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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运行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走进法理学的世界,探索其中的一些基础知识点。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什么?这是法理学首先要回答的问题。

简单来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模式、标准和方向。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表现形式。

常见的法的渊源包括: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有效。

1、对人的效力:包括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中主义。

2、时间效力:包括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法的溯及力。

3、空间效力: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四、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2、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3、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五、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不利后果。

1、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3、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

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整理笔记

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整理笔记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第四版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2)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专业资料.整理分享.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自然法学派: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振兴——20世纪50年代: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等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一度非常昌盛。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法律方法【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法律方法【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法律方法19.1重点导读◆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我国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法律解释的原则19.2本章要点详解一、法律方法概说1.法律方法的概念(1)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

(2)法律方法的特征①专业性。

法律职业者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这是一种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判断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

②法律性。

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法律是法律人判断是非的标准。

③实践性。

a.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b.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即从事审判、检察、法律服务等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职业者。

c.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

2.法律方法的内容(1)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过程可以分为:①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②分析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③分析、研究依据法律可以认定的事实;④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本案事实,以确定由事实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处理案件。

(2)法律发现,指法律人寻找和确定所要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过程。

(3)法律解释,指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所做的进一步的说明。

(4)法律论证,是通过语言的形式,主要是书面语言,根据一定的理由对案件处理决定的正确性进行符合形式逻辑的推导和证明。

二、法律推理1.法律推理的概念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是建立在法律条文与具体事实的这种既相关又不完全对应的关系的基础上的。

2.形式推理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

这种推理的前提是“法院可以获得表现为某条规则或原则的前提,尽管该原则或规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并不是在所有情形下都是确定无疑的,而且调查事实的复杂过程也必须先于该规则的适用。

”(1)演绎推理,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法治与社会建设【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法治与社会建设【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法治与社会建设26.1重点导读◆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特点26.2本章要点详解一、法治的概念从形式意义上来看,法治可定义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从实质意义上来看,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1.法治与人治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体现在:(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在法治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

在人治社会之中,领导人或统治者具有超越法律的权力。

(2)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法治社会奉行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一旦制定就必须获得全社会的普遍遵守,即使统治者也不例外。

同时,法律成为国家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

人治社会中法律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法治一般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并且往往与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相联系。

人治是以专制集权为政治基础,并且一般并不奉行与现代法治相联系的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理念。

2.法治与法制法制,一般是指法律制度的简称。

(1)法治与法制的区别①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

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奉行法律至上,主张一切权力都要受到法的制约,但法制并不必然包含这样的含义。

②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

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才存在。

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的,它将与阶级分化社会共始终。

③二者与民主、自由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关系不同。

法治是与一定民主、自由和人权价值观念相联系。

但法制与这些价值都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既可以为这些价值服务,也可以为反对这些价值的制度服务。

(2)法治和法制的联系有法制并不一定有法治,但是没有法制,却绝对谈不上有法治,任何法治都是以法制作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3.法治与德治(1)法治与德治的区别①行为的基本准则不同。

《法理学》教学大纲2024

《法理学》教学大纲2024

《法理学》教学大纲(2024)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法理学课程性质:基础必修课开课时间:第一学期开课对象:法学专业本科生学时 /学分:56学时/3学分二、课程目标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达成以下目标:课程目标1:树立法治信仰。

使学生认识到法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公正的作用。

引导学生理解法律的内在价值,包括正义、公平、自由等,并将其内化为个人行为准则。

课程目标2:掌握法理知识体系。

掌握法律体系、法律渊源、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法律责任等基础概念。

了解法律的历史发展脉络。

理解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遵守等环节的特点、原则、程序等知识。

课程目标3:掌握法理分析方法。

形成运用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比较等分析方法的初步意识和能力,引导学生将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知识相结合,形成跨学科的思维视角。

四、课程目标与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的对应关系五、课程目标与考核内容方式的对应关系六、课程成绩评定与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方法1.成绩评定方式(百分制)课程总成绩 =期末考核总成绩(百分制)×60% +所有过程性考核总成绩(百分制)×40%2.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方式七、考核标准八、课程学习资源(一)教材《法理学》编写组:《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

(二)主要参考书目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付子堂:《法理学初阶》(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

1997。

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梁治平:《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 1997。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一、法学:法学是以法律、法现像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问或知识理论体系。

