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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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形下法律责任承担

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形下法律责任承担

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形下法律责任承担随着经济发展与消费需求的日益提高,商品和服务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成为社会的一大热点。

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消费者面对的不仅仅是产品的质量问题,还包括产品的安全问题、服务的时间和质量问题等等。

因此,在产品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情形下,法律责任承担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产品责任和违约责任概述1.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生产、销售者应对因其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负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具体来说,生产者、销售者应确保其产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环保、知识产权等标准要求,并向消费者充分披露产品的信息和风险,一旦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2.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对其它合同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责任的法律规定。

具体来说,合同当事人应尽到现实的合同履行义务,一旦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需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产品责任和违约责任差别虽然产品责任和违约责任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键议题,但在法律理解和实践中,它们之间存在严重的区别。

1.对象不同产品责任的承担对象是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当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损失时,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应对受害者提供赔偿。

而违约责任的承担对象是合同当事人,当其中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需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用于对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遭受伤害的地位进行保护,即对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的受害者提供赔偿。

而违约责任是合同约定特定的责任范围,需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经济赔偿。

3.法律依据不同产品责任是由立法机构制定的,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而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建立在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上,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内容和法律条款进行解决。

三、产品责任和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1.没有任何冲突从法律上讲,产品责任和违约责任并没有任何的冲突。

经济法通论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课件

经济法通论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课件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三)《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1.主体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用户、消费者;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机关。 2.客体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客体即《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的产品范围。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
一、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一)产品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
五、《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1.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即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因执行产品质量管理职能而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发生 的经济关系。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
(三)产品质量监督机构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分工 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 行为,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应予以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查处市场管 理即流通领域中的假冒伪劣行为,需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的,应予以配合;对于流 通领域中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两部门都有查处的权力,但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 处理。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二)产品缺陷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对产品缺陷的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 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缺陷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缺陷: 1.设计缺陷 2.制造缺陷 3.指示缺陷(又称告知缺陷、说明缺陷)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三)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的区别 1.引起的后果不同 2.侵害的客体不同 3.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 4.索赔的对象不同 5.赔偿的标准和范围不同 6.诉讼时效不同 7.依据法律不同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关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关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关系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产生,各项民事责任发生冲突的现象。

责任竞合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也可以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如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竞合。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那么两者有什么关系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明确承认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选择行使请求权,既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提起侵权责任之诉,也可以基于违约行为提起违约责任之诉。

二者均以损害赔偿为给付内容,故债权人不得双重请求。

受害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我国合同法对当事人的选择权没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实务上一般不应限制当事人的选择权。

但在下列情况下,可认为不成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1)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

(2)当事人之间事先并不存在着合同关系,虽然不法行为人并未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也不能按违约责任而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

尤其应当指出,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存在着合同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则由于恶意串通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又无合同关系存在,因此应按侵权责任处理,使恶意串通的行为人向受害人负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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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阐述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构成,然后介绍其他相关知识,如产品责任主体等。

从民事责任的构成上,中国《民法通则》将其分为违约民事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引起的民事责任包括三种形式: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以及两种责任的竞合。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构成是什么?从民事责任的构成上,中国《民法通则》将其分为违约民事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引起的民事责任包括三种形式: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以及两种责任的竞合。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民事责任之一。

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的默示或者明示保证,依照合同法原则应当承担的缺陷保证责任。

通常,交付的产品不符合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质量条件。

违反默示保证就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这是一种禁止性要求,也就是说产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具有应有的性能。

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的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排除或者限制。

违反明示保证是指违反明确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合同、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所表明的质量条件。

明示保证是生产者、销售者自己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可以用产品说明、标识、预告、样品等方式表示。

其根本法律特征在于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生效,受合同法的约束。

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制造、销售或者提供缺陷产品,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伤害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①产品侵权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②第一,产品侵权责任发生在流通领域,是产品侵权责任的前提;第二,产品侵权责任不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和损害造成的财产损失,而是产品的缺陷造成的使用者的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

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为中心(韩世远)

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为中心(韩世远)

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为中心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4-2-9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呢?一、三种基本理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是民法学上数百年来争论不休的著名问题,因时而别,因国而异,如何解决,至今仍无定论。

以王泽鉴先生的介绍,相关理论大致分为三类: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一)法条竞合说法条竞合的概念,指对于同一事实均具有数个规范的要件,这些规范之间具有位阶关系,或为特别关系,或为补充关系,或为吸收关系,而仅能适用其中之一种规范。

这一概念被运用到了民法学上,认为债务不履行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

因此,同一事实具备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时,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因而仅发生合同上的请求权,无主张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余地。

(二)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认为,一个具体事实,具备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的要件时,应就各个规范加以判断,所产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

请求权竞合说中又有两种理论,一为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一为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它们的内容有相当的差异。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认为,基于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所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无论在成立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抵销、时效等,均就各个请求权加以判断。

