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工作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三助”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和《XX关于推进高校实施研究生“三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三助”工作包括研究生兼任科研助理、教学助理、管理助理工作。

研究生“三助”工作应遵循按需设岗、自愿申请、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

第三条研究生“三助”工作在调动研究生参与学校科研、教学和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推进人才培养和实践创新方面,以及保障研究生生活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将“三助”工作与研究生思政建设、培养管理等协调发展,统筹推进。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是指研究生参与导师的课题研究,协助开展科学实验、技术研发设计、社会调查等工作,具体内容和工作量由研究生导师或课题组负责人确定。

第五条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是指研究生承担课程教学的辅助工作,协助教师开展批改作业、实验指导、辅导答疑等工作,具体内容、工作量和工作要求由设岗单位确定。

第六条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是指研究生承担学校党务和行政等管理部门的辅助管理工作,其中针对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辅助管理工作设置实验室助理,助管岗位的具体内容和工作要求由设岗单位确定。

第三章岗位设置第七条研究生“三助”岗位聘期为一学期或一学年。

第八条助研岗位,由导师或者课题组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置助研岗位,学院备案。

第九条助教岗位,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提出岗位需求,经研究生院(研工部)备案后设置。

第十条助管岗位,由各单位根据日常管理工作需要提出岗位需求,经研究生院(研工部)备案后设置。

其中实验室助管岗位,则须实验室申请,学院审核,研究生院(研工部)审批后设置。

第四章岗位条件第十一条基本学制内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档案到校)可以申请“三助”岗位;基本学制内我校正式注册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档案到校)可申请助研岗位。

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的实施细则.

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的实施细则.

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的实施细则(2004年11月2日校行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学校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也帮助生活贫困的研究生完成学业,结合国家即将实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制的改革实际,学校决定加强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工作,并将“三助”工作作为实施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制的主要保障措施。

第二条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是指研究生攻读学位的同时,利用课余时间,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参加一定量的脑力或体力劳动获得资助,用于补充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三条“三助”工作在改善研究生经济状况的同时,巩固了研究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的科研、教学和组织管理能力;“三助”工作有利于研究生的培养,并使研究生成为本科生、专科生的好老师,成为联结学生与主讲教师之间的桥梁。

第四条为使“三助”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保证经济困难的同学顺利完成学业,培养研究生的劳动观念和自立能力,增强研究生的“自立、自强、自信”能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保持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参照兄弟学校的成功经验,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三助”岗位的设置“三助”岗位设立由研究生部牵头,会同人事处、科技处、计财处和研究生专业所在院(系、部)等部门共同落实。

其中助教岗位由研究生专业所在院(系、部)提供,助研岗位由导师和相关课题组提供,助管岗位由研究生部牵头负责提供。

“三助”岗位分为三类:1、教学助理(助教)工作:承担本、专科生的部分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上实验课、辅导课程设计、指导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考试及考查的阅卷等;2、科研助理(助研)工作:在导师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各种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工作以外的科学实验、调研、试验数据的处理分析与报告的编写、计算机操作与应用、工程设计与产品开发、文献资料的整理与翻译等工作;3、行政管理助理(助管)工作:担任研究生工作秘书、科研研究生与外事秘书、教学秘书、学生工作秘书助理和学校职能部门行政助理或其它工作,完成学生管理与思想教育、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档案收集与整理、科研管理与其它管理工作岗位或临时性岗位的工作。

x大学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和辅导员管理办法

x大学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和辅导员管理办法

x大学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和辅导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0〕1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一步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以下简称“三助一辅”)工作,要以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为契机,全面发挥“三助一辅”对研究生的培养功能和助困功能,以及对学校人力资源的补充功能;明确“三助一辅”管理工作服务培养、服务教学、服务学生、服务教师的定位要求;保证“三助一辅”管理工作与研究生培养、本科教学、学生管理等工作有机衔接和协调配合,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研究生“三助一辅”管理工作,由研究生院牵头,会同教务处、人力资源部、科研院、学生处和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进行整体规划、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

教务处负责助教岗位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助管岗位管理,科研院负责科研基地的科研助管岗位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助研岗位管理,学生处负责辅导员岗位管理,财务处负责安排经费预算,发放岗位津贴。

各聘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三助一辅”岗位的设岗、招聘、培训、考评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任务第四条助教。

依据本科教学工作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双重需求,学校在大面积基础课、学科大类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等理论课和实验课中设置研究生助教岗位。

全校每学期设置标准助教岗位不少于500个。

教务处于每年6月、12月核定下一学期的具体岗位计划数,通知研究生院备案。

每个标准助教岗位的工作任务为以下两种情况之一:1.理论课。

在大班主讲48学时的情况下,助教承担1个自然班(每班30名左右的学生)的辅助教学工作。

具体要求为:随堂听课、上习题课、辅导答疑、批改全部作业及试卷等。

大学学院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

XXXX学院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和培养机制改,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改进和加强管理服务,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责任意识,促进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提升,全面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委、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三助一辅”是指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应聘学校所设的相应岗位,担任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和学生辅导员。

