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与建立现代预算制度.
新预算法解读与预算管理应对

新预算法解读与预算管理应对主讲老师张国杰课程说明及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作为安排国家财政收支的法律,它是经济领域的“亚宪法”。
新《预算法》对现行财政预算管理从理念到操作、从方式方法到程序、从决策到执行、从管理到监督等各方面都作出深刻变革和调整。
因此,准确、完整地学习和掌握新《预算法》的每一个条款,是贯彻落实《预算法》的重要保证。
学习《预算法》应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预算法实施条例》)相结合,应与学习预算会计核算制度以及政府会计准则相结合。
第一节新《预算法》解读一、新《预算法》出台背景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预算是财政的核心。
现代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随着预算管理环境的变化,我国的《预算法》于2014年8月进行了有史以来的最大的修改,并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
自1994年《预算法》颁布实施至2014年,它在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二十年来出现了新形势、产生了新问题和提出了新要求,这些都需要《预算法》予以规范和应对。
(一)新形势近二十年来,财政预算管理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
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改革、财政收支分类改革等出现,形成了财政预算管理的新形势。
(二)新问题随着我国新的财政政策、新的财政管理办法和管理措施的出台,以及分税制改革、财政管理改革、政府职能的转变,在新的财政预算管理的形势下也产生了一系列新问题。
(三)新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因此在财政法制、政府间财税关系调整、预算管理改革、财政透明度提高、实现政府绩效管理等诸多领域方面需要新的《预算法》予以规范和约束。
二、新《预算法》重点内容解读新《预算法》集中反映了《预算法》实施二十年来财政改革发展成果,彰显了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方向,为建立现代预算制度提供了系统完整、规范科学的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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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2015年3月9日)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评论称:“这部法律的修订,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推动治理现代化,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出台的背景新《预算法》的出台,经历了漫长的酝酿和修改过程。
原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尤其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指出: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新《预算法》修订的认识关于《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
现行《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大法。
此后,历经四次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决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预算法修订解读.

搭建现代财政制度框架
新预算法全面贯彻了党的 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确定 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及 近年来财政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 ,同时也为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 引领方向,在预算管理诸多方面 取得了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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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现代财政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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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新预算法增加规定,除涉及国家秘 密的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 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 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 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 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 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 明。 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 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中的机关运行经 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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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算法修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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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是财政的核心,现代预算制度 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预算法是财税 领域的“龙头法”,这部法律的修订, 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可以说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突破口 。 因此,修改预算法,是规范预算行为, 推进预算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的迫切需要,是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建 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 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 10
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 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主要是 对预算内容的完整性、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
执行的规范性、预算监督的严肃性和预算活动的
2024年学习新预算法心得体会(2篇)

2024年学习新预算法心得体会(一)《预算法》作为安排国家财政收支的基本制度。
它一方面以法律形式明确了预算管理职责权限的划分,另一方面又以法律形式严肃了预算的立法程序,是把权责与程序紧密结合的一部财政预算的根本大法。
《预算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对于我们从事预算管理工作的同志,是一个巨大的鼓舞和鞭策,深感任重而道远。
