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年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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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防火规范2015年5月1日实施,99处重大变动解析!(牛掰来源于分享)

新消防防火规范2015年5月1日实施,99处重大变动解析!(牛掰来源于分享)

新消防规范•5月1日实施,这99处重大变动,你清楚吗?2015-04-2阅读引语 新版《防火规范》即将在5月1日执行。

与旧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比,新版的变动较大,特邀请消防专家解读新规范,教你:怎么遵守规范或进行适当突破,希望从事设计研发与报建的仔细阅读并收藏...... 解读专家: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王炯卷首部分新规范专家整体解读第二章术语部分专家解读第二章术语部分专家解读综合楼的最新界定让我们与Carol一起想象......商业服务网点的最新界定让我们与Carol一起想象......安全出口的最新界定楼梯间的最新界定避难通道的最新界定第三-四章没有变化,不再解读第五章民用建筑部分专家解读建筑分类、定性、名词问题 3:平台上由建筑高度超过24米(超过10层的住宅)和未超过24米的多个建筑相连组成的建筑群体,是否应全部理解为高层建筑,还是可以按具体情况分别独立区分为高层建筑和多层建筑?问题 4:位于大平台上的建筑,某些建筑为高层,某些高度属于多层范围的建筑(从平台层计)是否可按多层建筑设计?问题 7:怎样理解住宅建筑中跃层的概念?跃层是否理解为单独一层?问题 8:住宅分类:连廊式、单元式、塔式如何定义?总平面布局防火分区部分平面布置专家解读安全疏散和避难专家解读问题 3:如何理解两个安全出口的概念:第6章建筑构造专家解读建筑构造的设计是建筑防火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良好的防火构造设施是防止火灾蔓延、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关键所在。

它包含了各种防火分隔措施和人员安全疏散设施。

建筑构建部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811-1改(2015年修改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811-1改(2015年修改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811-1改(2015年修改版)编制说明1 编制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83号文“关于发布《2008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及相关的建筑设计标准、规范。

当依据的标准规范进行修订或有新的标准规范出版实施时,本图集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限制或淘汰的技术或产品视为无效。

工程技术人员在参考使用时,应注意加以区别,并应对本图集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后选用。

2 适用范围本图集可供全国建设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人员以及消防监督人员配合规范使用;并可作为建筑设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对这部分内容教学的参考。

3 编制原则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部分条文通过图示表格等形式表示出来,力求简明、准确地反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原意,以便于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4 编制方式4.1 本图集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条文为依据,图示内容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的顺序排列。

4.2 图示表达:4.2.1 正文蓝底部分是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原文(包括章节编号等)的直接引用。

字体按规范编制的要求,强制性条文为黑体,普通条文为宋体。

4.2.2 白底部分为图示的内容,是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的理解和注释,字体釆用仿宋体。

4.3 “【图示X】”为本图集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相应处加注的图示对应编号。

4.4 “〖条文说明〗”为本图集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相应处引用的条文说明的注解。

注释]”是编制单位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所包含内容的说明,提示4.5 “[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或该条目的适用范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前言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1.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1.2.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1.2.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2.7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2.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1.2.15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1.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3.1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新旧消防规范对比

新旧消防规范对比

新旧消防规范对比篇一:火灾报警新旧规范比较2014年5月1号,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开始实施,对比原来旧规有些内容改变不小,现总结几个改动较大的地方如下:一、地址容量减少。

现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总数,即地址总数不应超过200点。

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正好一半),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也正好一半)。

如果是选用联动型火灾控制器来控制消防联动的话,则这台联动型火灾控制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所控制的模块总数不超过1600点,2、所连接的设备+模块总数不超过3200点;当然,每一总线回路需预留10%的余量,这是为了保证系统稳定性和灵活应对建筑相应的修改。

值得提醒的是:新《火规》实施后,不再允许采用一个编址中继器接多个非编址探测器,即多个探测器占用一个回路地址,现必须一个回路地址点对应一个独立的设备。

二、增加总线短路隔离器的设置要求。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隔离器保护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

