条,同时为了实现个案正义,此时,法律原则就发挥作用,因法律原则有指导、约束、弥补的功能,此时,法官应援引相似法条并依据法律原则审理结案。
摄影作品作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国家版权局在1990 年我国著作权法实施前后曾颁布相关稿酬支付标准,但经济的迅猛发展使之目前适用起来明显偏低。
版权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版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版权法律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某电影侵权案为例,对版权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旨在探讨版权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为我国版权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9年,某电影《A梦》在我国上映,该片改编自某著名漫画家创作的同名漫画。
然而,该片在未经漫画原作者授权的情况下,大量使用了漫画中的角色、场景等元素。
漫画原作者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影制片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案件分析(一)侵权行为的认定1. 版权侵权行为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2. 案件中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电影制片方未经漫画原作者许可,在电影中大量使用了漫画中的角色、场景等元素,侵犯了漫画原作者的著作权。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电影中的角色形象与漫画中的角色形象高度相似,容易使观众产生混淆。
(2)电影中的场景与漫画中的场景相似,且未对漫画场景进行合理改编。
(3)电影中使用的部分台词与漫画中的台词相同或相似。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1. 责任主体的认定本案中,侵权责任主体为电影制片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
本案中,法院判决电影制片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漫画原作者经济损失。
(三)版权法律保护的启示1. 版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反映出我国版权保护意识的提高。
版权法律案件的发生,提醒我们在创作、生产、传播过程中,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2. 版权法律制度的完善(1)加强版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2)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3)完善版权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报告

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报告摘要:本报告旨在通过对著作权保护案例的分析,探讨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多个实际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和处理方式,以期提高公众对著作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度。
1. 案例一: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遇到了一名音乐创作者,他的作品遭到了盗版和未经授权的传播。
根据著作权法,任何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
该音乐创作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最终成功地制止了盗版行为,并获得了经济赔偿。
2. 案例二: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这个案例涉及一名作家的小说作品,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以盗版形式出版和销售。
该作家诉诸法律,通过证明自己是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人,成功地禁止了盗版行为并获得了经济赔偿。
这个案例强调了著作权保护对于作家的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也再次提醒了公众要尊重和保护著作权。
3. 案例三: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这个案例涉及一家软件公司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一家竞争对手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该公司开发的软件源代码,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进行销售。
该公司通过法律途径,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软件著作权,对侵权方提起了侵权诉讼,并获得了胜诉和经济赔偿。
这个案例表明,软件著作权保护不仅对于公司的利益保护至关重要,同时也对整个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4. 案例四:艺术品著作权的保护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遇到了一名艺术家,他的艺术作品被未经授权的商家复制并销售。
艺术家通过起诉侵权方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拥有著作权,最终成功地制止了侵权行为,保护了自己的艺术品权益。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著作权保护不仅限于文字、音乐和软件等创作形式,也包括艺术作品等其他形式的著作。
结论:以上案例展示了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维护著作权人权益的必要性。
通过遵守著作权法和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著作权人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创作成果,阻止侵权行为,并获得应有的赔偿。
[工作汇报]市文化系统著作权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情况汇报
![[工作汇报]市文化系统著作权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情况汇报](https://img.taocdn.com/s3/m/e969c7b2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1e.png)
[工作汇报]市文化系统著作权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情况汇报摘要本文档主要汇报了市文化系统著作权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进展情况。
通过分析问题原因,制定合理策略,并进行有效处置,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1. 工作目标我们的工作目标是排查和化解市文化系统内的著作权纠纷,保护合法权益,维护文化创作的正常秩序。
