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对策
财产刑执行难亟待破解

财产刑执行难亟待破解财产刑执行难是指对于被判处财产刑的罪犯,无法有效追缴其违法所得或没收其财产的问题。
这一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刑罚的实施效果,减弱了财产刑的震慑作用,同时也削弱了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制约力。
因此,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成为了亟待破解的重要问题。
一方面,财产刑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是追缴程序和手段不够完善。
在追缴程序方面,由于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调和合作,执行程序繁琐,执行周期长,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在手段方面,目前主要依靠司法执行来实施财产刑,但该方式的执行成本高,效果不明显。
因此,和优化追缴程序,探索更加高效和便捷的手段是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首要任务。
另一方面,财产刑执行难还与监管不力、防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密切相关。
对于被判处财产刑的罪犯,要加强监管,确保其财产不得转移或隐匿,及时进行追缴。
应建立起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有效整合各方的力量和资源。
同时,要提高执法人员对于追缴工作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提升追缴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此外,要加强对于违法所得的监管和防范工作,预防犯罪发生,减少财产刑的执行压力。
另外,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也是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关键。
一方面,要完善追缴的法律依据,明确财产刑的追缴范围和执行程序,加强对于追缴工作的法律规范。
另一方面,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并奖励举报、协助追缴工作,切实增加追缴的成功率。
此外,在国际上要加强合作,加强对于跨国追缴工作的协调和合作,探索建立起刑事追诉和民事追偿的衔接机制。
最后,要强化社会宣传和引导,提高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要加大对于财产刑执行难问题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于追缴工作的关注度和支持度。
同时,要加强对于财产刑的宣传和解释,普及其重要性和有效性,消除对于财产刑的误解和偏见。
只有建立起社会共识和舆论压力,才能推动相关部门加大力度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
总之,财产刑执行难问题的破解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任务,需要在多个方面力求突破。
财产刑执行法律适用问题(2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刑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方式,旨在剥夺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法律适用问题层出不穷,成为制约财产刑执行效果的关键因素。
本文将从财产刑执行法律适用问题的现状、原因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财产刑执行法律适用问题的现状1. 财产调查难。
财产刑执行过程中,财产调查是基础环节。
然而,由于犯罪分子故意隐藏、转移财产,以及相关部门配合度不高,导致财产调查难以为继。
2. 财产变现难。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即使查找到犯罪分子的财产,但由于财产种类繁多、价值不一,变现难度较大。
3. 财产执行期限过长。
财产刑执行过程中,从财产调查、财产变现到最终执行,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导致财产刑执行期限过长。
4. 财产执行力度不足。
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监督和评估机制,导致财产执行力度不足,执行效果不佳。
5. 法律适用争议。
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对于某些财产的认定、执行程序等方面存在争议,导致法律适用问题频发。
三、财产刑执行法律适用问题的原因1. 法律规定不明确。
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对财产刑执行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
2. 执法部门配合度不高。
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法院、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与协作,导致执行难度加大。
3. 执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执行人员法律知识不足,执法水平不高,导致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律适用问题。
4. 执行监督机制不健全。
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执行过程不规范、不透明。
四、财产刑执行法律适用问题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
针对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财产调查、财产变现、财产执行等方面的具体操作细则。
2. 加强部门协作。
法院、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财产刑执行工作。
3. 提高执行人员素质。
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提高执行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能力。
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的探讨

LI LUN SHI JIAN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的探讨◎余岱竺财产刑是指剥夺财产对犯罪分子实施的一种判决措施。
它分为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
这两种判决结果是根据犯罪分子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而定。
目前,我国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这些问题造成了财产刑执行效果不佳,不仅不能对犯罪分子起到刑罚功效,还有损于我国法律的权威。
本文主要探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财产刑是我国刑法执行中常见的惩戒措施之一。
它借助对犯罪人进行财产处罚,达到对犯罪者进行惩戒的作用,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灵活性。