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下面是老杨画的系统图,保证了每只短路隔离器保护的设备数量都小于32点。

三、车库由感温探测器改为感烟探测器。

估计是早年中国贫困,汽车真乃高大上产品,那个年代再冒农烟的车都是宝贝,旧规是迫于国情和社会现实而规定车库选用感温探测器。

可是现代不一样了,汽车不再是那么的珍稀,冒浓烟就差不多要报废了,因此新《火规》要求车库选用感烟探测器。

反正不管怎么样,这是好事!因为感烟探测器保护面积比感温探测器保护面积大,所以制图时探测器布置点数减少了,连线变少了,工作量也会有所减少。

四、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据公安部消防局的数据统计,住宅火灾起数占总火灾起数的40%左右,但死亡人数却占总死亡人数的近70%。

可以看出住宅火灾已经成为我国现阶段火灾死亡人数多的最大元凶祸首,住宅建筑的火灾提前预警设施理应要被重视起来。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51实施)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51实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内容为: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3、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00h;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减少;3)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4)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30min修改为90min。4、补充、完善了幼儿园、托儿所和老年人建筑有关防火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对于医疗建筑,要求按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811-1改(2015年修改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811-1改(2015年修改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13J811-1改(2015年修改版)编制说明1 编制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83号文“关于发布《2008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及相关的建筑设计标准、规范。

当依据的标准规范进行修订或有新的标准规范出版实施时,本图集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限制或淘汰的技术或产品视为无效。

工程技术人员在参考使用时,应注意加以区别,并应对本图集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后选用。

2 适用范围本图集可供全国建设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人员以及消防监督人员配合规范使用;并可作为建筑设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对这部分内容教学的参考。

3 编制原则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部分条文通过图示表格等形式表示出来,力求简明、准确地反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原意,以便于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4 编制方式4.1 本图集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条文为依据,图示内容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的顺序排列。

4.2 图示表达:4.2.1 正文蓝底部分是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原文(包括章节编号等)的直接引用。

字体按规范编制的要求,强制性条文为黑体,普通条文为宋体。

4.2.2 白底部分为图示的内容,是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的理解和注释,字体釆用仿宋体。

4.3 “【图示X】”为本图集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相应处加注的图示对应编号。

4.4 “〖条文说明〗”为本图集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相应处引用的条文说明的注解。

4.5 “[注释]”是编制单位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所包含内容的说明,提示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或该条目的适用范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方案GB50016[幼儿园]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方案GB50016[幼儿园]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5版)(针对幼儿园建筑设计的防火条例)关于幼儿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例及说明1.0.4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1.0.4本条规定了在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的防火设计原则。

对于同一性质的建筑,如民用建筑或工业建筑,当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

为此,首先要考虑将这些场所进行防火分隔,并且相关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规范及国家其他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等。

此类建筑及建筑内不同使用功能区有关建筑的平面布局、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其他设计要求,需根据该建筑的使用性质、建筑高度、火灾危险性等,按照本规范及其他有关标准对不同使用功能建筑的防火规定和防火分隔情况等确定。

对于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设置和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等,则需按整体建筑考虑,有关建筑灭火等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根据本规范第8.1.1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5.1.6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釆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条文说明】5.1.6为使一些新材料、新型建筑构件能得到推广应用,同时能较好地保证建筑的整体防火性能不降低,保障人员疏散安全和控制火灾蔓延,本条规定当降低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要求时,耐火极限应相应提高。

设计应注意尽量采用发烟量低、烟气毒性低的材料;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的公共建筑,仍应严格控制使用这些材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幼儿园)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幼儿园)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5版)(针对幼儿园建筑设计的防火条例)关于幼儿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例及说明1.0.4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1.0.4本条规定了在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的防火设计原则。

对于同一性质的建筑,如民用建筑或工业建筑,当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

为此,首先要考虑将这些场所进行防火分隔,并且相关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规范及国家其他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等。