第三条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一辅”经费,用于支付研究生“三助一辅”津贴。

学校每年将研究生“三助一辅”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条学校将研究生参与“三助一辅”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作为奖助学金发放和评先评优的参考因素;将相关院系、导师参与“三助一辅”工作情况作为学科建设和导师工作考核的参考因素。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所有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均可通过申请、竞聘等方式获得“三助一辅”岗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的实施由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协同负责。

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制定“三助一辅”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统筹、指导全校“三助一辅”工作的开展与实施,监督、核查工作执行情况,审核、发放工作津贴;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聘任、考核、岗前培训、日常管理及工作量统计。

第三章岗位设置第七条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按照“因需设岗、分类付酬、定期考核、重在培养”的原则,由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设置,报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其中,助教、助研岗位由导师提出申请,报二级学院审核,以二级学院为单位进行设置;助管岗位由各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提出设置;辅导员岗位由各二级学院提出设置,学校将其与本科生助理辅导员岗位相互衔接、统筹安排。

第八条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及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核定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数量。

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

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

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军训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就进一步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以下简称“三助一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重视发挥“三助一辅”对研究生能力培养的重要作用1. 进一步突出“三助一辅”的培养功能。

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工作,符合研究生培养规律和全面能力培养要求,并对培养单位的科研、教学以及管理具有重要的支撑或补充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将“三助一辅”研究生单纯作为科研、教学、管理的支撑或补充,将“三助一辅”工作单纯作为助学助困渠道等倾向,相关管理还存在不够科学规范,限制了“三助一辅”作用的充分发挥。

进一步强化“三助一辅”的培养功能,改进和加强管理服务,对于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和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 坚持把助研作为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

“在科研和实践中培养”是培养研究生的基本模式。

对于适合以助研方式进行科研训练的学科,研究生均应参加助研工作。

要以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依据,以有利于研究生成才成长和长远发展为目标,合理安排研究生的助研工作,避免单纯服从科研任务需要、工作内容简单重复,或缺乏必要的科研工作支撑、研究生不能参与足够科研训练等问题,保证研究生接受全面、系统的能力培养和训练。

3. 提升助教对研究生能力培养和知识掌握的有效作用。

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有助于培养研究生从事教学工作的能力,增强研究生对相关知识的系统掌握和理解,是研究生在实践中培养的有效途径。

要根据本单位研究生培养目标定位和不同学科特点,结合教学方法改革和教学工作实际需要,对研究生参加助教工作做出要求。

【9A文】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工作实施办法

【9A文】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工作实施办法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沪应院学〔2016〕1号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关于印发《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属各部门:《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2016年1月4日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研究生的综合素质,调动研究生参与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积极性,增强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研〔20RR〕6号)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现就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对象为我校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部负责对研究生助研工作的总体指导、日常管理;学生处负责研究生助教、助管工作的总体指导、日常管理。

各培养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三助”工作。

第四条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应遵循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原则第五条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政治思想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不能因参加“三助”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第六条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研究生须经导师同意后,方可参加“三助”工作。

第七条在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不得从事助教、助管工作。

聘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取消其助教、助管资格。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八条助研岗位主要承担学校或指导教师分配或指定的与科学研究相关的各项工作职责;助教岗位主要承担学校学生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参加考务工作,随班听课,指导实验,协助指导生产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工作职责;助管岗位主要承担学校学生工作助理,研究生工作秘书助理,辅助校内各单位的管理工作等职责。

学院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实施办法

学院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实施办法

学院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实施办法研究生是我院教学科研的重要力量,实施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制度,既可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又可以充分挖掘学院的人力资源潜力。

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1.“三助”是指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承担本人课题之外的教学、研究和管理工作。

2.实施“三助”制度要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改善研究生的生活条件。

3.承担“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应是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身体健康者。

4.承担“三助”工作的研究生一般应为完成基础学习阶段(进入二年级)的研究生,本院在职研究生不得应聘。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拔特困生。

5.承担“三助”工作的研究生所享受助学金、奖学金等待遇不变。

6.“三助”之间不能兼任。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1.管理机构设在研究生处。

该机构就设岗、招聘、考核、经费和管理等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2.各培养部门成立聘用考核组,负责“三助”人员的聘用工作。

3.各培养部门按照岗位的要求对承担“三助”工作的研究生进行日常管理。

“三助”研究生一般不得承担出公差任务,特殊情况需经有关领导批准。

三、聘用程序1.应聘“三助”工作的研究生须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并经所在培养部门批准后方可报名。

2.用人部门依据学院公布的岗位,本着“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对应聘研究生进行考核,确定聘用人选。

