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精讲系列笔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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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第五章民法官方笔记精讲

法学概论第五章民法官方笔记精讲
【知识点 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1.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指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2)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2.担保物权 (1)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 以依法设立担保物取。 (2)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 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布关程序终结吋起,诉讼时效 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债权
【知识点 1】债权概述 ☆ 1.债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 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特征: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的主体是特定 的双方当事人;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债权一般需要通过债务人的 行为才能实现。 2.种类: (1) 合同之债与法定之债 (2)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4) 主债与从债 3.发生与终止 引起债发生的根据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引起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债务履行、互相抵销、混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 一方放弃债权或双方协议免除债务等。
【知识点 5】民事责任 ☆ 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有以下四项: (1)民事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存在;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形态。 3.侵权的民事责任 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使他人遭受损失时,行为人应承担 侵权责任。 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5.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因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 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4)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政法干警司法考试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政法干警司法考试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彭万林《民法学》(第七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律行为【圣才出品】

彭万林《民法学》(第七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律行为【圣才出品】

彭万林《民法学》(第七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律行为【圣才出品】第七章法律行为7.1复习笔记一、概述1.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法律行为的概念①法律行为的名称问题。

法律行为在《民法通则》中被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国际通行的关于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②法律行为制度的历史发展。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从合同制度和遗嘱制度中抽象出来的。

在罗马法中,即有了法律行为制度的萌芽。

从立法技术看,法律行为制度之采用表现了法律的抽象化趋势,是立法技术进步的结果。

(2)法律行为的特征①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②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

③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④法律行为大部分是合法行为。

2.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①单方法律行为。

这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②双方法律行为。

这是当事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③多方法律行为。

这又称协定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①行为使当事人双方承担互为对待给付义务的,是有偿法律行为。

②在双方法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他方当事人不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为无偿的法律行为。

(3)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①诺成法律行为。

这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②实践法律行为。

这又称要物行为,指除意思表示外,还须交付实物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要式法律行为和略式法律行为①要式法律行为。

这指依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②略式法律行为。

这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可按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

(5)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①主法律行为。

这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课堂笔记第一章导论1.民法一词由罗马法的市民法延续而来。

2.广义上的民法包括公司法、海商法、保障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3.《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不是一部民法典。

4.调整对象:(1)财产关系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内容:财产所有、财产流转利益实现:等价有偿(2)人身关系内容: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权等身份关系: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等5.调整原则(多选题)(1)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2)平等----(3)自愿----:充分自由表达真实意思(4)等价有偿----(5)诚实信用--- A。

建立关系时,禁止隐瞒或欺诈对方B.建立关系后,恪守信用,履行义务C.发生损害时,及时补救,避免或减少损失(6)公平----(7)禁止权利滥用---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特征(1)内容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关系(2)主体平等(3)主要是财产关系(4)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财产补偿为主,惩罚性、非财产性不为主)3.分类调整对象财产法律关系:财产归属、流转形成,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人身法律关系:人格、身份而形成,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义务主体范围绝对--: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为义务人相对--: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权利实现方式物权--:绝对法律关系债权--:相对法律关系内容复杂程度单一---复合--:形成和实现实现的---民事责任关系4.要素(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A.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于民法中的“人”B.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对应的多个主体C.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D.特定主体(相对---),不特定主体(绝对---)(2)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A.民事权利: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B.民事义务: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3)客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A.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B.物是标的,不是客体二.民事法律事实1.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民法笔记--王利明

民法笔记--王利明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法(第四版)主编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编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民法的特点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节民法的体系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

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魏振瀛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魏振瀛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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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 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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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精讲系列笔记(5) 第五部分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物权的客体有两个:物(绝大多数)、权利(权利质押)民法上的物:首先必须是物理学上的物①可为人力所控制(有体物、自然力)②独立的物③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满足主体的一定需要④脱离人体之外登记的4个种类:①合同成立+合同登记=合同生效;②生效合同+物权登记=物权变动;③生效合同(取得物权)+物权登记=对抗力④登记不具有民法上的意义――行政管理手段一、物的分类1.动产、不动产、货币、有价证券:不动产:土地、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其他都是动产:汽车、飞机、轮船是特殊的动产。

