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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信息发布时间:2016-08-23信息浏览次数:3304字号:[大中小]XXX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XXX部长XXX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答应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答应证的,一概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是针对建筑施工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及监管流程,确保施工活动
合法、安全、有序进行。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1. 施工许可的申请条件:明确了施工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
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资质、项目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证明等。

2. 施工许可的审批流程:规定了施工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包括申请材
料的提交、审批部门的审核、公示以及最终的许可证发放。

3. 施工许可的有效期:施工许可证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

4. 施工许可的变更与延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施工内容、施工单位或施工期限等,需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变更或延续施工许可证。

5. 施工许可的监管: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包括对施工许可证的监
督检查、违规行为的查处等。

6. 法律责任: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伪造施工许可证等违法
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施工许可的信息化管理: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8. 施工许可的档案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和审批部门建立完善的施工许
可档案,确保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过程可追溯。

9. 施工许可的公示制度:规定了施工许可证的公示要求,以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10. 施工许可的废止与注销:明确了施工许可证的废止和注销条件,以及相关程序。

通过这些规定,新修订的《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旨在提高施工许可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 1 -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一、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发放。

申请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和要求。

2.申请人应当向发放许可证的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审核。

3.审查和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资格、工程规划、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等方面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部分,发放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提出整改要求。

4.一旦申请人符合要求,发放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许可证,并注明工程的基本信息、施工场所、施工单位、规划设计单位等相关信息。

5.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期间不得转让或者变更相关内容。

6.持有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7.发放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持证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施工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要求整改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二、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1.许可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明确责任和权限。

2.许可证的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许可证进行登记、备案和统计,及时掌握和更新相关信息。

3.对于违法、失信或者其他不合规的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或撤销其许可证,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惩戒。

4.对于持证单位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并严禁再次申请许可证。

5.发放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公告,提醒社会公众关注施工单位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加强社会监督。

三、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和文件。

2.对于已经颁发的许可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和监督。

3.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所有。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一、引言施工许可证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经过审查和批准后,允许进行施工的证明文件。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

二、施工许可证的种类施工许可证分为建筑施工许可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等多种种类,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来划分。

不同种类的施工许可证对应着不同的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

1. 建筑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商业、工业等不同类型的建筑。

申请建筑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提交与工程有关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材料清单等相关材料,以便进行审查和批准。

2.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适用于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在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提交有关工程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文件。

3. 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适用于建筑物的室内装修和装饰工程。

在申请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提供施工图纸、材料清单、施工方案、建筑物使用合同等相关材料。

三、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根据施工许可证的种类,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设计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方案等。

申请材料需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准备,确保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2. 审查和评估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对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审查过程中,如有需要,审查人员还可能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3. 发放施工许可证经过审查和评估后,如果符合相关要求,相关部门将会发放施工许可证。

发放施工许可证后,申请人方可开始进行施工工程,同时需要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管理和监督。

四、施工许可证的管理要求对于已经发放的施工许可证,相关部门需要进行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建设工程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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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
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 (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包括:
(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
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
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
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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