下面谈谈自己的几点学习体会。
一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
预算的完整性,就是要把所有的政府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这是政府预算管理一项基础性要求。
为此,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外资金的,代之以全口径预算,明确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从而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
预算的完整性,就是要把所有的政府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这是政府预算管理一项基础性要求。
为此,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外资金的,代之以全口径预算,明确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从而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
二、硬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调整程序对此,新《预算法》强调三点:一是要求编实编细年初支出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要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要编列到款。
二是强化年初预算约束力。
所有支出必须以经过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三是严格限定预算调整。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得出台新的增支、减收政策。
必须作出的,要在向人大报送的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并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对此,新《预算法》强调三点:一是要求编实编细年初支出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要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要编列到款。
二是强化年初预算约束力。
所有支出必须以经过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2024年新预算法的培训学习心得样本(3篇)

2024年新预算法的培训学习心得样本近期参加了一场关于新预算法的培训学习,学习了新的预算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应用。
通过这次培训,对预算分析和决策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对新预算法的应用有了更多的认识和实践。
新预算法主要是指传统预算方法的一种改进和创新,它强调更加灵活、精细和实时的预算管理。
与传统预算方法相比,新预算法更加注重变动因素的综合考虑和决策,以及对实际情况的快速反应和调整。
在这次培训中,我们学习了包括零基预算、滚动预算、弹性预算和离散预算等在内的多种新预算方法。
首先,零基预算是一种逐项逐项进行审查和规划的预算方法。
和传统预算方法的差别在于,零基预算不再基于过去的开支和预算额,而是以实际需求和目标为基础制定预算。
这种方法的优势是可以更加准确地确定每项开支的必要性和优先级,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分配和优化配置。
在培训中,我们通过实际案例的讨论和分析,掌握了零基预算的具体实施步骤和注意事项。
滚动预算是另一种重要的新预算方法。
与传统的年度预算相比,滚动预算强调预算的持续性和动态性。
预算不再局限于一年一度的制定和执行,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不断的调整和更新。
滚动预算的优势在于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和业务变化,以及及时纠正错误和调整目标。
通过培训中的实践演练,我们学会了如何运用滚动预算方法制定周或月度的预算,以及如何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纠正和更新预算。
弹性预算是一种适用于不确定环境的预算方法。
这种方法对于影响经营绩效的变动因素进行了灵活的考虑和处理,使预算能够更好地适应外部环境和内部变化。
在培训中,我们学习了如何根据不同的变动因素(如价格变动、需求变化等)对预算进行调整和修订。
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和研讨,我们进一步了解了弹性预算的应用场景和操作技巧。
离散预算是一种适用于多个项目或部门的一种预算方法。
传统的预算方法往往只关注整体的预算和绩效,而对于不同项目和部门的预算管理没有区分和重视。
离散预算通过将整体预算分解为各个项目的预算,使得每个项目都能够得到独立的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估。
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

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后,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迎来了“新生”,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预算法》与原《预算法》相比,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本文介绍了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历程及九大亮点,为学习理解新《预算法》提供参考。
标签:新《预算法》亮点解读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后,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迎来了“新生”,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预算法》秉承现代预算的理念,围绕建立现代预算制度,着力推进预算治理,引领预算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对规范政府行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促进国家治理体制和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及历程原《預算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预算法》的修订就成为近年来预算管理改革、推进现代预算制度建设、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以及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
2004年《预算法》纳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修法规划,历时十年、跨越三届人大、历经四次审议,于2014年8月31日,终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新《预算法》的亮点新《预算法》与原《预算法》相比,由七十九条修改为一百零一条,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总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九个方面的创新:1.首次明确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完善全口径预决算体系原《预算法》实施以来,预算改革不断深化,预算外资金已经取消,所以新《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4条第2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第36条第2款);支出也要涵盖政府的所有活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13条第2款),这实际上确立了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首先,新《预算法》强调了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根据该法律,各级政府在编制预算时必须遵循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坚持综合平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预算收支的平衡性和稳定性。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预算编制的具体流程和标准,包括信息公开、民主参与和政策评估等方面,为预算编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其次,新《预算法》强调了预算执行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该法律规定,政府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使用预算资金,确保预算执行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预算执行过程中,政府应当及时、完整地公开预算信息,接受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这一规定有助于避免财政资金的滥用和浪费,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
