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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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必备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必备

前言、三一、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P2)(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源远流长,自成体系,很少受到外来影响,并且长期以来对于东亚地区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号为“中华法系”,是世界上影响地域最广、发展时间最长的“五大法系”之一。

)1、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自古以来“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的最高立法权。

不仅法典是由君主颁布,而且单行法规也以君主的敕令形式出现。

君主可以修改、废止任何法律,但本身不受法律约束,不承担任何的法律义务。

古代的“法治”就是指君主以法律治理臣民。

2、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几乎不受任何宗教的影响,对于法律起到指导作用的,至少在汉代以后就一直是“礼教”,礼教强调现世的生活秩序。

礼教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位法律,而且礼教也是评定和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威和重要的依据。

同时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被认为是不合乎礼教原则的情况下,礼教往往可以“经义决狱”的形式直接成为裁判的依据。

3、法律以刑法为主体,在中国有史以来,法律的主要作用一直被认为就是“定罪量刑”,因此朝廷制定法的主体一直是刑法,民事财产之类的法律规范相当稀少。

另外程序法也和实体法混淆在一起,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只有以追究犯罪为主的刑事诉讼程序。

4、司法从属于行政,既然法律被认定为是君主施行统治的主要工具,因此法律也就必须服从于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需要,自然各级司法机关也就必须服从或混同于各级行政统治机构。

虽然历代都设有专门的中央司法机关,设有专职的法官,但是皇帝也可以委派其他的高级官员来参与甚至决定审判。

至少在隋代以后,所有的官员原则上都是三年一任,不停地在国家的各级各部门机关之间流动,很少有专职做法官而终身其身的。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时期的初步发展(约前21世纪——前11世纪)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特点: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在中国史前文明的漫长发展中,形成了许多部族习惯,这些原始的习惯,在国家形成的过程中,转化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规范,作为社会的平衡器在国家状态下发生作用。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第一、二章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p17)(一)战争与法律(二)祭祀与法律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1、大辟:死刑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6、刖:砍掉罪犯足第三章一、西周的《九刑》九刑有两种含意: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

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

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

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

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二、明德慎罚的思想“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

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一)质剂: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二)傅别:借贷契约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四、七出与三不去(一)七出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二)三不去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五、五听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

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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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具五刑P622、六礼P383、三司推事P1384、官当P1045、公室告P696、义绝P1317、审刑院P1608、奴隶制五刑P339、九卿会审P19210、秋冬行刑P9311、折杖法P15512、绝户P159简述题1、北齐律的主要特点及贡献P1002、大明律与明大诰的主要内容P1713、永徽律中的化外人原则P1264、亲亲得相守匿与同居相为容隐的区别P87、1265、八议入律P1036、唐律疏议十恶制度的内容、特点P1237、准五服以制罪P1068、汉代独尊儒术的社会背景P73论述题1、元朝法律不平等的政策P1632、宋代折杖法P1553、清朝会审制度的发展P2164、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宪法文件P2275、汉朝文景二帝的司法改革P856、唐朝死刑复奏制度P140名词解释1、具五刑。

具五刑是一种与肉刑结合使用的死刑。

具五刑的施行程序是先黥面,后割鼻,再斩左右脚,又用答杖打死,最后割掉首级,并把尸骨剁成肉酱示众。

2、六礼。

“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三司推事。

遇到全国性的重大疑难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台御史共同审理,这种由三法司主要长官会审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称作“三司推事”。

4、官当。

“官当”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等级特权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之一。

5、公室告、非公室告。

“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之类行为所提出的控告;“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对此种控告,官府不于受理。

6、义绝。

“义绝”是唐律中首次规定的另一种强制离婚,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义断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经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对任何不离的一方均追究法律责任。

7、审刑院。

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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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0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时期的初步发展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p2(一)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二)血缘纽带更加强韧(三)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四)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刑起于兵*“法”字的来历p4第二节夏商时代的法制区分新旧五刑p8旧五刑:墨、劓、剕(又称刖、膑)、宫、大辟新五刑:笞、杖、徒、流、死第二章西周的法制第二节法律形式礼,适用于周部族本族成员,由周部族习惯法发展而来。

