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的撤销和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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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范文

《论我国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范文

《论我国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篇一一、引言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事项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给予特定主体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一种行为。

我国在行政许可的管理过程中,注重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但同时,也需要关注法律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变更情况。

这就涉及到了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两大问题,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提供理论基础和改进建议。

二、行政许可的撤销(一)概念和法律适用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由于许可本身存在问题或者许可是在非真实信息的基础上取得的,而依法进行的收回、撤销许可的法律行为。

这一行为是为了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许可,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撤销的依据主要来源于《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当出现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时,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如收集证据、调查取证等,确认事实后才能做出撤销的决定。

在审查过程中,需要保证公正、公开、透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许可的撤回(一)概念和法律适用与撤销不同的是,撤回是因政策、规划等因素而需要对已发出的行政许可进行调整或者取消的情况。

例如,因为法律或者政策发生变化,需要修改或撤回原有的许可。

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新的法律或政策,由原发证机关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撤回。

(二)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关系当发生行政许可撤回的情况时,为了保护公众对政府政策的信赖利益,行政机关需要做出合理的补偿或者赔偿。

这就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体现。

此外,行政机关还需要在撤回前进行充分的公告和解释,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一)概念和重要性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公众对政府政策的信赖应当得到保护,当政策发生变更时,应当给予公众合理的补偿或赔偿。

这一原则的设立是为了维护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二)具体实施方式在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撤回过程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因撤销或撤回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或赔偿;二是对于可能影响公众重大利益的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充分的公告和解释,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如何区分行政许可中的撤销与撤回

如何区分行政许可中的撤销与撤回

如何区分行政许可中的撤销与撤回?在行政许可中,既有关于撤销的规定,也有关于撤回的规定。

1.适用的情形不同。

行政许可的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被许可人单方或双方有过错的情形。

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撤销。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许可的撤回仅适用于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两种情形。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使其失效。

2.溯及力不同。

撤回的行政许可本身是合法的,行政许可自撤回时起失效,不具有溯及力。

撤销的行政许可本身是不合法的,所以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具有溯及力。

3.产生的后果不同。

无论是撤销还是撤回行政许可,都有可能对被许可人的既得利益造成影响。

被许可人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因其本身有过错而不受保护。

因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的撤销和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导致的撤回有可能需要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两者承担责任的性质和理念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行政赔偿,后者是行政补偿。

行政赔偿是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行政补偿是一种例外责任,这种例外责任基于政府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拘束力,即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时,政府提供合理补救。

《论我国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范文

《论我国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范文

《论我国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篇一一、引言在行政法领域,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以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两个重要而复杂的议题。

它们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的程序和条件,并深入分析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与重要性。

二、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撤回(一)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对已经授予的行政许可进行取消的行为。

其目的是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许可,维护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撤销的条件通常包括:许可授予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许可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许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行政许可的撤回与撤销不同,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收回已经授予的行政许可,但该行为并不意味着存在违法行为或条件变化。

撤回通常发生在政策调整、公共利益需要或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

撤回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撤销与撤回的程序与条件在程序上,无论是撤销还是撤回,行政机关都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

同时,应当明确撤销和撤回的条件,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条件上,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包括但不限于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程序依据等。

三、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涵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在行政法领域,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产生合理信赖,并因此产生合法利益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该行为,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维护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合理信赖,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应用在行政许可领域,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确保其合法性和稳定性;二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变更或撤销行政许可时,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当公民对行政许可产生合理信赖并因此产生合法利益时,行政机关应当予以保护。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的撤消、注销、吊销、撤回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的撤消、注销、吊销、撤回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的撤消、注销、吊销、撤回作者:陈骥来源:《中国市场》2009年第38期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关系企业信誉,关系国家形象,必须高度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配套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都明确规定了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核发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职责。

由于流通环节上连生产领域,下接消费领域,所以流通环节食品流通许可各类市场主体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各界关切、领导同志关怀。

应广大读者之邀,本刊特地约请有关同志撰写了食品流通许可专题研究材料。

证件的注销、吊销、撤销、撤回是立法中常用的几个词语,尤其是“注销”、“吊销”、“撤销”因含义较为相近,最容易出现混淆。

而对“撤回”在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分歧。

《食品流通许可证》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许可证件,在相关规定中对“注销、吊销、撤销、撤回”多有涉及,因此明晰它们各自的含义和使用范围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章重点研究《食品流通许可证》中涉及的撤销、注销、吊销和撤回的含义、概念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和四个词语的相关使用规则。

一、关于注销、吊销、撤销、撤回的基本含义据不完全统计,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体系中,使用频次最高的是“撤销”,其次是“吊销”,再次是“注销”,使用“撤回”则相对少很多。