二、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即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三、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

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四、法理学体系:是根据法理学所要研究的内容范围而建立的学科理论整体。

五、①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广义的法律称为法②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六、法律体系:是指有一国现行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七、法系:是根据法律传统和法律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出现过的各国和地区的法律所进行的分类。

八、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九、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按照特定的调整方法来调整一定性质和范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等要素构成的相对独立的统一体。

十、公法:指关于国家之间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

包括:行政法、刑法、组织法、财政法等。

十一、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即承担责任必须以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

十二、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形式。

十三、公平责任:是指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

十四、法律责任:是有关的主体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上强制的不利后果十五、归责: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

十六、法的适用:通常简称“司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

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法理学-第四章-法与社会

法理学-第四章-法与社会

法理学第四章法与社会第二节法与经济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一)什么是经济(二)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1.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

2.法不仅随着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即使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律的相应的变化。

(三)法对经济的作用1.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

法的这种反作用并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在人们的自觉活动过程中进行和实现的,要受到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这一客观规律的制约和支配。

2.法对经济作用的主要表现:(1)确认经济关系;(2)规范经济行为;(3)维护经济秩序;(4)服务经济活动。

(二)我国法律对市场经济建设的作用1.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是自上而下由国家直接启动的,法的经济功能主要表现为安排改革进程并重构社会。

2.市场经济外部法律环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维护政治稳定,建设政治文明;;(2)发展科学教育事业,促进文化建设;(3)加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等,从而为市场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基础和条件。

3.我国法律在建设市场经济内部法律环境方面的功能,是法律直接作用于社会经济关系,发挥其经济功能的主体方面。

主要体现在:(1)确立市场经济的基本走向和基本原则;(2)确认和维护各种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市场主体微观经济行为;(3)通过法律培育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4)运用法律解决社会保障问题;(5)运用法律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矫正市场经济的弊端,引起市场经济良性运行。

法理学第四章法与社会第三节法与政治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1。

法与政治都属於上层建筑,都受约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

但二者仍具不同:(1)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形式对经济关系作制度化表现;(2)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组织性,法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规则性和秩序性;(3)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通过政治行为和过程实现,法通过对主体权力义务的确认和保障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

法理学 名词解释

法理学 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学科,也被称为法哲学。

它关注的是法律的本质、原则和价值,对法律的形成、解释、实施和变革等方面进行系统的组织和探讨。

法理学不仅研究法律的现象和规则,还探究法律的内在逻辑和思想基础,同时也涉及法律与伦理、政治、社会等其他学科的关系。

法理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法理学试图回答法律是什么以及为什么要有法律这样的问题。

它研究法律的定义、形式和属性,揭示法律的核心特征和功能,从而揭示法律的真正意义和目标。

2. 法律的认识和解释:法理学研究如何对法律进行认识和解释,探讨如何根据法律文本的规范和规则来确定法律的意义和效力,以及法律如何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3. 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法理学关注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即法律是否符合公正和合理的标准。

它研究法律价值观念的形成和演变,批判和评估各种法律理论和制度,为法律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4. 法律的权威和效力:法理学研究法律的权威和效力,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实施需要一定的权力和力量支持。

它探讨法律规范的力量来源和表现形式,分析法律与其他权威关系的内在逻辑和机制。

5. 法律的变革和发展:法理学研究法律的变革和发展,认为法律是一个活跃的体系,需要与社会变革相适应。

它分析法律制度的创新和改革,探讨法律的增长和衰退,为法律的改革提供理论指导。

综上所述,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理论学科,探讨法律的本质、目的和原则,并研究法律的认识、解释、正当性、权威、效力、变革和发展等问题。

通过系统地理解和分析法律现象和规则,法理学为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提供理论基础,为解决法律问题和争议提供思想和方法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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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课程教学大纲课程代码:041431003课程英文名称:Jurisprudence课程总学时:56 讲课:56 实验:0 上机:0适用专业:法学专业大纲编写(修订)时间:2010.7一、大纲使用说明(一)课程的地位及教学目标法理学课程为法学专业基础必修课。

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法理学是一门基础理论学科或者说是一门导论、绪言性的学科。

