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验收技术指南(试行)
voc在线监测原理及验收标准

voc在线监测原理及验收标准VOC在线监测是一种用于实时监测环境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的技术。
它主要通过连续采集空气样品并对其进行分析,以获得即时的VOC浓度数据。
以下是关于它的原理及验收标准详细解释。
一、原理:采样:通过使用适当的采样系统,从环境空气中连续采集气体样品。
采样系统通常包括进样口、预处理器和采样管路等组件。
分析:采集到的样品被引入分析仪器中进行分析。
常见的分析技术包括气相色谱法(GC)和质谱法(MS)。
这些方法可以用来识别和定量不同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数据处理:分析仪器会生成一个连续的数据流,显示环境中VOC的浓度变化情况。
这些数据可以通过数据处理软件进行记录、分析和可视化。
二、验收标准:精确度和准确度:监测设备应具有足够的精确性和准确性,能够提供可靠的测量结果。
其精确度和准确度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或地区监测标准或规范。
灵敏度:设备应具有足够的灵敏度,能够检测到环境中低浓度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灵敏度通常以低可检测限(MDL)或低可测定限(LOD)来表示。
响应时间:监测设备应具有快速的响应时间,能够提供近实时的数据。
响应时间是指从样品进入系统到设备生成测量结果所需的时间。
数据可靠性:监测设备应具备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在长期运行中保持一致的性能表现并提供可靠的数据。
校准和质量控制:设备需要进行定期校准和质量控制,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校准应符合相关的校准标准和程序。
综上所述,VOC在线监测通过采样、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步骤实现对环境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的实时监测。
验收标准涉及精确度、准确度、灵敏度、响应时间、数据可靠性以及校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
这些标准的满足确保了监测设备的可靠性和测量结果的有效性,从而帮助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5.1.4 采样器具
5.1.4.1 使用气袋采样应按照 HJ 732 中的技术规定执行。
5.1.4.2 使用吸附管采样应按照测定方法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并符合 HJ/T 397 中的质量控 制要求。
5.1.4.3 使用采样罐、真空瓶或注射器采样时,应按照测定方法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并符合 HJ/T 397 中对真空瓶或注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采样的质量控制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在选用检测方法规定的条件下,对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 及其衍生物的总和(以碳计)。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 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浓度。
5.1.2 采样口及采样平台
有组织废气排气筒的采样口(监测孔)和采样平台设置应符合GB/T 16157、HJ 397的规定要 求。
5.1.3 采样频次及时段
5.1.3.1 连续有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大于 1 小时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 况下进行采样,连续采样时间不少于 20 分钟,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 10 升;或 1 小时内以等时间 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其测试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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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3 当废气中湿度较大时,应按 GB/T 16157 中要求执行,在采样枪后增加一个脱水装置,然 后再连接采样袋,脱水装置中的冷凝水应与样品气同步分析,冷凝水中的有机物含量可作为修正 值计入样品中,以减少水气对测定值干扰所产生的误差。 5.1.5.4 排气筒中挥发性有机物质量浓度较高时,应优先用仪器在现场直接测试,使用吸附管采 样时可适当减少吸附管的采样流量和采样时间,控制好采样体积,第二级吸附管吸附率应小于总 吸附率的 10%,否则应重新采样。 5.1.5.5 特征有机污染物的采样方法、采气量应按照其标准方法的规定执行,方法中未明确规定 的,验证后可用气袋、吸附管等采样后分析,验证方法按 HJ 732 中的规定执行。 5.2 无组织排放 5.2.1 采样点位布设 5.2.1.1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和设置,按 HJ/T 55 执行。相关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按 标准中规定执行。 5.2.1.2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或设施在带有集气系统的密闭工作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 监控点设置在密闭工作间(厂界)外 1 米,不低于 1.5 米高度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 3 个,并 选取浓度最大值。 