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处理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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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报告》的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报告》的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报告》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24.08.25•【文号】国核安函〔2024〕80号•【施行日期】2024.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关于印发《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报告》的函国核安函〔2024〕80号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8月12日至16日对你公司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核安全和环境保护设施情况进行了综合检查。

现将检查报告印送给你公司,请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要求,确保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2024年8月25日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报告检查单位名称: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受检单位名称: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检查日期:2024年8月12日至16日一、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六)《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八)《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九)《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十)《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十一)《核动力厂调试和运行安全规定》;(十二)《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十三)福建漳州核电厂1、2号机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十四)福建漳州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十五)福建漳州核电厂1、2号机组质量保证大纲;(十六)福建漳州核电厂1、2号机组调试大纲;(十七)福建漳州核电厂1、2号机组在役检查大纲;(十八)核电厂建造、安装和调试适用的相关标准规范;(十九)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审评原则和管理要求等。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002/0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998年5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活动,以及国家核安全部门对这些活动的审评和监督。

第三条对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进行审评、监督的依据是:(一)国家核安全法规。

(二)国家的与原子能、辐射防护、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和交通等有关的法律与法规。

(三)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查认可或批准的文件以及发布的其他指令。

第四条国家核安全部门的监督并不减轻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核电厂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所承担的责任。

第二章应急计划及相关文件的制定与审评第五条在核电厂不同阶段对核电厂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要求:(一)可行性研究阶段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分析推荐厂址区域的人口特点、地理特征及其他环境特征和在核电厂整个预计寿期内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

(二)设计阶段在核电厂设计阶段,应对核电厂事故状态(包括严重事故)及其后果作出分析,对厂内的应急设施、应急设备和应急撤离路线作出安排。

在初步安全分析报告(PSAR)有关运行管理的章节中,应提出应急计划的初步方案,其内容包括应急计划的目的、依据的法规和适用范围,营运单位所设置的应急组织及其职责的框架,应急计划区范围的初步测算及其环境(人口、道路、交通等)概况,主要应急设施与设备的基本功能和位置,撤离路线。

相关资料可引用PSAR的其他章节的有关内容。

(三)建造阶段若新建核电厂厂址的邻近已有正在运行的核电厂,则新建核电查供应云单位应针对正在运行的核电厂在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准备程序并进行适宜的应急准备。

如正在运行的核电厂发生意外事故影响场外时,新建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有效实施应急响应,以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四)装料前阶段营运单位的场内应急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应作为独立文件,与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一并上报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批,并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6项的规定,进行装料前的应急演习。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或者影响社会正常供电的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核电厂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配合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电力企业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各项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内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电力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第七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九条根据事故影响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社会正常供电的严重程度、造成人员伤亡的数量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的。

核能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规定

核能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规定

核能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规定一、引言核能作为清洁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核能事故的发生可能对人类和环境造成严重伤害,因此,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核能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核能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论述,以期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环境的持续可持续发展。

二、核能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1.快速响应原则核能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第一原则是快速响应。

当核能安全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到达现场,并进行详细的事故评估和应对措施的制定。

尽快控制事故的蔓延和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

2.科学决策原则核能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必须以科学决策为指导。

相关部门和专家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科学数据和技术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处置方案。

决策过程应注重透明度,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3.尊重安全原则尊重安全是核能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核心原则。

一切处置措施都必须以保障人员安全和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实施处置措施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事故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影响,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确保处置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三、核能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1.事故发生初期的应急响应一旦核能安全事故发生,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相关部门需尽快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并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和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应设立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和协调各救援力量,确保救援行动的高效、协同和有序。

2.事故评估与辐射监测在核能安全事故发生后,需要对事故进行全面评估。

评估包括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程度和影响的分析,以及事故演进趋势的预测等。

同时,还需要进行辐射监测,及时了解辐射水平的变化,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减少辐射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

3.社会应对与应急通讯在核能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必须积极与社会进行沟通与合作。

