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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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研究文献综述

关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研究文献综述

关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研究文献综述摘要:在联网金融改革创新的浪潮中,以支付宝、余额宝、阿里小贷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应用而生,在备受追捧的同时,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与此同时,其所属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尤其是蚂蚁金服IPO被否之后,关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关系也引发了许多的讨论。

文章将从互联网金融创新及创新的风险、创新与监管的关系着手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并总结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关系一、互联网金融创新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进入高速发展时期,从最初的电子银行至各种支付宝、人人贷等,创新模式层出不穷(全樱,2014)。

虽然互联网金融在国内的发展势头强劲, 但是社会各界对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却不尽相同。

陈志武(2014)认为互联网带来的金融改变并不是一种“新金融”,这只改变了销售和获取渠道,交易的还是金融契约,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

互联网在渠道意义上挑战传统银行和资本市场,但是在本质上,互联网金融产品跟银行、资本市场等所经营的产品没有区别,对交易各方来说,仍然是跨期价值交换,是信用的交换。

袁善祥(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传统金融的垄断局面,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贷方面产生了很多创新,包括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第三方技术支持创新等。

菀棋(2021)也认为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应用虽然加速了新型服务模式的诞生,但是迄今来看,这种改变主要是开展金融业务的形式和渠道,金融的基本业务模式以及本质特征并没有改变。

孟永辉(2017)则认为,在S2b模式下,互联网金融从“互联网+”时代单纯地依靠流量模式进行激进式的发展,转而进入到一种相对较具质量,品质较高的发展阶段。

互联网金融应当从单纯地为用户提供高回报,转而进入到一个更加能够促进和保证用户更加丰富化的需求的新阶段。

蚂蚁金服打造的基于人们生活轨迹的金融生态系统,京东通过人工智能的应用提升金融运作效率的尝试都是这种发展的最为直接的体现。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中国互联网金融:鼓励发展、完善监管互联网金融创新工具和方式应受到有效保护和大力鼓励,政府不应采取简单方式“封杀”,更不应直接否定互联网金融,同时应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一)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风险,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为了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各种互联网金融创新工具和方式应受到有效保护和大力鼓励,政府不应采取简单方式“封杀”,更不应直接否定互联网金融。

一些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产生了一定风险,部分原因是监管措施滞后于金融产品创新步伐,同时也说明互联网金融产品需要规范,并通过设计相应制度和出台相关政策防止出现互联网金融过度发展冲击传统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但是,一方面,一定要防止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要注意监管措施出台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并重视做好与公众的沟通工作,管理好市场预期;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有利于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并能更好地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并真正实现普惠金融,符合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趋势。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近期,国务院批准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由央行牵头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并决定由银监会牵头承担P2P监管研究工作。

下一步,中国还应继续完善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应对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大势。

第一,要防范法律制度风险。

应构建多层次互联网相关法律监管体系,既要修补现有法律法规漏洞,又要根据新变化制定专门规范规则,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要坚持依法行政,减少政策变动随意性,并强化对监管者和监管措施的硬约束。

第二,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框架,打破部门、行业界限,共同提高监管效率。

中国应有效协调分业与混业两种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综合监管框架。

一是继续加强沟通协调机制建设,确保提高银行、证券、保险、工信等相关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既要避免业务过多交叉,又要避免出现真空领域或灰色地带;二是采取机构监管和业务监管并重的模式,既重视机构监管,也重视业务监管;三是处理好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监管部门履行他律性监管,行业协会要形成自律;四是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内控机制,并进行稳健合规经营。

文献检索与利用综合习题与文献综述之移动支付

文献检索与利用综合习题与文献综述之移动支付

中国移动支付发展的文献综述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移动支付成为网络交易的主要手段。

目前我国的移动支付仍然处在高速发展初期,新模式、新技术不断涌现。

国家对移动支付持鼓励的态度。

对移动支付进行文献综述有利于我们在参考大量文献的情况下,更深入的学习和利用移动支付,这是当代学生应该也必须掌握的一项技能。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学习和阅读,一方面可以更好的了解怎样使用文献,另一方面可以更深入的了解本专业的知识内容在对文献的研究过程中,我下载了10余篇有关移动支付的文献。

其中8篇中文,2篇外文。

研究的方向主要是中国的移动支付发展状况。

其中包括对移动支付的整个理解、中国要好好好发展移动支付的策略和机遇,以及自己的一些意见和看法。

关键词:支付;发展;策略一、引言伴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进步,支付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

当移动通信和支付结合在一起,移动支付应运而生。

移动支付是指以手机、PDA等移动终端为载体,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实现资金(从支付方到受付方)转移的服务。

