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3900字(二)
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研报告

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研报告《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与目的农民工是我国城乡劳动力转移的主力军,工伤保险是保障农民工权益和降低职业伤害风险的重要方式。
为了解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本次调研旨在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为改进工伤保险制度提供参考。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问卷调查覆盖了多个地区的农民工,访谈对象包括相关政府部门、保险公司和工会代表等。
三、调研结果1. 工伤保险覆盖率根据调查数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覆盖率仍然较低,部分地区甚至没有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覆盖率仍然存在明显的差异。
2. 保险待遇水平调查显示,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待遇水平较为低下,补偿金额有限,难以满足农民工的需求。
3. 社会保障宣传和知晓度调查数据显示,部分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和制度不够了解,缺乏相应的知晓度。
农民工对于工伤保险的宣传和解释不够全面和深入。
4. 保险理赔难度和时效性调查数据显示,一些农民工在工伤保险理赔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理赔难度较高,时效性不足。
四、问题分析与建议1. 覆盖率不足的问题,建议加大工伤保险的普及力度,推动工伤保险制度在所有地区得到全面落地。
2. 待遇水平低的问题,建议适当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补偿标准,确保其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3. 知晓度不高的问题,建议加强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和知晓度。
4. 理赔难度大的问题,建议简化工伤保险理赔手续,提升理赔效率,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获得保险赔付。
五、结论与展望本次调研表明,农民工工伤保险在普及、待遇、宣传和理赔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力度改进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农民工的保障水平,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
呼和浩特工伤保险调研报告

呼和浩特工伤保险调研报告一、引言工伤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的权益,为他们提供医疗救治、康复护理、伤残赔偿和生活费用等方面的保障。
本报告旨在对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的现状进行调研,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现状1. 参保情况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呼和浩特市的工伤保险参保率较高,但仍存在一定的参保盲区。
主要原因是一些零工、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等特殊群体参保意识不强,同时,一些用人单位存在着逃避参保的现象。
2. 保险待遇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的待遇水平相对较低。
目前,伤残赔偿标准与生活费用补助标准与城市发展水平不相适应,难以满足受伤劳动者的实际需求。
此外,康复护理和职业病治疗等方面的保障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3. 赔付效率调研发现,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的赔付效率相对较低。
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存在对事故的漏报和虚报现象,导致受伤劳动者无法获得及时的赔付;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审核流程繁琐,赔付周期较长,使得受伤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障。
三、改进建议1. 加强宣传教育针对特殊群体,如零工、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等,应加强工伤保险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参保意识。
同时,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宣传力度,促使其履行参保义务。
2. 提高待遇水平建议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的伤残赔偿标准与生活费用补助标准与城市发展水平相匹配,确保受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此外,应加强康复护理和职业病治疗等方面的保障,提高受伤劳动者的康复率和就业率。
3. 提升赔付效率对于用人单位的漏报和虚报行为,应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事故的调查和核实工作,确保受伤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保险公司应简化审核流程,加快赔付速度,提高受伤劳动者的满意度。
四、结论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在参保情况、待遇水平和赔付效率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待遇水平,提升赔付效率。
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研报告

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研报告【调研背景】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为农民工提供工伤保险保障,确保当农民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能够得到相应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赔偿。
近年来,随着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和农民工数量的不断增加,农民工工伤保险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调研旨在了解当前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现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调研方法】本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相结合的方法,共收集了500份问卷回复和30个农民工的访谈数据,对各地的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进行了全面的调研。
