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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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一、一般情况下,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其实际面积计容积率。

二、特殊情况下的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控制层高、计算面积、容积率:1、住宅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一般情况下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3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5.6米。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4.9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且小于等于5.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的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2、办公建筑(含写字楼)一般情况下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5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6.6米。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可根据功能需要适当提高建筑层高,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含酒店和临街商铺)一般情况下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5.0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7.8米。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单层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空间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不列入超层高范围。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的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建筑面积、建筑高度计算新国标,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建筑面积、建筑高度计算新国标,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建筑面积、建筑高度计算新国标,2023年3月1日起执行2022年8月25日,住建部批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原《标准》无建筑面积的规定,主要规定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后简称“面积计算规范”)。

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则《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同样,在本规范约束的范围。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条文说明3.0.1 建筑面积计算,在主体结构内形成的建筑空间,满足计算面积结构层高要求的均应按本条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主体结构外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按相应条款计算建筑面积。

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层高范围内不等厚时,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住建部答疑:请教《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以下几个关于建筑面积的理解。

(1)对于3.0.1条款中,“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各计算。

”的定义,是否可以等同于“建筑物整栋楼的基底面积”的数值?(2)对于(1)中的“建筑物整栋楼的基底面积”,如果这栋楼为N标准层,并且每层的建筑户型设计是完全相同。

那么,每一层楼分摊的基底面积是不是应该等于N分之一的(1)中定义的建筑面积?(3)在3.0.21条款中,“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

此定义中的“阳台在主体结构内”,与阳台是否被封闭,是否有关?2021-09-23 回复:1.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面积不能够等同于基底面积;2.《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没有关于面积分摊的规定;3.主体结构内阳台与阳台是否封闭没有直接关系。

建筑面积计算以及层高规定

建筑面积计算以及层高规定

建筑面积计算以及层高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筑发展成为城市重要的组成部分。

而在建筑设计与规划中,建筑面积计算以及层高规定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首先,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在地上各层及地下层的全部面积之和。

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有多种,常见的包括建筑总面积、建筑净面积和建筑利用面积等。

建筑总面积是指从建筑物外墙表面的一圈线起,围成的建筑物整体的底面面积,包括各层和地下层的面积。

计算建筑总面积时,通常需要考虑建筑物外形的特点,包括各边界线的线型和弧线等。

建筑净面积是在建筑总面积中扣除墙体厚度、柱子面积、梁面积等构件后的实际面积。

建筑净面积是指在建筑物内部能真正使用的面积,可以用于规划及设计中的具体布局。

建筑利用面积是指建筑物内部各层可用于实际活动和功能的面积,包括办公室、会议室、商场、住宅等。

建筑利用面积是用于规划和设计建筑物的功能和活动的重要参数。

建筑面积的计算在建筑设计与规划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表征建筑物大小的主要指标,也是影响建筑物规划、设计和建设成本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准确计算建筑面积对于建筑项目各方面的决策和评估非常重要。

除了建筑面积计算外,层高规定也是建筑设计与规划中的重要内容。

层高是指建筑物各层之间的垂直距离,它的规定与建筑物的功能、安全、舒适性等有着密切的关系。

层高规定通常由相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法规规定,以确保建筑物的功能、舒适性和安全性。

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如住宅、商业建筑、工业建筑等,对层高的要求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住宅建筑的层高要求相对较低,主要考虑舒适性和空间利用效率。

商业建筑和办公楼常常需要较高的层高,以满足商业活动和设备安装的需求。

而工业建筑由于需要容纳大型设备和机械,通常拥有较高的层高。

总之,建筑面积计算以及层高规定是建筑设计与规划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准确计算建筑面积和合理规定层高能够为建筑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确保建筑物的功能、舒适性和安全性。

建筑层高控制以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建筑层高控制以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建筑层高控制以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建筑层高控制以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是什么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制定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环境,鼓励建筑底层设架空层。

特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萧山、余杭)的商业建筑、办公建筑、住宅(包括各类公寓、排屋、别墅等)建筑,不包括工业、仓储、文化体育、教育等建筑类别。

三、基本项规定:1、住宅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4.5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

跃层式住宅、别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2、办公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5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标准层面积乘1.5倍计算。

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4、地下空间:层高2.2米以上,室外地坪为基准,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地上部分大于1.5米时,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地块容积率。

若因地势原因室外地坪高低有变化时,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

5、架空层:建筑底层布置层高3.0米以上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门应计入容积率。

