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试行)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精编文档附件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房屋建筑工程部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 年3月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3)4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5)4.1一般规定 (5)4.2住宅工程 (5)4.3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 (6)4.4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 (6)5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支持与管理职责 (8)5.1一般规定 (8)5.2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8)5.3其他 (9)本标准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1总则1.01为规范合理配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公平权益,优化利用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规范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行为,更好落实工程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效发挥项目建设投资效益,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依据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并可作为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考核评价、市场监督、企业内控等参考标准。
对于在功能、用途、技术、管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参照本标准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03本标准应与“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中监理服务内容、范围、质量、酬金、资源、评价等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1.04本标准已充分考虑了企业信息化、技术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支撑作用,为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基本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别、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取费等因素,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本标准。
1.05本标准未包含监理规范规定之外的监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所需的人员数量和岗位。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第三条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
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第五条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四)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第七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3.20

附件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房屋建筑工程部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年3 月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5)4.1 一般规定 (5)4.2 住宅工程 (5)4.3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 (6)4.4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 (6)5 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支持与管理职责 (8)5.1 一般规定 (8)5.2 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8)5.3 其他 (9)本标准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1 总则1.0.1 为规范合理配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公平权益,优化利用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规范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行为,更好落实工程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效发挥项目建设投资效益,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依据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并可作为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考核评价、市场监督、企业内控等参考标准。
对于在功能、用途、技术、管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参照本标准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0.3 本标准应与“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中监理服务内容、范围、质量、酬金、资源、评价等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1.0.4 本标准已充分考虑了企业信息化、技术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支撑作用,为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基本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别、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取费等因素,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本标准。
1.0.5 本标准未包含监理规范规定之外的监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所需的人员数量和岗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有关要求,制定简洁明了、要求明确的实施细则。
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将工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员工,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
要以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为切入点,开展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执行情况良好的企业和项目给予评优评先等政策支持,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曝光。
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执行情况的督查。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年9月21日(此件主动公开)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年9月目录1 总则 (1)1.1 目的 (1)1.2 编制依据 (1)1.3 适用范围 (2)2 行为准则 (2)2.1 基本要求 (2)2.2 质量行为要求 (4)2.3 安全行为要求 (7)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9)3.1 地基基础工程 (9)3.2 钢筋工程 (10)3.3 混凝土工程 (10)3.4 钢结构工程 (11)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12)3.6 砌体工程 (13)3.7 防水工程 (13)3.8 装饰装修工程 (14)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14)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 (15)3.12 智能建筑工程 (16)3.13 市政工程 (16)4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17)4.1 基坑工程 (17)4.2 脚手架工程 (18)4.3 起重机械 (19)4.4 模板支撑体系 (21)4.5 临时用电 (21)4.6 安全防护 (21)4.7 其他 (22)5 质量管理资料 (22)5.1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22)5.2 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23)5.3 施工记录 (24)5.4 质量验收记录 (25)6 安全管理资料 (25)6.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 (25)6.2 基坑工程资料 (26)6.3 脚手架工程资料 (26)6.4 起重机械资料 (26)6.5 模板支撑体系资料 (26)6.7 安全防护资料 (27)7 附则 (27)1 总则1.1 目的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1通用.doc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第三条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
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第五条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四)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第七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检测单位参与现场见证取样、做好旁证记录。
第三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墙体材料;(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自拌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节能工程用材料、设备;(十二)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十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四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
第五条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块、试件和材料取样位置规定:(一) 钢筋原材:取样应在原材料堆场按检验批随机抽取(调直后钢筋在加工场内随机抽取)。
(二)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应在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按检验批随机截取。
(三)混凝土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应在混凝土浇筑点取样.(四) 其它材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选定取样位置。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及通知

第三条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有满足工程施工监理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动用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本金与利息退还投标人。
第七条 工程监理投标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办法。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评审方法。
第八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拟任招标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到场参加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
投标人不得以监理费低于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下限投标,否则当作废标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第六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按照工程监理费的2%收取,最低不得少于5万元。
投标保证金应当通过投标人单位基本帐户转入招标人的专用帐户,不得用现金或通过私人帐户提交。
第九条 监理投标文件应分为商务标和监理大纲两部分,并分别装订成册,监理大纲应为暗标。
第十条 一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包括全国和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委托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已担任中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中途不得更换。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更换情况报监管部门备案。被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活动(因项目本身原因无法按期开工或停工三个月以上的除外)。
为提高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工作质量,各地应当尽快完善评标专家库专家专业结构,扩大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专家人员。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的方法和程序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的方法和程序一、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的方法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的方法包括:考察、选样封样、审查质量证明文件、外观质量检查、开箱检验、复验与见证取样。
1.考察对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应审查生产供应单位的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及生产能力,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依据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等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对拟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生产供应单位进行实地察看与核实,包括查看生产规模、生产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技术指标的符合情况等。
2.选样封样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文件的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生产供应等相关单位参加,对拟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进场前选定样品并进行标识和封存备查的一种质量控制方法。
3.审查质量证明文件项目监理机构根据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文件的要求,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将质量证明文件与进场的实物进行核对。
(1)质量证明文件的内容和形式应符合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文件的要求,新材料、新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还应包括专家论证意见。
(2)质量证明文件应真实、齐全、有效,并具有可追溯性。
如非质量证明文件原件,需标注原件存放处,复印件应清晰可辨认,并应加盖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印章,并有经手人签字;必要时可查阅主管部门网站或向检测机构进行确认。
