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请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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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

第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加藤威,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1************,广东省广州市人,汉族,暂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文盛庄广景素摄小区7幢A单元暂住房711。加藤威自幼上学,18岁开始辍学并且到处打工,到过广西、四川、福建等地,2014年6月X日到广州花都实施诈骗。2014年6月x日因涉嫌票据诈骗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白云看守所。

建议对加藤威骗局诈骗案呈请侦查终结

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6月X日,加藤威利用伪造虚假票椐诈骗无名县大发贸易有限公司,吴生贸易有限公司和虚无贸易有限公司的钢材物资。证物:证人证言、虚假票椐、

在赃物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加藤威的供述等。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一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处理意见: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加藤威用假票据诈骗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票据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二十九条之规定,拟请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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