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人讲义身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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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人身保险南开大学,李

第五章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人身保险南开大学,李
o 医疗保健的范围很广,医疗费用则一般依然照其医疗服务 的特性来区分,主要包含医生的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 用、护理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各种检查费用等。 各种不同的健康保险保单所保障的费用一般是其中的一项
o 医疗费用保险一般规定一个最高保险金额,保险人在此保 险金额之限度内支付被保险人所发生的费用,超过此限额 时,则保险人停止支付,免赔额条款则是医疗保险的主要 特征之一,在此基础上,比例给付条款经常采用。如果是 一个家庭投保,则免赔额可规定在整个家庭成员之费用之 和的基础上。
n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
n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 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保 险期限开始以前曾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
2003年
第五章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人 身保险南开大学,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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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 n 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
p 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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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n (2)被保险人在寻衅殴斗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n (3)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因、 鸦片、大麻、吗啡等麻醉剂、兴奋剂、致幻剂)后发 生的意外伤害。
n (4)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属于不可 保风险。
o5 某些特殊的疾病往往给病人带来的是灾难性的费用支付。 例如癌症、心脏疾病等,这些疾病一经确诊,必然会产生 大范围的医疗费用支出。这通常地要求这种保单的保险金 额比较大,以足够支付其产生的各种费用。特种疾病保险 的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确诊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 保险金额。
2003年
第五章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人 身保险南开大学,李

第五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保险理论与实务》PPT课件

第五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保险理论与实务》PPT课件
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
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签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四)除外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2.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 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 动或活动;
3.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 4.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如医生误诊、药剂师发 错药品、检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寻衅殴斗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3.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 因、鸦片、大麻、吗啡等麻醉剂、兴奋剂、致幻 剂)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的自伤和自杀行为造成的意外伤害。
(二)特约保意外伤害
从保险原理上讲可以承保的,但,保险人考虑到意外 伤害的概率大或限于承保能力,不愿承保。
在办理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经与保险人特别约 定,另外加收保险费后予以承保的。
1.战争造成的意外伤害。 2. 剧烈的体育活动或比赛中造成的意外伤害。如: 被保险人从事登山、跳伞、滑雪、江河漂流、赛车、 拳击、摔跤等
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有伤害后果:死亡或残疾或 支付了医疗费用
保险期限之内指被保险人遭受以外伤害之日起(90 或180天)发生了死亡或残疾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直接原 因或近因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判定方法
5.3我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常见品种
• 具有代表性的险种。 • 一、学生平安保险 • 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三、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 四、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5章人身保险经营管理09F

第5章人身保险经营管理09F

已收取 + 未收取 = 已支付 +未支付 纯保费 纯保费 保险金 保险金 已收取 — 已支付 = 未支付 - 未收取 纯保费 保险金 保险金 纯保费 过去法 == 未来法
(四)计提实际责任准备金的原则 1。扣除以后的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当 期自然保费。 期自然保费。 2。保险期满时积累的实际责任准备金 = 理论责任准备金 =保险责任
相互制人寿保险公司不以个 人直接为其社员, 人直接为其社员,而是由其他合 作社和工会联合组成的保险团体。 作社和工会联合组成的保险团体。 因此, 因此,相互制人寿保险公司本身 并不是被保险人, 并不是被保险人,而是纯粹的保 险人。 险人。
二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二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第一,保险合作社在社员人社时, 第一 , 保险合作社在社员人社时 , 必须缴纳一 定金额的货币充作股本, 定金额的货币充作股本 , 而相互保险社却没 有股本。 有股本。 第二, 第二 , 保险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关系较为长久 固定, 只要社员认缴了股本, 固定 , 只要社员认缴了股本 , 即使其不利用 合作社的服务项目, 仍与合作社保持联系, 合作社的服务项目 , 仍与合作社保持联系 , 而相互保险社与社员之间的关系仅限于社员 加入该社的保险期限内, 一旦保险合同终止, 加入该社的保险期限内 , 一旦保险合同终止 , 两者之间的关系自动解除。 两者之间的关系自动解除。 第三,保险合作社采取确定保险费制, 第三,保险合作社采取确定保险费制,事后不 再补缴,而相互保险社社员应缴的保险费, 再补缴,而相互保险社社员应缴的保险费, 事先不予确定,事后依照实际损失相互分担。 事先不予确定,事后依照实际损失相互分担。
(二)理财顾问式的保险营销的优势 指导客户通过理财规划规避风险并获利。 1.指导客户通过理财规划规避风险并获利。 让客户在认知自身需求中主动投保。 2.让客户在认知自身需求中主动投保。 保险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提高绩效。 3.保险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提高绩效。 4.保险公司在降低经营成本 保险公司在降低经营成本, 4.保险公司在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的同时,既提升自身品质, 益的同时,既提升自身品质,又提升客户 品质, 品质,最终推动公司走上精兵高效的市 场化之路。 场化之路。