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次。

四、解释权:本规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五、生效时间:规则自下发并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建筑层高面积计算

建筑层高面积计算

一、关于建筑层高确定规则:居住类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层高一般不得大于3.3米,大于3.3米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

关于坡屋顶层高界定的应对方法修改前:顶层层高超过3.3米修改后:于顶层加楼板,使顶层层高控制在3.3米答:参照“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1页建筑高度计算,小于45度的斜屋顶,层高为地面到檐口顶。

二、关于阳台面积计算确定规则:建筑物阳台、露台(带雨棚或景观亭)进深不大于2.4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超出2.4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应对方法修改前:阳台进深为3.2米修改后:阳台进深缩减为2.4米答:阳台超过进深不大于2.4米,超出2.4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应控制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4米。

但图中所圈部分应标注为室外平台,不应标注为阳台。

三、关于露台面积计算确定规则:建筑物阳台、露台(带雨棚或景观亭)进深不大于2.4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超出2.4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应对方法1(针对大屋面露台)、室内开向露台的门改为窗,如图。

注:此法在深圳地区可行,请确认是否满足海南相关规范答:参照“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0页,(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9、无顶盖的花架等建筑小品不计算。

此处仅为花架,不计算建筑面积。

另,露台(带雨棚或景观亭),露台是要有雨棚和顶的。

此“露台”标注有误,应为屋面。

屋面不计算建筑面积。

2(针对小露台)、控制露台的进深在2.4米内,如图。

答,此处进深超出2.4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进深应控制在2.4米。

四、关于山地地下室面积计算问题甲方提供的以下相关规范出现冲突,望确定计算标准。

(1)(2)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之附录二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关于适当放宽农民居民自建住房建筑面积和层高限制的建议

关于适当放宽农民居民自建住房建筑面积和层高限制的建议

关于适当放宽农民居民自建住房建筑面积和层高限制的建议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是文章的引言,主要是对整篇文章的主题和目的进行简要介绍。

在这篇文章的概述部分,我们可以首先指出农民居民自建住房建筑面积和层高限制的问题,接着提出适当放宽这些限制的必要性,并展望本文将提出的相关建议。

下面是一种可能的表达方式: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民居民自建住房一直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对于满足农民的居住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农民居民自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和层高限制已成为制约农民发展的瓶颈。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将探讨适当放宽农民居民自建住房建筑面积和层高限制的必要性,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农村住房建设的发展。

通过本文的阐述,我们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推动农村发展的可持续性。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

引言部分将概述本文的主题,并对文章结构进行简要介绍。

首先,将简要介绍农民居民自建住房的背景和现状,并说明存在的问题。

然后,阐述本文的目的,即提出适当放宽农民居民自建住房建筑面积和层高限制的建议。

正文部分将详细探讨农民居民自建住房的背景,并分析现行建筑面积和层高限制存在的问题。

首先,将描述农民居民自建住房的发展现状与需求。

然后,详细分析现行建筑面积和层高限制在实践中的不足之处,包括对农民居民生活需求的限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制约等方面进行论述。

结论部分将提出适当放宽农民居民自建住房建筑面积和层高限制的必要性,并给出具体的建议。

首先,将强调放宽限制的必要性,包括满足农民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好处。

然后,将提出适当放宽建筑面积和层高限制的具体建议,包括合理确定限制标准、加强监管与管理等方面的措施,以期提供一个更为适宜的政策环境和法律制度来支持农民居民自建住房的发展。

通过以上的结构布局,本文旨在全面分析现行农民居民自建住房建筑面积和层高限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适当放宽限制的建议,进一步完善农村住房政策,并为农民居民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和发展环境。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一、通常情况下,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 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其实际面积计容积率。

二、特殊情况下的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控制层高、计算面积、容积率:1、住宅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通常情况下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3米,不得出现大于5.6米的住宅层高。

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4.9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4.9米且小于等于5.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高范围。

2、办公建筑(含写字楼)通常情况下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大于4.5米,不得出现大于6.6米的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

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当办公建筑标准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可根据功能需要适当提高建筑层高,此类功能面积按层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含酒店和临街商铺)通常情况下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大于4.5米,不得出现大于7.8米的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

当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当商业建筑标准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的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层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建筑层高控制是指对建筑物的高度进行限制,旨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统一城市景观和建筑风貌,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和通风采光条件,并考虑城市的人口密度等因素。

而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是评估建筑物使用权和开发潜力的关键指标。

建筑层高控制的实施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宏观控制,即城市总体规划和建筑物高度的整体限制;二是微观控制,即对具体建筑物的层高进行规定。