5.2.1.3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或设施未在密闭工作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 生产设备外 1 米,不低于 1.5 米高度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 3 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5.2.1.4 如有防爆等安全要求的,可参照以上原则选点,与生产设备的距离不受以上限制。 5.2.2 采样频次及时段 5.2.2.1 对无组织排放的采样,应优先使用内壁经惰性化处理的采样罐,采样罐的清洗和采样、 真空度检查、流量控制器安装与气密性检查应按照 HJ 759 中的规定执行。 5.2.2.2 连续无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大于 1 小时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 况下,使用采样罐或气袋采样时,应恒流采样 20 分钟以上,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 10 升;或者在 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其平均值作为小时平均浓度。 5.2.2.3 间歇无组织排放源,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连续采集 2~4 个间歇生产过程,恒流 采样,累积样品采气量不小于 10 升;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 3~4 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 度。 5.2.2.4 使用吸附管采集低浓度挥发性有机物时,采样体积应不低于相关标准中方法检出限的采 样体积。
vocs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系列标准解读_概述及解释说明

vocs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系列标准解读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在当前环境保护和工业安全的背景下,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在线监测系统成为了重要的技术需求。
随着国家对大气污染和室内空气质量的严格控制要求,VOCs在线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越来越高。
本文将围绕VOCs在线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系列标准进行解读和说明。
1.2 文章结构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包括引言、正文、VOCs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VOCs 在线监测系统检测方法系列标准解读以及结论。
通过这五个部分,我们将全面讨论和介绍VOCs在线监测系统相关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1.3 目的本文旨在提供关于VOCs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系列标准的详细解读和说明。
通过对这些标准的解读,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技术要求,并能正确使用相应的检测方法进行实际应用。
以上是文章“1. 引言”部分内容。
2. 正文在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系列标准解读的背景下,理解和掌握相关的基础知识和概念是非常重要的。
在本章中,我们将介绍几个关键概念以及与之相关的内容。
2.1 VOCs的定义和分类VOCs指的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它们在常温下可以蒸发成气体,并对环境产生一定程度上的污染和危害。
根据其来源和特性,VOCs可以分为两大类:可感知性VOCs(如甲醛、苯等)和易挥发性溶剂(如丙酮、甲苯等)。
了解VOCs的定义和分类对于后续研究与监测具有重要意义。
2.2 VOCs在线监测系统概述VOCs在线监测系统是为了全面、连续地监测环境中VOCs浓度而设计开发的一种技术。
它主要由多个组件构成,包括采样装置、传感器、数据采集模块、数据处理与分析软件等。
通过该系统,可以实时获得环境中VOCs的含量和组成情况,为环境管理和保护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持。
2.3 VOCs在线监测系统的应用领域VOCs在线监测系统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工业生产、化学品生产与储存、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等。
vocs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系列标准解读

vocs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系
列标准解读
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线监测系统是用于监测空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的一种设备。
以下是关于VOCs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系列标准解读的内容:
1. 技术要求:
- 系统应具有高灵敏度和高分辨率,能够准确测量不同类型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 系统应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长期稳定运行并保持准确度。
- 系统应具有实时监测功能,能够及时反馈监测数据并报警。
- 系统应具有远程监控功能,能够实现远程数据传输和远程控制。
- 系统应具有自动校准和自动校验功能,能够自动调整参数和进行自检。
2. 检测方法:
- 系统采用吸附管采样技术,通过吸附管收集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样品。
- 系统采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GC-MS)进行分析,通过气相色谱分离和质谱检测,定量分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种类和浓度。
- 系统采用化学发光检测技术,通过化学发光反应检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浓度。
- 系统采用红外吸收光谱技术,通过红外光谱吸收特定波长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实现浓度检测。
总的来说,VOCs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高,检测方法多样,可
以根据具体需求选择合适的技术和方法进行监测。
通过不断改进和优化,VOCs在线监测系统将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环境保护和空气质量监测工作。
塑料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指南【模板】

塑料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指南1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国家、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有关要求,规范XX市塑料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XX市塑料制品行业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环保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当本指南要求与国家、省新颁布的相关要求有冲突时,以新颁布的要求为准。
本指南适用于XX市范围内塑料制品行业,包括GB/T4754-2017中行业代码292所包含所有行业,指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的各种制品的生产,以及利用回收的废旧塑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的活动;不包括2925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以及塑料鞋制造行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塑料制品业。
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压、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工艺加工各种塑料制品的工业,以及回收的废旧塑料为原料,通过再生的方法产生新的合成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
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1—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塑料薄膜制造。
指用于农业覆盖,工业、商业及日用包装薄膜的制造。
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指各种塑料板、管及管件、棒材、薄片等的生产活动,以及以聚氯乙烯为主要原料,经连续挤出成型的塑料异型材的生产活动。
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
指塑料制丝、绳、扁条,塑料袋及编织袋、编织布等的生产活动。
泡沫塑料制造。
指以合成树脂为主要原料,经发泡成型工艺加工制成内部具有微孔的塑料制品的生产活动。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指用吹塑或注塑工艺等制成的,可盛装各种物品或液体物质,以便于储存、运输等用途的塑料包装箱及塑料容器制品的生产活动。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2019年8月目录1 项目背景 (3)2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5)3 国内外VOCs 监测标准及在线监测技术应用状况研究 (7)4 标准制订的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 (16)5 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 (18)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 (18)7 性能指标验证 (29)1 项目背景1.1 项目来源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省级环保科研课题项的通知》(苏环办[2018]25号),下达了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制订任务,项目统一编号:2017016。
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本课题的制定任务,合作单位为苏州工业园环境执法大队。
之后,2019年2月《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标准列入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三年建设规划(2018-2020年)。
1.2 工作过程2017年12月,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成立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项目研究组,完成了项目任务书和合同的填报签订。
研究组初步拟定了标准编制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讨论了在标准制订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制定了详细的标准编制计划与任务分工。