其中,共有85件法律法规使用了撤销,共有75件法律法规使用了“吊销”,共有30件法律法规使用了“注销”,对使用“撤回”没有作统计。

(一)注销、吊销、撤销、撤回的含义辨析《新华字典(第10版)》(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商务印书馆2007年)、《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2005年)和中对“注销”、“吊销”、“撤销”、“撤回”作出了相对权威的解释。

《新华字典(第10版)》对“注、吊、撤、销、回”等几个单一汉字的注释分别是:1关于“注”,有六重含义:(1)灌进去:注入、注射,大雨如注。

浅议撤回、撤销、注销和吊销行政许可的区别

浅议撤回、撤销、注销和吊销行政许可的区别
下位概 念 ,两者最 主要 的 区别 是发生 的原 因不 同 ,撤销是 因为行政
以上 百分之 十五 以下 的罚 款 ;对 提交虚假 材料或 者采取 其他欺 诈手 段 隐瞒重要 事实 的公 司 ,处以五 万元 以上五 十万元 以下的罚 款 ;情 节严 重 的 ,撤 销公 司登 记或 者 吊销营 业执 照 。 ”二类 是被 许 可人在
而注销是行 政许 可的最 后一个 环节 ,属于 中性 的行政行 为 ,吊销是 行 政机关依 职权 而为 的行为 ,而注销 一般是行 政机关 依 申请 而为 的
行 为 。
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终 止 ; 4 . 行政许 可被撤销、撤回、吊销 ;5 . 不可 抗力事 由 ; 6 . 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情形 。注销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
当组 织 听证 。
政行政 处罚 法 》第八 条规定 的 吊销 执照 ,撤销不仅 针对行 政许可证 件 而 言 ,其运 用 范围 较 吊销要 广 。注 销 与撤 销 ,两者 的最大 区别
在 于注销 的原 因是行政 机关和 被许可 人的行为 都不违 法 ,而是因为 某种 原 因需 要在法 律上 消灭它 。吊销与 注销 ,实际上是 两个完 全不 同的概 念 ,吊销 是行政 机关 对被 许可 人实施 的最严厉 的行 政处 罚 ,
力 的 主 体 的 不 同 ,对 这 四 者 加 以 区别 。
【 关键词 】 撤回;撤销 ; 注销:吊 销 ; 行政许 可 文章编号 : l S S N 1 0 0 6 —6 5 6 x ( 2 0 1 5 ) O 4 一 O 1 0 g 一 0 2
撤 回 、撤 销 、注销 和 吊销 ,在 行政 法学 上是 不 同的法律 概念 , 但 是由于现 行 的法 律法规 规定得 都很原则 ,相互 之间如 何 区别 ,一 应 当撤销行 政许 可的情形 :被许 可人 以欺骗 、贿赂 等不正 当手段 取

《论我国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范文

《论我国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范文

《论我国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篇一一、引言在我国法治体系建设中,行政许可是确保行政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为了实现某些权利和行动,都需要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其撤销、撤回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以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并就其现实意义和具体应用进行详细分析。

二、我国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因特定原因,由行政机关依法对已颁发的行政许可进行收回的行为。

这一行为需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以保障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

撤销的原因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被许可人违法、被许可的条件不再具备、虚假材料等。

撤销的目的在于纠正因被许可人的行为而导致的违法状态,并恢复法律秩序。

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行政许可的撤回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废止,导致已颁发的行政许可不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将其收回的行为。

与撤销不同,撤回更多是基于法律变化而产生的被动行为。

在撤回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给予合理的过渡期、进行合理的补偿等。

此外,对于因撤回而产生的损失,行政机关应依法进行赔偿。

四、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在于保护公众对行政机关行为的信赖利益。

当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行为的信赖而安排自己的生产生活时,如果这种信赖具有正当性,因新的法律实施而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国家应予以赔偿。

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因种种原因未能按照承诺或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公众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应依法进行赔偿或补偿。

五、我国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实践应用在具体实践中,我国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得到了广泛应用。

例如,在环保领域,当企业因环保标准不达标而被撤销或撤回行政许可时,行政机关会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并依法进行赔偿或补偿。

《论我国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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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篇一一、引言在我国的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以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合理应用与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针对我国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及其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撤回1. 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对行政许可进行审查后,发现行政许可存在法定情形需要撤销的,依法对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进行注销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纠正因不当或非法行为所取得的行政许可,维护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2. 行政许可的撤回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变化,或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对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进行收回的行为。