刑,主要适用于周族以外各部族的法规。

礼和刑的关系p18(失礼而入刑)1.二者的联系:礼和刑的关系几乎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始终,西周时期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可谓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上古法制的完整体系。

2.二者的区别:(1)作用不同:①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侧重于预防,礼强调道德教化。

②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着重于惩罚制裁。

若道德教化不成,对于严重的违礼行为则使用刑罚。

(2)使用原则不同,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①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遽于事而不备于物”,即忙于生产劳动,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贵族的礼仪行事,礼也主要不是为他们设立的。

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②所谓“刑不上大夫”,首先是指刑罚的主要目的不是针对贵族,而是防范和制裁庶人。

其次是指贵族犯罪在适用刑罚上可以享有减免特权,一般犯罪能够获得宽宥。

第三节身份法律制度一、婚姻制度1.缔结婚姻的限制性条件p24(1)同姓不婚(2)其他不宜缔结婚姻的情况①父母死后子女应服丧三年,在此期间不得嫁娶,以示孝道。

②五不娶:女方家中有近亲属叛逆朝廷、淫乱、因罪受刑、恶性疾病等情况以及身为长女、早年失母的,都不宜聘娶。

成年:男20岁“冠”;女15岁“及笄”2.缔结婚姻的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了解各自含义)3.婚姻关系的终止七去(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和窃盗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延伸)违律为婚、违律嫁娶、义决(了解含义)第六节司法制度p31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制郑国子产“铸刑书”,这是史籍上首次明确公布成文法的记载魏国李悝制定《法经》,首次创建成文法典,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第四章秦国及秦朝的法制第一节商鞅变法p45基本纲领(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一、运用赏罚手段推行农战政策二、剥夺旧贵族的特权三、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四、明法重刑,奖励告奸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一.一断于法二.法律必须公开三.轻罪重刑第三节法律形式p49一、律:是成文法典二、令:是以皇帝命令形式发布的单行法规三、式:是关于政府机关工作程序、原则以及有关的公文程式的法规四、廷行事:使司法机关判案的惯例五、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解释,又是对法律的一种补充,与所解释的法律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六、其他程:数额标准课:是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规第五节刑事法律制度有关定罪量刑的通例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二.关于有无犯罪意识三.关于故意与过失四.关于并合论罪五.有关共犯加重六.关于自首减刑七.关于诬告反坐主要罪名1.不敬皇帝罪2.诽谤与妖言罪3.以古非今罪4.妄言罪5.非所宣言罪6.挟书罪7.盗窃罪8.贼杀伤罪9.投书罪第七节司法制度二、诉讼与审判制度p61区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公室告(案件必须告发,官府必须受理):是指告发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非公室告(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是指高发他人的子女盗窃父母财产、父母擅自杀死子女或奴隶、或对子女和奴隶施加肉刑、髡刑子告父母,奴隶告主都不得受理第五章两汉的法制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一、汉初以“黄老”学派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无为而治,愚民政策)(一)以道统法,无为而治(对外:和亲,对内:轻徭薄赋,休养生息)(二)约法省禁,刑不厌轻(逐步消灭秦国许多严厉的法律)(三)重视明法修身(君主带头守法)二、经改道后的儒家法律指导思想(一)法自君出、王者法天的神权思想(二)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的教化思想(三)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仁、义、礼、智、信第二节法律形式一、律:最重要的成文法典二、令:汉朝的单行法规三、科:在东汉时期频繁使用的单行法规四、比:是指比照典型判例作为判决的标准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原则以及通例的变化p72(一)对于具有官爵特权身份的人予以优待(二)长幼减免刑罚(三)“亲亲得相首匿”: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行,而不犯窝藏罪(四)自首得以减免刑罚:谋反罪先自首的,可以免除罪名;群盗中的自首者可以免罪二、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1.废止肉刑:改黥刑为髡刑,改劓刑为“笞300”,改斩左趾刑为“笞500”,其他如犯斩右趾、杀人而自首、官吏贪赃枉法等罪名皆弃市处死2.明确了服劳役的刑期3.汉景帝进一步改革:劓刑为“笞300”----笞100,斩左趾刑为“笞500”----笞200意义:汉朝这次刑法改革局有进步历史意义,使中国刑罚制度从此摆脱了原始的形态,符合社会进步要求。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夏代●法典:“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可能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改造、积累的习惯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