2. 工作进展情况在过去的一个季度中,我们采取了以下步骤和措施:- 分析问题:我们对市文化系统内出现的著作权纠纷进行了全面的调研和分析,了解了问题的主要原因和影响。
- 制定策略:基于分析结果,我们制定了一系列合理的策略和措施,包括加强版权登记管理、推动法律宣传教育、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等。
- 落实措施:我们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和机构贯彻执行制定的策略和措施,确保纠纷排查和化解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 处置纠纷:针对已发现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手段,及时化解纠纷,维护权益。
3. 成果总结通过我们的努力,取得了以下成果:- 提高意识: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市文化系统从业人员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 加强管理:完善版权登记管理机制,规范了市文化系统内著作权的登记和管理流程。
- 提升解决能力: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著作权纠纷的调解、仲裁和司法解决能力。
4. 下一步计划基于当前的工作成果,我们将继续努力,提升市文化系统著作权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效果。
下一步计划包括:- 深入调研:进一步深入研究市文化系统著作权纠纷问题的特点和规律。
- 完善机制:进一步完善著作权登记管理机制,推动纠纷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发展。
- 加强合作:加强与相关部门、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著作权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结论通过我们的努力,市文化系统著作权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仍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机制和推动纠纷解决能力的提升,以更好地保护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创作的健康发展。
文化法律侵权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文化法律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文化法律侵权案件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公众对文化法律保护的认识,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案情简介(一)当事人原告:某知名文化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文化产品制作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侵权事实原告拥有一部知名电视剧的著作权。
该剧自播出以来,深受观众喜爱,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制作的文化产品中使用了原告电视剧的片段,并以此进行商业宣传。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构成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四、案例分析(一)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制作的文化产品中使用了原告电视剧的片段,并以此进行商业宣传。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表演权。
(二)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1. 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主观过错程度;2. 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 被告的侵权获利;4. 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利益平衡原则。
根据以上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五、案例启示(一)加强文化法律意识本案提醒我们,文化法律保护是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文化企业和个人应加强文化法律意识,尊重他人的著作权等合法权益,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完善版权登记制度版权登记是保护著作权的重要手段。
文化企业和个人应积极进行版权登记,以便在发生侵权纠纷时,能够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加强文化产业监管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文化产业的监管,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著作权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著作权纠纷日益增多,对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著作权案例,探讨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某网络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原告:某网络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情简介:原告系一家从事文学、艺术作品在线阅读的公司,其拥有大量版权作品。
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上未经原告许可,大量复制、传播原告的版权作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一)被告是否构成侵权1. 被告是否具有著作权侵权的主观恶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展览、改编、翻译、汇编、改编作品等,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网站上未经原告许可,大量复制、传播原告的版权作品,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故被告具有著作权侵权的主观恶意。
2. 被告是否构成直接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展览、改编、翻译、汇编、改编作品等行为,构成直接侵权。
本案中,被告在其网站上直接复制、传播原告的版权作品,符合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
(二)原告损失及赔偿金额1. 原告损失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主要包括:(1)直接经济损失: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其作品在线阅读收入锐减。
(2)间接经济损失: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其作品在其他渠道的推广和销售受到影响。