人身保险第五章

人身保险第五章

保险期限内 除一次性领取外,清 对保险期间事故负责, 涵 期满合同终止 偿期以被保险生存为 条件
三、年金保险的分类
(一)按被保险人的人数分类:个人年金/联合年金 (二)按保险费缴付方式分类:趸缴年金/分歧缴付 年金 (三)按年金开始给付的日期分类:即期年金/延期 年金 (四)按有无偿还特征分类: 1. 保证给付次数终生年金 2. 分期偿还年金 3. 一次性给付剩余年金 (五)按年金给付金额是否变动分类:定额年金/变 额年金
第二篇人身保险的产品
第五章人寿保险
第一节普通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在其产生 初期仅以死亡作为赔付条件,即当被保险人因 遭受合同约定的事故死亡时,保险人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 一、定期寿险 (一)定期寿险及其特点 1. 定义:定期寿险又叫定期死亡保险,是以被保 险人在约定期间内发生死亡为保险事故而由保 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一、定期寿险
(一)定期寿险及其特点 2. 特点: ① 费率较低廉 ② 期限较短 ③ 可以更新或扩展期 (二)定期寿险的作用 1. 能减少忧虑,提高工 作效率; 2. 保证被保险人将来的 可保资格; 3. 作为终生寿险或两全 保险的补充; 4. 作为贷款的担保手段。
一、定期寿险
(三)定期寿险的种类: 1. 固定保额定期保险——又叫平准式定期 寿险,是指保险金额在整个保险期间保 持不变,即不随保险期间的经过年数而 改变的保险。见P87《中国人寿祥和定 期保险利益保障条款》 2. 保额递减定期寿险
四、常见的个人年金保险产品
(一)退休年金:P115《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 寿松鹤养老年金保险利益保障条款》 (二)灵活保费延期年金 (三)变额年金 (四)遗嘱年金
二、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又称终身死亡保险,是指从保险合同生效 之日起,被保险人在任何时间内死亡,保险人 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被保险人生存到100 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一)终身寿险特点 1. 给付的必然性 2. 年均衡保险的费率较低,适于中等收入者购买 3. 保单的现金价值较大,退保时需支付退保金 4. 保单的灵活性

--保险学概论第五章人身保险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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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的投资收益 2. 开设投资账户 单独开设一个投资账户或多个不同收益、风险的投资子
账户,由投保人或保单所有人自由选择,由保险公司本身或 委托基金公司专业经营
3. 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变动的 某一时刻保户单的现价值决定于该时刻其投资组合中 投资账资产的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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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万能人寿保险
万能人寿保险简称为万能寿险,是一种缴费灵活、 保险金额可调整的人寿保险。该保险的出现是为了满足 保费支出较低、缴纳方式要求灵活的消费者的需求。万 能寿险的保费缴纳方式很灵活,保险金额也可以调整, 而且保险人的经营费用非常透明。万能寿险的特点:
人丧失劳动能力后的保费免交优惠。 3. 意外死亡给付附加条款 4. 配偶及子女保险附加条款 5. 生活费用调整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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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 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造成身体的 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时,由保 险人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 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死亡给付模式 保费缴纳规定 保单附加费 死亡给付成本 现金价值
(三)变额万能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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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寿保险附加条款
1. 保证可保性附加条款 这一附加条款使得保单持有人不用提供新的可保性说
明,就可以在规定的时间重新购买一份与原来同样的保险。
2. 免交保费条款 投保人只需每次额外缴纳一些保费,就可获得在被保险
2. 其他分类方式
按经营方式不同,分为人身保险机构经营的人身保险和人身保险 代理人经营的人身保险。

第五章 人身保险概述 《保险学》PPT课件

第五章  人身保险概述  《保险学》PPT课件
二、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1.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申报
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 般均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对保险费或保险金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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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六、自杀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依照前款规 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章 人身保险概述
•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理解人寿保险的含义与特点;理解人身 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为以后各章节打下基础。
• 重点难点: 1.人身保险的特征; 2.人身保险的分类; 3.人身保险的特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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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人身保险概述
• 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含义及特征 •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 •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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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
一、按保险标的分类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人的生命和身体。 (一)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
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包括传统人寿保险与创新型人寿保险。 (二)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疾病或人体伤害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健康保险包括医疗费用保险、

第五章 人身保险.

第五章 人身保险.