●罪名制度:昏、墨、贼,杀:昏、墨、贼是夏朝的三种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

可见,昏、墨、贼是三种罪名。

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处以死刑。

●监狱(P28)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从此夏朝有了正式的监狱。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史记·夏本纪》载,夏桀曾将商汤“囚之夏台”,则夏台可以说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钧)台”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商代●法典(P30):《汤刑》是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并非汤所制定,而是后人为纪念先祖以其名命之。

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刑罚制度(P31)从《荀子·正名》“刑名从商”的说法来看,商代的刑罚制度似乎已形成体系,并且直接影响到后世。

根据文献记载,这一刑罚体系以五刑制度为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等刑名。

(一)大辟:(1)戮(2)炮烙:强迫人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

(3)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

(6)剖心、剔刳(二)肉刑:(1)墨刑: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

(2)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就是断足的刑罚。

还有说是膑刑,挖去髌骨。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精华资料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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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夏、商法律(一)西周契约制度(三)西周的刑法与诉讼制度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一)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立法活动(二)战国时期李悝制《法经》三、秦代的法制(指导思想:重刑主义和统一法律)(一)秦代的罪名(繁多而无系统分类,未形成科学罪名体系)(四)司法诉讼制度(五)法律形式四、汉代的法制(思想:汉初是“黄老思想”;后以儒家思想为基本原则)(一)西汉(中期)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二)汉律的儒家化(四)汉代司法制度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一)魏(220-265)律(三国时期)(二)《晋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典(四)南北朝之北魏(386-534)(五)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之刑制改革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一、唐代的法制(一)唐立法——思想:“礼法合一”、“一准乎礼”(三)唐代中央司法机关:唐袭隋制,宋沿唐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四)唐代的六杀、六赃与保辜二、宋代的法制(一)宋代立法(三)宋代民事法规(四)宋代司法机关(沿唐制,皇帝以下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五)宋代诉讼制度三、元代的法制四、明朝的法制(一)明代立法(二)明代的刑法(三)明代的司法机关五、清朝的法制(一)清代的立法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一、清末的法制变化(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二、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第四节世界主要法系概述及主要问题纵论。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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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一、周礼1,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

西周初年,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定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所制之礼统称周礼。

2,周礼的“五礼”分类法:吉凶军宾嘉。

吉礼——关于祭祀、敬事鬼神的礼仪制度;凶礼——丧亡殡葬;军礼——行军动众;宾礼——朝聘盟会;嘉礼——婚冠饮宴;3,实质:“别”——等级秩序,即“亲亲”、“尊尊”。

4,作用:“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等贵贱”、“安上治民,莫善于礼”。

二、西周婚姻制度1,婚姻形式: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可以纳妾,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只有平民。

2,婚姻条件: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逆家子,乱家子,世有刑人,世有恶疾,丧妇长子不取)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婚姻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六礼”的核心是纳采和纳币。

这是中国古代实行包办、买卖婚姻的具体表现。

三、西周礼与刑的关系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种主要形式。

共性:1,本质相同——都是维护国家政权,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二者相辅相成;2,出礼入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3,相互作用——礼的约束力靠刑的强制力来保证,刑的制定以礼的精神作指导;区别:1,作用不同——礼以劝善,是积极的规矩,刑以惩恶,是消极的制裁;2,适用的对象各有侧重——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反映了其适用的等级性。

四、西周诉讼审判制度之“五声听狱讼”西周创立的一种审判方法,又称五听。

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要求法官从言辞、神情、呼吸、听觉、眼神几个方面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以确定其口供的真实性。