2018年1月,根据《江苏省环保科研课题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对承担的“江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编号:2017016)听取了课题组的汇报,经质询和认真讨论,通过开题论证,建议尽快启动实施。
2018年2月-2018年5月,收集省内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等政策文件,掌握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管理要求及安装情况。
收集在线监测系统测试原理、系统性能指标、安装要求、验收标准、数据审核、联网报送、运行管理模式以及日常管理考核等情况以及在江苏省的适用性。
赴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科院、苏州监测中心等相关科研院所、环保组织开展专家座谈,深入研讨在线监测先进技术、标准内容以及实施情况,广泛吸取了国内先进地区的标准编制与实施先进经验。
淄博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验收联网技术规范(试行)

附件3:淄博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验收联网技术规范(试行)淄博市环境监控中心目次1 适用范围 (1)2 标准引用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体要求 (2)5 系统组成和结构 (3)6 现场端建设验收 (3)7 技术指标验收 (6)8 联网验收 (9)9 比对监测验收 (10)10 验收测试结果和验收测试报告格式 (12)附录A 系统主要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方法 (13)附录B 验收测试原始记录表 (19)附录C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监测系统技术指标验收报告 (23)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烟气排放监测监管,提高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要求、现场端验收要求、技术验收要求等验收相关要求。
本标准由淄博市环境监控中心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起草制定。
本标准解释权归淄博市环境监控中心。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淄博市辖区内所有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控设施的固定有机废气污染源排放口。
2 标准引用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T/ CAEPI 11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HJ/T 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淄博市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管理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总烃total hydrocarbons(THC)指在HJ 38标准规定的测定条件下,在气相色谱仪的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
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现状及对策建议

何少林,2006年毕业于同济大学环境工程专业,博士,高级工程师,现在中国石油规划总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从事石油石化挥发性有机物管控研究、环境工程评估等工作。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西路3号,100083。
E mail:heshaolintcx@cnpc.com.cn。
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现状及对策建议何少林1 陈辉1 于景琦1,2 葛雁冰1 吕晓君3 王婧3(1.中国石油规划总院;2.国家油页岩生态环境分中心;3.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摘 要 结合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测政策要求,调研行业企业VOCs在线监测设施安装现状。
40余家炼化企业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石化企业VOCs在线监测设施安装目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比对数据误差较大、安装源项要求不统一、无组织排放精细化监管有待探索、处理效率一拖二监测方式有待明确、石油化学工业适用性需进一步研究等问题,提出明确石化行业VOCs在线监测安装源项要求,明确石化行业VOCs排放重点源,加快技术规范、比对标准程序、合格产品目录制订等对策建议,探索石化企业VOCs整体排放监管监测模式。
关键词 石化;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DOI:10.3969/j.issn.1005 3158.2020.06.015 文章编号:1005 3158(2020)06 0055 040 引 言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是VOCs重点排放源。
2018年8月30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要求重点排污单位的VOCs排放重点源应自2019年起将VOCs项目纳入自动监控。