但是,财产刑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造成了财产刑执行的困难,影响了后续刑事案件工作的进行。
_、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财产刑执行程序启动问题。
在对犯罪人进行财产判决之后,需要根据财产刑相关程序执行来对犯罪人进行惩戒。
法院刑事审判庭需要根据案件的数量,进行工作内容的安排。
由于工作内容繁重,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移交工作开展不积极的现象。
这种现象导致财产刑执行效率降低叫再加上对刑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从执行庭角度来看极为困难,财产刑执行程序启动困难,影响了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开展。
2.财产刑执行依据不科学。
要想保证财产刑执行到位,不仅需要被告人提供可靠的执行财产,还需要相关人员进行积极地配合。
如果法院判决的财产刑数额。
超过了被告人所能承受的范围,在进行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被告人无法配合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被告人会由于无法承担财产刑判决结果,而出现抵制执法的现象,导致财产刑执行出现瓶颈,使得财产刑执行岀现阻碍。
3.财产刑执行方式单一化。
我国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往往会采用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害人财产的方式进行财产刑执行。
这种方式虽然会提高案件侦查的速度,但是在后期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被告人因犯罪而失去人身自由,需要犯罪人家属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财产刑执行。
财产刑难以执行原因及对策

我国的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而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其目的通过刑罚的制定、适用与执行,对犯罪人本身及其周围的一般人产生影响,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和最终消灭犯罪。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以自由刑为中心的主刑贯彻执行较好,而罚金与没收财产这二类财产附加刑则因种种原因一直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财产刑,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
本文拟就造成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及其对策作初步的探讨。
财产刑难以执行的成因分析财产刑作为附加刑,在我国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其刑罚的目的在于剥夺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犯罪的资本,从客观上防止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私人财产增多,财产刑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为此,修订后的刑法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特别是罚金刑,旧刑法典只有20个条文规定了罚金,而新刑法共有147个条文规定了罚金。
足见财产刑如今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
从以上不难看出,对于财产刑,我国的刑事立法已有明确规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生效裁判书中对罪犯判处的罚金,没收财产难以执行,造成财产刑空判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更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钻了空子,起不到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予以制裁的作用。
笔者通过对基层法院财产刑执行情况调查,认为造成财产刑空判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没有建立健全财产刑的移送制度和立案制度。
在移送执行的环节上,由于众多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财产刑的缴纳期限,致使判决书生效后,财产刑何时移送执行不能确定,造成在实践操作上做法不一,严重影响财产刑的执行。
另一方面,由于立案制度不完善,对于罪犯何时释放,罪犯减刑、假释不甚清楚,给罚金刑的执行造成了极大的困难,甚至出现罪犯服刑出狱多年后,罚金仍未执行。
这样,不但达不到我国刑法设立财产刑的目的,而且还严重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影响到国家的司法权威。
没收财产刑执行难的立法对策

没收财产刑执行难的立法对策没收财产刑是指根据法院判决,将犯罪分子非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物依法没收的一种刑罚措施。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面临一系列困难和挑战,导致效果不佳。
为此,制定一些立法对策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些可以改进没收财产刑执行的立法对策:1.加强立法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对没收财产刑执行的规定,对具体情形和实践中遇到困难的实践案例进行修正和完善,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2.明确权责分工:在没收财产刑执行中,需要明确不同部门和机构的具体职责和权力。
如明确法院、执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拍卖机构的权责分工,确保各方协同配合,在执行过程中形成合力。
3.强化执法力量:加强对没收财产刑执行的执法力量,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行能力,确保没收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此外,还需要建立起执法人员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和协作机制。
4.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公安机关、法院、银行等相关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便于追踪犯罪分子的财产,加快调查取证的进程,提高没收财产刑执行的效率。
5.加强监督和问责:建立健全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对没收财产刑执行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滥用职权、泄露信息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执行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6.完善拍卖制度:加强对没收财产的交易和处置的监管,确保拍卖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开性。