此类建筑及建筑内不同使用功能区有关建筑的平面布局、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其他设计要求,需根据该建筑的使用性质、建筑高度、火灾危险性等,按照本规范及其他有关标准对不同使用功能建筑的防火规定和防火分隔情况等确定。

对于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设置和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等,则需按整体建筑考虑,有关建筑灭火等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根据本规范第8.1.1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5.1.6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釆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条文说明】5.1.6为使一些新材料、新型建筑构件能得到推广应用,同时能较好地保证建筑的整体防火性能不降低,保障人员疏散安全和控制火灾蔓延,本条规定当降低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要求时,耐火极限应相应提高。

设计应注意尽量采用发烟量低、烟气毒性低的材料;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的公共建筑,仍应严格控制使用这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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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构造
□防火卷帘
新疆乌鲁木齐市德汇国际广场批发市场火灾
(四)建筑构造
□防火卷帘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 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 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 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 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住宅安全疏散
(三)安全疏散
□住宅安全疏散
(三)安全疏散
□住宅安全疏散
(三)安全疏散
□住宅安全疏散
(三)安全疏散
□ 住宅建筑疏散距离
(三)安全疏散
□一个安全出口条件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 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公共建筑,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一部疏散楼梯:
(三)安全疏散
□住宅剪刀楼梯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 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 于6.0m2; 4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 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 2.4m;
(四)建筑构造
□设备用房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 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 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 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 火门。
二、总则
□耐火等级
民用建筑
(一)总平面布局
□ 民用建筑
2009年12月~ 2010年02月,修编筹备工作阶段 2010年04月~2010年10月,征求意见稿阶段 2010年11月~ 2011年12月,送审稿阶段
(一)总平面布局
□ 民用建筑
2009年12月~ 2010年02月,修编筹备工作阶段 2010年04月~2010年10月,征求意见稿阶段 2010年11月~ 2011年12月,送审稿阶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 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四)建筑构造
□电梯井管道井
4 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 向室外,垃圾斗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应能自行关闭; 5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 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 GB/T 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二)平面布置
□商业服务网点
(三)安全疏散
□ 公共建筑疏散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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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疏散
□ 住宅建筑疏散距离
跃廊式住宅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 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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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疏散
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 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三)安全疏散
□通向相邻防火分区
(三)安全疏散
□避难层(三)安全疏散源自□住宅安全出口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 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 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 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 于2个。
(四)建筑构造
□防火门
4 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 两侧手动开启; 5 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 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 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7 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 12955的规定。
(三)安全疏散
(三)安全疏散
□住宅避难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并应符合本 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 规定:
1 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 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应 具有防烟性能,其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窗的耐火完整 性不宜低于1.00h。
(四)建筑构造
□电梯井管道井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 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 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 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 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 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三)安全疏散
□安全疏散通道设置
(三)安全疏散
□住宅疏散楼梯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 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具有防烟性能且耐 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 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2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当户门具有防烟性能且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 时,可采用敞开楼 梯间; 3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同一楼层或 单元的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 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具有防烟性能且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 。
(四)建筑构造
□防火门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 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 闭”等提示标识; 3 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 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二、总则
□建筑分类
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
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二、总则
□建筑高度
二、总则
□建筑高度
二、总则
□建筑高度
二、总则
□建筑高度
坡地建筑
二、总则
□建筑高度
二、总则
□建筑层数
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 下室; 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 敞开空间;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二)平面布置
□裙房和多种建筑合建
(二)平面布置
□汽车库和幼儿园合建要求
(二)平面布置
□汽车库开洞要求
(二)平面布置
□平面要求
(二)平面布置
□U型、L型防火间距
(二)平面布置
□U型内天井
(二)平面布置
□多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组合
(二)平面布置
□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 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 设置。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 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 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三)安全疏散
□通向相邻防火分区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中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 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 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 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 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三)安全疏散
□通向相邻防火分区
3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 其按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
(四)建筑构造
□外墙开口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 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 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 墙高度不应小于0.8m。 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 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 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 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二)平面布置
□住宅合建
(二)平面布置
□住宅合建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 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 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 分隔;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 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 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 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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