移动支付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演变出不同实现方式、不同应用场景、丰富的产品形态。

在一些通信业发达的国家如日韩、欧美,移动支付已经开展得如火如荼,特别是日韩,移动支付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中国的移动支付业务起步晚,发展相对滞后,不过这几年的步伐明显加快,相关的支付类的法律法规也开始建立。

二、移动支付带来的便利移动付款采用快速。

在日本作为一个方便的方式支付应用在公共交通。

在一些非洲国家,移动支付上涨牵引因为消费者缺乏其他非现金形式的付款如支票或信用卡。

这两个因素,引起了一个问题,如何将受益于消费者移动支付。

消费者可以移动支付通过比较移动支付方法和传统付款方法,从关键付款属性中可能获得利益。

一些属性,如方便、成本、安全性和验收的商人,应用两个手机支付和传统的支付方式。

相关的移动支付。

在任何时候任何位置得到有针对性的广告和监控帐户余额[9]。

移动支付能为商务出行者提供非常大的便利,以及旅行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6.01•【文号】高检诉〔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2017年6月1日)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相互融合形成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发展互联网金融,对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积极作用。

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机构、业态偏离了正确方向,有些甚至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16年4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

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办理进入检察环节的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

针对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高检院公诉厅先后在昆明、上海、福州召开座谈会,对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行为性质、法律适用、证据审查、追诉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纪要如下:一、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基本要求促进和保障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

各地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充分认识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预防、依法惩治涉互联网金融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01.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其潜在的风险与传统金融没有区别,甚至还可能因互联网的作用而被放大。

要依据现有的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依法准确判断各类金融活动、金融业态的法律性质,准确界定金融创新和金融违法犯罪的界限。

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一、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监管工作是确保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关键环节。

然而,我们也必须正视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只有找出问题所在并提出解决方案,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 制度不健全导致监管缺失当前,在某些领域仍存在制度不健全或尚未形成配套完善的法规政策体系。

这给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带来困难,并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例如,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尽管国家加大了对平台合规风险防范的力度,但由于技术创新较快、建设周期长等特点,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于实践需求。

2. 执法力度不均衡导致执行效果差异化各地区间执法力度差异明显。

由于资源分配不均及考核评价机制差异等原因, 导致一些地方成为违规者重灾区或"法外之地"。

“虽严查处、多曝光”和“难逃政策法网”并存,这种现象不仅让违法犯罪行为得以滋生和蔓延,也削弱了人们对监管工作的信任。

3. 信息不对称导致监管漏洞信息不对称是监管领域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

一方面,一些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在获取市场信息、产品技术等方面拥有优势;另一方面,一些消费者由于知识水平和资源匮乏等原因,在购买过程中存在较大风险。

这使得部分违规行为往往依托于群众无法完全获取相关信息而进行。

4. 媒体曝光力度不足导致舆论压力缺失舆论引导是推动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某些时候媒体曝光力度欠缺,不能给予足够关注和追踪报道浮出水面的违规事件。

这将使得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民生福祉等事宜下放到次要位置,从而减弱了执法部门开展综合治理的积极性。

二、建议解决监管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为了解决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应建议和措施。

1. 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并加强执法能力首先,政府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各类监管法律法规。

在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领域,要及时跟进技术发展、市场需求变化等动态因素,并将其纳入到相关监管制度中。

同时,加大对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与综合素质。

2022-2023年咨询工程师《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预测试题24(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咨询工程师《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预测试题24(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咨询工程师《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下列指标中,反映宏观经济总体运行状况的有()A.产出B.失业率C.价格水平D.工业总产值E.收入差距正确答案:A、B、C本题解析:宏观经济学研究一个经济体的总体运行表现,包括整个国家的产出、就业和价格。

2.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可在()层级编制。

A.国家B.省C.市县D.乡镇E.村庄正确答案:C、D、E本题解析:在市县及以下编制详细规划。

3.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应当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这是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A.施工企业B.设计单位C.监理单位D.建设单位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章(再利用和资源化)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4.《规划》要求建立以“三区四带”为核心的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布局,其中的“三区”不包括()。

A.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B.黄河重点生态区C.东北森林区D.长江重点生态区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P152本题考查的是保护和修复重要生态系统。

《规划》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以国家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为基础,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等为重点,突出对国家重大战略的生态支撑,统筹考虑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地理单元的连续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提出了以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态屏障)、长江重点生态区(含川滇生态屏障)、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等“三区四带”为核心的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布局。

5.探索能源消费新模式,基于分布式能源网络,发展用户端()。

《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仿真模拟试题及答案

《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仿真模拟试题及答案

《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仿真模拟试题及答案基础知识——系统性风险仿真一、单选(1-15)1.有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企业准入标准、运作方式的合法性、()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尚无详细明确的法律规范。