再次,新《预算法》强调了预算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核评估,审计机关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这种多方面的监督机制有助于增强预算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确保预算执行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最后,新《预算法》强调了预算信息的公开和公民的参与。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应当及时将预算信息公开给社会公众,接受公民的监督和参与。
同时,政府还应当建立健全预算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制度机制,保障公众对预算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增强公众对预算决策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总体来说,新《预算法》是我国预算管理制度的一次完善和升级,对于建设现代财政制度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部法律通过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规定,保障了财政收支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了政府的公正决策和财政资源的有效利用。
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公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了公众对预算决策的信任和满意。
不过,新《预算法》还需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确保其贯彻执行的效果和效力。
新《预算法》解读

举借 债 务 的情 况等 重 要事 项 作 出说 明 ; 公 开 部 门 预算、 决算时 , 应 当对 部 f - 3 预算、 决 算 中机 关运 行 经 费 的安排 、 使 用 情 况 作 出说 明 ” ; “ 各部 门预 算 、 决 算及 报表 , 应 当 在 各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后 二 十 日向社会 公开 ; 部 门预 算 、 决 算及 报表 , 由 各 部 门负责 公开 ” 。将 预 决 算 公 开 首 次 写 入 法 律 , 从公
的 预 算 、 决 算 及 报表 , 各 级 政 府 、 各 部 门 、 各 单 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亮 点 之 一 :首 次 明 确 政 府 全 部 收 支 纳 入 预
算。 完 善 全 口径 预 决 算 体 系
实 行 全 口径 预 算 管 理 ,是 建 立 现 代 财 政 制 度
的 基 本 前 提 。原 《 预 算法》 实施 以来 ,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度 预 算 平 衡 机 制
原《 预算法》 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s t z 衡 ,同B - . I 要 求预 算 收 入征 收 部 门完成 上交任 务 。 这在 客 观上 带来 预 算执 行 “ 顺周期” 问题 , 容 易 导 致 收入征 收部 门“ 寅吃 卯粮 ” 或“ 藏 富于 民 ” 。为 改
7 9条 增 加 到 1 O1条 。 从 过 去 强 调 预 算 的 分 配 和 管理 , 变 为 了强 调 预 算 的 规 范和 约 束 ; 把 预 算 作
为政 府 宏 观调 控 、 管 理 经 济 的 2 1 2 具 , 上 升 到 了 国
跨 年度 预 算平 衡 机制 ; 各级 一般 公 共预 算 年度 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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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与建立现代预算制度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施正文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倍受瞩目的预算法修正案,新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预算是财政的基石,关系国计民生,是实行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具有关键性意义。
作为调整预算关系和规范收支行为的预算法被各国普遍视为“经济宪法”和“宪法性法律”,是发挥和实现预算的理财治国功能的制度保障。
新预算法在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诸多方面都有重要突破和创新,因此,准确理解新预算法的法律精神、根本宗旨和基本制度,对于贯彻实施好这部重要法律,发挥预算法在规范预算行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至关重要。
一、新预算法的法律精神和根本宗旨是建立现代预算制度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财政制度建设的总目标。
预算是财政的核心,因此,建立现代预算制度不仅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更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关键和根本。
新预算法不仅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中集中表达了建立现代预算制度的理念、目标和核心制度,本法所有章节和条款都是紧紧围绕这一法律精神来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初步建立了现代预算制度的法律基础,并为进一步深化预算制度改革预留了空间。
1.现代预算制度是科学预算。
现代预算制度反映了预算活动和预算制度建设的一般规律和通行做法,它既充分体现了我国预算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也积极借鉴了各国预算立法的普遍做法,是建立在科学理论基础上的预算制度规则,有利于实现财政事业的科学发展。
例如,新预算法确立了全口径预算原则,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改进预算控制方式,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建立现代国库制度,规定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等。
2.现代预算制度是法治预算。
预算调整的是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中央与地方、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基本关系,涉及立法权与行政权、私权和公权的划分、制约和平衡,关乎公民基本经济社会权利和基本政治权利的保障,对于政府治理、法治进步、政治文明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因此,只有确立预算法定、权利制衡、预算公开等现代法治预算的基本原则,建立人大主导下的预算权力配置体系,才能将政府的预算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实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目的。