及时向公众发布事故信息,阐明事故的性质、范围和影响,以降低不必要的恐慌和焦虑。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核安全重要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核安全重要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核安全重要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单选题]1.《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由()发布。

A.国务院B.环境保护部C.国家核(江南博哥)安全局D.国防科工委正确答案:A[单选题]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A.辐射后果B.紧急辐射后果C.严重辐射后果D.重大辐射后果正确答案:D[单选题]4.《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负责。

A.国家核安全局B.环境保护部C.国务院D.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正确答案:D[单选题]5.《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

A.政策B.方针C.计划D.措施正确答案:A[单选题]6.《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A.组织领导B.组织支攘C.统一协调D.实施协调正确答案:C[单选题]7.《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和实施()核事故应急计划。

A.场内B.场外C.场内和场外D.国家正确答案:D[单选题]8.《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批准()核事故应急计划。

A.场内B.场外C.场内和场外D.国家正确答案:B[单选题]9.《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状态。

A.应急待命B.厂房应急C.场区应急D.场外应急正确答案:D[单选题]10.《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

核电厂事故应急预案

核电厂事故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了保障核电厂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预防和减少核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提高核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依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核电厂在正常运营和应急状态下,可能发生的各类核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核泄漏、放射性物质释放、火灾、爆炸、设备故障等。

三、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是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全面领导和指挥核事故应急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程序;(2)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核事故应急工作;(3)根据核事故发展态势,调整应急响应级别;(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核事故情况及应急响应措施;(5)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2. 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日常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1)收集、整理核事故相关信息,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2)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核事故应急处理能力;(3)负责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管理;(4)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核事故应急工作。

3. 应急专家组应急专家组由核事故应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消防、公安等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为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建议。

其主要职责包括:(1)分析核事故原因,评估核事故影响;(2)提出核事故应急处理措施;(3)对核事故应急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四、应急响应程序1. 事故报告核电厂发生核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2)事故影响范围;(3)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2. 应急响应启动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报告,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

3. 应急响应实施应急指挥部根据核事故发展态势,组织各部门、单位开展以下应急工作:(1)现场处置:迅速隔离事故区域,控制事故源,防止事故扩大;(2)人员疏散:按照应急计划,组织受影响人员疏散;(3)环境保护:采取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扩散,减轻对环境的影响;(4)医疗卫生:组织医疗卫生力量,对受影响人员进行救治;(5)治安保卫: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秩序。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编 号:DAD-PTB-MS01版 本:A页 数:共15页受控状态:分发编号: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核电管理大纲文件替代文件:2014—10—15发布 2014—10—15实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办法(试行)修改说明目录1目的 (4)2适用范围 (4)3定义及缩略语 (4)3.1定义 (4)3.2缩略语 (5)4参考文件 (5)5职责 (5)5.1集团公司 (5)5.2核电厂营运单位 (8)6活动及要求 (8)6.1应急预案与程序 (8)6.2应急设施与物资 (10)6.3应急培训与演习 (11)6.4应急支援 (11)6.5应急响应 (12)7附录 (13)附录A集团公司核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示意图 (14)附录B集团公司核事故应急管理流程 (14)1目的为规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核事故应急管理,明确集团公司、核电厂营运单位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确保核电厂发生核事故时能有效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缓解核事故后果,保护公众和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描述了集团公司控股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适用于参与核电厂核事故管理的单位、部门和人员。

集团公司控股的其它核设施、核活动发生核或辐射事故时,参照本办法实施。

3定义及缩略语3.1定义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废料或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事故,或一系列事故。

核设施: 按照核安全法规定义,核设施包括以下设施:(1)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2)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3)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4)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5)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核电厂营运单位:持有国家核安全部门许可证(执照),负责经营和运行核电厂的单位。

核事故应急:也称核事故应急响应,是指为了控制或者缓解核事故、减轻核事故后果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秩序和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行动。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国家核应急预案

1 总则1.1 根据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为使我国政府在核设施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制定本应急预案(也称应急计划)。

1.2 本预案主要合用于国家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严重核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我国其他核设施、核活动发生的核或者辐射事故和其他国家发生的对我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核或者辐射事故,参照本预案实施。