优化拍卖流程,提升拍卖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确保消除可能的不公平和危害。
7.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对没收财产刑执行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没收财产刑执行的了解和认同,增加社会支持力量,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共同推动没收财产刑执行制度的有效运行。
综上所述,没收财产刑执行难的立法对策主要包括加强立法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明确权责分工、强化执法力量、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督和问责、完善拍卖制度,以及加强宣传和教育等方面的改进措施。
通过这些对策的实施,能够更好地解决没收财产刑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使该制度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实现更好的效果。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波浪起伏,各种涉财产刑事案件也随之增多。
对于那些犯罪分子,判决结果并不是终点,真正的考验还在执行过程中。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涉财产部分的执行问题层出不穷,不仅让受害人难以得到正义,也影响了司法公正性。
因此,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需要引起重视。
一、判决执行难问题突出在涉财产刑事案件中,常常会出现犯罪分子无法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情况,即所谓的执行难。
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执行人恶意逃避。
一些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判决,故意打乱自己的住所,改变常驻地,很难找到其踪迹,甚至跨境逃亡,让被害人无从下手。
2、财产被虚报、隐瞒或转移。
犯罪分子为了逃脱刑罚,往往会先将财产转移或隐瞒,再拒不执行判决,导致执行难度增大。
3、财产稀少、不足以支付判决数额。
由于财产状况艰难或者财产被其他债权人占用等原因,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追回全部刑事责任金的情况。
4、执行程序不严密。
有些执行机关的执法人员对涉财产刑事案件的规定和程序了解不足,执行难度增大。
5、传统资产追偿方式无效。
传统的资产追偿方式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等,常常无法有效追偿。
二、解决判决执行难问题的对策由于执行难问题的存在,判决结果往往只能成为一纸空文。
为了遏制执行难问题的出现,减少无法拉回赃款的现象,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对策:1、完善涉财产刑事案件的规定和程序。
立法部门应充分考虑涉财产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制定合理、科学的规定和程序来保障执行顺利进行。
2、加强司法执行机关的专业能力建设。
涉财产刑事案件执行工作要求执行人员具有严密的执法程序和技术能力。
司法执行机关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执法专业能力。
3、使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资产调查。
在资产调查方面,应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如设置信息库、实行网络追偿等,做到调查精准。
4、修改相关法律,提高执行刑罚手段有力度。
当前,涉财产刑事案件执行中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手段相对较为简单,建议立法部门拟定更为严格的执法政策和制度,提高执行刑罚手段的强度。
工作心得:财产刑执行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工作心得:财产刑执行监督的问题及对策受执行难问题突出和审执分离没有得到落实等因素的影响,财产刑执行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执行虚化和异化的问题比较突出,检察机关在财产刑执行监督中也存在信息渠道不畅,监督刚性不强等问题。
因此,有必要结合司法实践,深入分析财产刑执行监督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加强和完善财产刑执监督的具体对策,促进解决财产刑执行不力不规范的问题,以维护审判权威和刑事执行的公平公正。
财产刑执行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所检察的新增重要职能。
近年来检察机关为推进和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采取一系列举措,财产刑执行监督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
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不但在财产刑执行监督方面取得实质性成效,而且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推进实现财产刑执行监督由弱到强的提升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但总体而言,财产刑执行监督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监督难监督弱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本文主要对财产刑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对如何加强和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进行思考。
一、财产刑执行监督中的主要问题(一)财产刑执行机构名实不符,职责模糊影响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是指法院的执行局(庭),财产刑执行是由审判机关的执行局(庭)负责,这在规定上是明确的。
按照该规定的要求,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分别由刑事审判部门和执行机构负责。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财产刑的执行大多沿袭该规定实施前的做法,仍然由负责刑事审判的刑庭来执行,而非负责裁判执行的执行局来执行,一些地方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不负责不参与财产刑的执行,刑事司法领域审执行分离的要求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落实。
为规范财产刑的执行,201X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比较《关于财产刑执行的若干规定》,令人遗憾的是,该规定并没有进一步明确财产刑执行的负责机构,而是采取了模糊化处理,如其第七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财产刑执行分析与建议

56法治在线·检务调查财产刑执行分析与建议文/宋珊珊财产刑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惩治预防犯罪效果、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社会稳定大局以及司法公信力等重大问题。