这种察言观色的审判方法,是心理学在我国司法领域最早的运用,相对神明裁判是一大进步。

五、战国时期法制变革之魏国李悝——《法经》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战国初年魏国李悝制定的。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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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律
• 宋刑统、编敕、条法事类 • 盗贼重法、折杖法、刺配、编管 • 契约制度、典、立继、命继 • 审刑院、鞫谳分司、翻异别勘、洗冤录。
元律
• 大元通制、元典章 • 南北异制、警迹人、收继婚 • 约会制度
明律
• 大明律(体例)、大诰 • 刑法原则、刑法特点(重其所重、轻其所
轻) • 永佃权、典权、命继 • 废除丞相、内阁、都察院、六科给事中 • 中央三法司分工(刑部主审、大理寺复
重点重述
夏商周
• 禹刑、汤刑、九刑、刑名从商、五听 • 西周社会形态对于司法的影响。 • 等级秩序 •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宗法制度 • ——家长制(家无二尊) • ——嫡长子继承制度 • ——六礼、七去、三不去 • ——父子将狱,是无上下? • ——元恶大憝,不孝不友 •
春秋战国
• 春秋战国时代的变化及其影响 • ——宗国到国家 • ——成文法公布 • ——变法运动(李悝、商鞅变法) • ——法经
秦律
• 秦朝法制的影响——百代皆行秦制 • 律令法体系 睡虎地秦简 法律答问 • 刑罚及原则 • 司法与诉讼制度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汉代法制变革
• 刑制变革——文景刑制改革 • 法律儒家化——春秋决狱及相关原则政策
(亲亲得相首匿、秋冬行刑)
魏晋南北朝八议 、官当——新律、南陈北魏律
核)、厂卫司法、民间调处、会审制度、 朝审。
清律
• 大清律例 • 少数民族地区立法、理藩院 • 发遣 • 秋审
清末
• 清末预备立宪 • 清末修律(重点大清新刑律、礼法之争 ) • 法部、大理院
• 重罪十条——北齐律
• 服制定罪——晋律
• 留养制度——北魏律
• 封建五刑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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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是法律的思想基础。

✓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五刑是其主要内容。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

✓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刑罚原则:刑不株连、疑罪从轻、不杀无辜、过失从轻✓中央司法官,商称司寇。

✓神判和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夏朝监狱为圜土、夏朝末年称之为夏台、商朝监狱有羑里。

✧简述原始氏族战争对我国法律起源造成的影响:阶级分化,原来的氏族社会行为规范,后来便成为了法律。

氏族首领的职权演变为统治者,建立了权力机关和法律机构。

原始社会末期也确立了不少刑罚罪名及处置方法。

有法官和审判的存在。

频繁的氏族部落战争促进了民族的融合,早就了法律。

部落军事首领掌握着军事权利,这就必然对原有的氏族部落首领的继承制造成破坏。

✧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部落同族之间以及同外族的战争。

②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

③血缘纽带关系影响之深。

④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利的集中和强化。

✧简述夏商立法思想以及立法活动的情况: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拳发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

立法活动:①王命(誓、诰、命)②禹刑③汤刑④官刑✧简述夏商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法律内容出于秘密法状态。

已经出现比较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

产生了我国早期的经济法规,反应国家管理和调节社会生产各方面的程度。

军权至上,神权法思想渗透至深。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天罚思想、明德慎罚(缓和阶级矛盾,对周初的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了有益的环境)、礼治思想(维护等级猪肚、预防犯罪、防民)✓《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适用刑罚的总原则为明德慎罚。

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西周礼制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

✓西周刑罚区分故意过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眚、非眚,非终、惟终)✓西周刑罚遵循世轻世重的原则。

用刑灵活,因时而异。

✓我国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礼与刑的关系:奴隶主阶级专政的两种手段:①出礼入刑,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礼的本质特征)✓西周契约制度:大宗买卖用长劵,称为质;小宗买卖用断券,称为剂。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西周婚姻仪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求婚)、问名(请媒人问女方形式、出生年月日等用于宗庙占卜婚姻吉凶)、纳吉(祭祀)、纳征(送聘礼,是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请期(商定婚期)、亲迎(男方按父亲之命去迎接女方)。

✓婚姻关系的限制:同姓男女之间禁止结婚✓婚姻关系的解除:西周在婚姻关系解除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七出和三不去。

