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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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京财会〔2024〕352号•【施行日期】202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京财会〔2024〕352号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各培训机构: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我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我市《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20〕190号),现将2024年北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1.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2.专业科目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执行。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2.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3.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4.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等活动;5.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一)本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继续教育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无论是哪个行业,都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需求。

在会计领域,继续教育尤为重要,因为会计从业人员需要不断跟进最新的财务法规、会计准则和技术,以提高专业素质并保持业务水平。

为了监管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在中国,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逐渐完善,并对会计人员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标准。

以下是对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介绍和解读。

一、继续教育的背景和重要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财务制度的改革,会计工作变得越来越复杂和专业化。

传统的会计知识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需求,因此需要通过继续教育来不断补充和更新知识。

继续教育可以帮助会计人员了解最新的会计政策、法规和准则,以及掌握最新的会计技术和工具,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

二、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为了规范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中国会计准则制定了一系列的继续教育要求和标准。

根据这些规定,会计从业人员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学分要求:会计从业人员每个准许使用会计师专用印章的年度,需要完成一定的学分要求。

学分可以通过参加培训班、研讨会、论坛等形式的教育活动获取。

不同级别的会计人员,学分要求有所不同。

2. 学习内容: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应涵盖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审计、税务等相关领域。

同时,应关注最新的法规、政策和行业发展动态,以适应新的会计标准和改革。

3. 学习方式:继续教育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线上学习、线下培训、自主学习等。

会计从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学习方式。

4. 考核评估:会计从业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后,通常需要参加相应的考试或评估。

考试内容涵盖所学知识和技能,考核通过后方可获得继续教育学分。

三、继续教育的监管和机制为了确保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有效性,中国财务部门设立了会计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背景与意义为适应新时代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规范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强化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会计人员业务能力的提高,福建省会计师协会制定了《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内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以下简称“会计人员”)。

第三条学分制度本办法实行学分制度。

会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学习计划,取得学分后方可获得继续教育证书。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第四条教育形式会计人员可以通过以下形式进行继续教育:(一)线上学习:即通过网络进行在线学习、交流和讨论。

(二)线下学习:即通过培训、研讨会等实地学习。

(三)考试认证:即通过考试获得相应学分。

第五条学习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及税务方面的理论与实务;(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三)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章学分管理第六条学分获取会计人员可以通过线上学习、线下学习和考试认证的方式获取学分,学分认定标准如下:(一)线上学习:每小时认定学分数为1.0分,学分以学习完整课时的总时间为基准认定。

(二)线下学习:每小时认定学分数为1.5分,学分以课程时长为基准认定。

(三)考试认证:每次认定学分数为2.0分。

第七条学分认定为确保学分的标准化认定,会计人员应选择官方指定的线上学习平台,或者参加官方指定的线下学习和考试认证机构,学习完毕后可通过官方指定的方式申请学分认定。

第八条学分有效期会计人员取得的学分有效期为三年。

在有效期内未取得足够学分的,将失去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九条责任分工福建省会计师协会作为该项工作的主管单位,应当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的计划、组织实施并对继续教育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

各级会计机构应将继续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加强组织管理,确保继续教育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课程设置福建省会计师协会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实际需求和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和调整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中的课程设置。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国会计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从事会计工作但不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四)统筹规划,注重实效。

第二章教育内容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一)会计理论: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二)政策法规: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三)业务知识: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四)职业道德: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感。

第三章教育形式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包括:(一)面授培训:邀请专家、学者进行授课,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二)网络培训: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在线课程、直播讲座等形式,方便会计人员随时随地学习;(三)自学:鼓励会计人员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教材、资料进行自学;(四)实践锻炼:通过实习、实训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章教育管理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会计人员每年应完成不少于90学分的继续教育。

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考核制度。

考核内容包括:(一)参加培训的出勤率;(二)完成学习任务的情况;(三)考核考试成绩。

第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并报送当地会计管理部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九条对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成绩优秀的会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会计人员,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责令补学;(二)取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变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提高自身的技能和素质,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从而确保本职工作的高效运行。

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可以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知识更新,推动会计事务所业务水平的提高。

一、继续教育的政策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提高会计事务所业务水平。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应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学分要求由会计业务管理部门统一定义。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包括报告、讲座、研讨会、学习班和实地考察等形式。