它专门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讲授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进行较为系统的和深入的法理学教育,为学生学习法律专业其他课程奠定基础。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将达到以下要求:1.掌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一般理论;2.了解法理学研究的基础和前沿领域,了解法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了解法理学思维的特点、方法和一般模式;3.学习从社会现实中发现和抽象理论问题,及运用理论解释和解决现实问题;4.建立有关法律的全面而具体的现实图景;5.树立科学的法律观和民主的法制观。

(二)知识、能力及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1.基本知识:法理学所研究的基本内容包括:法的本体;法的起源与发展;法的作用和价值;法的运行;法与社会等。

2.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法理学应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同时注重社会调查、历史考查、分析和比较法律、系统研究等法理学自身的研究方法。

3.基本技能:法理学不仅是关于法的知识和学问,也是关于法的研究方法的学问。

法理学也揭示了法学研究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律,提供了研究法学、分析认识法律现象的各种具体方法等。

(三)实施说明1.教学方法:法学的社会学科性质要求独立思考;法理学的基础性质要求抽象思辨;循序渐进,戒骄戒躁。

本课程适用于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应确保大纲中重点、难点问题,课堂讲授中要重点对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和解题思路的讲解;采用启发式教学,帮助学生了解研究法律的基本问题的主要知识进路,培养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学习法理学应坚持并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法理学,关注当前法治实践,合理借鉴西方法理学成果。

2.教学手段:本课程属于基础理论课,在教学中采用电子教案、多媒体教学系统等先进教学手段,以确保在有限的学时内,全面、高质量地完成课程教学任务。

(四)对先修课的要求法理学作为基础理论法学,且是大学第一学期课程,无先修课。

(五)对习题课、实践环节的要求1.习题应与讲授内容配套安排,应在每一章节讲授完毕后及时布置,便于学生尽快掌握所学知识。

2.课后作业主要对重点、难点进行布置。

作业题内容必须包括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等内容。

学生必须独立、按时完成课外习题和作业,作业的完成情况应作为评定课程成绩的一部分。

3.作业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

(六)课程考核方式1.考核方式:闭卷考试2.考核目标:在考核学生对法理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方法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学生的分析能力及对重点、难点的掌握程度。

3.成绩构成:本课程的总成绩主要由二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情况、出勤情况等)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

(七)参考书目《法理学》(第二版),张文显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E•博登海默(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法理学问题》,波斯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法理学导论》,舒国滢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二、中文摘要法理学在西方也被称为“法哲学”,在前苏联被称为“国家和法的理论”。

它是法学领域的基础性学科,从宏观上对法律现象及其发展的共同性问题和规律进行研究。

法理学研究包括法的本体论、发展论、价值论、运行论等内容。

本体论通过研究法的现象和本质,揭示法的形式特征和根本属性。

发展论通过研究法的起源、历史类型更替及其消亡,揭示法的一般发展规律。

价值论揭示法如何满足社会关系主体即人的需求和法的作用。

运行论研究法的创制、实施和实现法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揭示法律运行的一般规律。

三、课程学时分配表四、教学内容及基本要求第1部分绪论总学时(单位:学时):2 讲课:2 实验:0 上机:0具体内容:1) 明确法学的研究对象;2) 明确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历史学的关系;3) 掌握法学的体系与分科;4) 掌握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重点:法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法理学的地位。

难点: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色。

第2部分法的本体总学时(单位:学时):20 讲课:20 实验:0 上机:0第2.1部分法的概念(讲课4学时)具体内容:1) 掌握法的概念:主要是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

2) 掌握法的特征;掌握法的本质;掌握法的分类。

重点:法的特征、法的分类难点:法的本质的层次论分析习题:法的一般分类及特殊分类有哪些?第2.2部分法的形式与效力(讲课2学时)具体内容:1) 掌握当代中国法的渊源2) 掌握法的效力:对象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重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难点:法的渊源的概念和种类习题: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第2.3部分法的要素(讲课4学时)具体内容:1) 了解西方法学界关于法律要素的代表性学说;2) 掌握法的要素内容:法的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

3)领会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关系重点:法律规范有哪些分类,这些分类的意义?难点:法律规则的结构要素即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主张“新三要素说”。

习题:怎样理解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第2.4部分法律体系(讲课2学时)具体内容:1) 了解法的体系概念2) 掌握法的体系结构3) 掌握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4) 了解公法与私法问题重点:法的体系结构;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难点:在把握法律部门的含义这个问题的时候,要注意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名称上的相同之处和主要区别习题:什么是法的部门?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应如何建立?第2.5部分权利与义务(讲课2学时)具体内容:1) 了解权利和义务的含义及特征;2) 掌握人权对人的普遍价值3) 区分权利界限与权利滥用的不同。