宏观控制主要体现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通过特定的控制标准和设计导则来规范建筑物的高度,包括城市建筑的高度限制、建筑物间距和错层高度等。

微观控制则主要体现在各个地区的建筑设计规范中,根据不同类型、用途和地理位置的建筑物,对各个层的高度进行规定。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在水平方向上的占地面积,即建筑物与地面之间的接触面积。

建筑面积的计算通常以建筑物的外墙尺寸为依据,不包括庭院、道路、停车场等与地面的非建筑接触部分。

建筑面积的计算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监测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作为评估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设计方案和施工成本的重要参考依据。

容积率是指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的比值,体现了建筑物的建筑体量和空间利用率。

容积率的计算可以帮助评估建筑物的开发潜力和资源利用效率,并对城市的功能分布和人口密度进行调控。

容积率的计算通常以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除以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得到的结果表明了建筑物的高密度或低密度程度。

例如,容积率为1表示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相等,而容积率为2表示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是其占地面积的两倍。

建筑层高控制和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施工中起着重要作用。

合理的层高控制可以保障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提高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条件,改善城市的视觉效果和宜居环境。

同时,在建筑物的设计中考虑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计算可以帮助确定适当的建筑规模和资源利用效率,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因此,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是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重要的法规和规范,应得到严格执行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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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
各县(市)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建设局,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各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各图审机构:
为规范规划建筑设计和开发建设行为,明确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阶段建筑层高、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标准。

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以下简称《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并参照外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作为《规范》的补充完善和容积率计算规定。

现予发布,请各相关单位务必按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情况,请及时反馈意见。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自2010年3月10日起执行。

2010年3月10日前已审定的建筑方案或已在施工图审查阶段的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按已审批方案执行。

附件:《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
二○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
一、一般情况下,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其实际面积计容积率。

二、特殊情况下的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控制层高、计算面积、容积率:
1、住宅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
一般情况下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3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5.6米。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4.9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且小于等于5.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
并计算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的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2、办公建筑(含写字楼)
一般情况下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5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6.6米。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可根据功能需要适当提高建筑层高,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含酒店和临街商铺)
一般情况下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5.0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7.8米。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单层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空间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不列入超层高范围。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的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4、地下空间
四面土层围合的地下空间界定为地下室;一面、二面、三面土层围合不界定为地下室,其建筑面积按地面以上建筑计算,并计算容积率。

建筑物地下空间设计为停车场时,以室外地坪为基准,其顶板面高出就近室外地面大于等于1.0米的(不分面宽长度),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当其顶板面高出就近室外地面小于1.0米的,其建筑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不
计算容积率。

建筑物地下空间在满足小区停车泊位和面积情况下,若设计为商业、娱乐、居住等其它功能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5、架空层
建筑底层设计布置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觉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次。

架空层建筑面积应计入总建筑面积;架空层内除电梯井、门厅、过道、楼梯间等围合部分须计算容积率外,开敞空间部分可不计算容积率,若设计用于停车功能,则须计算容积率。

6、小区配套设施
住宅小区出入口处的管理房(值班房)、单独设立的设备房、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及按规划条件配建的对外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建成后交由环卫部门管理的)、社区管理用房(建成后移交当地居委会管理的)、幼儿园等均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7、建筑物阳台(含景观阳台)
建筑物南向或东西向主阳台(一户仅限一个)进深不大于2.2米、北向或东西向次阳台进深不大于1.5米的,无论是否封闭,无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超出此规定尺寸的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8、入户花园
入户花园须位于住宅入户处且有开敞面,其进深和面宽均小于等于2.4米的,按该入户花园水平投影全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任何一项的入户花园,按其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9、凸窗
当突出外墙的凸窗距离墙面不大于0.8米,窗高小于2.2米,窗台高度大于0.4米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超出上述尺寸任何一项的,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10、结构转换层
有围护的结构转换层当其层高小于2.2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当其层高大于或等于2.2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无围护的结构转换层不计算容积率,当其层高小于2.2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应计算建筑面积,当其层高大于或等于2.2
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1、屋顶层建筑
除《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规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外,其它屋顶层建筑(如楼梯间、电梯间、设备间、水箱间等)按其投影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12、除以上特殊情况和《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明确的住宅基本功能外,新出现的其它功能的建筑空间,一律按其水平投影全面积计入建筑总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三、工业、仓储、体育、教育、医疗、文博、展览等类别的建筑层高、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其实际面积计算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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