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征税范围(与增值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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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消费税法

一、消费税征税范围(与增值税关系):

(一)从纳税环节角度:

两税关系:

(二)从应税消费品角度

二、税目(15个)及税率形式

(一)税目:

15个;注意不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货物(如电动汽车、酒精等);“高档化妆品”税目税率变化。(二)税率:

1.比例税率:不用记,从1%至56%;

2.定额税率:适用于啤酒、黄酒、成品油;

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提示: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有两种情况。

三、计税依据

(一)销售额:

1.一般规定: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价外收入

【链接】同增值税销售额

2.计税依据特殊规定:

(1)包装物:一般情况,收取时不纳税,逾期纳税;

除啤酒、黄酒外的酒类产品相反。

(2)最高销售价格交消费税:换、投、抵

(二)销售数量:

销售数量、自用数量、收回数量、海关核定数量

四、生产销售环节消费税: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计算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计税依据:

(1)同类售价——没有的,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价= [成本×(1+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价×消费税税率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组价×17%

(2)对复合计税的白酒、卷烟:

从价税的组价=(成本+利润+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3. 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扣除

(1)扣税范围:

在消费税15个税目中,除酒(葡萄酒例外)、小汽车、摩托车、高档手表、游艇、涂料、电池7个税目外,其余税目有扣税规定

(2)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纳消费税

(3)扣税环节:只在生产环节计算消费税时使用

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处理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关键是委托方提供原料

2.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特例: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出售

(1)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2)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总结:

六、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七、特殊环节消费税计算:

(一)零售环节:只有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1.带料加工金银首饰: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加工组价计算纳税。

2.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算纳税。

八、消费税出口退免税

【链接】生产企业内销和出口自产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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