✓礼与刑的关系:西周的礼具有国家根本法的性质,礼与刑在实质上是相同的,但礼毕竟不能完全等同于刑,两者在表现形式以及作用上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①出礼入刑,刑是礼的有力后盾,用刑是为了维护礼的实施。

礼与刑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在使用上是互相补充、缺一不可的。

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矜老恤幼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罪行相当的原则;罪疑从轻、众疑则赦的原则;罚弗及嗣罪不相及原则;同罪异罚原则;世轻世重的原则;正当防卫原则。

以上原则表明,我国西周时机的法律制度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简述西周婚姻限制的内容:同姓男女之间禁止结婚。

居父母丧期,三年不得娶嫁。

不同等级之间不准通婚。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礼制的核心是上下尊卑贵贱的等级差别。

✓郑国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

✓邓析造“竹刑”(中国第一个律师)✓叔向、孔子反对成文法✓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

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

“礼治”、“法治”之争拉开了序幕。

✓李悝变法制定《法经》,使魏国成为战国初年一个头等强盛的国家。

✓《法经》篇目和内容:《盗法》(侵犯财产)《贼法》(侵害他人人身)《囚法》(囚禁和审讯罪犯)《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杂法》(对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者的泛绿规定)《具法》(相当于总则部分)。

✓《法经》意义:我国历史上具备一定规模和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

秦律及汉《九章律》都是沿着这个脉络发展下来的,它对我国秦汉时期的封建法律制度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事实上也是整个封建社会法典制定的蓝本。

实质上是体现了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法律。

✓商鞅变法。

✓连坐法规:①什伍连坐。

②军队中士卒连坐。

③家属连坐。

④官吏职务连坐。

连坐被确立为中国封建法律的重要原则。

✓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颁行《为田开阡陌封疆》令,保护私人占有的土地,表明土地产权。

《分户令》有主意小农经济的发展。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为什么会引起争论?——奴隶制法是奴隶主贵族任意打击拼命,镇压努力反抗,排斥政治异己,实行司法专横的工具和手段,也是奴隶主贵族所独享的一项传统特权。

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要用公开法制的方式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

✧成文法公布有何意义?——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

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

礼治、法治之争拉开了序幕。

✧战国时期的法治指导思想是什么?——少赏多罚和轻罪重罚;缘法而治,保证发的实施;刑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赏罚必于民心✓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秦朝法律形式:律、令、格、式、法律答问、廷行事、法律文告以及课等多种法律形式。

✓(部分)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①刑事责任年龄(秦律是以身高来作为成年与否的标准的)②区别犯罪一事,区分主观和过失。

(故意从重,过失从轻)✓秦朝中央关涉司法机关有御史大夫和廷尉。

御史大夫带有监察之责。

廷尉负责审理皇帝指定的案件,以及地方送上来的疑难案件。

✓秦朝诉讼区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司法官员的责任。

①失刑,凡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的。

②不直,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且出于故意。

③纵囚,故意有罪不判使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的。

✧简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缘法而治。

法令由一统。

专任刑罚,贯彻重刑主义原则。

✧秦律中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有哪些?①刑事责任年龄。

②区分犯罪意识,区分故意与过失。

③从重从轻原则。

④数罪并罚和从一重处罚。

⑤计赃论罪。

⑥连坐原则。

⑦诬告反坐。

⑧法律的效力范围。

⑨同罪异罚。

✧为什么说秦朝确立了以徒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从总体上衡量,三代刑罚中以杀戮或刑人致残的特征,在秦刑罚中已有所改观。

秦朝各方面生产建设中都大量驱使刑徒。

分类细致。

✧简述秦朝的司法体制:秦朝的司法机关分中央与地方两极,地方的司法机关又分郡和县两级。

三公九卿制的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使中央有了专门的司法机构,但在总的原则上仍然是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国家体制。

秦朝已经形成了司法机构体系。

✓汉朝法律制度✓汉朝立法思想的演变:黄老学说占统治地位,而辅之以儒、法,为政之道讲求“务在宽厚”、“刑罚大省”。

从汉武帝起,强化中央集权,独尊儒术,治道由汉初的黄老为主转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