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面。
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以其易补救、经济性好等优势,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扩大适用,成为打击职务犯罪的重要刑罚方法。
2015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试点工作,拉开了财产刑执行检察的新序幕。
2017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回头看”活动,标志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本文以十八大以来刑事判决生效并交付在上海市某中心城区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涉财产刑执行案件情况的相关调研数据作为论据支撑进行实证分析,并结合实务操作中的具体工作做法,为探索职务犯罪涉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深化方向与路径,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提供有益的实践。
专项检察及检察监督工作情况(一)专项检察基本情况据统计,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因职务犯罪在该区监外服刑的人员共计46人。
其中,被判处罚金刑16人,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19人,被判处责令退赔等其他涉案财产的26人。
数据显示,在列管的核查对象中,仅有3名未被判处财产刑刑罚,职务犯罪案件监外服刑人员被判处财产刑的比率高达94.3%,适用财产刑比率高;在核查的46起财产刑执行案件中,已执行43件人,执结率达93.47% ,执结率较高。
(二)检察监督工作做法加强内外部协调,全面调查排摸底数。
对内强化与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衔接,对外加强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通过集中从本院案件管理部门、法院刑庭、社区矫正中心三方调取2012年11月8日起判决生效且交付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案件,核查、对比财产刑的判决情况,重点核查监外服刑对象列管地信息、法院裁判期间财产刑的执行情况等,排除无财产刑刑罚及监内执行等情况,建立监外执行职务犯罪罪犯财产刑执行台账,力求对执行到位案件与未执行到位案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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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对策
司法实践中,财产刑“空判”多、执结率低、执兑率低、执行难的现象时有发生。
财产刑执行难影响了其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
财产刑执行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财产控制不严。
财产乃身外之物,无人身依附性。
司法机关能够控制住犯罪人,却不一定能就此控制其所拥有的金钱和财产。
有些犯罪人被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后,甚至在案件侦查、审理过程中,本人或其亲属就想方设法隐藏、转移、挥霍财产,逃避财产刑的执行。
二、履行能力不强。
当今社会中贫富不均的现象普通存在,不同的人拥有的钱财数量是不同的,有的腰财万贯,有的却可能身无分文,差距悬殊,而罪犯的经济状况大多较一般人的经济状况差,对财产刑的履行能力较弱。
犯罪人一旦财产有限,就可能给财产刑的执行带来困难。
三、法律规定不细。
修订后的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的这种扩大,加大了对经济犯罪等贪利性、侵财性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利于惩罚犯罪、教育罪犯。
但不论罪犯是否有财产,亦不论财产多少,法律均规定应判处罚金,可能加大罚金刑执行的困难程度。
随着财产刑特别是罚
金刑的广泛适用,财产刑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空判”现象日益突出。
四、操作程序不明。
有关财产执行的现行规定,只见于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很不完备、具体,对许多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了财产刑的执行难。
如法律对财产刑的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期限、执行主体、执行异议等方面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而法院主动采取措施没收犯罪人财产的不多,对犯罪人的户籍及财产不在本地的,就更不去主动执行,于是,法院判处的财产刑判决极有可能难以落实而沦为空判。
对此,采取对策有:
一是裁量确定罚金数额时考虑犯罪分子的实际承受能力。
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罚金刑的裁量原则是依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但是仅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罚金数额很不科学,如果量处的罚金数额过多有可能远远超出犯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相反如果量处的罚金数额过少,则无法惩戒犯罪人,两种情况均难以起到判处罚金的刑罚功能作用。
因此,该院认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并参照犯罪人的财产状况决定罚金数额。
二是确立财产刑依职权移送执行制度。
根据立、审、执的职能区分和立、审、执相分离的原则,刑事审判人员的主
要任务是履行审判职能,没有相应的执行措施、执行力量去保证财产刑的执行,应在财产刑判决生效后及时移送执行局执行。
因此,该院认为应确立财产刑依职权及时移送执行制度,但对罪犯能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一次性自觉缴纳的部分,可由刑庭直接收缴,不必移送执行局。
三是建立财产刑保证金以及财产刑履行激励机制。
为增强刑罚功能,提高财产刑的执结率,该院建议在立法上明确判前主动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制度,即对犯罪人在判决前主动向人民法院缴纳一定的财产刑保证金的行为应认定是认罪、悔罪的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缴纳财产刑保证金是一种执行保全措施,并不违背立法精神人民法院收取保证金的行为能够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同时,对于罪犯在服刑期间主动、积极配合财产刑执行的,也应该视为一种悔罪的表现,将其作为对罪犯减刑、假释的一个参考因素,鼓励罪犯自动履行财产刑判决,节约人民法院执行成本。
四是建立罚金延期缴纳和易科执行制度。
为确保罚金刑的执行,应建立罚金延期缴纳制度和罚金刑易科强制性劳动制度。
第一,实行罚金延期缴纳制或是罚金缓刑制。
立法或司法机关可通过立法、司法解释,确立罚金缓刑原则,明确其适用范围和考验期,以充分发挥缓刑和罚金刑的制度优势,增强罚金刑的生命力。
第二建立易科执行机制。
罚金刑易科是指在罚金刑不能执行时,以其他刑罚方法或者强制措
施代替所宣告的罚金刑制度。
对于犯罪份子不具有减免罚金情节,而又没有交纳罚金能力的,可以易科为其他替代措施,如易科劳役、自由刑或以自由劳动所得履行罚金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