2.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赔偿金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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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调研报告在刚刚结束的xx届六中全会上,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同发展,推动文化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尤其是对著作权的保护是激励和促进文化信息传播的重要保障,坚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文化体制改革深入开展的必要前提。
近两年来,我省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受案数量承井喷式的增长,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随着文化信息产业的产值在我省经济发展总量的权重不断增加,我省的文化经济在近年来得到了空前的繁荣大量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的出现。
从最开始的准备不足,疲于应对,到现在建立双向监督、沟通机制,确立相对统一的赔偿标准,近两年来,吉林省法院系统通过大量的审判实践,对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的审理积累了一定经验。
今年一月份以来,我庭组织了对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现将调研结果总结如下:一、系列案件发展的趋势1/ 13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相同、诉争的标的相同或标的的性质相同、侵权手段相同或近似、在一段时间内连续提起的关于著作权纠纷的若干案件。
我省近年来受理的第一宗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始于XX 年,该系列案件仅为5起,XX年、XX年,我们陆续审理了3起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但涉及案件数量很少,没有形成规模,我们并未充分重视,仍旧按照传统审理方式办案。
从XX年开始,大量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集中涌现,各级法院受案数量激增,到目前,已经形成了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占据我省各级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总量的80%的格局。
如何集中精力、保质保效的办理好这些系列案件,已经成为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系列案件的成因通过审判实践,和与当事人的沟通,我们发现,大量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的出现原因主要有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当事人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断深入人心,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权利人对于自己作品的权利内容的认识不断加深,对于自己权利的维护逐步由过去的放任和被动保护,转变为主动维权;(二)、文化市场更加繁荣,权利所包含的经济利益不断增长。
随着国家对文化市场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的文化市场在近年来达到了空前的繁荣,吉林省的文化产业产值也屡创新高。
自XX年起,吉林全省文化产业增速连年保持在20%左右,超过全省gdp增速。
XX年,吉林省文化产业已占全省gdp的4.9%,其中仅动漫产业产值就高达62亿元。
在市场的作用下,文化产品的价值得到巨大提升,权利人的相关权益所涉及的经济利益也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长。
在利益的驱动下,当事人对于权利更加重视,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的要求也更加迫切;(三)、侵权行为大量增加。
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固有的非物质属性,同时伴随着文化市场的繁荣、知识文化产品价值的增加以及现代科技尤其是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承载着作者权利的作品在传播、流通的过程中极易被模仿、复制,导致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事实上,近年来网络著作权侵权已经在吉林省乃至全国著作权侵权的主要方式,同一侵权人以相同或相近的侵权方式批量式的对一个或多个权利人的同一性质的权益进行大规模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系列案件出现的数量也随之攀升。
(四)、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的方式更加便捷、途径更加多样。
网络技术本身就是一柄双刃剑,在侵权人利用网络大肆侵犯他人权利的同时,权利人也可以通过搜索引擎、商务网站等众多途径更加便捷、准确的发现侵权行为,并固定相关证据,作为提起诉讼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对于已发现的由不同侵权者实施的对同一权益进行侵害的行为,为方便诉讼,在不违背相关管辖规定的情况下,通常会选择在同一法院提起告诉,这也是系列案件的成因之一。
(五)、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相对较大。
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吉林省各级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中一直坚持将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作为衡量裁判效果的第一标准,在同类案件中,吉林省法院裁判的保护额度相对较高,因此,在以侵权行为发生地为确立管辖的连接点的案件中,当事人倾向于在我省提起诉讼,这也是我省近年来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大批量增加的一个原因。
三、系列案件的特点著作权系列案件既具备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著作权纠纷案件的一般特点,同时由于涉案的主体或标的在一系列案件中基本相同或近似,这些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又不同于一般著作权纠纷案件,有其自身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案件兼具民事和商事属性。
著作权项下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之规定,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人身性权利,其他权利为财产权,在很多情况下,同一侵权行为可能同时侵害了权利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这些权利的救济,长期以来一直是由传统民法所调整。
而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的特点在于,侵权人通常只侵犯了权利人的财产性权利而并未侵犯其人身性权利,而作为权利人,对于著作权项下的财产性权利通常以商业化的模式运作,以期实现其经济利益,且权利人提起诉讼的目的也是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就其商业利益的损失获得补偿。
因此,在审理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中,要求法官在运用传统的民事法律判定侵权事实的同时,还要以商事的思维来确定如何对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害进行救济。