及时开展石化行业VOCs在线监测现状研究,解决当前石化行业VOCs在线监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是规范重点排污单位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的需要,并将增强在线监测效能,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更好地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监管执法和企业运行管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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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环保局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联网及验收技术指南(试行)目录一、仪器要求 (4)(一)资质认证 (4)(二)技术要求 (4)(三)设备品牌及售后服务要求 (9)二、安装指南 (9)(一)安装监测点选择 (9)1、有组织排放安装监测点选择 (9)2、园区及厂界安装监测点选择 (10)(二)安装技术要求 (10)1、有组织排放在线监测技术要求 (10)2、园区在线监测技术要求 (13)3、厂界在线监测技术要求 (16)4、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技术要求 (16)5、监测房技术要求 (17)三、联网技术要求 (18)四、验收 (18)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联网及验收,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各企业(园区)按照本技术指南,制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方案,报寿光市环保局审核后,方可组织监测设备采购及项目实施。
“实施方案”中应包括:监测点选择、监测指标、监测系统组成、主要分析仪器技术参数及资质证书、招标采购方案、售后运营维护方案、工作进度计划等内容。
寿光市环保局负责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和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
2017年4月一、仪器要求(一)资质认证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进口仪器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2、具有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书。
3、具有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总站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
4、仪器的名称、型号必须与上述证书及检测报告相符合,且在有效期内。
(二)技术要求1、监测指标2、主要设备技术参数2.1企业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仪器技术参数2.2园区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仪器技术参数2.3厂界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仪器技术参数(三)设备品牌及售后服务要求1、设备生产厂家及供应商均需具有ISO9001和ISO14001认证。
2、设备生产厂家及供应商必须能够或承诺提供长期技术服务及备品备件供应(至少五年以上)。
3、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在与企业或园区签订销售合同后,必须在寿光设立办事处等运营维护机构,按照上级有关运维要求规范运维,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车辆等,确保设备稳定正常运行,数据准确有效。
同等条件下,已在寿光设立售后运营机构的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企业及园区可优先考虑。
4、仪表设备及其供应商由各企业及园区按照要求自主确定。
二、安装指南(一)安装监测点选择1、有组织排放安装监测点选择(1)依据企业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排放节点和治理工艺流程确定安装监测点位;(2)监测点位应位于固定排放通道的后端;(3)监测点应不受环境光线和电磁辐射的影响;(4)排放通道震动幅度尽可能小;(5)安装位置应避免所监测气体中水滴和水雾的干扰;(6)取样装置的安装应确保不漏风;(7)安装连续监测系统的工作区域必须提供稳定可靠电源;(8)采样或监测平台应易于人员到达,并有足够的空间,便于日常维护和安全操作;(9)具体要求可以参照HJ/T75 和HJ/T76-2007中相关要求。
2、园区及厂界安装监测点选择(1)监测本地区主要固定污染源及工业园区等污染物聚集区对当地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原则上设置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污染物高浓度区以及对环境空气质量有明显影响的地区。
(2)依据主要排放源的强度和主要污染项目布设,应设置在源的主导风向和第二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的最大落地浓度区域内。
(3)对于较集中的工业园区,应设置在主导风向和第二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的工业园区边界,兼顾最大排放源和最大落地浓度区域。
(4)具体点位的选择可以参考HJ664-2013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及HJ/T55-2000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二)安装技术要求1、有组织排放在线监测技术要求(1)安装点位于气态污染物混合均匀的位置,测得的气态污染物浓度或者排放速率能代表固定污染源的排放,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测定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
具体要求可以参照HJ/T 75中烟气CEMS安装要求。
(2)有组织排放废气中含强腐蚀性气体时,样气经过的器件或管路需选用耐腐蚀性材料。