✓立法形式包括:律、令、科、比✓文景废除肉刑原因:西汉王朝建立以后,为了迅速恢复经济,缓和矛盾,稳定地主阶级统治,采取了休养生息、省刑除苛的政策。

通过废除肉刑安定大动乱后的社会秩序。

保护社会生产力。

✓文景废除肉刑内容:用五年徒刑代替黥刑,以笞三百代替劓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斩右趾则改为弃市。

用笞、徒、死取代黥、劓、刖等肉刑。

✓文景废除肉刑意义: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为封建社会笞杖徒流死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也保护了社会生产力。

顺应了人民的要求,意义很大。

✓对所有权的个别规定:凡得到拾遗物要报告官府,其中小的物件可归拾得者所有。

长久埋于地下的埋藏物一经发现,所有权归发现者所有。

✓汉朝已经开始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

汉朝私有财产实行组内集成,父母在世时将家产均分。

✓汉朝的中央司法机构:皇帝掌握司法审判的最后裁决权。

尚书兼有司法行政与审判职能。

丞相是中央最高行政长官,总理中央行政事务。

丞相在诉讼、审判方面都拥有一定的司法权。

御史大夫位居副丞相,有监察权。

廷尉为最高司法机关。

✓两汉时期,还对诉权加以限制。

包括身份,年龄,血缘等。

不准越诉。

要根据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

实行诬告反坐。

✧简述汉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①上请制度。

②亲亲得相首匿。

③矜恤老幼妇残。

④自首减免刑罚。

⑤诬告反坐。

⑥法不追究继往。

✧简述汉朝抑商政策的内容:贬低商人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

商人不得购买土地,土地和奴婢不得超过法定数额,否则没入官府。

商人不得为吏。

✧论述春秋决狱的起因、内容和意义:引经决狱。

内容包括:原心定罪;君亲无将,将而诛焉;恶恶止其身;亲亲得相首匿。

意义:缓和阶级矛盾,限制了皇帝司法权的滥用,影响了以后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律。

对法律的不当运用和无需泛滥祈祷了抑制作用,在融通德治和法治方面做出了贡献。

为以后的封建王朝明确表现儒家法律观创造了前提。

第六章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魏律》:①在篇目上由原来的9篇增加到18篇。

在立法上初步做到了文约而例通。

②在体例上以刑名列于篇首,起到了统帅全律的作用,使法典体例逐渐完善化,为后世所沿用。

③在内容上,调整删减篇目条文。

④重新统一刑种。

⑤推动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泰始律》:又称晋律。

特色:①引礼入律,礼律并重。

②较为简约。

✓东魏的“格”和西魏的“式”。

《麟趾格》是法律形式的一大变化。

《大统式》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以“式”为形式的法典汇编,对隋唐有直接影响。

✓《北齐律》:12篇,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到简的改革过程。

隋唐法律只要以《北齐律》为蓝本。

是当时具有最高水准的法典。

✓魏晋南北朝刑罚制度的发展:①流刑的重现与规范化。

②宫刑的正式废除。

③缩小了连坐范围。

④统一刑种,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北齐律》时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细,分为死刑、流刑、耐刑、耐刑、鞭刑、杖刑五等)⑤五刑制的进一步规范化,见于《北周律》,徒刑五等,流刑五等。

✓北齐的中央司法机构最为完备。

改廷尉为大理寺。

专门审核刑狱案件的中央最高审判官署。

✓刑讯制度化。

魏晋南北朝的司法审判普遍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

影响较大的是南梁的测囚之法,和南陈的立测法。

✓北魏形成死刑奏报制度。

✓魏晋南北朝形成直诉制度。

(登闻鼓)✧试论述魏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引礼入律有哪些主要内容:准五服以治罪;礼律并重、以礼直接作为立法的依据;纳礼于律中,使礼法律化。

✧试论入魏晋南北朝的立法主要成就:魏律在立法上初步做到了文约而例通。

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使法典体例逐渐完善化,并为后世所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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