A.从业者B.管理者C.开发者D.交易者2. 信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日()其义务的风险。

A.不履行B.不完整履行C.不完全履行D.选择性履行3.有关信用风险,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已经比较完善B.借款人的资料和信息很容易造假C.p2p平台能够获取的信息非常有限D.可以通过大数据等方式获取信用数据4.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与制度风险,说法正确的是()A.主体地位和经营范围尚不明确B.监管体系尚不健全 C,交易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缺失 D.以上都是5.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主要模式是()A.p2p平台B.p2p的债权转让模式C.p2p的纯中介模式D.p2p引入担保公司模式6.法律规定,当互联网金融平台因为破产、兼并等情况退出时,消费者的资金怎么办?()A.全额退回B.暂无相关具体规定C.清算后看情况退回D.不退回7.通过扫描未知来源的二维码而丢失银行卡内资金的风险,属于()A.信息数据风险B.技术风险C.支付的风险D.系统性风险8.非法集资有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的四个基本特征。

A.隐蔽性B.利诱性C.集资性D.传播性9.以下不属于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是()A.流动性风险B.利率风险C.法律风险D.信用风险10.以下不属于防范信息安全风险的方法的是()A.数据加密B.加强投资人教育C.数据备份D.完善网络完全体系建设11.导致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的原因有()A.模式创新过度B.盈利模式模糊不定C.模式扭曲D.以上都是12.以下不属于非法集资的特征的是()A.私密性B.非法性C.利诱性D.社会性13.流动性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某个时点没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客户()需求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管理办法

互联网金融的管理办法

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和数字技术来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创新形式。

为了有效管理互联网金融业务,以下是一些管理办法:1. 合规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自身合规经营。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合规体系,包括制定内部控制政策、合规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等,以确保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符合监管要求。

2. 信息安全管理: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大量的客户数据和交易信息,因此信息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

这包括数据加密、访问权限控制、网络防火墙等安全措施的实施。

3. 风险管理: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控机制。

通过建立风险管理框架和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可以降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

4. 产品创新与监管平衡:互联网金融具有创新性和灵活性,但也需要平衡创新和监管的关系。

企业在推出新产品和服务时,需要确保其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并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以避免违反相关法规和政策。

5. 用户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企业应重视用户权益保护,确保公平、透明和诚信的经营行为。

企业应提供清晰的产品说明和费用结构,及时回应用户的投诉和纠纷,并建立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此外,还要加强用户教育,引导用户正确理解和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

6. 数据驱动的决策:互联网金融业务产生大量数据,企业应利用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和决策。

通过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企业可以更好地了解用户需求、优化产品设计和营销策略,提高用户体验和满意度。

7. 互联网安全和防范:互联网金融业务容易受到网络攻击和欺诈行为的影响。

因此,企业需要加强互联网安全意识和防范措施。

这包括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网络安全评估和测试、加强员工培训等。

8. 合作与生态建设: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通过与其他企业合作,打造完整的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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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关系
2016.2.20
2016年2月20日,刘士余出任第八任中国证监会主席的消息正式发布。

2014年2月,时任央行副行长的刘士余在《清华金融评论》撰文《秉承包容与创新的理念正确处理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关系》,指出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三大风险,并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了四点意见。

当前,关于互联网金融问题的讨论非常热烈,各种论坛人满为患,各路专家众说纷纭。

《清华金融评论》编辑部约我写一篇文章,谈一谈关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方面的问题。

我想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的初期,进行全面的评价还为时尚早,作为互联网金融近期发展的观察者,还是谈谈对三个问题的基本看法:互联网金融是什么,它的发展状况如何;互联网金融会有何种风险;以及我们应该怀着什么样的理念去监管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是互联网金融得到迅猛发展的一年。

从这一年开始,P2P网络借贷平台快速发展,以“天使汇”等为代表的众筹融资平台开始起步,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一些银行、券商也以互联网为依托,对业务模式进行重组改造,加速建设线上创新型平台。

同时,政府部门也开始关注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问题。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可以通过几组数字来说明。

在互联网支付领域,截至2013年8月,获得许可的25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有97家。

2013年前三季度,支付机构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122.59亿笔,金额总计达到6.55万亿元。

在众筹融资领域,目前我国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

以“天使汇”为例,自创立以来累计已有8000个创业项目注册入驻,通过审核挂牌的企业超过1000家,创业者会员超过2000人,认证投资人达840人,融资总额超过2.5亿元。