(3)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到货检验,并向施工单位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4)质量证明文件一般包括产品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和企业相关证明文件两大类。
第一类产品相关质量证明文件:①产品质量合格证;②型式检验报告;③性能检测报告;④生产许可证;⑤随机文件中文安装使用说明书;⑥中国强制认证书(CCC);⑦计量设备检定证书;⑧产地证明;⑨知识产权证明文件;⑩授权机构认证的合格认证证书;⑪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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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试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 年3 月目录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3.1项目监理机构 (4)3.2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7)3.3监理文件的编制 (10)4施工准备阶段 (17)4.1一般规定 (17)4.2工程质量控制 (20)4.3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21)4.4工程进度控制 (21)4.5工程造价控制 (22)4.6合同管理 (23)5实施阶段 (24)5.1一般规定 (24)5.2工程质量控制 (25)5.3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27)5.4工程进度控制 (29)5.5工程造价控制 (30)5.6合同管理 (31)6竣工验收阶段 (35)6.1一般规定 (35)6.2竣工预验收 (35)6.3竣工验收 (36)7监理工作信息化 (38)附录A 监理单位用表 (39)附录B 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 (61)附录C 通用表 (76)条文说明 (77)1总则1.0.1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内容、服务过程、服务成果,提高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水平,促进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1.0.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1.0.3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1法律、法规及有关房屋建筑工程的技术标准。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含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等)。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5经监理审核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6经审批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1.0.4项目监理机构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5在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项目监理机构进行。
1.0.6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坚持预控为主和动态控制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理。
1.0.7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活动。
1.0.8房屋建筑工程的监理服务活动除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房屋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2.0.2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下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进行施工准备至开工前的阶段。
2.0.3实施阶段施工单位工程开工至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的阶段。
2.0.4竣工验收阶段施工单位申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至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结束的阶段。
2.0.5危大工程巡查记录项目监理机构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进行专项巡视检查时填写的记录。
2.0.6监理报告监理人员发现工程施工中存在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隐患,已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工,而施工单位拒不执行时,项目监理机构以书面方式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监理文件。
2.0.7施工起重机械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安装、使用、拆卸的工程起重机械。
2.0.8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监理档案项目监理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性文件收集、整理的反映危大工程实施管理过程中的有关安全管理文件、资料,包括: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
2.0.9监理文件项目监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过程中自身形成的主要文件资料,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工程开工令、监理通知单、监理例会纪要、监理月报、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令、旁站记录、危大工程巡视检查记录、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报告、监理工作总结等。
2.0.10监理资料项目监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工程文件资料,包含且不仅限于监理文件。
3基本规定3.1项目监理机构3.1.1一般规定1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每半年至少检查项目监理机构一次。
2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数量、专业、资格,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及工程特点、不同实施阶段、监理工作强度和工程技术复杂程度等确定。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应满足监理开展工作需要,并在监理规划中明确。
3项目监理机构应存有以下相关文件资料:1)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监理合同复印件。
2)监理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
3)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委托授权书(如有)。
4)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机构图、人员进退场计划。
5)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工作方法等。
6)房屋建筑工程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图集和标准等。
7)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的仪器检定证书复印件。
8)监理人员变更资料。
复印件应加盖项目监理机构印章,项目监理机构印章应为:监理公司名称+项目名称。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应按本标准表A.0.1 的要求填写。
4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开展监理工作需要的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及水准仪、经纬仪(或全站仪)、激光测距仪、游标卡尺、卷尺等测量仪器设备,并满足相关要求。
5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 天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更换。
项目监理机构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前48 小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6监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为监理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监理单位应为监理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应当保障监理人员在工作场所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1.2监理人员工作内容1总监理工程师主要工作内容: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岗位分工。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审阅监理日志。
4)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5)组织监理人员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
6)组织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7)审核工程开工、复工申请,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审核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0)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11)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12)组织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13)组织实施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4)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16)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按合同约定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7)组织审核工程变更。
18)组织审核工程索赔。
19)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
20)组织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21)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预验收意见,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2)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23)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配合质量投诉调查和处理等。
24)组织编写监理工作总结。
25)组织整理监理资料,签发工程监理竣工资料移交单。
2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3)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
4)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5)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7)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投诉的调查和处理。
3专业监理工程师主要工作内容: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本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2)参与审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情况,检查其运行情况。
3)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施工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5)审查涉及本专业的分包单位资格。
6)指导、检查本专业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实施情况。
7)验收本专业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8)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9)复核本专业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0)参加涉及本专业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参与危大工程验收及开展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
11)负责本专业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验收,参与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12)签发监理通知单。
13)进行工程计量。
14)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及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
发现并处置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15)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工程变更,参与处理施工进度、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6)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7)参与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参与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审核本专业的工程竣工结算,参与编写监理工程总结。
18)收集、整理、汇总本专业监理文件、监理资料,参与整理工程监理竣工资料。
4监理员主要工作内容: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材料/设备、主要施工机械等资源的投入、使用及运行状况。
2)参与检查本专业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开展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
3)复核本专业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检查本专业工序施工结果,参与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验收。
5)记录施工现场作业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
6)发现施工作业中的质量、安全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7)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员的到岗履职情况。
3.2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3.2.1一般规定1监理规划应具有指导性和针对性。
监理规划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监理实施细则应按监理规划的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应有详细的控制要点、具体的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
3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应在专业工程施工之前完成。
4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在专业工程施工前完成施工方案报审。
3.2.2监理规划1监理规划编制依据:1)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工程项目相关标准、验收规范。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含施工图评审意见)。
4)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合同文件。
5)监理大纲、监理合同文件及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