这种分类意义在于物权变动要件不同,动产采交付主义,不动产采登记主义货币也是特殊的动产,其特殊性在于,货币的占有意味着货币的所有,因此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同样货币是可以善意取得的; 并且货币之债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之债,原则上只会构成履行迟延,不会构成履行不能。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一定财产权的书面凭证。

有价证券所代表的一定权利与记载该权利的书面凭证合二为一,权利人行使权利,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进行。

―――有价证券也适用动产的规则(如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一样要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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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定物、种类物:种类物就是可替代物;特定物就是独一无二的物或经过指定的种类物转化为特定物;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买卖合同中,如果标的物在交付之前灭失了,如果是种类物,债权人还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如果是特定物,债务人免除了继续履行的义务,因为此时构成履行不能,但可能还要承担其他责任。

3.原物、孳息:如果B物是A物基于自然规律、法律规定、游戏规则而产生出来的,那么B物就是孳息,A物就是原物。

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和射幸孳息(彩票的奖金)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

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

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孳息的归属:在原物的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孳息归用益物权人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间,在非买卖合同的场合采用所有人主义,即原物属于谁,产生的孳息就属于谁;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因此有可能会产生买受人虽然还不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但已经拥有了买卖物所产生孳息的所有权。

收益和孳息的区别:收益是孳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不限于孳息―――孳息是不需要人付出额外劳动的;4.主物、从物:主物与从物是指两个特定物的关系主物与从物必须是互相独立的物主物与从物在使用价值上有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仍然有本来的使用价值的就是主物――B物脱离A物失去了本来的使用价值的就是从物某些物在交易习惯上不认为是从物,如在农场集市上卖粮食的,其装粮食的麻袋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主物的效力及于从物;―――例外情况下,如果从物和主物没有一起交付,那么主物的效力不及于从物;5.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流通物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就有效,限制流通物只有具有经营资格的人订立买卖合同才有效,而禁止流通物任何人订立买卖合同都无效。

6.可分物、不可分物:分类意义在于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不同:不可分物不能用实物分割方式,只能用变价分割或折价分割方式。

二、物权特征与效力(与债权的区别)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1.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2.绝对权(对世权)3.物上请求权(对****)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4.物权具有排他性,不具有相容性(一物一权主义)5.追及效力债权具有相对性,而物权具有追及性(取回权)―――物在呼唤主人但物权的追及性要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善意取得对物权追及效力的阻断)6.优先效力(1)物权>债权债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所以一物可以数卖,但几个债中任何一个债都不因为成立的早晚而享有优先请求履行的顺序。

而物权具有优先性,在一物数卖中,一旦某个债权人取得了所有权,其他债权人不得以自己的债权对抗物权,其他债权人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债的平等性,破产分配中的各普通债权人的分配比例是平等的。

(但如果不是破产分配,而是某个债务人先去要债的话,则潜规则是:先下手为强) 因此如果没有债的平等性原理,世界上就不会有破产制度。

而一旦某个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财产上成立了抵押的话,则物权优先于债权,此债权人可以得到优先受尝。

因此如果没有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世界上就不会有担保物权制度。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2)物权>物权同一物上存在若干物权时,物权之间有先后顺序à见担保法部分7.公示与公信(债权具有私密性,因为债权具有相对性)动产――交付(占有);不动产――登记;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为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的物权亦受保护;8.物权体系: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所有权取得方式1.原始取得:不依赖原权利人或任何人的意思(主要依据事实行为)(1)劳动生产、孳息:第一个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此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2)公法方式:征收、征用、税收、罚款、没收、国有化(3)私法方式:①先占:能够先占的只能是无主物中的一种,即抛弃物,其他绝大部分的无主物归国家所有(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抛弃物是指基于所有人意志而放弃所有权的物;先占是指以取得控制的意思而第一个占有该抛弃物;先占人必须在事实上占有该物,且在主观上有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意思;先占是瞬间行为,一经成立,即取得所有权;先占是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②发现:隐藏物(隐藏在动产中)、埋藏物(隐藏在不动产中)发现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如果能证明某人所有的,则归所有人或继承人,所有人不明的归国家,发现人无权取得报酬,若是归国有的,接受单位给予上缴人表扬或物质奖励。

③拾得:遗失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意志而暂时的丧失占有;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一般要“物归失主”,找不到失主的交给国家机关,公告后无人认领归国家拾得人无权取得报酬(有悬赏广告除外),但因返还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失主偿还(这不是无因管理之债,而是法定之债,因为拾得人有返还的法定义务)返还前因保管拾得物的而产生的费用也可以要求失主偿还(这属于无因管理的费用)返还拾得物应当一并返还孳息,返还孳息必须以孳息的产生为前提,但收取孳息的费用也应由失主偿还。