【调研结果】1. 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不高:调研结果显示,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仍然较低,大多数农民工因为信息不对称、缺乏保险意识等原因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
2. 保险赔付难度大:对参保的农民工而言,申请保险赔付存在一定困难,赔付流程繁琐,需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并且审核周期长等问题,导致许多农民工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3. 保险金额偏低:调研发现,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赔偿金额相对较低,无法满足实际医疗和生活需求。
4. 保险责任范围待完善: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较窄,只涵盖了部分职业病和工伤,许多其他因素导致的伤害无法得到保障。
【调研建议】1. 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工的保险意识,帮助他们了解工伤保险的好处和重要性,促进参保率提高。
2. 简化保险赔付流程:简化保险赔付的申请流程,减少农民工在申请赔付时的困扰,提高赔付的效率,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得到赔偿。
3. 提高保险赔付金额:适当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赔付金额,以满足农民工实际需求。
4. 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完善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向其他因素导致的伤害提供保障,为农民工提供更全面的保险保障。
【结论】当前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参保率低、赔付难度大、赔付金额低和保险责任范围待完善等问题。
为了改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保障水平,需要加强宣传,简化赔付流程,提高赔付金额,扩大保险责任范围。
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提高保险意识
农民工应加强对工伤保险的认识 ,了解其对自己和家人的重要性 ,积极参保。
完善保险制度
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 制度,提高赔偿标准和保障范围 ,使农民工在遭遇工伤时能够获 得更好的保障。
加强监管力度
加强对企业和雇主购买工伤保险 的监管力度,确保所有农民工都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 报告》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引言 • 农民工工伤保险概述 • 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情况调查 • 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障情况调查 • 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农民工是中国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但工伤保险问题一直困 扰着他们,亟待解决。
赔偿程序
赔偿程序应遵循《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步骤和程序,包括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环节。
工伤保险待遇及支付水平调查
工伤保险待遇
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后,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 、伤残津贴、死亡抚恤金等。
支付水平
调查显示,目前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水平相对较低,不能完全满足农民工的 医疗和康复需求。
要点二
农民工对工伤保险认 知不足
很多农民工对工伤保险不了解,不知 道如何参保和如何获得赔偿。
要点三
企业对工伤保险重视 不够
一些企业没有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 ,或者购买了但保障程度不足。
研究不足与展望
研究样本有限
本次调查样本数量有限,可能不 能全面反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现 状。未来可以扩大样本范围,提 高调查的代表性。
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提高参保率及缴费水平的对策建议
民工工伤险调查报告

民工工伤险调查报告为深层次贯彻执行生态文明建设,我县十分重视高风险行业民工工伤险工作中的调研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各项任务的领导干部,立即创立考察组,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了对高风险行业民工工伤险工作中的调研工作。
现将××县的社保工作中整体状况和进行高风险行业民工工伤险的工作中情况报告以下:一、XX年我市社保工作中的整体状况在县委会、县委县政府的十分重视下,在市、县工作和劳动保障局及上级领导各个部门的指导下,以贯彻执行市社会保障工作中会议精神和今年初个人社保工作报告制订的工作目标为总体目标,紧紧围绕非公经济缴纳社保扩面等重点工作,以服务项目全乡是社会经济发展、维护保养改革发展平稳大局意识为服务宗旨,坚持不懈以民为本,加强民本观念,突出主题,真抓实干,历经全体人员员工的勤奋,圆满完成了XX年的各项任务。
(二)个人社保涉及面不断扩大。
到迄今为止,有69户企业开展了社会养老保险备案,有缴纳社保员工7699人,具体缴纳社保5250人,在其中:个人、灵活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工作人员1146人,新扩面361人,完成了市局下发的260人扩面每日任务的138.85%,另外,进一步加强了对私人帐户的管理方法,用心清除和核查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资料,保证了规范管理,私人帐户管理方法达标率达100%;参与工伤险的企业有130户1435三人(民工参与工伤险总数960两人,为每日任务数8878人的108.15%),在其中高危公司72户10321人,新扩面2073人;参与生育险的企业有58户403两人,在其中新扩面827人,进行扩面招生数320人的258.43%;乡村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社保总数有8569人,在其中新扩面456人,完成了市区下发的450人的扩面方案的101.33%。
社保覆盖面积的扩张,进一步扩展了社保资产的征缴方式,发展壮大了社会保险基金。
(三)缴纳社保工作人员外流获得合理抵制。
2020年,共为1146名个人、灵活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工作人员及断保工作人员延续了个人社保关联,进而摆脱了“这里进、那里出”的怪圈。
关于工伤情况调查报告