(二)、案件涉及地域范围较广,各地区保护状况差异明显。
由于被告的不同和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不同,近年来,我国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一直存在着权利人就某一系列类似案件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情况。
我们通过调查比较发现,对于案情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各地法院在侵权与否的认定上一般能够保持一致,但在最终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上却存在一定差异,这其中,既有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原因,也有各地区法官对法定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的把握不同的原因。
对此,我们认为,在以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为加权参数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一个可参考的赔偿标准,既有利于保证司法的统一,又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尊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还需要更多的争取最高法院的指导和兄弟高院的帮助。
(三)、案件维权成本降低,并不必然导致侵权人赔偿数额的降低。
由于是系列案件,对于部分证据的取证成本,尤其是公正费用,在平均到每个案件后都大大降低,同样,权利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和差旅费用也相应的减少,如果单纯的考虑民事审判的平衡原则,侵权人为此所承担的赔偿数额也应相应降低。
但系列案件的特点在于,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可能是对一个权利人所享有的对不同标的的权益进行大规模的、成批量的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情节均应作为参考因素。
显然,在考虑系列案件的法定赔偿数额时,我们不应只就个案考虑侵权行为和所造成的后果,而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和起所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辩证统一的适用法律,才能使系列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裁判结果。
四、审理系列案件的做法和经验吉林高院在系列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力求区分情况,把握系列案件的成因,区分系列案件的特点,坚持依法办案、调判结合的思路,主要有以下做法:(一)、严把立案关,审慎对待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
我们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了各种确立管辖的连接点,实际上,也就是承认了当事人对于管辖法院的选择权,只要当事人的选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案件。
但在审判实践中,不乏当事人经比较后,认为我省的保护力度较大,判决赔偿数额较高,在没有管辖连接点的情况下认为制造管辖连接点,意图在我省进行诉讼。
如在某权利人诉数十家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的系列案件中,对于部分在我省没有销售的图书,权利人主动与图书销售商签订图书订购协议,要求其购入相关侵权书籍,并借此制造连接点在我省进行诉讼。
被告人在一审提出管辖异议,在管辖案件二审过程中,吉林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立案一庭相互配合,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共同协商,形成处理意见。
最终,经吉林高院裁判认定该系列30余起案件中的12起案件管辖异议成立,吉林省法院对该部分案件不享有管辖权。
虽然在部分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我们认为已经事实上构成侵权,但我们认为只有严格的遵守法律程序,才能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
如此严格的控制自己的收案,我们损失的,只是吉林法院小环境下的数字统计,而换来的,是吉林省公正、和谐的发展软环境和在全国范围内对著作权依法保护的大公平。
(二)、灵活组织合议庭,尽量减少当事人诉累。
系列案件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多起案件的一方当事人相同,二是涉案的标的和案情基本相同或相似。
在把握这两个特点的基础上,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吉林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系列案件的审理中灵活组织三人合议庭或五人合议庭,在排期开庭前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力争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内完成对系列案件的逐一审理,避免了当事人多次异地往返,极大的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减少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为下一步的调解工作打下基础。
(三)、严格区分案情、坚持分别合议,坚决杜绝套用判决。
由于系列案件大部分案情相同或相似,一起案件的审理在某种意义上可以作为其他案件审理的模板,部分办案人难免产生搭便车,套用他人判决的想法。
这一情况引起了吉林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领导的高度重视,主管领导在对下指导工作中多次强调对于此类行为必须坚决杜绝。
在某权利人诉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的二审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一审法院将另一起案件的侵权事实直接摘抄到相关系列案件中,引起了当事人的极大不满,对法院的司法能力和态度提出了怀疑。
庭领导经审查认为,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对于人民法院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经研究决定,对该案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系列案件中,办案人必须就每个个案的案情、与相关系列案件的异同、判决的论理和结果逐一向合议庭汇报,由合议庭对每个个案分别进行评议,办案人必须独立完成个案的裁判文书,严禁套用、抄袭他人判决的情况发生。
在保证同案同判的同时,确保每一份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和分析评判都能够经得起推敲,力争使当事人胜败皆服。
(四)、综合考虑案情,在全省范围内确立统一赔偿标准。
系列案件诉讼的目的主要就是获得赔偿,但在系列案件中,当事人一般都只能证明侵权的成立,而难以证明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利益,人民法院须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适用法定赔偿。
如果判决赔偿数额过低,会打击权利人的创作积极性,阻碍知识和信息的传播;如果判决赔偿数额过高,将会过分的加大侵权人的责任,违背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