如果没有归还,属于不得得利,同时如果使用拾得物所获取利益,属于利用不当得利获取的其他收益,而不是孳息,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归国家。

失主要求返还,拾得人拒不返还拾得物的,以侵权论(侵占)拾得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负赔偿责任(目前重大过失不赔)④添附:添附是指:甲乙两人各有一个物,可能基于自然事件、社会事件、甲乙中某人的事实行为或第三人的事实行为,两个物结合为一个新物。

附合:是指两个物结合在一起,分为动产与动产的结合(如钻石和戒指结合为钻戒),动产和不动产的结合(如土地和建筑材料结合为房屋)―――动产和动产结合的归属采取价值主义;不动产和不动产结合的归属采取不动产主义;混合:是指两个物混杂在一切,混合的两个物只能是动产,且是不容易分辨的或是虽能分辨但成本太高的特殊动产。

―――因此归属也采取价值主义加工:是指对原材料的增值行为,原则上加工物归原材料的所有人,如果加工的增值远远大于原材料价值,也可以归加工人所有。

无论是附合、混合还是加工,取得新物所有权的人都要给与对方补偿。

―――债权关系⑤时效取得:我国没有时效取得制度,但是大陆法系普遍的制度经过和平、公然、持续、自主的占有一段时间,取得所有权一般规定动产经过10年,不动产经过20年⑥善意取得:(瞬间取得、即时取得)适用于无权处分的合同最后走向无效的场合;无权处分并不必然产生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要件↓:A、动产:货币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有争议,但结论都是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但不动产具有公示公信制度,效果和善意取得一样不动产之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是因为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有权处分,而善意取得是适用于无权处分的情况;注意: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但不限于动产,动产质押、动产抵押、留置权、票据权利、技术秘密等都可以善意取得;B、委托占有:保管、仓储、租赁、借用、运输、承揽、试用买卖排除:脱离物(隐藏物、埋藏物、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盗赃物)民法上的盗赃物指:盗窃、抢劫、抢夺、诈骗、侵占、挪用、贪污、受贿例外:通过拍卖取得、从公开市场有经营权人手中取得盗赃物对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人可以行使取回权但行使取回权必须要支付给第三人购买的价款,再向侵权人追偿C、善意:特殊动产如汽车由于需要登记,第三人很难举证自己的取得是善意指交易的当时不知情(尽了必要注意义务),可以事后知情D、有偿:――排除赠与E、已经取得了对该动产的占有(完成了交付)F、无权处分的转让合同没有其他的效力瑕疵(4)添附与法律行为、侵权行为的关系要学会区分作为事实行为的添附,和作为法律行为的类似行为,以加工行为为例:在承揽合同中的加工行为是法律行为,而添附中的加工行为是事实行为。

作为事实行为的添附,很多时候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

原则上权利人可以选择适用添附规则或要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

例外情况下权利人只能选择两种规则中的一个,如甲的玉石被乙雕刻成玉佩,甲就无法要求乙恢复原状,往往只能以添附来解决。

2.继受取得:依赖原权利人的意思(主要依据法律行为)(1)基于合同: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买卖、互易、赠与、借款、供用水电气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不动产:合同+登记=所有权汽车、飞机、轮船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也是交付;交付还引起风险、孳息的转移,动产和不动产都是如此因此原则上动产的所有权、风险、孳息是高度一致的,但不动产有可能会发生不一致(2)基于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一般认为也属于继受取得,此处有争议(3)其他3.关于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问题4.关于区分原则与物权行为德国的物权转移具有无因性、独立性;中国的物权转移具有有因性、非独立性,也就是说只有交付或物权登记,没有合同,当事人也不能取得所有权。

四、所有权的丧失(略)抛弃、合同、灭失、时效、混同等五、共有制度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一个物的所有权,不违反一物一权原则1.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按共有人内部关系划分)(1)认定之一共同共有的成立的以当事人之间有共同关系为前提,公认的有三:A、夫妻关系;B、家庭成员关系;C、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的各继承人对遗产的关系;(注意:不是遗嘱继承)除此之外,其他一般就认为是按份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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