(3)如样气中粒状物含量过高,应设置过滤器,必要时需安装高频高压自动反吹装置。
(4)如在防爆区安装,设备需具有防爆安全性并通过防爆安全检验认证或安装在符合现场安全管理的防爆房间内。
监测系统的防爆等级应能达到安装环境的危险场所的分类等级。
(5)采样探头、采样管线、仪表回路所用的材质为低吸附性和低气体渗透率,不释放干扰物,所监测的物质在气路中能稳定保存。
(6)应具备全系统校准功能,即能够完成从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预处理设备和分析仪器的全系统校准;同时应具备近端校准功能。
(7)采取抽取式采样法,采样管线走向优先为垂直向下走向,如达不到,应保证走向向下倾斜度大于5°,管路无低凹或凸起,最小弯曲半径不小于30cm。
(8)采取抽取式采样法,样品传输管线应长度适中;样气湿度较大时,应使用加热传输管线或者稀释法。
加热传输管线应温度均匀稳定、保温性能良好,加热传输管线温度设置应大于样气露点温度或者样气温度10℃,不能有露珠凝结。
其实际温度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9)若一个总排气管连接有多个排气支管时,应将连续监测系统安装在该总排气管上,不得只在其中的一个支管上安装一套连续监测系统,将测定值乘上倍数作为整个源的排放结果。
(10)施工应满足GB50205、GB50093、GB50168的有关规定。
(11)气体流速采用皮托管法测量的设备,安装时全压口应正对气体流向,静压口背向气体流向,与气流方向的偏差角度最大不得超过±5º。
(12)从探头到分析仪的整条采样管线的铺设应采用桥架方式,管线倾斜度不得小于5º,防止管线内积水,在每隔4 m~5 m 处装线卡箍。
(13)电缆桥架安装应满足最大直径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要求。
电缆桥架的连接应采用连接片联结。
配电套管应采用钢管和PVC 管材质、配线管,其弯曲半径应满足最小弯曲半径要求。
(14)电缆的敷设应将动力电缆与信号电缆分开敷设,保证电缆通路及电缆保护管的密封,自控电缆敷设应符合输入、输出分开,数字信号、模拟信号分开的配线和敷设的要求。
(15)各联接管路、法兰、阀门封口垫圈应牢固完整,均不得有漏气、漏水现象。
(16)所有的管路、气路阀门、排水系统安装后应畅通和启闭灵活。
连续监测系统空载运行24h后,无渗漏现象。
(17)连续监测系统应满足设计承压要求,采用模拟试验检验,管路不得出现脱落、漏气、漏水、振动强烈现象。
(18)反吹系统应进行耐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常用工作压力的1.5 倍。
(19)在防爆等区域安装施工、检查和维护应符合GB3836标准中相关要求。
(20)具体要求可以请参考HJ/T76-2007有关规定。
2、园区在线监测技术要求2.1 采样装置(1)采样装置一般结构,结构示意图参见下图。
(2)采样装置应连接紧密,避免漏气。
采样装置总管入口应防止雨水和粗大的颗粒物进入,同时应避免鸟类、小动物和大型昆虫进入。
采样头的设计应保证采样气流不受风向影响,稳定进入采样总管。
(3)采样装置的制作材料,应选用不与被监测有机物发生化学反应和不释放有干扰物质的材料。
一般以聚四氟乙烯或硼硅酸盐玻璃等为制作材料。
(4)采样总管内径范围(1.5~15)cm,总管内的气流应保持层流状态,采样气体在总管内的滞留时间应小于20s,同时所采集气体样品的压力应接近大气压。
支管接头应设置于采样总管的层流区域内,各支管接头之间间隔距离大于8cm。
(5)为了防止因室内外空气温度的差异而致使采样总管内壁结露对监测污染物吸附,采样总管应加装保温套或加热器,加热温度一般控制在(30~50)℃。
(6)分析仪器与支管接头连接的管线应选用不与被监测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和不释放有干扰物质的材料;长度不应超过3m,同时应避免空调机的出风直接吹向采样总管和支管。
(7)分析仪器与支管接头连接的管线应安装孔径≤5μm的聚四氟乙烯滤膜。
(8)分析仪器与支管接头连接的管线,连接总管时应伸向总管接近中心的位置。
(9)在不使用采样总管时,可直接用管线采样,但是采样管线应选用不与被监测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和不释放有干扰物质的材料,采样气体滞留在采样管线内的时间应小于20s。
2.2 校准设备(1)监测系统的校准设备应具备手动和/或自动校准功能。
(2)校准设备输出校准气浓度范围应大于或等于分析仪器量程范围。
(3)校准设备实际输出标气浓度与设定浓度偏差应小于或等于2%。
(4)校准设备应具备与大气压力平衡功能。
(5)校准设备流量计精度应小于或等于1%F.S.。
2.3 气源装置(1)载气提供采用钢瓶气或氮气发生器,提供的氮气纯度应大于99.999%。
(2)氢气提供采用钢瓶气或氢气发生器,提供的氢气纯度应大于99.999%。
(3)零空气提供采用钢瓶气或零气发生器,提供的零空气符合以下指标:SO2 < 0.1ppb,NO < 0.1ppb,NO2 < 0.1ppb,CO < 0.02 ppm,O3 < 0.1ppb,H2S<0.1ppb,NH3<0.1ppb,HC < 0.005 ppm。
2.4 分析仪器(1)分析仪器采样模块应能够计算出标准状态下采样体积。
(2)分析仪器样品富集模块采用由不锈钢或硼硅酸盐玻璃制成样品吸附管,样品吸附管需方便更换。
(3)分析仪器热脱附模块能在短时间内加热吸附管对样品进行热脱附,脱附后的样品能被载气快速带入色谱柱中分析。
(4)分析仪器色谱分离单元由色谱柱和柱温箱组成。
(5)分析仪器监测单元对目标化合物响应良好。
(6)分析仪器气路控制单元能控制载气和辅助气流量,配备FID 监测器时应能判断监测器工作状态具备熄火自动断气保护功能。
(7)分析仪器应具备仪器控制及数据处理单元。
2.5 仪器控制及数据处理单元(1)仪器控制及数据处理单元应具有中文或英文界面工作站。
(2)能编辑工作方法,显示仪器工作状态和运行参数。
(3)能显示实时色谱图,并能对监测组分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4)具备自动积分功能,能自动识别目标化合物色谱峰并进行自动积分。
(5)能在色谱图中显示化合物名称和保留时间等信息,保留时间数据应能精确到1s。
(6)具有质量浓度和体积浓度单位切换功能,最小显示单位0.01ppb或0.1μg/m3。
(7)具有校准曲线建立、保存、导入和导出功能,能显示校准曲线方程和线性相关系数。
(8)能显示各个目标化合物浓度,并能显示、查询。
(9)能够记录存储至少3个月以上的有效数据,具备历史数据查询、导出功能。
(10)仪器掉电后,能自动保存数据;恢复供电后系统可自动启动,恢复运行状态并开始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