1.3 实施本预案要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核应急管理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1.4 本预案是我国进行核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遵照执行。

1.5 本预案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2 技术基础2.1 应急状态分级2.1.1 核电厂核电厂的应急状态分为四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

(1)应急待命。

浮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者事件的状态。

宣布应急待命后,应迅速采取措施缓解后果和进行评价,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准备,并视情况加强地方政府的响应准备。

(2)厂房应急。

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发生,但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状态。

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现场人员。

(3)场区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

宣布场区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根据情况作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的准备。

(4)场外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状态。

宣布场外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场区人员和受影响的公众。

2.1.2 其他核设施其他核设施的应急状态普通分为三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是指为了保障核电厂在发生核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紧急措施,保护人员、环境和公众的安全,减少事故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规定核电厂在应对核事故时的相关管理要求和程序。

下面将从应急计划、责任分工、应急资源、应急演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应急计划1.核电厂应制定详细完备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应急管理组织、应急响应程序、应急资源调度、信息报告和发布等内容。

2.核电厂应召开应急预案演练,确保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3.核电厂应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订,确保其与社会、技术和法律的发展相适应。

二、责任分工1.核电厂应指定应急管理组织,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应急管理的高效运行。

2.核电厂应设立安全监测和应急响应指挥中心,负责实时监测核电厂的安全状况,协调应急响应工作。

三、应急资源1.核电厂应建立应急资源储备体系,包括应急物资、应急设备和应急专家等,以满足核事故发生时的需求。

2.核电厂应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合作,确保应急资源的调度和供应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应急演练1.核电厂应定期组织核事故应急演练,包括模拟核事故发生的场景、应急措施的实施和协调配合等,以提高应急响应的能力和水平。

2.核电厂应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提高应急管理的效果和效率。

五、信息报告和发布1.核电厂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社会公众报告核事故的情况、应急措施和处理进展等。

2.核电厂应建立健全应急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公布核事故的相关信息,提供准确的指导和建议,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误导。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和核事故的应急处置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核电厂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应急管理的准备和实施,提高应急响应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核电厂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良好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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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做好核事故后果预测与
评价以及环境放射性监测等工作,为采取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适时选用隐蔽、服用稳定性碘制剂、控制通道、控
制食物和水源、撤离、迁移、对受影响的区域去污等应急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核事故应急响应过程中应当将必要的信息及时地告知
当地公众。

第二十四条在核事故现场,各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应当实行有效的剂量监督。

现场核事故应
急响应人员和其他人员都应当在辐射防护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活动,尽量防止接受过大剂量
的照射。

第二十五条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做好核事故现场接受照
射人员的救护、洗消、转运和医学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核事故应急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及时派出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必要时提出派出救援力量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因核事故应急响应需要,可以实行地区封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封锁,以及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地区封锁,由国
务院决定。

地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二十八条有关核事故的新闻由国务院授权的单位统一发布
第五章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措施
第二十九条场外应急状态的终止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提出
建议,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发布。

第三十条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采取有效的恢复措施。

第三十一条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核电
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交详细的事故报告;省
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提交场外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三十二条核事故使核安全重要物项的安全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时,核电厂的重新起动计划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

第六章资金和物资保障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核电厂在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中应
当充分利用现有组织机构、人员、设施和设备等,努力提高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和物资的使
用效益,并使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与地方和核电厂的发展规划相结合。

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
支援。

第三十四条场内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承担,列入核电厂工程项目投资概算和运行成本。

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承担,资金数额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核电厂承担的资金,在投产前根据核电厂容量、在投产后根据实际发电
量确定一定的比例交纳,由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用于地方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其余部分由地方人民政府解决。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部门和国务院
财政部门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所需的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根据各自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进行安排,不足部分,按照各自的计划和资金渠道上报。

第三十五条国家的和地方的物资供应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保证供给核事故应急所需的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第三十六条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响应需要,执行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行政机关有权征用非用于核事故应急响应的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对征用的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使用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的由征用单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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