均衡保费 16.29 16.29 16.29 16.29 16.29 16.29 16.29 16.29 16.29
◆ 终身寿险的缴费方式: • 连续缴费终身寿险 • 限期缴费终身寿险(如5年、10 年、20年等;或限定最高缴费年 龄) • 趸缴终身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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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寿险现金价值累计
保额
US$1,000
台湾
美国
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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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自杀,如果发生于契约签订2年 内,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除非 合同中有相反的条款”
主要寿险条款
◆ 不丧失价值条款:
• • • 产生于现金价值 投保人不可剥夺的资产权利 主要选择: -合同约定的退保金 -展期定期 -减额交清 保单内的缺省规定-自动垫交/展期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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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寿险条款
◆ 宽限期:
• • • • 续期保费可适当推延而不影响保单效力 的期限 载明交费日次日起算60天(《保险法》 58条)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规定为30天 给投保人更大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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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寿险条款
◆ 宽限期的具体规定:
● • • ● • • 宽限期内 保单有效 给付金额需扣除续期保费 宽限期外 保单效力中止(失效),不付保险金/分 红险停息 失效2年后!合同解除/效力终止
例:某终身保单价值利益表
(34岁男/保额10万/年保费1277)
保单年度(末) 现金价值 减额交清保额 展期定期 金额 金额 (年+天) 1 0 0 0 2 541 2300 1/359 3 1626 6500 5/117 10 10047 32000 16/187 20 24738 58400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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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利的来源: •死差益: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 •利差益:实际回报率高于预定回报率 •费差益:实际费用率低于预定费用率

renshen5-3人身保险第五章第三节

renshen5-3人身保险第五章第三节

3.列举式的全残定义
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保险单中列举能够认 定被保险人“全残”的具体标准或情况, 并严格要求在治疗结束后由保险人指定或 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被保险人全残鉴定报 告。 如果被保险人的治疗在责任期限届满后后 仍未结束,则按照责任期限届满日被保险 人的身体状况进行鉴定。

例如:规定“完全失能” 包括

(四)免责期

指被保险人于工作能力丧失开始日后的一 定时间(通常为7至365天)内,保险人不 负给付责任
(五)给付期限
指保险人对于不能正常工作或需要治疗的 被保险人负责给付停工收入损失保险金的 最长时间 一般规定为90天、180天、360天等

(六)除外责任

按照护理的专业程度划分为专门护理和家 庭护理 按照护理服务性质划分为治疗性质护理服 务和非治疗性质护理服务 按服务时间划分为全天候24小时特别护理 和非全天一般性护理

二、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
(1)医护人员护理。 (2)中度安养护理。 (3)照顾式的护理。

长期护理保险给付条件:
1.定额给付

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根 据被保险人的收入状况协商约定一个固定 的保险金额(通常按月份确定),保险事 故发生后,不论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前 的实际收入如何,只要丧失工作能力,就 视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按合同约定的额 度分期给付保险金。
2.比例给付
指收入保险金视被保险人工作能力丧失的 程度,按其原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给付。 全残给付 部分残疾给付
(四)部分残疾
被保险人只能从事原职业以外的其他职业, 且新的职业可能会使收入减少。 如果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是疾病引起的,收 入保险金的给付要以被保险人先是完全丧 失工作能力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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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益人的权利与丧失:享有保险金的请求 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 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法定受益人”——保险金的继承
被保险人死亡后,在法定情形下,保险金作 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法规定依照继承法的法定情形: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 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 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 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五、保险金
1、保险金归受益人享有。 2、没有代位求偿权(F46)。 3、除外责任:(F43-45)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2、合同中止: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 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 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 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 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3、合同复效:合同效力中止的,在投保人 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称为复效。 两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被保险人犯罪: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 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 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 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谢谢观看
(3)保险费的退还:年龄不真实,致使多付保 险费的,退还投保人。
思考题: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解 除权如何行使?
2、投保的例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的人身保险合同(F33、34)
(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 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 综合不得超过限额。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 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 保险,不受此款规定限制。
(3)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三、保险费及时效(F35-38)
1、付费方式:包括一次支付和分期支付。保 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 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五章人身保险合
精品
一、种类与特征
1、人身保险种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 意外伤害保险。
2、定额给付。
Hale Waihona Puke 二、投保1、年龄不真实的后果(F32)
(1)解除合同:年龄不真实,且其真实年龄不 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可以解除合同,并 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保险费的更正、补缴或保险金的减少:年 龄不真实,致使少付保险费的,更正并补交,或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与应付保险费比例支付。
四、受益人
1、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
2、受益人的资格,可以是任何人。受益人不受 有无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人数的限制。
3、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指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产生;但
是如果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则需得到被保险人 的同意。被保险人为无人或限人的,可以由其监 护人指定受益人。 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 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 人同意。
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 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思考题: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伤病的, 保险金如何处理?
(2)被保险人自杀: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 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 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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