新预算法在第一条规定的首要立法目的就是“规范政府收支行为”,这就要求政府预算活动必需严格遵循法律,以实现政府财政收支活动和管理行为的制度化、程序化、透明化,这是预算法最重要的宗旨,是“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等其他宗旨的前提和保障。
第十七条规定“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体现了权力分离制衡的原则。
新预算法按照“控权法”的理念,在预算编制制度、预算审批制度、预算执行制度、预算监督制度、预算问责制度等方面,对预算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作出了相应规定,初步建立了现代预算制度的法律架构。
3.现代预算制度是公共预算。
公共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制度的核心特征和基本内涵,建设公共财政,实行公共预算,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和社会的关系,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秉承的主旋律。
在新形势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制度保障”。
这就要求财政活动的范围和边界应当定位在公共领域,应当加快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并通过预算“硬约束”的制度安排,以预算收支来规范政府活动的方向和范围,发挥公共预算对政府职能转变的“倒逼”作用,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财政的“越位”、“缺位”问题。
新预算法删除了现行预算法第一条中“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并在第六条中将“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中财政收入的首要用途,在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这就在法律上确定了预算的主要目的和基本功能不是宏观调控,而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保障政府公共职能的履行,是我国预算模式从建设调控型预算向公共服务型预算转型的法律标志。
4.现代预算制度是透明预算。
预算民主是现代预算制度的本质特征,也是国家民主治理的核心内容。
实行透明预算是建设民主预算的关键,其目的就是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看不见的政府”变为“看得见的政府”、“廉洁政府”和“责任政府”。
预算公开在制度和实践层面对整个预算活动具有深刻的影响,预算公开的推行将使公民真正分享预算权力,“倒逼”和“激活”民主制度,对民主政治改革具有突破口的意义。
新预算法在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了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立法宗旨,并增设第十四条对预算公开作出具体规定,要求“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实行全口径预算,健全预算编制制度预算的完整性是预算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政府全部收支都应纳入预算,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应分别独立编列表达,以实现立法机关对政府的全面审查监督。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因此,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规定,在第一条中将建立健全全面规范的预算制度作为本法的立法宗旨,并在相关条款中对其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
例如,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各个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并规定了四本预算的定义和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是预算活动的起始和基础环节,是发挥预算功能的重要条件。
新预算法为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完善了预算编制制度。
例如,规定了政府收支分类,要求各级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编制预算时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为体现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规定收入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为了增强地方政府财政保障能力,发挥地方债的积极作用,按照疏堵结合、适度放开、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三、深化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各国政府间关系及其财政关系的普遍模式是实行分权制,即实行“分事、分税、分管”为内容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这也是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施的财政体制。
分税制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应当长期坚持的目标,新预算法对此予以再次明确。
但我国现行分税制并未对政府间事权进行划分,也未对省以下政府间财权进行划分,地方税建设长期滞后。
本次预算法修订审议稿中曾经对此试图作出细化规定,但考虑到我国财政体制尚处于改革之中,新预算法仍维持现行概括性规定,并在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和开放地方债方面进行了部分调整,也为未来改革预留了空间。
应当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加快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具有重要再分配功能的一种财政平衡制度,它通过“抽肥补瘦”,对财政资源进行均衡分配,在实现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对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是分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为了增强转移支付的公平性、科学性和公开性,减少中央对地方的不当干预和“跑步钱进”现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四、强化人大预算权力,完善预算审批制度在法治进程中确立的议会审批预算制度,是实行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权制衡,体现对公民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等基本权利的根本保障,体现公共财政所蕴含的民主、法治、民生理念,因而审批是一项授权性的国家行为,是人民通过代议机关对政府施政方针及其活动范围和内容的指导、规范和许可,体现了以财控政的控权精神。
新预算法在人大预算审批制度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
一是增强初审机构的权力,规定各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应当印发本级人大代表。
二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
三是重视社会公众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权,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五、增强预算执行的规范性,完善预算执行制度硬化预算对政府支出的约束力,增强预算的执行力和规范性,是预算具有法律效力属性的必然要求,是现代预算管理的核心所在。
新预算法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