3.受聘研究生需填写《学院研究生“三助”审批表》一式两份,分别报研究生处和用人部门备案;承担上课任务的研究生,需另交一份报教务处备案。

4.用人部门与受聘研究生签订聘用合同,合同聘期一般为一个学期(一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合同期满可续聘。

5.用人部门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研究生,可以解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研究生要求不再承担“三助”工作,应提前一个月向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用人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

解除聘用合同后,研究生的津贴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

大学研究生兼职从事“三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大学研究生兼职从事“三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兼职从事“三助”工作的实施办法为使研究生兼职从事“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条件及申报时间(一)岗位设置条件助教岗位:教研室教师教学任务饱和,教师学期教学工作量大。

助教岗位应优先保证公共课、主干基础课的需要。

助研岗位:承担科技项目(包括纵向及横向项目)的导师。

助管岗位: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开放实验室、“211工程”重点建设实验室;单位工作量大,人员缺编,工作需要。

(二)岗位设置程序学校根据每年的“三助”经费总量安排“三助”岗位数。

助研岗位设置: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由科技项目负责人自定自批。

博士研究生科研助理岗位数由学校按照博士导师资助经费的总量设置,按招收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人数分配各学院,由导师向学院申请岗位。

助教、助管岗位设置:以学院或机关处(部)为单位申请,由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所设岗位应与教师、干部岗位紧密结合起来。

岗位设置必须明确岗位工作目标、岗位职责、聘用时限以及考核办法。

其设置程序如下:1.由申请岗位单位(用人单位)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申请表》中的岗位设置相应栏目;2.学院、处(部)初审,并签署意见,汇总上报;3.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单位提交的岗位设置方案,签署意见后将批准的设岗方案反馈回设岗单位。

(三)岗位设置申请时间每年6月和12月接受下一学期的申请。

二、岗位职责助研岗位职责:在导师和教研室(研究室、实验室)的指导下,从事科技项目研究。

助教岗位职责: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包括听课、辅导答疑、上实验(习)课、批改作业(实验报告)、辅助指导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辅助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收集整理教学资料、了解教学信息等各个环节的任务。

助管岗位职责:在处(部)室的指导下,从事处(部)室管理、建设工作(包括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文字处理、编程和发送等);参加实验室管理、建设;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担任兼职辅导员或辅导员助理等学生管理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沪应院学〔2016〕1号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关于印发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属各部门: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2016年1月4日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研究生的综合素质,调动研究生参与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积极性,增强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研〔2014〕6号)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现就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对象为我校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部负责对研究生助研工作的总体指导、日常管理;学生处负责研究生助教、助管工作的总体指导、日常管理。

各培养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三助”工作。

第四条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应遵循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五条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政治思想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不能因参加“三助”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第六条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研究生须经导师同意后,方可参加“三助”工作。

第七条在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不得从事助教、助管工作。

聘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取消其助教、助管资格。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八条助研岗位主要承担学校或指导教师分配或指
定的与科学研究相关的各项工作职责;助教岗位主要承担学校学生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参加考务工作,随班听课,指导实验,协助指导生产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工作职责;助管岗位主要承担学校学生工作助理,研究生工作秘书助理,辅助校内各单位的管理工作等职责。

第四章岗位设置
第九条学校为研究生提供“三助”岗位,每位研究生原则上最多可选择二个“三助”岗位(其中一个须为助研岗位)。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导师面向所有研究生设立。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制定助教岗位招
聘计划。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学生处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制定助管
岗位招聘计划。

第十条学校有关部门在制订助教、助管岗位聘用计划时,应明确岗位职责、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及岗位要求等,并将相应材料分别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五章岗位津贴
第十一条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的经费来源
1.助教与固定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承担,临时助管岗位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

2.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根据研究生的工作表现确定,用于支付研究生助研劳务费的出资渠道为导师或课题组科研
经费、导师指导业务费、国家及省专项经费中可以支取的费用。

第十二条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标准
1.助教、助管岗位津贴。

工作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报酬按学校勤工助学标准按月发放。

2.助研岗位津贴。

岗位津贴发放办法由导师和课题组确定。

第六章岗位申请
第十三条学生处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公布下一学
期助教、助管岗位需求计划。

申请者须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研究生助教岗位申请表》、《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研究生助管岗位申请表》。

第十四条有关设岗学院、管理部门对应聘者进行面试,学生处审核通过后统一公布聘用结果。

第七章岗位考核
第十五条助研考核由导师和课题组负责,根据参与科研项目情况确定发放标准。

研究生部和财务处每年将对助研岗位津贴发放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助教、助管岗位考核工作在每学期末进行,放假前结束。

被考核者应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研究生助教岗位考核表》、《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研究生助管岗位考核表》。

助教岗位由主讲老师给予评定,助管岗位由用人部门给予评定。

第十七条考核等级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如研究生本人因故不再担任“三助”工作,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助研岗位报研究生部备案,助教、助管岗位报学生处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学生处、研究生部。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6年1月7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