关于工伤情况调查报告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农民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职业性疾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农民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和社会为农民工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以保证农民工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从近年我县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看,农民工工伤事故发生人数约占到了工伤事故总人数的65%左右;且农民工在工伤认定、医疗救护、康复及待遇补偿方面颇费周折,因而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在我县发展县域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成为政府不可忽视的紧要问题,由此可见,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是城市化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为此,xx年12月我对上饶县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现状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对我县现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现状通过调查发现,我县共有各类企业近400家,拥有员工近4万人,其中农民工约1.8万人。
在调查的100多家企业,500员工中,当问到工伤保险是什么性质的保险,有没有参保时,有87人回答是国家性质的,有300人回答是商业性质的,是要交钱的保险,有115人回答不知道,至于问到这个保险的费用该由谁交时,更是90%以上不清楚,对于问到发生工伤后能得到什么待遇时更是一窍不通。
据统计,全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占了近50%,参保的企业也有58%没有全员参保,有92%的农民工不知道有关伤亡补偿的标准,65%的农民工不清楚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及相关的社保政策制度,很多农民工把工伤保险混同为商业性保险,甚至认为工伤保险是“正式工”的事,与自己这些“临时工”是不沾边的,而且这些人当中相当大一部分人有“拿人工资,替人做事”的思想,既然拿了别人的工资就理所应当为老板做事,即使发生了事故,也是自己不小心,活该自己倒霉,赖不上别人,由此可见许多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缺乏必要的了解,对能够切实保障自身权益的工伤保险也迫切需求。
农民工工伤调查报告

农民工工伤调查报告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加速,以及城市化的发展,农民工的数量逐年增加。
与此同时,农民工工伤事故也不时发生,给农民工带来了极大的负担和伤害。
本文针对农民工工伤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整理出一份农民工工伤调查报告。
一、调查背景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乡村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
过去几十年来,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离开了农村,前往城市谋生。
但是,城市工作并非每个人都能轻松获得,因此,大量的农民工成了城市建设和各类企业的基本劳动力。
然而,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和就业岗位往往不太安全,经常存在各种潜在危险。
特别是在建筑工地、矿山、化工厂等危险性较高的行业,农民工更容易发生工伤事故。
二、调查方法我们选择了三个省份的五个农民工聚集地进行了实地调查。
在这些聚集地的建筑工地、矿山、化工厂等行业中,我们对200名农民工进行了问卷调查,并深入了解了其中30多名曾受伤的农民工的情况。
三、调查结果1、农民工的安全意识较低我们的调查结果表明,绝大部分农民工没有或者只有非常基础的安全知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其中,大约有70%的农民工从未接受过任何培训。
2、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调查显示,参与调查的200名农民工中有40人曾经发生过工伤或者因工作原因患上了职业病。
最常见的工伤事故类型包括砸伤、烧伤、手指缝合等。
3、医疗保险问题依然较为突出一些曾经受伤的农民工表示,即使协商后得到了一定的赔偿,但是由于医疗费用过高,他们依然承受了巨大的经济负担。
另外,一些农民工也表示,他们所在的公司并没有为他们购买医疗保险,一旦患上职业病或者发生工伤,他们将无法获得任何赔偿。
四、总结与建议通过本次调查,我们发现农民工工伤问题依然存在非常大的隐患。
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
2、完善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制度,给予农民工更好的社会保障。
3、加强工伤赔偿制度,建立健全的工伤赔偿机制,为农民工受伤后的生活提供更及时的帮助。
农民工工伤调查报告

农民工工伤调查报告第一篇:农民工工伤调查报告哈尔滨市建筑业服务业农民工情况调查报告随着进城打工的农民工越来越多,农民工已经逐渐成为一个特殊的群体。
这些背井离乡的农民工的生活状况,也引起了有关部门以及整个社会的关注。
为此,我们走访了周边的一些工地,完成了下面的社会实践报告,希望更多的人一起来关注和正视农民工的问题。
为了调查研究我市建筑业服务业农民工劳动保障、工资待遇、法律维权的情况以及法律援助对他们的帮助程度,我们对农民工以记名调查问卷的形式统计了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水平、工资支付、工伤赔偿以及法律援助的有关数据,并记录了相关建议和意见,下面是我们对问卷问题的分析和总结。
一、关于劳动合同签订问题的调查1、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据统计,有43.84%的人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2、如果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与包工头签订了相关合同?据统计,只有42.3%的人与包工头签订了相关合同。
3、是否达到最低工资标准(640元/月)?据统计,由83.38%的农民工能够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劳动合同可以对劳动内容和法律未尽事宜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使双方明了权利和义务,促进双方全面履行合同,防止因违约而导致责任发生;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决纠纷更为便利,降低争议解决成本和社会损耗费用。
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都要遭受一定的损失。
同时,实践还证明,不签订劳动合同,吃亏最大的往往不是老板,而是劳动者本人。
因此,签订一份完备、公平合理的劳动合同对于农民工来说都很重要。
然而通过以上数据,我们看到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只占百分之四十多,而有一半多的人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就会使农民工的权益受到损害,农民工往往因为麻烦或相关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不能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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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3900字(二)
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0 3900 字
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3900 字