参加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的参与者应按照规定的学分要求完成考核合格并获得相应的证书。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活动应由所在单位按照参加计划的形式实施,依法宣传、开展、管理和评价,并做好活动总结。

5、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向会计管理部门提交学习报告,凭借学习报告获得相应的学分。

二、继续教育的实施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由会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包括培训课程、研讨会和讲座等形式,以确保教育质量。

2、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有效对接会计实务,根据各项工作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提升实际操作能力。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根据行业发展趋势,不断开发新的课程和实践项目,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与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实施会计标准和会计准则的理论和实践,强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

三、激励措施1、会计事务所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由会计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且须在一定的时期内完成,对未及时完成的,视情况执行开除处理。

2、会计事务所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参与者,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应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获得相应的证书后,可享受职称评定和晋升待遇等激励措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1、会计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培训”,根据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安排,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工作,并接受继续教育检查与考核。

2、依据财政部门会计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规定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或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如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警告。

3、连续二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二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不予其从事会计岗位。

4、连续三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三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会计人员,由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或建议作出取消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决定。

5、医院会计人员基于财务工作牵涉面广和其职业的特殊性,不仅要求其要参加继续教育与培训,而且要做好自觉自学更新专业知识工作,以适应财经法律、法规不断更新的时代要求,从而优化改进会计核算方法,更好为医院的财务管理服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百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度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版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权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023年会计证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2023年会计证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2023年会计证继续教育学分要求摘要:一、会计证继续教育学分要求概述二、2023年会计证继续教育学分具体要求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如何完成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四、不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正文:一、会计证继续教育学分要求概述会计证继续教育学分要求是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持有会计证书或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以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那么,2023年会计证继续教育学分要求有哪些具体规定呢?二、2023年会计证继续教育学分具体要求根据我国相关部门的规定,2023年会计证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如下:1.总学分要求:不少于90学分;2.专业科目学分:占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即不少于60学分;3.公需科目学分:不少于30学分。

此外,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要求,学分要求可能略有差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关注当地财政局发布的继续教育通知。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如何完成继续教育学分要求1.参加财政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各地财政局会定期组织继续教育培训班,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课程参加;2.通过网络教育平台学习:部分网络教育平台提供会计继续教育课程,学员可以在线学习并参加考试,获取相应学分;3.参加学术研讨会、讲座等活动:参加会计相关的学术研讨会、讲座等活动,可以获取一定的学分。

四、不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影响及应对措施1.影响:未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能会影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如职称评审、岗位晋升等;2.应对措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关注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及时完成继续教育学分。

总之,2023年会计证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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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主要内容一、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必要性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历史沿革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必要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完成某一阶段专业学习后,重新接受一定形式、有组织的、知识更新的教育和培训。

(一)是贯彻《会计法》,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需要。

《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对会计人员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二)会计工作的特点决定了会计人员需要不断接受继续教育。

会计职业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职业,也是涉及经济领域较广的职业。

会计和相关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变化,需要会计人员学习、掌握,并运用到具体工作中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实现会计人员知识更新、能力提升的重要制度安排。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贯彻执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需要。

不断更新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是用来规范、指导会计核算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加强学习和继续教育,才能保证自己紧跟时代步伐。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历史沿革(一)1998年1月3日,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财会字(1998)4号),正式将这项制度予以经常化和制度化,初步建立了省、市、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络体系。

(二)2006年11月20日,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

实施7年来,对于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市场管理,提升会计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2013年8月27日,财政部重新修订发布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主要内容8章38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内容与形式第四章学分管理第五章机构管理第六章师资与教材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八章附则(一)总则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宗旨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依据《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法》第三十九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对会计人员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

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按需施教(2)突出重点,提高能力(3)加强指导,创新机制4、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6、开始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体制1、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1)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2)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3)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4)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5)组织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6)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1)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2)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3)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4)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5)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6)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7)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3、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和学分管理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1)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2)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3)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4)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1)接受培训①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②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③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④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⑤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⑥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⑦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2)培训以外其他形式①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②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③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④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⑤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⑥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3、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跨省调转的学分管理要求(1)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2)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管理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2)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3)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4)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工作要求(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五)师资与教材1、师资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2、教材编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六)监督与检查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1)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2)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3)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4)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财政部门对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1)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2)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3)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2)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4)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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