今天,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正在逐渐发挥其促进包容性增长的作用,社会各界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也表现出比较积极的态度。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市场份额还很小,生长点主要在“小微”层面,具有“海量交易笔数,小微单笔金额”的特征,这种小额、快捷、便利的特征,具有普惠金融的特点和促进包容性增长的功能,在小微金融领域具有突出的优势,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覆盖面的空白。

因此,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并非相互排斥、非此即彼,而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既有竞争、又有合作,两者都是我国多层次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蓝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发展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也提出要使信息消费规模快速增长。

我认为,在这个大的时代背景下,发展互联网金融,符合党中央和国务院鼓励创新的政策方向;发展互联网金融,对实现信
息化,促进金融包容,推动电子商务发展,都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在市场经济中,风险始终与经济活动共生,无处不在。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积极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同时,我们要清醒认识到互联网金融蕴藏的风险,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促进创新在可持续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在我看来,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机构法律定位不明,可能“越界”触碰法律“底线”。

我想强调的是,互联网金融应该有两个法律上的“底线”:一个是不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另一个是不能非法集资。

现有法律规则还没有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属性作出明确定位,互联网企业尤其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活动,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规章对业务进行有效的规范。

谬误与真理只有一步之遥。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产品设计和运作模式略有改变,就可能“越界”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甚至触碰“底线”。

我们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但是决不允许触碰这两个“底线”。

二是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存在安全隐患。

现在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会有大量投资者资金沉淀在平台账户里,如果没有外部监管,就存在着资金被挪用甚至携款“跑路”的道德风险。

近两年来先后发生了“淘金贷”、“优易网”等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卷款跑路和倒闭的事件,给放贷人造成了资金损失,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形象。

三是内控制度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

我们可以把内控制度看作互联网企业的“防火墙”,好的内控制度可以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实践中,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片面追求业务拓展和盈利能力,采用了一些有争议、高风险的交易模式,也没有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机制,容易为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进行洗钱等违法活动创造条件;还有一些互联网企业不注重内部管理,信息安全保护水平较低,存在客户个人隐私泄露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创新的产物,既然是创新,就肯定会有失误和风险。

对新兴事物,我们既要包容失误,同时也要防范风险,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恰当的监管。

当前,世界范围内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尚未出现,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仍然是一个普遍性的难题。

在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细致观察和认真思考的基础上,我想就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提出四点意见:
一是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尊重市场,呵护创新。

“试玉要烧三日满”。

从监管部门的角度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价,目前尚缺乏足够的时间和数据支持,因此要留出一定的观察期。

对互联网金融的全面、客观评价,仍有待于将来。

我始终认为,在诚实守信的前提下,一切有利于包容性增长的金融活动、金融服务,都应该受到尊重。

现阶段,在监管原则上,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包容失误,为行业发展预留一定空间。

二是要因时制宜,因事制宜,不搞“一刀切”。

监管要着眼于具体业态的发展状况,要体现出灵活性和针对性,要能够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

具体来说,对于市场规模相对较大、主要风险基本暴露的业态,监管部门应当进行规范和引导。

例如,P2P网络借贷平台要注重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不能搞“资金池”,不能集担保、借贷于一体,更不能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对于众筹融资等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的业态,可在坚持“底线思维”的基础上,鼓励其对业务模式继续开展探索。

对传统金融业务转到线上开展的,应当要求其严格遵守线下业务的监管规定。

此外,还要分类梳理互联网金融各相关业态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增强监管政策和措施的针对性;要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政策评估和调整。

三是要处理好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关系。

积极的行业自律,是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监管部门应充分尊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自身规律,尊重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开拓创新精神,让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
用,引导和支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通过行业自律的形式,完善管理,守法经营。

四是要严守“底线思维”,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我们绝不姑息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决不允许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两条“底线”。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重拳打击利用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实施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规范发展。

刘士余
根据公开资料,刘士余1961年11月出生在江苏灌云县一户普通农家,自1987年从清华大学水利工程系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毕业后,先后在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中国建设银行工作。

刘士余在央行18年,历任银行司副司长、银行监管二司司长、央行办公厅
主任、央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2002年,人民银行开始分拆,分拆出的银监会在2003年4月正式成立,刘士余出任人民银行办公厅主任;
2004年7月升任行长助理,先后分管金融稳定局、金融市场司、条法司、支付司和部级协调等人民银行的核心部门;
2003年11月,国务院成立了国有商业银行股改领导小组,刘士余任办公室副主任;
2004年7月,刘士余升任央行行长助理。

在主管金融稳定局期间,人民银行参与“德隆系”风险处置工作、以南方证券风险处置为契机推动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配合证监会妥善处置28家高风险证券公司,为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
2005年,刘士余指债券市场的发展要突出“创新、发展、规范、协调”八字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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