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农民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职业性疾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农民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和社会为农民工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以保证农民工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现状
二、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工伤权益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1、企业认识不到位。
调查中发现,很多用人单位普遍存在交工伤保险不划算的错误认识,而且他们认为,农民工素质低,人员流动性又大,人员不容易管理,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会增大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在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不愿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且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许多企业不但不积极救治,反而百帮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补偿、医疗救治等合理费用,根本不知给农民工买工伤保险本来就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而且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社会的责任也可以稳定职工队伍,只有做好了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好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才能提高职工的工作热情,从而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平稳发展。
2、非法用工现象严重。
在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中,有些单位连营业执照都没有,根本不具备用人资格。
特别是在建筑领域,存在着严重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包工头大量存在,使得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不知向谁索赔,而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在治疗阶段,大部分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治疗还是比较积极的,但大多数还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有些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尚未完全痊愈的情况下就让农民工出院,致使农民工身体康复期变长,严重的甚至可能留下后遗症,还有少部分用人单位以农民工对工伤的发生有过错为由要求农民工自己承担医疗费用或单位承担少量的医疗费用,而工伤保险实行的是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故意除外),只要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应给予承担全额责任,如果是伤残程度较高的工伤,在农民工保住命后,后续治疗的费用是相当大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承担治疗费用,单凭农民工的经济能力是根本承受不起的。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但这只受用于那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企业。
所以说政府保障对于大多数徘徊于法律之外的农民工工伤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办法的,非法用工问题政府方面也绝对不容忽视,应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3、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不积极主动地申请工伤认定,也不按法律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在 30 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在调查发生工伤案件的单位中,没参保的用人单位没有一家曾在 30 日内为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94%的农民工都需由自己或其亲属来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如果用工单位不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要向达到伤残等级的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工伤待遇。
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只为农民工治疗工伤,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及其他工伤待遇根本不予支付,在工伤私了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地位也往往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凭借着自己的优势迫使农民工让步,有的老板公然叫嚣:你私了可以,你要是告我,老子奉陪,非得把你拖死不可!就是法院判你胜,我也不给你钱,看你能拿我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有许多农民工被迫接受和解,而少部分不满和解条约的农民工通过打官司,千辛万苦拿到法院的判决时,部分用人单位却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往往采用拖延、逃避的方法来应付,这更加重了农民工的负担。
4、农民工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相结合,重视职业康复工作是工伤保险的最根本目的所在。
我县的工伤保险一直以来只是着重于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对预防和康复没做出特别的要求,但对于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来说,工伤预防--工伤赔偿--职业康复这三个步骤缺失得很明显。
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于用人单位大多通过与农民工协商而私了来解决问题,他们仅仅是支付几万或者十几万元的补偿就什么事都不过问了,但这根本无法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有些高残工伤人员一回到家,几个月就把赔付的十几万用光了,对于后期的治疗费用那是一点办法都没有,更不用说康复治疗了。
去年年底,我一个朋友的弟弟在外打工时不幸从建筑架上摔下来,当时全身多处骨折,生命奄奄一息,在医院医治了一个多月,就把工地老板私下赔付的 20 多万元用的所剩无几,回到老家后,由于设施条件差,又缺少专业的护理人员,身体情况每况愈下,结果一条鲜活的生命不到半年就郁郁而终了,这些血淋淋的事实,不得不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如果当时他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他的后续治疗费用就不会没着落,还说不定有康复的可能,即使他身故后,他的孩子及家中老人的生活也不用发愁,更不至于家破人亡,然而这样的事例又何止一件两件啊!那是举不胜举啊!因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紧密相结合,只有重视职业康复工作,提高和恢复伤残职工的劳