对这两个请求权,债权人不妨择一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若已达目的而消灭时,则另一请求权固随之消灭,但若其中一个请求权因已达目的以外之原因而无法行使,例如因时效而消灭,则另一请求权(时效较长者),仍然存在。

另外,由于两个请求权彼此独立,故债权人可以分别处分,或让与不同的人,或自己保留其中之一而将另外一个让与他人。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的论据,除了罗马法以来沿革的理由之外,尚包括:(1)某事实关系一旦具备一个构成要件,便应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2)侵权行为法上的义务并非因合同的存在而被排除,只不过是被具体化和强化而已;(3)给予受害人两个武器,有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4)当事人在不同的场合如果是发生两个请求权,当这两个资格集中于一个人身上时,仍应视为拥有两个请求权;(5)两个请求权的属性、范围可以不同,故有承认两个请求权的实益(参见?日?川岛武宜:《论契约不履行与不法行为的关系》,载其《民法解释学的诸问题》,弘文堂1949年版,第26至32页以下;?日?四宫和夫:《请求权竞合论》,一粒社1978年版,第52页)。

067第四章产品责任(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067第四章产品责任(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四章产品责任(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缺陷责任指在产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

注意和产品瑕疵责任(违约责任)不一样。

一、产品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构成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包括设计缺陷和制造缺陷。

产品存在的缺陷就是在产品当中包含的一种不合理的危险。

何为不合理?注意:使用产品可能存在危险,但根据警示说明操作就不会有危险,这就是合理的危险。

同时这种不合理的危险是一般的危险,不是高度危险,如是高度危险就要适用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2、有损害事实3、损害是由缺陷产品造成的。

二、关于责任的承担的划分(一)关于责任承担1、生产者责任1202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1205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3、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补救措施和侵权责任1206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该条规定的就是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的缺陷跟踪观察的义务。

4、惩罚性赔偿120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明知还不补救就具有恶意成分在里面,造成了损失还比较严重,不惩罚说不过去,在英美法系惩罚是很高的。

(二)关于责任追究1、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120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浅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浅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内容提要】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是两者对立与同一的结果,而各国对责任竞合的处理主要有三种方式,但各有利弊。

在此基础上。

文针对我国现行法的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分析和完善。

【关键词】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竞合从民法看,竞合是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权利的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产生冲突的现象。

①具体到本文所要论述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某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并存的现象。

由于权利和义务是相伴而生的,因而,相对于权利人也就是行为的受害人而言,则产生双重请求权。

其实这只不过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允许当事人选择请求权以及该如何更有效更公平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一、责任竞合的产生原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两种责任的对立与同一。

责任竞合现象是伴随合同法与侵权法的独立而产生的,它的存在体现了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和侵权法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的状况。

作为两种基本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最初是不区分的,违反契约和侵犯他人权利同为不法行为,应受到处罚。

直到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对二者的分离予以确认。

两种责任的同一性主要表现在,侵权责任为违反权利不可侵害义务所生责任,违约责任则是违反合同义务所生责任,两者均为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均以故意或过失为发生责任之要件;违约行为究其本质属侵害债权,与侵权行为无实质差别。

正是由于两种责任的同一性,在现实生活中一种违法行为常具有两种性质,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合同当事人的违约同时侵犯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如保护、照顾、通知、忠诚等附随义务或其他不作为义务。

而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的同时又违反了合同担保义务。

如出售有瑕疵的产品致人伤害。

产品质量侵权和违约责任

产品质量侵权和违约责任

浅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内容提要:本文采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从性质、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方式、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比较。

在此基础上,着重研究了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两种不同产品质量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产品品种越来越多,伴随而来的产品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何正确认识这些产品质量纠纷准确适用法律和保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该条款对产品质量规定了三项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为不合格产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责任称为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由产品的生产者和经销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里的损失既包括不合格产品对用户的经济效益的影响,也包括不合格产品给用户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

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既包括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又包括了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产品质量侵权责任。

鉴于这二种责任分别由不同的实体法调整,本文试就它们各自的内容、特点及处理谈点浅见。

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区别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都是行为人实施民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因责任基础不同而有很大的区别:(一)两种责任的性质不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等属于一个阶位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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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在发生产品责任时,如果受害人与侵权行为人存在合同关系,就要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此时产生违约责任,是因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负有对另一方予以照顾、保护的合同附随义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这种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就构成违约行为。

在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因提起诉讼。

但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不发生产品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产品责任的受害人只能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1违约责任的发生以当事人双方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前提。

在消费者以外的第三人与销售者之间或消费者及第三人与生产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在产品责任发生时,他们不能以违约为诉因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而只能要求其承担产品责任。

2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的场合,即使受害人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因人身伤害赔偿不符合合同法的可以预见规则,受害人若要主张人身伤害赔偿,就只能依产品责任的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在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时,应当注意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诉讼管辖、赔偿范围、诉讼时效、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等方面的区别,以正确地适用法律。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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