重点:权利和义务的分类及它们的相互关系难点:法律关系就是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习题:权利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第2.6部分法律行为(讲课2学时)具体内容:1) 了解法律行为的含义及特征;2) 掌握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重点: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客观要件习题:法律行为与非法行为的关系第2.7部分法律关系(讲课2学时)具体内容:1) 掌握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2) 了解权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3)了解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的统一整体,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重点:理解法律关系的运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或原因。

难点:法律关系是法学的基本范畴,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的特征习题: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第2.8部分法律责任(讲课2学时)具体内容:1) 了解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方面的基本问题2) 掌握法律责任的概念以及关于法律责任的本质的不同观点;3)掌握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责任免责的条件重点:违法行为的含义和构成要素,违法行为的种类及法律责任的种类难点: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习题:法律责任的免责的含义及其条件第3部分法的起源与发展总学时(单位:学时):8 讲课:8实验:0上机:0第3.1部分法的历史类型(讲课2学时)具体内容:1)了解法律发展变化的必然性及其发展变化的形式;2)了解法律的各种历史类型。

第3.2部分法的继承与移植(讲课3学时)具体内容:1)了解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吸收、借鉴、参考2)了解法律移植的形式和内容重点:当代中国法律移植的必要性表现;难点:法律移植必须注意的问题习题:法律移植的形式和内容第3.3部分法制与法治(讲课3学时)具体内容:1) 了解法的现代化的含义,区分内发型与外发型两种法律现代化模式2) 把握中国法治现代化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下所发生的,在发展方式上带有政府主导性3) 了解依法治国理论的核心是法治,法治是与人治和专制相对立的概念重点:依法治国的理论内涵和现实意义难点: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今时代的冲突习题:法制现代化与法律全球化的关系第4部分法的作用和价值总学时(单位:学时):8 讲课:8 实验:0 上机:0第4.1部分法的作用(讲课3学时)具体内容:1) 了解法律作用的含义和分类。

2) 掌握法的规范作用的种类。

重点: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难点:法的局限性表现习题:谈谈法的社会作用第4.2部分法的价值(讲课5学时)具体内容:1) 了解法律的主要价值。

2) 掌握法与公平、自由、秩序、利益等价值的关系。

重点:法的价值体系的基本特征难点:法律价值与法律本质的内在联系习题:怎样区分不同意义的法的价值第5部分法的运行总学时(单位:学时):10 讲课:10 实验:0 上机:0第5.1部分法的运行释义(讲课1学时)具体内容:1) 掌握法的生成概念与特征2) 掌握法的实效的产生条件。

3) 法的实现基本形式第5.2部分立法(讲课2学时)具体内容:1) 掌握法的创制的特征,特别要领会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2) 了解我国法的创制的体制,深刻理解我国立法的四个基本程序。

3) 立法的基本原则重点: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难点:法律案四个程序的制度和要求习题:当今中国立法权限的划分体制第5.3部分法的实施(讲课4学时)具体内容:1) 掌握社会主义法的遵守概念所具有新的含义以及守法的构成要素2) 了解各种执法行为的内容、性质和权利义务关系3)了解司法的含义和司法的特征4)掌握法律监督的要素是监督的主体、监督的客体和内容重点:执法体系概念及结构,明确国家各类执法主体的性质、地位和执法职权的范围难点:司法的应具备基本阶段和形式和我国司法律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习题:什么是法的实施?其基本形式有哪些?第5.4部分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讲课3学时)具体内容:1) 掌握我国法律解释的体制框架是由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其他解释构成的。

2)了解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在于立法律抽象性、专门性、缺漏性。

法律解释的主体具有普遍性,法律解释的原则在于合法性、合理性和客观性。

3) 掌握法律推理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法律命题的推导过程,包含形式推理技术和实质推理技术。

重点: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的内容。

难点:我国法律解释的特点习题:法律解释的原则;法律解释的方法;第6部分法与社会总学时(单位:学时):6 讲课:6 实验:0 上机:0第6.1部分法与文化(讲课2学时)具体内容:1) 了解法律与一定社会的道德之间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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