动能力,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和重新融入社会,才能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保障农民工工伤合法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加快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和加强工伤保险工作,让更多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对大力发展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事业迫在眉睫,需要全社会来共同努力。
1、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
要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开展政策咨询解答、深入企业和乡镇宣传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让广大农民工都正确认识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律的规定,有利于雇佣双方,形成积极参保的浓厚氛围。
还应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加大工伤保险普法宣传,使广大职工能够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广大企业能够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对待工伤保险工作,充分认识到给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对工伤农民工给予合法补偿和积极救治的重要性,为维护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2、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拓展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工作中的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工作,如果没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门的人员,工作无法落
实,所以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一是推进工伤保险行政、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有关经办工作人员的技能;三是加强思想教育,增强责任感,与时俱进,以应不时之需。
大家都知道,工伤保险制度的三大功能是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目前,我县工伤保险主要是工伤补偿,工伤预防还没有完全展开,工伤康复根本没有开展,可是工伤保险不能仅仅局限于消极的单纯补偿,只有做好工伤预防,减少工伤发生,降低风险,才是我们追求的更高境界。
因此,在做好工伤补偿工作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完善制度和机制,加快推进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
3、社会保险应与商业保险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事业。
据调查,我县虽然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买工伤保险,但相当一部分单位却为农民工买了商业保险。
由于商业保险特有的盈利属性,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定额缴费,出险后可以定额给付。
但是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定额给付性质,不能满足发生了工伤事故的农民工的给付要求,不能保障农民工在受伤期间能有适当的治疗,不能保证其家庭不至于因工伤而陷入困境,这也就是现行问题中工伤保险给
付不足的根本原因,而要改进此点,就意味着很需要工伤保险的介入,用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或有条件、有主次的相结合的方式,来改进、规范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市场,从根本上改
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定额性质,极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得到工伤事故给付的权利。
4、有关部门应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编制、安全监察、财政、地税、环保、卫生等各相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分别把好用人单位参保关,形成群策群力、环环相扣,互相监督和制约,确保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在当前维护工伤农民工合法权益具体工作环节中,要解放思想、拓展思路,把每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比如在工伤认定、待遇补偿方面,政府方面应为工伤农民工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并协调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公安司法、信访等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组成一个由政府负责组织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权威机构,以切实维护好工伤农民工的权益。
5、发挥社保基金的保障作用。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农民工在非法用工单位打工时,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农民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无论用人单位是否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农
民工发生了工伤事故,社保部门将先行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用人单位追缴。
这种保障制度虽然从表面上增加了国家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和压力,但完全可以采用一些措施来进行化解。
例如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在提高缴费费率后追缴欠缴的数额,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比例
的滞纳金,欠缴的工伤费和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为防止用人单位逃避责任,追缴的工伤费应高于基金支付给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费,另外,劳动保障部门还有权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严重的司法部门还可以追究用人单位责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