其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三、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产生合理信赖时,管理公权力的机关和部门不得随意变更该行为,如果因变更导致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时,应当给予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这一原则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四、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关系1. 法律关系的比较在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撤回过程中,都可能涉及到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影响。

在撤销过程中,因行政许可存在不当或非法行为,所以应当依法进行;而撤回则更多地涉及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规定的变化而不得不收回行政许可。

这两个过程都应遵循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即尊重和保护相对人对行政许可的合理信赖。

2. 制度实施的相互影响在实施过程中,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撤回都应遵循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要求。

例如,在决定撤销或撤回之前,应当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并予以公正合理的对待;在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失时,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这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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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篇一一、引言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事项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给予特定主体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在行政许可的实践中,撤销、撤回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们不仅关系到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我国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及其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关系进行探讨。

二、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进行重新审查,若发现该许可的授予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实际情况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撤销的行政行为。

撤销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防止因违法或不当授予许可而给社会造成损失。

在撤销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对于因撤销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给予合理的补偿或赔偿。

三、行政许可的撤回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废止、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不再符合法定条件或目的,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回该许可的行政行为。

撤回与撤销不同,其主要是基于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更而产生的。

在撤回过程中,应当确保程序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避免因不当撤回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

同时,对于因撤回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也应当依法给予合理的补偿或赔偿。

四、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理信赖利益。

在行政许可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已获许可主体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或撤回决定时,应当充分保障已获许可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当撤销或撤回而给其造成损失。

2. 禁止反言:行政机关在作出承诺或表示后,应当遵守承诺和表示的内容,不得随意变更或反悔。

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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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的几个概念
张兴江2010-7-28
中国大陆的法学理论将法的要素分为三种:规则、原则和概念。

其中概念是指在法律中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颁布实施,但是对于新的办法中的一些概念如果不能够正确把握,必然会影响到我们今后使用,作者斗胆,希望以此文为砖,引得玉来。

一、撤销和撤回
撤销是法律中的重要概念,无论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中都有这个概念。

撤销在程序法上有的时候是和撤回一样使用的。

在民法上撤销权是作为形成权的一种典型形式,可以以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

如合同法中的第74条对于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规定。

而行政法上的撤销是指有权机关针对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取消其效力的过程。

目前我们新的管理办法上规定了要撤销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情形:因为发证机关的过错造成错误发放许可证,发证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2、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5、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种情形:因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过错取得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办法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在行政法中,撤销和撤回是有一定的区别的,行政行为中的撤回是指在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后,发现该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便依职权收回该行政行为,使社会关系回归到未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状况。

办法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撤回的情形“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
证”。

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相关人造成损失的是否应该赔偿,而《行政许可法》作了明确的规定。

综上可以看出,在行政法上撤销和撤回在概念是有很大的区别,撤销可以是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也可以是职权性行为,而撤回只是其职权行为;撤销都是因过错引起的行为,而撤回不是基于行为人的错误,而是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客观情况的变更,同时是否撤回还要看是不是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如果没有影响的话,一般是不能够撤回的;撤销行为时除了行政机关有过错的需要赔偿,而撤回的时候只要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的就要赔偿,除非行政相对人存在过错的可以减少赔偿或者不赔偿。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变更
新办法中有很多原来办法没有得一些规定,变更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其中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在这里出现了变更的问题,这条的规定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一致,同时在新办法中对于申请类型的分类也出现了变更申请这个新的申请类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变更的办理,新办法上也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持证企业因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目前最多的使用的还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对于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主体和地址变更的,要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于企业资格发生变更的,可以重新办理也可以变更。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对于合伙这个形式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
A、B、C三人合伙经营一商店,以A的名义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现有问题如下:A现在退出合伙,B和C在原地址继续经营,现以B的名义继续申请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该予以变更还是应该重新办理?
在三十二条的第二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此处用的是重新申领,而不是重新办理,对于地址变更的,一般原则上是要重新办理的,对于案例中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
如果是重新办理,那么首要要注销原有的证件,同时要根据新的文书格式,下达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表、核查笔录、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等文书,同时也要就是不是符合合理布局条件进行审查,因此从经济上考虑是十分不科学的。

对于上述这样的案例,笔者认为从法条本身的理解上看,申领其实是包含两种含义,一是申请,二是领取。

目前对于合伙的问题,一般应该采取变更的方式进行处理,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是夫妻共同经营的门市部,这个问题更显的突出,如果采用重新办理的话,问题比较突出,对于变更提交的材料,目前没有统一的要求,一般除了身份证明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外,对于合伙中的变更,一般还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

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尤其是防止合伙的随意变更。

因为在合伙中,其人合性大于资合性,而且合伙人对外的效力都是一样的,因此提交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显得格外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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